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官举报信(27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3-20 00:00:00    小编:公考干货君

2025年法官举报信(27篇)

小编:公考干货君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法官举报信篇一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官举报信篇二

投诉建议书参考

xx供热公司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x市xx小区b座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至xx年以来,大部分住户冬季室温始终达不到18°以上的标准,我们多次到十站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部分人家被迫采用放水和增加循环设备的方法改善室内温度,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人所共知的,损人不利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们全体住户经过协商,向贵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 立即更换早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腐烂设备,让供暖的温度和压力达到正常标准!更换设备期间,住户室温降低,贵公司应退还住户供热费。

2 如果不能更换腐烂的设备,因循环动力原因出现的室温不能达标的问题,应由贵公司负全责。贵公司应出资为每家住户安装室内动力循环设备,以保证住户的温暖需要。

3 以上两点如果不能满足,请贵公司领导为我们指点双赢之策,如果实在没有好的办法,我们要求全额退还我们已交付的取暖费,并赔偿大家的温暖损失!

以上建议肯请贵公司领导快速认真处理,我们相信您们能体谅民众的疾苦,相信您们有处理问题的能力,多谢了!

另外,如果贵公司热力系统温度和循环良好,因个别住户私自放水和使用大功率循环泵而导致的其他住户温度不达标,个别住户应退还其他住户的供热费,希望贵公司能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承担起认定责任的义务,还大家一个公平!

xx小区b座全体住户

xx0108

法官举报信篇三

1.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事务、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综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查处投诉的职责并确定适格被告。

不违反上位法管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管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上、下级行政机关受理投诉职责规定不明确,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惯例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予尊重。

3.处理投诉与提起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查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期限。即行政机关在接到查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查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起诉明显无查处职责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1)被诉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对投诉事项的事务、地域或级别管辖职责的;

(2)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将投诉事项转交有管辖职责的下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3)当事人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处或不予查处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上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作出不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答复等,当事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法官举报信篇四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v^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法官举报信篇五

尊敬的市交委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投诉信。本人的投诉是针对忠县广达驾校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和缺陷而做出的,希望市交委领导能够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时处理问题保障人民权益。现反映问题如下:

2、驾校场地杨姓教练员通过暗示来提醒学员给其买红牛买天子,不然就施以差别教学,致使部分学员的正当学习权利受到侵害。

3、驾校场地杨姓教练员对其关系户施以特殊照顾,并依仗其场地总教员的权力将驾校预测之中的正式考试预约名额向其关系户倾斜,使部分无关系学员受到考试预约名额限制无法参加当批学员的科目二考试。

4、驾校场地杨姓教练员在施教过程中经常挖苦、讽刺学员,打击学员自信心,使学员背上心理包袱,从而产生消极情绪;并对学员对于学车问题的再三咨询不满,从而降低了教学质量。

5、驾校场地杨姓教练员时常因个人私事从训练场上早退,留下学员独自练习,导致无人指导。

上述问题提请市交委核查处理,望市交委能够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做好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意指的`执行者,真真正正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投诉人:xxx

20xx年x月x日

法官举报信篇六

申诉书是一般指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一般都是诉讼时使用的文件,此外大量使用的是劳动仲裁申诉书。

【专业撰写各类演讲、总结、报告、计划、材料等文案,有需要可咨询文案客服微信号:81141231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将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文书。受理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下设有劳动局仲裁委。不能直接将争议交法院审理,只有对仲裁不服时才可交法院审理。下面以劳动争议方面的申诉为例,说明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

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正文应包括:

①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尾部应包括:

申诉书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书要求

申诉申请书,叙述的事实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请求事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申诉书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工作地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籍贯、用工性质等)

被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地址、邮编等详细情况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份;2.物证___________件;3.书证___________件。

注意事项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专业撰写各类演讲、总结、报告、计划、材料等文案,有需要可咨询文案客服微信号:811412314】

法官举报信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xxx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xxx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由来和任务目标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看,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查人找物难。

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十分有限。

二是财产变现难。

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很多是房地产、车辆、船舶、股权、证券等,需要评估拍卖。鲜活农副产品、飞机、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险品、金融经营资格等特殊财产对评估拍卖的时限、方式要求更高。但传统拍卖模式周期长、佣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风险大,不利于财产顺利变现。

三是排除非法干预难。

长期以来,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干预、妨碍执行,有的甚至截扣执行标的物、围攻执行人员。在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颁布以后,这种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干扰执行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四是清理历史欠账难。

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甄别退出机制,陈案越积越多,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

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

从内部原因看,

一是执行规范化水平不高。

一些法院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现象,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

近年来执行案件每年都在600万件左右,执行干警年人均办案达150件左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和能力素质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评估拍卖环节存在较多弊端。

四是执行工作管理不够规范。

执行实施过程具有相对分散、节点多等特点,异地执行、现场执行等环节监督管理困难,存在较大管理风险。一些法院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行管理失序。

从外部原因看,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

一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够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相对缺失,对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等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规则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二是执行依据复杂多样。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执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负责依法执行仲裁裁决、部分行政决定、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部分仲裁、公证行为引发当事人较大争议,被执行人不断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或异议,影响执行工作质效。

三是执行标的种类繁多。

当前各类新型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权益等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但监管、登记等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隐名投资、股权代持等情况给财产查控带来障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形式除金钱给付之外,还包括腾退房屋、赔礼道歉、赡养老人、抚养及探视子女等行为给付,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

五是多种经济社会矛盾交织。

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大量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最终都汇集到执行领域,聚焦在款物分配清偿等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环节。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权属争议的案件,标的额巨大,往往关系到众多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加大了矛盾化解和执行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

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

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但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xxx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xxx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解决执行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环境与法治环境;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快速发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科技支撑;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在全国法院历年来执行工作基础上,在社会各界支持下,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举措,是有条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因此,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xxx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解决执行难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较多,人民法院不可能轻轻松松、轻而易举、和和气气就能解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决破除藩篱、攻克关卡,才能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围绕执行难问题的关键症结,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队伍现状,本着自我加压、倒逼执行质效,同时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定出不切实际目标的原则,将“四个基本”具体化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目前,各级法院都在按照既定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目标要求。

为客观准确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我们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xxx牵头的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队,独立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7年对外发布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5月又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执行实际效果、当事人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增加了指标、加大了权重。目前,第三方评估工作正在陆续开展。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进展及成效

2016年3月以来,人民法院在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坚强领导下,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20%和76%。

(一)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xxx高度重视执行工作,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指导破解执行难题、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的纲领性文件。中央政法委多次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在xxx坚强领导下,执行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全国3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文件,12个省(区、市)xxx会专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各省(区、市)党委或党委政法委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辽宁省委书记、省xxx会主任陈求发出席全省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作工作部署。有的省、市主要领导直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市委常委会听取“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汇报,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官举报信篇八

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08>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