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市国税局局长(五篇)
文件格式:DOCX
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电气自动化张老师

最新青岛市国税局局长(五篇)

小编:电气自动化张老师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篇一

注册类型

地址

乙方(职工)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愿自,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本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期限和履行地]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生产任务完成止.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合同履行地

[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条 甲方应明确规定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

待遇情况: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第十一条 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本条(二),(三)项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乙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第十六条乙方违反申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七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项目):

不包括:

.第十八条甲方以月(周,日)为周期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十九条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为: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本条(二),(三)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五)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本条(二),(三),(七)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本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二)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协议承担甲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七条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

以 %(最高不超过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三十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间,如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篇二

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工作

协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于光青岛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段家骏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青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任希巍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成员:韩斌刘瑞旭丁学国郜日元罗良毅曹燎鲁

薛建国 胡义霞赵长春王瑛琳高建辉孙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郜日元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胡义霞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成员: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篇三

桦川县国税局2011工作总结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对于我局而言,也是与时俱进、持续发展、夯基立柱、浓墨重彩的关键之年。我们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认真贯彻上级的税收工作要求,真抓实干,拼搏进取,各项国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科学把握“十二五”时期我局工作发展方向

我们始终按照“一个牢记、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在实践中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二是必须抓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三是必须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四是必须完善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保障机制。在今年,我局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以贯彻实施“壮大四大产业,服务六项重点工程“为契机,充分发挥国税局的职能作用,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牢牢把握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努力推动我县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五”时期国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 国聚财、为民收税”宗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大力实施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全面提高国税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保障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努力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学习型、责任型、和谐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推进我县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全力为 “壮大四大产业,服务六项重点工程”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十二五”时期我局基本目标是:国税收入随经济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税收法治环境继续得到改善;税收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能力明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重点任务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工作保障体系。

“十二五”时期,全县国税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深入落实“税收四观”,巩固完善“五项机制”,全面实现“六个转变”的基础上,构建六个体系,实现六个突破:一是以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为重点,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构建“分析预测科学、纳税评估精准、税源监控严密、依法征收有力”的税收收入运行体系,实现组织税收收入的新突破。二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为重点,保证税收调控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执 行情况跟踪问效、评价方法科学得当、政策建议适度前瞻、研究成果有效应用”的税收政策效应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各项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新突破。三是以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重点,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构建“制度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有力、风险即时提醒、过程动态监控、结果严格考核、责任严肃追究”的规范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新突破。四是以积极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为重点,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始于需求、基于满意、终于遵从、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纳税服务的新突破。五是以深入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为重点,加强专业化信息化税源管理,构建“风险管理理念指导实践、纳税服务贯穿征管全程、制度体系健全、税源分类科学、内部分工合理、流程设臵优化、信息利用有效、内外协作顺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以专业化模式、信息化手段大力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的新突破。六是以提升能力激发活力为重点,全面强化干部队伍科学管理,构建“教育与管理结合、培养与锻炼同步、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素质能力和活力动力提升体系,坚持人才强税、文化兴税、廉洁保税,实现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突破。

二、充分发挥税收聚财职能,2011年税收收入目标顺利实现 桦川县从整体上看,县域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基础税源极为薄弱。今年初,市局下达的税收计划为4225万元,比上年实际完 成数增长12.66%,增加475万元。县政府下达税收计划(两税)2384万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8.8%,要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国税部门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和挑战,面对这一实际情况,我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实行组织收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税收聚财的职能,确保市局和县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一是强化责任。在年初召开的2011年税收工作专项推进会议上,我局根据经济税源情况,实行组织收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分局、所科学地下达了税收计划,县局各征收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目标考核,落实责任,把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奖惩相挂钩,增强了完成任务的动力。二是突出重点。提高组织税收收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算得准、说清楚、分析透、有措施”的要求,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经常性的开展税源结构、变动状况分析。三是从严整治。依法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涉税案件,有力的震慑了不法经营者。深入开展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及专项检查,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普通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堵塞了征管漏洞,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招商引资。积极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很好的保障了全年税收收入目标的完成。截止到10月末,共计组织入库税收收入5788万元,为年计划的136.99%,超收2267万元,同比增长92.36%,增收2779万元。预计今年全年可实现税收收入6247余万元。

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我局在年初召开了全县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征管工作的具体目标。即坚持从“五项机制”入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征管水平和效能有了大幅提高。一是完善征管流程,提高征管质量。理顺了征收管理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适时制定了《代开发票和新版发票领购要求》,规范了普通发票管理;根据我局实际,制定了《税务登记操作规程补充规定》,规范了流程,有效地防范了税收风险,还制定了《税务登记停业工作流程》、《注销登记停业工作流程》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我局还围绕“六率”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和《征管责任追究办法》为监督机制,对基层分局、所进行考核。今年,我局征管“六率”考核均超过上级考核标准。税务登记率为100%,准期申报率为100%,准期入库率为100%,滞纳金加收率为100%,欠税增减率为0,处罚率为100%。二是加强基础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整合对非正常户认定、查找和后续管理工作。对未达起征点的350余户纳税人实行了定期与不定期、淡季与旺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今年,我局在“两税”清理基础上又进一步加强了个体税收定额管理。成立了“双定户”定额核定委员会,由基层分局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局审议后公示;加强了对个体停歇业的规范化管理,上半年共查处虚假停歇业12户,补缴税款2000余元,罚款400余元。所有这些都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提高了税源管理水平。三是实施信息管税,加强征管数据质量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推广和应用工作,我局在今年5月末开始,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对税控收款机用户进行了分批次培训,截至目前为止,我局税控机推广用户达160户,为下一步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积累了经验;进一步推广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启动代码共享及与地税、工商交叉比对等相关税务登记核查工作,有效地防范了漏征漏管现象发生。四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我们按照省局提出的“八化“要求,积极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办税大厅主窗口作用,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实现“一站式”服务。应用“龙税通”短信互动综合平台,税收政策qq群服务平台等宣传工具,进行税法宣传、涉税提醒、通知通告、预约服务等相关业务处理,仅龙税通就发出了1547条短信,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实行“一窗通办”,方便纳税人办税,清理简并各种涉税报表资料,深化与地税部门的合作,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外,我们还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我们桦川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国税局关于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精神,号召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服 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为圆满完成国税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桦川国税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组织和纪律保障。一是健全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领导班子建设明显加强。我局积极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增强了班子成员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健全了党组内部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减免税、重要案件审理、大额资金的使用等等,都能发扬民主,严格按照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了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二是健全完善干部任用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局开展能级管理考核评定工作。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干部能力提高机制。仅十一五时期,就相继有2名干部选拔到县局领导岗位,5名干部提拔到副科级岗位,3名干部提拔到股级岗位。树立了良好用人导向,激发了干部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三是健全干部素质能力提高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积极响应总局提出的人才兴税战略,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全员学习、系统培训。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的开展“每周一题”活动,根据干部职工的特点,不断更新教育培训方法,更新了知识,提升了税务干部的素质与能力。四是健全干部成长导 向机制,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扎实开展。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向杨善洲、刘香平、金华、等先进典型学习。积极参加县里的精神文明创建和“扶贫一帮一”互助活动、庆“七一”红歌会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自觉性。通过干部成长导向机制的建设,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竞相迸发,良好的行为规范逐步养成。我局曾先后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评定为“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五是健全惩防并举内控机制,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及其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综合平台、规范执法监控系统和税收执法公示系统,促进了依法行政,防范了执法风险。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强化“两权”监督制约,形成机控人防的制约机制。在县里组织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全县预防职务犯罪考核活动中,我局连年取得执法执纪部门第一名的好成绩。年初,县局被评为“全市国税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

五、以国税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

前不久,按照市局的部署,我们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观看了市局国税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视频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和省、市局党组关于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了动员和落实,号召全局党员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大庆“三老四严”精神,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优化办税服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各项工作水平,促进国税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国税中心工作相结合。我局所处的桦川县从整体上看,县域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基础税源极为薄弱。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导,产业链条中农产品加工业尤其是稻米加工企业占重要地位,产品附加值低,而且受税收政策影响,税收贡献率小,经济规模的壮大对税收的拉动作用不明显。所有这些直接影响了国税三大主体税种的增长,在兄弟县市中排名靠后,组织收入形势十分严峻。面对“经济困局”,我局以“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积极在“保收入、强基础”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基层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组织收入攻坚战,以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促进组织收入工作,以税收收入的完成来检验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

(二)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相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基层国税部门党建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我局积极地将创先争优活动与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相结合。一是不断加强基层国税部门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由于党员的辐射带头作用,党组织的凝聚力空前高涨,目前党员人数已发展到 40 人,占全员的 71.4%,在税收的各个岗位上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在窗口部门开展争创和评选“党员先锋岗”活动。严格按照“五个好”、优秀共产党员“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并以此为载体,积极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活动内容,推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转化为广大党员的自觉行动。窗口单位的党员要佩戴党徽,固定岗位,明确责任,亮牌上岗。全面推行服务公开,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公开承诺内容及“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向纳税人公布,接受纳税人监督,以实际成效取信于纳税人。

(三)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文明创建、先进评选相结合。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局的关于“三评”工作的要求。一是制定了详尽的“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实施方案。由县局党组监督执行,有力的检验了创先争优的活动成果,尤其是领导点评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了“六必点”和“五查四看”,并且进行了详尽的总结。二是开展“纳税服务岗位明星”评选和“创先争优”先进科室表彰工作。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聚集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争做服务群众的先锋和模范,培育和推出了一批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纳税人认可的业务标兵,形成人人争当“排头兵”的良好氛围。三是 开展科室自评活动。我局办税服务厅开展了“优质服务明星”评选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荣誉感,形成了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四是切实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把活动开展情况与党建工作目标考评、中层干部定期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并且作为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必要考评标准,激励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通过模范窗口、先进分局和先进科室的创建以及各类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更加有力的推动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四)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一是继续开展争创 “群众满意基层办税服务厅”活动。2010年,我局办税服务厅被评为市级“群众满意基层办税服务厅”,1名税务干部被授予市级“办税厅优质服务标兵”光荣称号。今年,我局继续以“三亮”、“三优”、“三评”、“三创”为载体,力争在去年取得的成绩上更上一层楼,将纳税服务与“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我局办税服务厅在纳税服务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去年开始,我局就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条件下,加快了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的改造工作,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科学划定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坚持公开承诺具体化、岗位亮牌示范化、志愿服务特色化、群众评议经常化、党群共建统筹化,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和多元化服务,完善办税服务厅设施配备,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真正做到让纳税人满意。二是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和 税收一线窗口单位人员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监督和考评,增强了一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同时通过召开“纳税人意见座谈会”和参与“行风热线”活动,以及在电视台通过“局长访谈”栏目和对纳税人承诺演讲,将自身纳入社会监督之内,通过我们的努力,大家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多年来我局在市局和县局举办的行风评议考评中始终位于第一位。三是从去年开始我局就开展了走访百户纳税人活动。由县局党组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间,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送税法、讲政策,为企业发展和广大纳税人答疑解惑,听取意见和建议,极大地融洽了税收征纳关系,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深刻了纳税服务的内涵,将创先争优真正的落到了实处。

(五)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我局始终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臵,积极将创先争优和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人本立局。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党员思想谈心活动,及时帮助干部解决思想疙瘩,解决干部职工工作生活困难。对职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思想包袱等情况,党组成员亲自上门慰问,提供帮助,干部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热情有了很大提高,创先争优的热情也空前高涨。二是制度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大事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近几年来,没有出现一起领导干部违纪违规事件,连续5年被上级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干部职工能够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素质兴局。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经常组织大家学习党的最新理论知识和成果,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岗位技能竞赛等等,更新了知识,提升了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从而更加激发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

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年,我们面临的经济形势更加复杂,担负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激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恪尽职守、继往开来、不懈奋斗,圆满完成各项国税工作任务,努力获取桦川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新成果,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篇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01号

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2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

年4月11日封发二○○八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1日印发

打字:潘歌 校对:所得税处 赵德倍

青岛市国税局局长篇五

青岛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学校实习工作,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习工作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教育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学习;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经信委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六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

学校应当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确实不能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或学生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实习协议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二连读”中职段的实习安排根据省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实习由高职院校负责统筹安排,实习总时间为6个月至1年。

允许学校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式等实习形式,实习方案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报酬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选派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单位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办法;(13)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应当经学校、实习单位盖章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3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专业(岗位)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岗位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

实习单位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单位、实习环境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应当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当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过程管理,根据实习计划实施实习岗位轮换。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实习情况,建立实习日志,及时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安全和实习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实习生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学生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实习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关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23号)和《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2013‟8号)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所需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组成实习考核小组,按照行业岗位能力要求,共同制定学生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考核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态度、职业能力、团队合作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70%;(2)学校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30%。

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表》。

中职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学生实习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检查记录和实习考核表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 ───────────────────────────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公开 2014年1月27日印发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软件
musicolet
2025-08-21
BBC英语
2025-08-21
百度汉语词典
2025-08-21
精选文章
基于你的浏览为你整理资料合集
最新青岛市国税局局长(五篇) 文件夹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