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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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0 00:00:00    小编:马克Mark-公基常识

最新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六篇)

小编:马克Mark-公基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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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一

第一条

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 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 择用文书有:(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凡规定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勘查现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时,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或其成年家属、代理人到场;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执法考评

第二十三条 局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国土资源部、某某国土资源厅、某政府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本制度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受理、审批件数、对错率、结案率);

(三)收费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受理、结案率、对错率)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对错率。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先进评比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晋升和评定先进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三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

第一条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条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条办案实行一办到底制度,从调查取证、立案、讨论、处罚、送达、结案等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制作,由经办人员负责完成。

第四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和出示土地监察执法标志和证件。

第五条规范、严格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坚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和局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坚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凡所办案涉及亲戚、朋友,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四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 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 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 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 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 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

(5)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第十七条 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 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篇2:国土资源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

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

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关于移送证据

(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3.有关鉴定结论;

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 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

三、关于移送程序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收到报告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七)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九)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复议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

四、其他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篇3: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文书归档立卷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文书

归档立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查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文书,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案件档案,是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案件查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立卷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卷宗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及所有文书都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主卷、副卷。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内部会审表等可以装入副卷。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文书,(转载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必须用手笔、钢笔书记、签发或打印,要求一式几份的,可复印。要在案件

结案后一个月内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整理归档立卷。立卷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在形成案件后,办案人员应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着手案件立卷工作。归档的案件文书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正,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或重份材料,在一个月内完成归档立卷工作。

第六条 卷内案件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照片要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案件查处程序的客观进程,以及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的相关资料:

(1)举报材料(及其他案件来源)

(2)案件初查材料(初步调查报告等)

(3)立案审批表;

五、立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 (1)案件承办人指定书;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调查笔录;

(4)现场勘验记录、勘察图件及相关资料;

(5)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

(6)证据材料等;

(7)详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六、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

(1)案件会审记录;

(2)行政处罚会表;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委托书;

(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听证报告;

(9)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批稿、送达回证;

七、执行的相关资料:

(1)罚款票据粘贴页(回单);

(2)延期交纳罚款审批表;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材料;

八、结案报告;

九、案件移送报告;

第八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九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案件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需用毛笔、铅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年—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结案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的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一条 装订前要做好案件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须使用档案馆监制的档案用纸,卷宗装订按档案馆卷宗装订要求进行装订。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卷宗归档立卷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归档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或与卷宗(文字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放(特殊的也可以单独存放)。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第十五条 案件文书材料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后,应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档案盒的外形尺寸310mm×22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

第十六条 卷宗检查合格后,由办案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方便,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第十七条 已归档的案件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

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五

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办公室

1、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案办理。

3、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及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4、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

5、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和行政监察。

6、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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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和干部的教育培训。

8、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9、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10、承担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

1

1、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

2、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

1

3、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规费征收和管理。

1

4、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执法监察大队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下属国土资源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

2、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

3、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执法监察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4、指导国土资源分局(所)执法监察业务建设。

5、协调各科室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事宜。

测绘办公室

1、实行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统一监管测绘市场。

3、测绘质量的监督。

4、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的监管。

5、查处测绘违法行为等。

地籍耕保办公室

1、负责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及土地统计,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2、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核验收工作。

3、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4、负责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拟制和呈报。

5、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的编制工作。

6、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7、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8、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呈报工作。

9、负责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初审、呈报工作。

10、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1

1、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工作。

1

2、负责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中心

1、承担土地划拨、出让等具体工作。

2、负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3、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区域内征地安置补偿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4、负责征地拆迁争议裁决。

5、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公告的发布等工作。

6、配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国土资源局执法队职能篇六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全地区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形象,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爱岗敬业,要有无私奉献,努力进取的忘我精神,把维护公路交通法律尊严,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

四、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使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做到稳、准、快。

五、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文书齐全,用词贴切,字迹工整,文书制作规范,六、持证、亮证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为自己的工作准则,确保依法行政。

七、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接受有妨碍、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不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觉接受政治、法律、组织、群众和社会典论的监督,发生错案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义务。自觉爱护执法设施、设备和其他公物,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九、遵章守纪,保守机密。严禁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纵容包庇,违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在行政执法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觉主动申请回避,并服从组织安排。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

3、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2、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防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

二、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遵守人防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人防违法案件,做到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

五、按规定和标准收缴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环卫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承担集中执法和负责指导下属各中队进行专项整治等工作。

3、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下属各中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承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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