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制定出的有序步骤,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时间和资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计划的目标和所需的结果。做好计划前,要先明确目标和期望的成果。
**省**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自1996年成立以来,认真落实《^v^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拼搏,充分履行职责,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基础建设。该大队成立之初,**区法院为法警大队配备司。
法警察22人,其中大队正副队长各一名,副政委一名,并配备了与任务相适应的车辆、警械具及办公设施,为司法警察大队工作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打牢思想基础。该大队狠抓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并结合“一教育三整顿”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他们注重政治思想改造,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增强公仆意识。经过不懈努力,先后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有25人次受到嘉奖,6人次荣立三等功,4名同志先后加人中国^v^。
三是狠抓全队规范化管理。他们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安排,年终有考核,并按照计划。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他们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仅2001年他们共安全提押人犯1975人次,协助市级公判大会4场,、区级公判大会9场,配合强制执行420人次,标的额达近200万元,送达法律文书2200件;他们在工作中力求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多次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他们提高警惕,防患未然,迄今为止,全院机关大楼没有出现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发生,为全院机关安全保卫提供了可靠保障;他们刻苦训练,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训练的规范动作被制成光盘,作为样板向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秘实施,充分展示出了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的精神凤貌。
四是加强廉政建设意识。他们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并将廉政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到每个法警身上,使全体干警产生了珍惜荣誉)的责任感,同时也增强了自身抗腐防变能力。几年来,该大队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在全院民意测评中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是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他们积极开展理想、道德和做合格{司法警察活动,要求思想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工作上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作风上清正谦和、朴实无华,自觉维护国家利翻和自身的声誉。几年来,该大队干警忠于职守,任劳任怨,热情服务,迎难而上,为**区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1、警务方面。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训练大纲,法警队参加了由全省法院开展的刑事审判举行的庭审观摩活动,学习了法警规范化值庭、队伍管理和警队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
2、在配合各业务庭,室工作方面。
志长期在信访办没有白天与黑夜工作,在信访工作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得到了县领导与院领导的高度好评。
3、刑事方面。上半年共出警180人次,值庭80次,提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60人次。在该项工作中,能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等。在维护法庭秩序中,能服从审判长指挥,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递证据,提押犯人,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等行为。
二、法警队伍建设及现状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院党组的关心、重视下,使法警在维护审判和参与其它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法警队伍建设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
1、警力分配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根据我院的设置共有十二名法警,一名法警主要从事执行工作,兼职车辆驾驶,三名法警在立案庭负责送达,一名法警在办公室工作,一名法警在信访办配合信访工作,法警实际在岗的时间很少。由于警力不足,存在着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值庭不能落实安全制度,庭审安全隐患很大;参与执行,特别是强制执行时的警力显得捉襟见肘;五是遇有突发事件,难以快速集中警力有效控制局面。
2、法警装备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主要是应该配备的囚车与指挥车还得待院党组的安排与配备,才能更好的保障刑事审判与其它各项工作不出纰漏。
3、警队制度建设得从零开始。虽然我院法警大队设立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警务制度。
4、警队法警由于身兼多项工作,为领导和审判的服务意识不强。
5、只拘泥于完成安排的工作,疲于应付,缺乏独立的创新意识,不能做。
到全方位的安全服务保障。
三、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结合目前法警大队的现状和本院工作实际,下半年法警队作以下安排: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警队的相关工作及警务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警大队要根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制定出一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有效促进警队依法规范文明执勤。如派警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法警本职业务制度及规范。做到内务管理规范化;履行职责规范化;警械管理规范化;业务登记规范化。
2、努力工作,严格要求,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为我院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首先要认真完成刑事等值庭、押解任务。并经常性的对押解警械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从而为刑事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与分管领导和有关庭、室。
沟通协调。由于法警大队的工作具有服务的性质,难免在工作中产生疏漏和分歧,希望相关庭室能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相互反馈,相互沟通,取得大家的理解,尽可能搞好工作,为法院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
综上所述,法警队的工作,需要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重视法警队的各项建设,继续关心法警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同时还需要各庭室的帮助和理解。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齐心协力,将各项工作搞上去。法警大队要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为法院整体工作服务当中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使法警队伍为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_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臵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_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_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_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_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督察小组在本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_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对,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在的人民法院_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_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_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
第三条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系本院正式干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
通报。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_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_门或院党组举报。
第十八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
(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结果表明,该院的干警违法违纪明显下降,如三门县院以前是干警违纪高发院,现在连续三年零违纪。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廉洁从检的良好形象,检纪、检风明显好转,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三门县院检务督察工作还在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到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
党的十九大把^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刻阐明了这一指导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并在党章中把^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这是党的十九大的重要历史贡献,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也为我们提供了更适合时代发展的思想政治建设学习内容。坚定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重要的就是深入学习领会^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党的十九大的灵魂,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使之成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也成为我工作中的行动准则。
深入学习领会^v^^v^重要指示精神,要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税务工作的最高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政治、思想、行动自觉,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v^同志为核心的^v^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攻坚克难,担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将本职工作落实好、完成好。
(二)以身作则,敬畏纪律守住规矩。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汇报的就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习^v^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打招呼,递条子;
坚决反对“四风”,身体力行。
(三)严以律己,确保自身清正廉洁。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一年来,认真学习了^v^同志在十九大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抓好个人学习的同时,还注重集体学习。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休息休假等方面规定,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一)思想觉悟方面。
忧患意识不足,政治敏锐性有待提高。没有站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工作,对一些敏感问题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鉴别力。无论是理论功底还是业务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在座各位都有很大差距。我决心虚心向班子其他成员学习,尽快转变思想,摆正位置,进入新的角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做好参谋和助手。同时也请各位毫无保留地对我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我一定虚心接受并改正。
(二)工作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有待加强,往往是上级要求学习什么就学什么,自觉主动抽时间静下心来学习比较少,经常以工作忙、任务重和事务性工作多等理由减少学习时间,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找理由,惰性强。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只停留在学过、看过,学得不深不透,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存在实用主义倾向,常常是需要什么学什么,急用什么学什么,遇到问题才翻理论、找政策,碰到材料才找依据、查资料,往往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政治理论学习第二位。
服务群众还不够到位,宗旨观念有待强化。
三是工作的艺术性不够。尤其在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上,有时切入点不够准确,有时与干部沟通的方法过于简单,不能及时掌握干部们的思想动态。
四是在工作中创新力度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深入分析研究。
(一)思想方面。
一是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刻。由于业务工作任务繁重,经常超负荷运转,造成了对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学习上还存在差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面,对党史国史的学习还不系统,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导致缺乏定力和静气。二是对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深刻,有松懈思想,对纪律规矩缺少足够的敬畏之心。
(二)工作方面。
业务学习驱动力不足,认为自己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学习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工作方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创新工作方式上还不够积极主动;
与干部沟通方式方法有待全面化。
一是精诚团结班子其他成员,摆正自己的位置。
二是发扬深入细致、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学风。静下心来,利用任何可以利用的时间,有计划、系统、深入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升自身思想道德境界,将自己的税收业务水平提高一个层次。
三是提高党性修养,筑牢宗旨意识。将党章常规的学习常态化,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基层税务干部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深入思考和发掘自身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升落实能力。与基层税务干部一起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改变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创新意识,面对经济新常态研究新方法开展税收工作。深入纳税人中间倾听纳税人的声音,换位思考,在税收工作中不但要把税收好,还要服务到位,多了解纳税人存在的困难和纳税人的需求。
五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发展观。要正确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克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思想,以改革自身思想为动力,不断开拓创新。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常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探索适应新形势下基层税收工作思路。
六是对分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要有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抓落实,抓住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加强协同攻坚,加强督察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总之,对我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希望同志们随时批评提醒,我一定认真加以改进。今后,我将以一颗感恩心对待组织,以一颗进取心对待工作,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生活,以一颗友爱心对待同志。按^v^倡导的始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决不辜负局党组和干部职工对我的信任、希望和重托。
委领导所作的几场精彩的辅导报告,使我对“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内涵和要求。
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更加提高。
了认识、增强了责任感,更加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结合自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岗位职责作。
任谈几点认识和打算: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通过不懈努力,确保班子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做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监管重点,加强责任追究。
认真履行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
工作,督促中院机关各部门(庭室)及基层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廉。
政监察员在各部门尤其是办案一线的优势和作用,深入抓好协助落实、日常教育和监督检查。
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提高能力,作好表率。全体干警都要自觉。
摒弃与己无关的思想、满不在乎的态度和麻痹侥幸的心理,牢固树立责任与权力并重、作风。
善考评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层法院领导班。
子和中院各部门(庭室)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考核。突出党风廉。
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问题不制。
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以生动活泼的文化形式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这一主题,深入传播廉政。
理念、弘扬廉政精神、培养廉政品格、营造廉政氛围,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引导和。
帮助广大干警思廉崇廉守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全市法院系统进一。
步形成风清气正、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风尚。不断改进思想教育方式,高度关注广大。
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在少数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针对性。
管理”和“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切实把对干警的关爱融入到严格的管理之中。尤其要。
克服消极抵触的情绪、盲目乐观的思想、时紧时松的现象和好人主义的风气,使每一位干警。
都自觉成为司法尊严、法院声誉和法官形象的维护者、捍卫者。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
作的同时,也要管好纪律作风。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年度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一。
用人环境。要完善以干部管理部门为主、纪检_门全程参与的用人监督机制。强化制度。
约束,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进一步完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完善会风文风和规范。
表彰管理制度,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完善公务接待、公务出差、公车管理制度,坚。
制度规定,确保制度刚性运行;着力解决“四风”和“六难三案四顽症”问题,坚决反对任。
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走形式等。
问题。建立、完善和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着力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程序观念,时刻置个人于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
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
网址;坚持落实好廉政监督卡制度,在立案、送达、开庭等环节须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
国检察机关都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但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制度和督察模式。近来,本人就检务督察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作了一些调研,并谈点初浅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
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上级院的要求。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检察机关早在三年前,就开展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制定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其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就类同现在检务督察工作,不过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略有不同。检务督察与内部监督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开展检务督察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检察机关任务越来越重,同时,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司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内部督察制约工作,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中会出现偏坡。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现实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执法不规范,办案随意性大,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滥用检察权,违法办案。尤其是2002年以前,**检察系统干警违法违纪发案率在全省是最高的地市之一,因此,就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开展检务监督势在必行。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督察范围是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基础,因此,督察的内容应相对统一。从目前全国检察系统搞的几个试点情况看,对督察的内容的定位不尽一致。如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到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检委会、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会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等开展督察。二是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案卷材料,并开展调查。检务督察部门根据情况,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调阅案卷等材料,并有权决定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三是组织检务专项检查,跟踪监督、回访、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等。如对“三不一撤案件”、扣押冻结款物、警车、枪支弹药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廉洁自律、规范文明办案情况);同时还可以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听取对检察人员的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检容、检纪情况的意见。总之,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督察的内容开展调查、暗访,根据问题的大小,采取督察措施,提出督察意见予以纠正。
3、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一是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三是扣留权。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四是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五是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
4、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各级检察院应设立检务督察室,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2名。督察室可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督察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应予保障。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督察证件可由市院或省院统一制发。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没有现成模式和做法,各地在开展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认识不很一致。本人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和干警,认为开展检务督察没有什么必要,平时纪检_门开展一系列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与督察工作基本相同,检务督察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对案件质量开展督察是否超越职权,从而引起对检务督察定位的争议;有的对督察的内容范围认识不一致。二是机构人员难以落实。**检察机关本身编制人数少,加上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紧缺,不可能另外配备督察人员。如果人员无法落实,其督察工作也难以开展。三是督察工作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更无实践经验,不便操作,工作难度大。四是对案件的督察,如何适用程序,监督纠正怎样提出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以上是本人对检务督察工作一点初浅意见,仅供大家参考,请各位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2025年法院督察工作计划(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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