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完整病历书写 内科完整病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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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患者男性,60岁,起病缓慢,病情进行性加重,病程较长,起病前有反复发热、咽痛及四肢大关节游走性疼痛史。22年来,主要表现为逐渐加重的心悸、气急、浮肿等症状。并有慢性咳嗽、咯痰10年,痰白色泡沫样,每日30~50ml左右。体检发现℃,心尖部有舒张期震颤,心尖区及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有双期杂音,两肺底闻及细湿罗音,且有肝脾肿大、腹水、浮肿、黄疸。白细胞计数×109/l,中性81%,胸透见心影普遍增大,以向左下增大为主,伴有肺内淤血征象。心电图提示快速心房颤动,右室肥厚。
最后诊断(2008-3-12)初步诊断
同右1.风湿性心脏病
二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
主动脉瓣狭窄及关闭不全
心房纤颤
充血性心力衰竭
心功能ⅳ级
2.心源性肝硬化
3.慢性支气管炎,感染加重
4.龋病7∣6
病程 记 录
【内容与要求】
1.院记录是完整病历的核心部分,。必须反映患者所患疾病的全貌,原则上要求与完整历摘要相同,但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精练。
2.入院记录由住院师或进修医生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也可由实习医师书写,再由主管医师修改。
3.入院记录起始部分为患者的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应具体到工种)、住址、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4.主诉是指促使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的时间。
5.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的系统描述及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或体征的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起病以来的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态等与完整病历现病史相同。
6.身患两种以上疾病时,主诉与现病史书写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为操作方便,作如下规定,并举例说明。
(1)身患一种疾病(旧病复发或出现并发症),主诉及现病史应从原病开始书写。举例:溃疡病并上消化道出血,主诉为间歇性上腹痛10年,黑便2天。现病史应从10年前起病时描述至今。
(2)身患两种(科)以上的疾病,应分清其主次,合理安排。
若一种(科)疾病是本次就诊的主要疾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同时又患另一种(科)疾病较为次要,但目前仍有症状,如慢性支气管炎或慢性胆囊炎,主诉与现病史应从主要疾病冠心病绞痛开始书写,而次要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或慢性胆囊炎,则放在主诉现病史的后面简要另写一段。
若一种(科)疾病为本次入院的主要原因,如急性阑尾炎,而其他疾病目前无症状,如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主诉与现病史应描述急性阑尾炎的症状,而风心病则另写一段,予以简要描述。若两种(科)疾病均为本次入院的主要病因,例如“再生障碍性贫血未愈,双患肺炎”,则两种疾病均应在主诉及现病史中详细描述,并按疾病的先后次序书写。7.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包括急慢性传染病),预防接种史(尽可能记录预防接种的时间、疫苗种类)、外伤手术史(外伤部位及时间、手术名称),输血史(时间、次数、血量)药物过敏史(药物种类、过敏类型,如皮疹,过敏性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