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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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QC大宝哥

2025年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5篇)

小编:QC大宝哥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篇一

一、认识系统

1.所需辅助设备

①高拍仪/扫描仪(有助于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②打印机(打印会诊报告)

2.进入方式

双击桌面图标:

进入登陆界面:

打开桌面上“用户名、密码”文本文档

将其中的用户名和密码(各医院初始设置时,用户名和密码相同)输入到登陆界面中对应的文本框内,点击登陆即可。

3.操作界面

3.1县级医院

目前包含2个模块,“会诊中心”,“我的会诊”:

3.2省、市级医院

目前包含5个模块“会诊中心”,“质控管理”,“会诊管理”,“我的会诊”,“统计报表”:

二、会诊操作

1.申请会诊

1.1申请材料

准备会诊病例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如会诊病例涉及放射科检查(ct、dr、mr等),请准备dicom标准格式的影像文件,涉及医学检验的需准备纸质检验结果单。

1.2申请操作

在填写会诊申请前,应与希望会诊的省、市级医院先取得联系,确定可以开展会诊。

“会诊中心”中提供了4各类型的会诊,分别为“临床会诊”、“影像会诊”、“心电会诊”、“病理会诊”。

因“临床会诊”基本可以满足大部分会诊需求,且4各类型的会诊的申请操作界面基本相同,故以“临床会诊”的申请操作为例做讲解。点击“临床会诊”,右侧显示申请操作界面:

操作界面共分为会诊信息、患者信息、临床信息,共3个主要填写部分。

会诊信息部分需将下图中红框内信息进行选择和填写:

患者信息部分标有红星的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尽量填写完整:

临床信息部分需将下图中红框内信息进行完整填写,“病例附件”处上传dicom标准格式的影像文件和医学检验结果单扫描件:

完成全部会诊信息填写后,点击页面最下方“提交信息”即可。

2.前质控

申请端医院提交会诊申请后,会诊端医院即可在“质控管理”—>“前质控”中,找到该条会诊申请:

进入页面后,需会诊端医院根据会诊申请信息,审核申请端医院给出的病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合理则点击页面下方的“前质控完成”给予通过:

如不符合要求则点击“退回”:

并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填写详细的退回理由:

3.会诊分配

完成“前质控”环节后,会诊端医院还需要进行“会诊分配”,具体为“会诊管理”—>“会诊分配”中,找到该条会诊申请:

进入页面后,需会诊端医院根据会诊申请需要,选择添加参加会诊的具体会诊医生:

具体操作为,先选择会诊医生所属的科系、科室、专业,在下方自动出现的医生姓名中,选择所需医生姓名,当“会诊费用”列表中,出现该医生姓名即可。如该会诊申请涉及多科会诊,可按照上述操作反复添加多名医生。

完成会诊医生的添加后,点击页面下方的“分诊完成”即可。

4.会诊过程

4.1会诊端医院

会诊端医院在完成“会诊分配”后,需要电话通知申请端医院具体的会诊时间。

在会诊开始前,会诊端医院可在“我的会诊”->“会诊任务”中找到,该条会诊任务记录,点击查看:

进入会诊信息页面:

4.2申请端医院

申请端医院收到会诊端医院的会诊时间通知后,在会诊开始前,可在“我的会诊”->“会诊申请”中找到,该条会诊申请记录,点击查看:

进入会诊信息页面:

4.3视讯系统

完成上述操作后,会诊端医院和申请端医院均需开启华为视讯系统,通过遥控器呼叫对方视讯系统ip,确定可以视讯交互,自身视讯系统ip就显示在电视的左下方,可在前期的电话沟通中,告知对方。

5.诊断提交

完成会诊交流后,会诊端医院需将会诊医生给出的“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手工录入到页面中对应的文本框内。

除此以外,亦可将会诊医生手写的纸质文档通过高拍仪或扫描仪转换成电子图片(jpg格式),并通过页面下方的“附件”上传选框,将“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图片上传到会诊平台。

完成上述操作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报告”即可。

6.后质控

完成“报告提交”后,会诊端医院需到“质控管理”—>“后质控”中,找到该条病例,点击查看。

进入页面后,需会诊端医院根据病例信息,审核会诊医生给出的“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是否合理,合理则点击页面下方的“后质控完成”给予通过,不合理则点击“退回”,要求会诊医生重新给出“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

7.诊断获取

在会诊端医院完成了“报告提交”和“后质控”环节后(一般情况下,会诊端医院需要30分钟完成以上两个环节),申请端医院就可以到“我的会诊”—>“会诊申请(完成)”中,找到该条病例,点击查看。

进入页面后,可在页面下方“会诊报告”处找到,会诊端医院给出“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

此处系统提供两种格式文档:

一是pdf文档(当会诊端医院不采取手工录入方式提交“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时,系统生成的则是空文档);

二是下载附件(目前,会诊端医院普遍采取附件形式,上传 “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扫描件)。申请端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的文档。

三、统计报表

目前,系统已为省、市会诊端医院开通了统计功能,会诊端医院可在“统计报表”中对会诊工作量、前质控工作量、后质控工作量、分诊工作量做出统计。

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篇二

远程会诊管理制度

一、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二、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三、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四、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五、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六、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七、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⑴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料交至我院医务科。

⑵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⑶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⑷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规定的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篇三

远程会诊制度

一、临床科室有关的远程会诊事宜由医务科负责。

二、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主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安排 会诊各项事宜。

三、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四、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或是通过我院的骨科联盟微信平台进行远程会诊,上传病情资料,做好会诊准备。

五、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六、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篇四

远程会诊奖惩制度

自我院开通“远程会诊”这一投入小、效果好的诊疗方法,我院不断收治远程会诊患者,远程会诊充分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认可,使患者不出长顺县就能接受到三甲医院专家的诊疗,切实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同时也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水平和知名度,为了让更多患者少的经济投入享受高质量的诊疗,我院特为远程会诊的收治科室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收治科室每成功一例远程会诊将奖励40元,此款由科室主任 合理分配;

二、每远程会诊一例,将奖励远程会诊操作人员10元;

三、将按月统计报送财务科。

关于远程会诊做的不好不按要求执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对不按照或违反远程会诊管理规定,每次处罚50元;

二、对不按照远程会诊流程使用远程会诊的,每次处罚50元;

三、对不按照或违反远程会诊室管理规定,每次处罚50元;

四、对不按照或违反远程会诊制度,每次处罚50元;

远程医疗会诊流程图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篇五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我省优势医疗资源的辐射范围,切实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并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使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取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历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不包括远程手术及护理、远程医学教育等。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会诊中的作用。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服务基层的原则,积极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第四条

远程医疗会诊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网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由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以及各网络单位组成。

第七条 依托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立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是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的业务指导及协调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备案。

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职责:

1.对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各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有效运行;

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名单、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

3.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质量控制考核标准; 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5.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第八条 各设区市可依托本地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立1个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冠名“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设区市名)分中心”,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3.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技术培训;

4.定期收集汇总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信息,并及时上报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和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依托单位也是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

中心或分中心申报所需材料: 1.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2.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接受非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会诊网络使用申请。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3.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所在地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

3.远程医疗会诊设施建设情况、设备清单及使用状况; 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

5.对外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还应提交具备远程医疗会诊资质的医师人员名单,技术职务证明;

6.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的挂靠单位须为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共同实施。

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具有执业许可的各类医疗机构。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补办上述手续。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卫生局定期公布审核确定的提供会诊机构名单、专家库名单,供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选择。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

经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推荐,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可入选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

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2.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第十七条 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咨询关系,与患者无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

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申请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

1.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订“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取得联系,通过会诊网络发出会诊邀请函。邀请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拟邀请会诊医师姓名、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

若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非网络单位,还应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的网络单位联系并办理使用手续。

3.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在会诊时间前由经治医师准备好会诊所需各项资料,包括:较系统的简要病史、完整的临床检查(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及其他特殊项目检查)的文字、数据及图像等资料。所有病历资料整理成电子文档格式(文本文件如txt格式、doc格式,表格文件如exl格式,图像文件如jpg格式)后上传提供远程会诊机构;

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时,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全程在场,介绍患者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场,并安排好会诊步骤、会诊的主题和需提的问题。

5.会诊结束后,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将会诊结果记入病程记录,并向患者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

第二十条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

1.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在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根据其会诊要求,确定相关专家,并确定会诊时间。普通会诊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会诊,并在会诊前24小时通知申请医院及患者,以便做好准备。急会诊一般在2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小时内完成会诊;

2.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将会诊意见通过会诊网络反馈申请会诊方。

3.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负责做好会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病例电子档案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远程医疗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及各网络单位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 7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若发布远程医疗会诊广告,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发布与远程医疗会诊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二十四条 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会诊,设区市范围内1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200元/次/专科。急诊会诊,设区市范围内2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400元/次/专科(远程医疗会诊的收费标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申请会诊机构应将远程医疗会诊费统一支付给提供会诊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网络单位提供非网络单位使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应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参加远程医疗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申请会诊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会诊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本规范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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