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务中的权益和责任。合同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务领域中,合同是确保交易安全和保障权益的重要工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责利义。在合同起草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双方的需求和目标。编写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在合同签署之后,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保持沟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可以一起来学习。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经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共计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全文)
为有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制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下面是指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信托物业评估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信托物业评估,不得撰写、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受理:
(二)本机构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接受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决定受理信托物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内容(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价值评估三者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名称、坐落等),评估要求(评估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等内容。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内容、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评估报告及其交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评估委托书和评估委托合同就同一事项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评估委托书为准。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的需要,选派熟悉本指引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具有相关资格或者相应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信托物业评估中遇有本机构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应当寻求专业帮助,聘请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或者向其进行咨询,并在信托物业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人员、提供专业帮助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了同一评估目的的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时点应当一致。
第十条 信托物业评估作业期自受理评估委托之日起至评估报告出具之日止,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数量和规模、评估的复杂程度和深度等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缩短或者拖延。
第十一条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包括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评价,以及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
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应当有具有建筑学、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物业管理等方面资格或者相应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应当有熟悉房地产法规政策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通过查阅信托物业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维修记录,询问信托物业的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实地观察、检查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以及使用、维护状况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信托物业实物状况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托物业性能评定;
(二)信托物业完损状况评定;
(三)信托物业新旧程度评定。
第十四条 信托物业性能评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托物业适用性能评定。包括对信托物业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内部交通、保温、隔热、隔声、设备设施配置、建筑装饰装修、利用率等满足目标客户需要的程度作出评定。
(二)信托物业环境性能评定。包括对信托物业的用地与规划、建筑造型、绿地与活动场地、环境污染、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系统等作出评定。
(三)信托物业经济性能评定。包括对信托物业的节能、节水等作出评定。
(四)信托物业安全性能评定。包括对信托物业的场地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建筑防火安全、建筑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等作出评定。
(五)信托物业耐久性能评定。包括对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保证正常使用的年限分别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 信托物业完损状况评定根据信托物业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做出。
第十六条 信托物业新旧程度评定根据信托物业的年龄与预期寿命的比值做出。
信托物业的年龄宜采用有效年龄。有效年龄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在建筑物实际年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减调整得出。难以得出有效年龄的,可以采用实际年龄。
信托物业的预期寿命宜采用预期经济寿命。预期经济寿命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计算,可在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以及周围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难以确定预期经济寿命的,可以采用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通过查阅信托物业的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和有关批文、证书、合同,要求委托人提供或者协助取得有关证明、说明或者书面确认,引用法律意见书中有关信托物业权益的法律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信托物业权益状况评价应当说明下列内容,特别要关注产权的合法性、瑕疵和交易受限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状况,包括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人。
(二)土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方式(如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方式取得的还是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期限(如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及其起止日期、剩余使用期限、续期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三)房屋所有权状况。
(四)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设立情况。
(五)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不明确或者归属有争议;土地取得、房屋开发建设等手续是否不全;是否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是否被依法查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是否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或者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或者征用范围。
第十九条 信托物业区位状况评价,应当对信托物业的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周围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景观)以及未来规划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条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应当以照片或者文字方式记录发现的信托物业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缺陷或者瑕疵。对于其中的严重缺陷和瑕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信托物业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应当列明信托物业运营费用的构成,说明至少近3年实际发生的各年运营费用,预测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运营费用,特别要关注未来弥补信托物业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缺陷或者瑕疵以及重新装饰装修、大修、更新改造等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贷款人(质权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出质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开具的支票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v^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张;开户行:银行支行;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支票号码:;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___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____日的,或乙方账户被查封、冻结、监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____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质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
第十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____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欧盟内发展得最快的金融产业,行业资产从90年代初的不到5千亿欧元,发展到底的4.5万亿欧元,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表1列出了欧盟国家20底、2002年第一、二季度基金资产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可按投资对象分为股票基金、平衡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各基金的情况见表2。
从表1中可以看出:(1)ucits在欧盟基金业中占主导地位(78.2%);(2)卢森堡、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五国占有主要市场份额(76.8%);(3)卢森堡以较少人口和较小国土发展为世界前三大基金市场之一,证明其致力于发展全球性的离岸基金市场的策略是成功的。
由于增长迅速,证券投资基金在欧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占gdp的比例从1995年的23%增长到的53%;人均持有基金的金额,从1995年的4000欧元增加到的11600欧元。与人寿保险、养老金这些机构投资者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速度最快。如1995年,养老金、人寿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分别为1.23、1.86、1.52万亿欧元,分别增加到1.88、2.92、2.96万亿欧元,其中以证券投资基金增长最快。
表1欧盟投资基金资产规模单位:百万欧元。
国家2002.6.30(1)2002.3.31(2)2001.12.31(3)。
奥地利850411.9%86643-1.8%816564.1%。
比利时787701.8%84294-6.6%82280-4.3%。
捷克31790.1%285811.2%234835.4%。
丹麦386290.9%40875-5.5%379741.7%。
芬兰156890.4%15853-1.0%145078.2%。
法国91800020.7%936300-2.0%8754004.9%。
德国76833917.3%809508-5.1%796051-3.5%。
匈牙利34470.1%34260.6%258133.6%。
意大利3862528.7%412316-6.3%411667-6.2%。
卢森堡88802820.0%967726-8.2%928447-4.4%。
荷兰1063002.4%106300--106300--。
挪威162890.4%17413-6.5%16594-1.8%。
波兰35580.1%3752-5.2%33845.1%。
葡萄牙247370.6%245950.6%237983.9%。
西班牙1757194.0%181743-3.3%179359-2.0%。
瑞士956742.2%96222-0.6%927313.2%。
非ucits资产96616621.8%1040176-7.1%986285-2.0%。
注:捷克、匈牙利、波兰不是欧盟国家,但属于欧洲投资基金协会成员,故将其数据统计在内。(1)是截至2002年6月30日各国所占的比重;(2)是2002年6月30日与3月31日的比值;(3)是26月30日2001年12月31日的比值。下同。
数据来源:上有关数据统计。
表2欧盟投资基金分类及规模单位:百万欧元。
基金类型2002.6.30(1)2002.
3.31(2)2001.12.31(3)。
平衡基金47815%521-8.2%521-8.3%。
基金之和。
债券基金92629%9270.0%8141.4%。
货币市场基金58018%5623.3%51512.7%。
其他基金642%70621.9%。
所有基金324434783371-3.7%。
由于经济增长的停滞和股市的下跌,欧盟投资基金的增长近两年来陷于停顿甚至是负增长。如2000年、2001年、2002年第一、二季度基金资产的总量分别为4.45、4.57、4.75、4.43万亿欧元。总量的相对稳定背后,还有结构的变化,即股票基金资产的减少赎回和市值下降)及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增加。
这种变化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随市场的变化而改变,追求低风险下相对稳定的回报成为一种全球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经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方:××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路x×号。
贷方:xx信托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x路xx号。
贷方受××委托,与借方就办理委托贷款事宜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根据xx委托贷款的要求,贷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人民币xxx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贷款利率为月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xxxx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贷方有权自挪用el起,按实际挪用额,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罚息xx%,直到追回被挪用的贷款为止。
借方在办理贷款时,要提交贷款申请书、委托人的批准书和还款计划书。
借方应按季向贷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贷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检查本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有义务向贷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本项借款采取单利计息方法。
1.借方根据其提交给xx信托公司的还款计划书归还贷款。
2.本项贷款一般不予展期,若借方申请贷款展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待批准后,与贷方补签贷款合同。
3.贷款到期时,若借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方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的基础上,加收xx%的罚息。
1.凡是借贷双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属违约。
2.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及委托单位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由上述争议所引起的任何一方的全部损失及法院裁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自行修改和撤销,本合同所有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借方还清贷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此协议不应因为借款方的关停并转、人事的变动而影响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4份,正本2份,由借贷双方留存;副本2份,由xx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留存。
借方签字贷方签字。
(公章)(公章)。
xxxx年x月x日。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全文)
第二十二条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信托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
(三)信托物业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
(四)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
第二十三条 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研,应当根据信托物业类型(用途、档次等),有针对性地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有关规划、计划和其他可能影响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
经济环境包括gdp增长,人均gdp及其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产业结构、布局和规划,基础设施状况(包括基础设施现状和建设规划),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利率等。
社会环境包括人口规模和结构,城镇化水平和人口增长,家庭规模和构成等。
政策环境包括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特别是房地产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特别是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包括土地供应和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等相关法规政策)等。
有关规划和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 信托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调研,应当对全国房地产市场概况和信托物业所在城市的土地供应量、房地产开发投资、物业供应量(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成交量、价格水平、租金水平、空置量或者空置率等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结合历史数据,判断房地产市场趋势。
第二十五条 信托物业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调研,应当包括同类物业的存量、新增供应量、价格水平、租金水平或者经营收入水平、空置量或者空置率、客户构成等状况调查,供给和需求影响因素分析,未来的供给、需求、价格、租金或者经营收入、空置量或者空置率等变化趋势预测。
对信托物业为出租型物业的,应当重点进行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调研。
第二十六条 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调研,应当包括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研、商圈调研和竞争性物业对比分析。
第二十七条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研,应当包括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查、分析和预测。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调查,应当查阅信托物业有关租赁合同,采取抽样调查或者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全面调查等方式走访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调查内容包括至少近3年的承租人基本情况、租赁面积、免租期、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租金水平及调整、续租条款、换租期等。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分析,包括至少近3年的承租人构成、出租率等状况分析。对于商铺、写字楼、工业信托物业,还应当按照租赁面积或者租金额排序确定前10大承租人,并对其背景信息等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信托物业租赁状况预测,包括预测信托物业未来10年以上出租率和租金水平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适合进行商圈调研的信托物业,应当进行商圈调研。商圈调研内容包括商圈范围、商圈发展历程、业态构成、消费者特征、交通情况、道路设施情况、商圈内同类物业供求与租售概况、在建和拟建的同类物业项目等,并判断商圈发展趋势。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物业对比分析,应当对与信托物业形成竞争的物业的名称、位置、规模(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可出租面积等)、用途、建成年份、市场定位、物业特征、配套设施、承租人构成、价格、租金(或者经营收入)、出租率、物业服务费、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等进行调查,并与信托物业的相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信托物业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分析,说明信托物业的市场竞争力等。
竞争性物业对比分析中表明信托物业的价格、租金(或者经营收入)、出租率、租金收益率等明显偏高或者明显偏低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并陈述原因。
第三十条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一般应当评估市场价值。
已出租物业的市场价值分为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承租人权益价值。信托物业价值评估一般应当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
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财务报告服务的价值评估,市场价值一般可以等同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
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选择的价值类型,包括价值或者价格的名称、定义或者内涵,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收益法、比较法、成本法等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适用的估价方法。
信托物业或者其同类物业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最主要的估价方法,并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信托物业的同类物业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作为其中一种估价方法。
信托物业仅适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可只选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信托物业适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宜同时选用所有适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对各种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十二条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类物业在同一价值时点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估,应当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估价方法如有不同,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一物业在不同价值时点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估,应当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估价方法如有改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出租的信托物业,应当进行租赁状况调查和分析,查看估价对象的租赁合同原件,并与执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从不同的信息来源交叉检查委托人提供的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信托物业价值,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收入和运营费用,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同类物业的收入和运营费用水平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收入和运营费用。其中,出租型物业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租金水平、空置率以及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同类物业租金水平、空置率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租金水平、空置率以及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和有关计算过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采用市场提取法求取的,应当选取不少于3个可比实例,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第三十六条 采用比较法评估信托物业价值,应当选取不少于3个可比实例,并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第三十七条 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分为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报告、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报告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报告。
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封面、致评估委托人函、目录、评估声明、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附件。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或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信息披露等要求,可以在完整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信托物业评估报告摘要。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声明中对其在信托物业评估中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有针对性并尽量简洁地对信托物业评估所必需、但尚不能肯定、而又必须予以明确的前提条件以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等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相关资质);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对象(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评价时点(所评价的物业状况对应的日期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六)评价原则;
(七)评价依据;
(八)评价方法;
(九)具体评价结论;
(十一)实地查勘期;
(十二)评价作业期。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范围和基本状况描述;
(二)评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评价;
(三)评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评价;
(四)评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评价;
(五)评价对象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
(六)信托物业状况评价综合结论。
第四十二条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相关资质);
(三)调研目的;
(四)调研对象(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调研原则;
(六)调研依据;
(七)调研方法(包括市场预测方法);
(八)调研结论;
(十)实地查勘期;
(十一)调研作业期。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研对象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概述与分析;
(二)调研对象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调研对象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描述与分析;
(四)调研对象自身有关市场状况描述与分析;
(五)信托物业市场调研综合结论。
第四十三条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估价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估价对象(财产范围以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价值时点(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者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六)价值类型(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者价格的名称、定义或者内涵);
(七)估价原则(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者内涵);
(九)估价方法(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定义以及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
(十)估价结果(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最终评估价值以及相关专业意见);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注册号以及本人签名和签名日期);
(十二)实地查勘期(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
(十三)估价作业期(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
(二)估价对象租赁现状描述与分析;
(三)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四)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五)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六)估价测算过程;
(七)估价结果确定。
第四十四条 信托物业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二)评估对象位置图;
(三)评估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内部状况、外部状况和周围环境状况照片);
(四)评估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评估人员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运营管理期间收购或者出售某项信托物业的价值评估,价值时点应当在交易实际执行日期前90日内。价值时点超出该期间或者该期间房地产市场状况、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评估价值进行市场状况、房地产状况调整或者重新进行评估。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退出市场的价值评估,参照有关房地产处置价值评估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至少近3年”之处,如果信托物业竣工年限不足3年的,则自竣工日期以来。
本指引“未来10年以上”之处,如果信托物业剩余寿命不足10年的,则为信托物业剩余寿命。
第四十七条 因委托人未能按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提供信托物业评估所必需的资料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信托物业评估不能按照本指引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达不到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及其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 在信托物业评估活动中,本指引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