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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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况报告
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16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调处理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我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型精品城区的和谐局面。现将今年清欠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今年上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一些新的要求,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管。一是加强建筑企业主体信用管理,深入推进实名双卡制度;二是定期对建设领域民工用工及工资月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民工投诉举报,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截止目前共受理直接上访投诉案件137件,共计涉及民工工资金额2700余万元;处理市清欠办转办案件15件,共计涉及金额624万元;处理民工工资突发群体性事件10件,共计涉及金额1280余万元。另外,召开各种协调会100余次,录入“实名双卡”执行不力单位、企业22家,上报信用征信15份,对不配合协调的单位、企业进行了网络监管,收到了良好的约束效果。
二、近期我区所做的工作
年底期间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严峻形势,我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周密部署,切实落实。11月底,由张余松区长和诸红举副区长先后两次召开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题会,会议就政府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工作进行了重点分析。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一是各工程项目按照先前制定的资金渠道,由各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多方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衔接,争取债务偿还的缓冲,缓解资金压力。二是各项目建设业主在做好施工承包单位的思想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争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垫支部分工资,共同渡过难关。对辖区内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由区维稳、清欠、信访、人社等部门积极沟通,严密配合,切实作好民工工资清欠的应述应访及督察督办工作,避免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欠工作形势分析
由于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以及国家限房令颁布的影响,今年房地产市场极不景气,各建设单位融资较难,资金断链,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情况严重,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二)资金缺口
经我局统计,就风貌整治工程一项,2010年蜀都大道滨江路风貌整治项目共涉及8家街道办事处,该项目由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经费。我区于2011年7月完成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24096.03万元,按照市、区两级比例划分,市建委应承担9638.41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0日已到位资金16530万元,资金缺口为7566.03万元。其中市建委已拨付7200万元,尚差2438.41万元。
2011年蜀都大道风貌整治二期整治概算为1.32亿元,市建委已落实经费1500万元。
时值年末,进入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隐患爆发高峰期,存在较大的维稳隐患。
(三)各部门缺乏联动
根据市政府168号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臵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拖欠金额未定)、工程款结算分歧、工程材料款支付分歧、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投诉,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当事双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于拖欠金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裁定,也无权责令拖欠方限期支付。
按照168号令规定,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结算(尾款、材料款、罚没金、保证金)存在分歧的投诉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先进行协调或仲裁(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援配合),待事实确凿,金额确定以后,如再有拖欠行为或拒不支付行为,才属于拖欠事实清楚,构成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支付等相关事宜。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公司、单位有较好的管理、督促效果,但对于个人(班组长、私人承包)行为的拖欠或者逃逸,无权、无手段对其进行制约、管理、督促。只能上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领域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四)恶意讨薪情况比较突出 从今年的投诉的案例分析,民工个体被拖欠案例较少,涉及被拖欠金额较低,情节较简单,经区清欠办工作人员协调后,基本都得以妥善解决。大多数投诉都是由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款结算、工程材料款支付、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各施工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将工程款拖欠或经济纠纷转嫁于民工,从而以民工工资拖欠为由进行投诉,甚至煽动民工群体讨薪,引发维稳隐患。被煽动发生群体讨薪的民工,情绪极不稳定,讨薪心切,拒不配合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讨薪,多采取简单粗暴的过激行为,威胁拖欠方人身、财产安全,也给我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调工作造成巨大阻力,恶意讨薪、非法讨薪。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依托市建委建立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力度对建设工地项目双卡实名信用管理的宣传和查处,杜绝“用人不办卡,办卡不发放,发放不激活,激活不划帐”的现象,从根本上缓解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168号令,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企业将加强监督和处罚,以保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二)提高服务意识,对来访来诉民工多一份关心、热心、耐心、责任心,积极协调据理力争,最大程度的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同时,在接访接诉中,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领域市场经营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使其掌握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方针,合法维权并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被欺骗。
(三)在区政府下属各职能部门中,形成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反映问题、分析形势,避免单一部门单打独斗。对拖欠事实不清楚的,结算有分歧的投诉由劳动保障、建设行业管理、司法部门调查后协调、仲裁、判决。拖欠事实清楚后对于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行为,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处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个人逃逸、拖欠的行为,司法部门应进行依法逮捕并追求其法律责任。只有形成各部门联动,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团结稳定。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解决、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造成群体讨薪、追债、非法上访、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按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区维稳办、信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提供联系人名单以便制作通讯录)。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建设局聂立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4525499,联系人:赵若朋。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包括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后,办公室应迅速通知相关 成员单位立即赶往现场,同时通知事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1、向先期到达的相关单位或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
2、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3、召集相关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民工代表)对聚集民工进行疏散,并做好民工的说服安抚工作;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预防突发事件中发生过激行为,避免事态失控。
4、召开现场协调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现场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在随后一周内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5、要求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各方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及内部处理意见;
6、将现场协调处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写出情况快报;
7、将突发事件的最终处理意见结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8、对事件的责任及责任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9、对不配合调查的相关单位,报请市建委进行行业查处。
10、对拖欠事实不清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件,在安抚好民工的同时,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仲裁。
11、对个人(班组长,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后逃逸、回避事实的行为,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处臵。
(三)工作要求
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
接通知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
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
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依法调接,妥善解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4、及时上报,严格查处
对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锦江区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清欠办
关于支付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告
为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规定。公告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完备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按期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二、各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中拨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
三、为保证民工权益,民工在进入工地前,一定要与有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的要求发放民工工资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反应。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公告由施工方在开工时张贴在工地橱窗内,不得损坏,并作为工程验收时的验收项目之一,无此公告的工地,不予验收。举报和投诉电话:
***清欠办
2014年1月1日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陈宜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9期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文章就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和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用缺失;信用制度体系;信息不对称;搭便车
[中图分类号][tu一9]
[文献标识码]a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附件: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对所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并实施有效监督。
2.甲方委派
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
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用工考勤及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并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2025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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