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卡领用合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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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调低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甲方其他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5.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即取现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信用卡的现金和转账(含溢缴款)交易,应缴纳取现费(请参照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
4.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5.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6.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下同)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7.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8.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9.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0.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金融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1.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持卡人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日常消费使用,如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它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已收年费不予退还。
13.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14.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持卡人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银行为交易安全之目的采取以上行为。
第三条电子现金。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1.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滞纳金。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未还够最低还款额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还款,则除取现交易及因取现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认定乙方属于高风险客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且乙方全部透支款项视为已经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乙方不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对于乙方外币账户欠款,如乙方自动购汇还款功能生效,甲方按国家规定汇率自动为乙方办理购汇还款,如乙方未申请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则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购汇还款。因乙方原因未进行购汇还款的,应由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5.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1.乙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网银、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电子现金卡内余额则视为丢失。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邮寄,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甲方发行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甲方在信用卡到期后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同种类别新卡,若更换甲方其他种类信用卡,将通过双方确认方式发卡。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
3.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但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4.乙方申请信用卡销户30日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六条其它。
1.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3.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增值服务。
4.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结果由甲方根据监管规定通知乙方。
6.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服务条款将由甲方提供的渠道告知乙方。
7.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加重乙方责任或增加乙方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进行公布(包括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公示、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如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将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以在修改后的合约内容生效之前申请注销卡片,否则应受修改后的合约约束。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怎样写好一份合同,以下文书帮提供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阅读参考。
中国银行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其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附属卡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
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泄露长城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长城卡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长城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二、乙方使用的长城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四、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五、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六、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长城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长城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长城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3.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4.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长城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5.甲方将按照本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了解、并认同接受甲方合约、章程等。
第二条使用。
1.长城信用卡是人民币单币卡。凡在成功申领长城信用卡后,即具备存款有息、信用消费、取现、在境内我行柜台,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终端上进行转账、还款等交易的基本功能。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以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按规定进行透支消费、预借现金及代缴公共事业费等支付结算交易。境外交易,乙方须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用于电话银行、atm、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服务的个人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3.长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他人或机构占有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持卡人须他人代办信用卡事宜,须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书作为代办依据。
4.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
用信用卡,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
应由乙方与收单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6.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甲方客。
服热线或在甲方营业机构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长城信用卡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甲方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
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为乙方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乙方因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满、更换等消灭或改变。
8.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长城信用卡正式销户前,乙方仍应承担。
该卡项下债务,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
长城信用卡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
第三条利息、费用及对账单。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长城信用卡的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之后的第20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及其指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该。
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照上一条款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3.甲方对乙方信用卡人民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
4.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和各种相关费用等。甲方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收费表。
5.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
期(账单日)发送对账单,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6.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为其提供服务。乙方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由于乙方资料变更不及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乙方收到账单后如有异议的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
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8.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至甲方任一网点柜台办理。
存款或还款业务。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账户按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则自动还款失败,乙方须主动缴纳全部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规定的透支限额及还款期限。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
在不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其名下所有信用卡债务,包括但不局限于: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并予以收回、扣划乙方保证金存款、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处置乙方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及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附则。
1.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乙方及其附属。
卡持卡人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章程》、《长城信用卡使用手。
10个工作日后即为有效,持卡人不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的,应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向发卡人提出注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注销信用卡的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对于前述内容,甲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布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通知。
3.本合约自乙方在长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怎样写好一份合同,以下文书帮提供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阅读参考。
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分期信用卡(下称分期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分期卡申领和额度管理。
(一)分期卡是甲方发行的,专门供乙方用于甲方核准的分期付款交易(下称分期交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贷记卡。分期交易是指乙方按本合约和甲方的规定使用分期卡的信用额度(下称分期卡额度)消费并全额办理分期付款,乙方按本合约和与甲方约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偿还消费款项,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的交易。
(二)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分期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分期卡,并核定卡片等级、分期卡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乙方在任何时候仅可申领一张分期卡,且不得为其分期卡申领附属卡。
(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分期卡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四)在甲方集中管控乙方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乙方的分期卡额度与其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共享。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分期卡额度进行调整。分期卡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分期卡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分期卡额度由乙方按照分期交易逐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定后仅可一次性用于单笔分期交易,不得循环使用,不随乙方还款而恢复,亦不因乙方存入资金而提升。该笔分期交易进行后,如分期卡额度仍有剩余,亦不可再使用。乙方仅在完全清偿该笔分期交易的全部应还款项后,才能向甲方重新申请分期卡额度用于新的分期交易。
第二条分期卡的使用。
(一)分期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首次核定分期卡额度后,乙方在尚未收到和激活分期卡的情况下即可按甲方规定的方式进行首笔分期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和激活分期卡为由否认该笔分期交易或拒绝承担应还款项。
(三)甲方仅在乙方进行首笔分期交易后向乙方发送卡函。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分期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分期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四)乙方仅限将分期卡用于经甲方核准的分期交易及应还款项的还款,不得用于取现、转账、除分期交易外的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预授权、网上支付或其他类型的交易。乙方使用分期卡进行交易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
(五)分期交易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和指定的特约商户(下称指定商户)进行,交易金额不低于甲方不时规定的起始金额且不超过分期卡额度,分期期数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定,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期交易,其当次被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失效。
(六)乙方使用分期卡进行交易时,应按甲方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资料,并以分期交易编号、密码(含分期交易付款验证码或其他手机动态密码),或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指定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七)乙方与指定商户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分期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三条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内及超分期卡额度使用分期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应对分期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进行分期交易后,应按照本合约和与甲方约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平均摊还交易款项。首个还款期由甲、乙双方约定,之后各个还款期自首个还款期起按月延展,每月为一期。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分期卡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每个还款期(下称每期)的全部应还款项,并确保还款在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如乙方因超额还款或交易退货等原因在分期卡内留有资金,该等资金不得取现或转账,仅可用于冲抵之后的应还款项或在分期卡注销后以甲方规定的方式领回。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分期交易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分期交易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乙方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中的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不对乙方分期卡内的资金计付存款利息。
(二)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分期交易每期的摊还款项自当期摊还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当期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分期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乙方分期卡的每期应还款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亦不可再申请分期付款,乙方应在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全部透支摊还款额(包括已偿还部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当期摊还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五)乙方进行分期交易后,应按照收费表规定的标准和与甲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手续费。
(六)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2.乙方应还款项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应还款项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
(七)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分期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分期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分期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分期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分期卡背面签名的;。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分期卡服务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分期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分期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分期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分期卡不参加甲方积分计划。乙方如参加甲方主办的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九)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八条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分期卡之日,乙方首次被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因其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进行首笔分期交易而失效之日,或甲方为乙方分期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分期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57天(含)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分期卡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中国银联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分期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中国银联提供的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分期交易的还款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提前终止尚未完成的分期付款安排;经甲方许可后,乙方分期交易尚未到期的各期摊还款项及分期手续费将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且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五)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分期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
(六)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中国银联、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分期卡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分期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分期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七)乙方分期卡因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交易尚未到期的各期摊还款项及分期手续费)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分期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存款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分期卡销户。
第九条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分期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六)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分期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甲方:
乙方: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怎样写一份合同,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以下文书帮提供一份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参考。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 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 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 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中国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申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长城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长城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长城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长城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长城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长城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长城卡时,应立即在长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长城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长城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六、乙方持卡人使用长城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长城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及收回乙方的长城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长城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长城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长城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甲方在乙方长城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一、乙方持卡人使用的长城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长城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二、乙方持卡人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甲方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该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长城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长城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全部长城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使用长城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信用卡期满换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五、本合约生效后,即认为乙方及其持卡人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十六、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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