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登记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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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单位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开业登记(个体经营)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份,联合办证一式二份);
2、工商印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议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薄及未验旧缴销的发票;
5、一般纳税人还应注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共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一份)。
四、重新税务登记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
2、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五、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一屋人登记表》(一份);
2、已本例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及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财务会计制度及可算软件备案报告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一式二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设立税务登记
第一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变更登记
更新日期:2011-03-10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
(二)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若经营地迁移到市内其他行政区的需提供)。2.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明未注资的除外)。3.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4.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5.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3)国有企业提供上级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没有国有企业上级部门任命书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对不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6.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7.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只有投资总额发生变动的,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只变更投资方信息、投资总额不发生变动的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3)新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机构代码复印件。(新投资方是个人的除外)8.变更银行账户
(1)银行开立账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和《取消账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9.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写)。10.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其总机构相关登记信息:(1)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总机构变更其分支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分支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2.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1)因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因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或因行政区划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3.除上述内容外的变更,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注意事项
1.对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类型、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税清票及进行税务检查。
2.对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时,如变更涉及上表中的进出口业务,需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点击查看操作流程)
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税票由总机构统一清理的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七)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八)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九)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供《退税登记证》。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的手续。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
3.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且须向国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依法成立、并在广东省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的税务师
事务所出具最近两年(指申请注销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国税纳税情况报告》。
证明
名
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
年 月 日
最新税务登记证明怎么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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