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平凡的付出可能会创造出不平凡的结果,我们应该珍惜每个细微的努力。下面是一些总结的例子,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灵感。
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
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委托人因一案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已获批准。现委托该法律援助处指派,为委托人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一般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3、签收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_________________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由委托人、法律援助处、承办人员各持一份,交审理机关一份。
今年11月12日,我省政协委员、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艳芳在人民日报20版委员手记专栏发表题为《农村两后生岂能成为失管一代》的文章。该文发表后,省互联网信息办认为此文对我省加强农村地区社会综合治理和教育就业工作有一定启示,并形成《网络舆情专报》呈送省领导,蒋超良省长批示:请谷春立副省长和隋忠诚副省长阅研。隋忠诚副省长及时签署了意见:请省农委、省新农村办研究提出意见。按照省领导的指示,我办结合自身工作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11月28日我办到大安市太山镇,与该镇负责同志、2所学校的校长、3个村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镇司法所的相关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调查情况作以汇报。
调查基本情况。
大安市太山镇有2所学校,分别是太山镇中心校(小学)和太山镇第一中学(初中)。太山镇中心校在校生612人,20xx年有214人升入初中,无人辍学。升初中的学生一部分(约30多人)进入太山镇第一中学读书,但大多数都随父母在县城或省内外大城市学校读书。太山镇第一中学(初中)现有3个年级6个班,2104年在校生143人,共有34人升入高中,无人辍学。据太山镇两所学校校长介绍,当地两后生并不多,一般两后生的出路有三条:一条出路是当兵,一条是出路是进入各种职业学校学习技能,还有一条就是外出务工或随父母经商做生意。两所学校的老师均表示没有听说毕业后的学生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与太山镇长春村、巨宝村和净山村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座谈时,均表示两后生在本村很少,没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长春村有310户1200人,共有60人在校读书,据村书记倪严峰介绍,目前了解该村两后生只有3人,其中1人学习汽车修理,1人初中毕业后当兵,1人在初二时辍学,现在家中属于宅男,但没有出去惹是生非。巨宝村有418户1418人,共有60余人在校上学,据村书记卢亚副介绍,本村只有2人是两后生,1人学习汽车修理后在广州工作,1人在镇赉从事超市保安职业。净山村共有720户2823人,没有学生辍学现象。
太山镇司法所所长李英为向我办介绍了该镇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据掌握只有2起案件是未成年人犯罪。一起是:高某,男,汉族,1992年出生,户籍地为大安市太山镇万山村,因聚众斗殴罪,于20xx年12月被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发时为高中三年级学生,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情为积极参与并纠集七八人参与殴斗,造成被害人轻伤。其本人在高中就读期间成绩优秀,并在高考时考入大连海事学院。另一起是:冯某,男,汉族,1995年出生,户籍地为大安市太山镇解放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发时为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情为发现女友与另一名不认识的男青年聊天,携带砍刀,将被害人头部、左臂、背部猛砍数刀,造成轻伤。被判缓刑前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判处缓刑后回原籍服刑,并就读于大安市职业教育中心。
从在大安市太山镇调查的情况看,近几年该镇未出现初、高中毕业生在家打仗斗殴犯罪现象。在当地农村两后生较少,而且两后生无业在家的也不多,多在父母亲属的安排下当兵、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或外出打工经商。从我们了解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也不属于两后生,两名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已考入高等学校,不属于初中、高中毕业生无业在家犯罪,他们犯罪的原因究其根本是当事人法律观念意识不强造成的。
几点建议。
我们调查后认为,姜艳芳委员在《人民日报》发文关注农村两后生群体中违法犯罪高发现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农村两后生违法犯罪问题。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相关部门应建立农村两后生档案。摸清毕业后不打算升学或成绩不理想未能升学的学生数量、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将来打算,这样便于动态掌握情况,实现跟踪管理,才能避免两后生在离开学校以后变失去管理的情况。
第二,加强对农村两后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两后生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把两后生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重点,使他们掌握就业和创业技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第三,把农村两后生作为劳动力专业的重点群体。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就业服务等方面对掌握一定技能的两后生予以支持,支持他们外出务工或在乡创业就业。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规定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公民或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文是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
通知书。
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我是台江县南宫乡交密村一组,名叫杨正美,女,苗族,19xx年2月19日生,现在家务农。
我在20xx年6月13日被他人故意伤害身体,致使我的身体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经鉴定伤势程序达到了软组织受伤。现已住院治疗好转,现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赔偿我住院期间医疗费、务工费和精神伤害费,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为住院救治我已欠下了一笔债务,家庭生活都难以维持,根本无经济能力聘请聘师代理了。为此,特申请法律援助,敬请贵中心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申请人:杨正美。
20xx年8月1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法律援助公函,供大家参考!
援函字[]第号。
本中心(处)对(受援人)一案,已指派(承办机构)(承办人)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
特此函告。
承办人联系方式:
(公章)。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援刑通函字[]第号。
发往单位:
受援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日期:
注:
律师联系方式:
(公章)。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向乙方提出申请,要求乙方为起提供法律援助,现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一案的_________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办案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另行委派办案人员接管。
三、甲方对乙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经调查,如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确有不当的,乙方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拒不调整的,乙方可以另行委派办案人员。
四、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违规上访、集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权撤消甲方受援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案件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丹巴县司法局:
我叫xx,43岁,汉族,无业,于2008年12月17日与xx结为夫妻,因两人都无经济来源,xx属城镇低保户,我又无业,婚生女李xx现年14岁,正是长身体,读书用钱之际,而xx又于6月22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家无钱为其请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贵局申请法律援助,为xx申请援助律师为谢。
申请人:xx、xx。
2013年7月5日。
(本公函专用于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或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决定不予以法律援助的情况,交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____________:
本中心(处)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院(局)关于为________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指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来函。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予以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5、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
6、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7、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8、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9、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10、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11、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12、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3、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
14、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15、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7、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8、劳动最光荣,务必签合同。
19、依法行驶职权,文明监察执法。
20、劳动合同要看清,必备条款不能少。
21、劳动合同一签订,各自义务要履行。
22、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违法解除责任大。
23、《就业促进法》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法律保障。
2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5、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
26、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2025年法律援助(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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