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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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轻创业玩家

最新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五篇)

小编:轻创业玩家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篇一

1、告示牌公告内容。根据公众监督和部门监管需要,确定如下公告内容: 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地址、采矿许可证号、出让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高程、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监管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监制单位和制牌时间。

2、矿界桩与告示牌管理。采矿权人负责开采期间公告牌的日常管理,内容变更和期满拆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国土所负责行政监管。

矿山界桩管理实现“五化”管理:

一是界桩设计标准化。界桩由省国土厅统一设计,统一采用镀锌钢管园桩,表面贴红白相间的反光膜,桩底标注矿区简称,桩顶标注与采矿许可证相对应的拐点编号。

二是界桩埋设科学化。邀请测量部门根据采矿权拐点坐标现场实测定位,当场埋设,并对每个界桩进行复测,确保界村桩定位准确;每个界桩埋深最少40厘米,用混凝土进行浇筑,确保界桩埋设牢固。

三是界桩布置规范化。每个矿山都须在“告示牌”上绘制采矿权矿区范围平面示意图,标明1980西安坐标系的矿区拐点坐标,由县国土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埋设。

四是界桩管理责任化,明确矿山业主为界桩第一责任保护人。

五是界桩检查制度化,建立定期巡查监管制度,落实国土所一矿一人负责制。采矿权管理实行“告示牌”制度,安装在矿区的主要入口或醒目位置,“告示牌”上载明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内容,以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界桩、告示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样式 界桩选用钢筋混凝土方桩;桩体露出地表≥1米、桩宽≥12厘米;桩面应采用反光漆涂漆红白相间水平条纹;桩底应标注矿区简称,桩顶应标注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

(二)告示牌制作样式

1.版面内容:告示牌版面统一采用蓝底红字。版面顶部为标题栏:xxx矿山采矿权告示牌;中部为采矿权管理内容公告栏:应载明采矿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矿山名称、矿山经济类型、矿区范围示意图、矿山开采高程区间、矿山爆破警戒线范围、采矿权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生产规模等内容;版面底部标注监制单位名称、保护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制牌时间。

2.规格要求。大型矿山采矿权告示牌尺寸:长≥5米,宽≥4米;中型矿山采矿权告示牌尺寸:长≥4米,宽≥3米;小型矿山采矿权告示牌尺寸:长≥3米,宽≥2米。

3.材质要求。版面材质采用厚帆布,支架和立柱采用空心钢管或利用矿山建筑墙体。

二、界桩和告示牌安装

(一)界桩的埋设。全市所有持证矿山均需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实测,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埋深≥0.4米。

(二)告示牌安装。告示牌应安装在进入矿区的主要入口,选择位置应醒目、安全可靠,告示牌正面朝路。告示牌下沿离地1.5米。

三、界桩和告示牌管理

(一)界桩及告示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告示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

(二)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当地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时督促矿山企业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告示牌内容。

(三)界桩或告示牌遭到毁坏,各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采矿权注销后,各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应督促企业及时拆除告示牌。

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篇二

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后保存,形成电子报盘,与其它资料一起上报.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组织探矿证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二.上报的资料分两种:一种是打印装订件;另一种是电子文件.两者要同时准备.只有打印装订件是不合格的;电子文件中没有探矿证报盘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电子文件”是指扫描件.也即以上资料除按照以上要求打印装订外,还应将以上所有资料扫描成电子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并将电子文件放在u盘或者移动硬盘或者光盘上报……

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篇三

采矿权抵押

办理机构:国土局

1、市局意见

2、主管部门意见

3、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4、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

5、采矿权抵押合同(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6.抵押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7、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8、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地环保证金交款证明)

9、矿区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诉途径:备案过程中,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篇四

采矿权申请办理

来源: 点击率: 73 发布日期: 2011-1-9

一、新办采矿权申请登记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开办矿山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的矿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3、矿山地理位置图;

4、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拐点坐标)及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6、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3、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标定,并附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呆的矿产地等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书;

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

二、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4、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核查意见批复文件及其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认定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7、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

3、变更矿区范围后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士的,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4、变更矿区范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变更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调查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9、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10、变更矿区范围后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11、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申报材料

l、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里分散矿产资薄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具有相应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5、具有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及价款处置有关证明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8、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申报材料

l、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4、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个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应办理依法转让批准;

7、经依法批准转让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采矿权注销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矿山年检、矿山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矿业权纠纷等情况)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4.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上的,提交相应的闭坑地质资料);

5、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

7、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都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五、采矿权转让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批准转让后生效);

4、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完税证明。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情况;

6、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8、受让人与开采该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正本及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1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颁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l3、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在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过程中应在缴纳完当年临时用地使用费、采挖用地管理费等费用。同时,以上所有资料除注明为

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区别篇五

采矿权许可

拟申请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36个工作日(3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申请人缴纳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对持有省商务厅、省经协办和省台办颁发的绿色通道服务卡的申请项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一天办结。)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l 新设采矿权

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8.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1.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需要提交勘查许可证

1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需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3.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需提供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证

14.申请开采金矿的,还需提供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5.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还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含计划批复,成交合同确认书等)。

17.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l 延续采矿权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矿区范围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环保局意见)

6.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缴讫证明

8.采矿权不需有偿处置的,需提供储量核查检测报告及备案书

9.采矿权需有偿处置的,还需提供

a)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b)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d)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讫证明

10.登记机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注2:已预缴价款的矿山须按承诺补齐资料,省级缴纳价款时凭预缴发票核实补退数目

l 变更采矿权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7.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复

8.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的,还需提供

a)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b)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c)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d)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e)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登记机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流程:

窗口职责:

一、受理

1、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审定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知厅财务部门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并及时将《采矿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其他标志。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印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并移交信息中心。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厅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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