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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载体,其格式和制作必须符合司-法-部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审计报告替代司法会计鉴定书,从形式上看格式不统一,冠名为司法鉴定书,内容实为审计报告,将司法会计鉴定书写成审计报告,也分为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从内容上看,鉴定结论不够科学规范,这些做法是不规范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在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方面的体会。
一、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书是鉴定人在鉴定结束后制作的文书,包括鉴定过程、鉴别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等,其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一般由目录、文书编号、绪言、检验过程、分析或论证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附注等部分组成。
1.文书编号和报告标题。这部分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日期、编号、标题。具体为机构名称用缩写、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法鉴定中心[2009]会鉴001号”,同时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樱报告主标题为司法会计鉴定书,副标题为“关于+鉴定对象+委托事项+司法会计鉴定书”。
2.绪言。这部分主要写明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依据等,包括委托人、委托日期、案由、鉴定要求(或委托事项)、鉴定人、鉴定地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依据、鉴定原则、案情摘要和鉴定的假设、限制、声明等方面。并对鉴定书中的相关假设、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声明。
3.检验。检验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主要说明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应符合客观、合法、全面、详略适当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检验范围,包括被检验材料的会计期间、财务会计资料名称、会计账户名称等;(2)检验材料所记载的财务会计事实,即检材名称、制作时间及内容等,如确认财务会计资料所记载的业务经办人、发生时间、金额及财务会计结果等。
4.论证部分。论证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其内容包括:(1)鉴定所依据的专业技术标准,包括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审计技术标准;(2)鉴定中所采用财务会计、审计的技方法、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过程等所作的说明;(3)根据检验结果对所鉴定的事项进行分析、论证所形成的意见。
5.鉴定结论。这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最为重要的部分,必须回答委托机关在鉴定要求中提出的问题。内容包括:(1)确认所涉及鉴定资料的财务会计主体、具体单位(或个人)名称及其详细时间范围;(2)确认的财务会计事实,包括发生业务的时间、资金流向、支付资金方式、数额等内容。
6.结尾。这部分包括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
7.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与鉴定有关的证据复印件;(2)作为鉴定结论的有关附表,依据鉴定证据制作的相关汇总表和明细表;(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复印件;(4)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
8.附注。在此部分应详细说明司法鉴定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
二、编写的步骤与要求
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主要经过以下步骤:(1)审核、整理司法鉴定工作底稿;(2)讨论编写提纲、拟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初稿;(3)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司法会计鉴定书;(4)审核司法会计鉴定书;(5)复核、审定司法会计鉴定书;(6)出具正式司法会计鉴定书(包括打英校对、装订、提交委托方等程序)。《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文字精练、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鉴定结论清晰明确、客观,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具体编写要求是:
1.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2.司法会计鉴定书用语要规范,用专业语言进行清楚解释,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方面,要做到专业用语规范,措词得当,不得使用主观推测的语言或模糊用语,如“可能”、“大概”、“也许”、“估计”等含糊其词的语句。也不使用修饰性语言和生僻的词语。如对于首次使用的单位名称等,必须写出完整的单位名称,不能在首次出现时就直接采用简称或缩略语句。
3.司法会计鉴定书要做到客观事实表述清楚,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如针对比较复杂的资金流向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使用流程图的形式进行表述,这样比文字更能清晰反映其逻辑关系及资金流向。
4.叙述事实应以财务会计事实为依据,并引证这些资料的编号、页数、日期;对所使用的会计核算原理、方法、计算过程,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同时,所述的财务会计事实一定要真实可靠,没有半点虚假或叙述不清。尤其是对于鉴定内容要进行归类,做到段落清楚,层次清晰。对于同一类、同一性质的财务会计检验事实应集中在一段或一节中进行表述,不要将不同类的财务会计事实放在同一段写,造成内容交叉,次序混乱。按照鉴定要求的顺序逐条叙述。
5.鉴定结论要表述清晰明确。结论用词准确、措辞恰当、描述确切无误,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以免使人产生误解。如对于财务会计事实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要逐条写清楚,不能用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等笼统词句。
三、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司法会计鉴定书
不管是在报告格式上,还是在报告内容方面,要避免造成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按照规定,以下情形导致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1)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3)司法会计鉴定书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4)鉴定文书中文字有重大表述错误的;(5)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6)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合法,如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不是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而是鉴定人自行取得,造成检材来源的不合法,导致鉴定报告的无效。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会计鉴定书不是全面的审计报告,不能综合各种案件情况而统一作出结论。对此要做到: (1)一个鉴定要求有一个鉴定结论。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鉴定要求的,应当按鉴定要求逐项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2)不能按照编制审计报告的习惯撰写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更不能套用审计报告的模式。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进行客观表述。鉴定结论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不能在报告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罪名;如某某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概念不清、表述用语不准确的问题。对类型相似的财务会计事项适用会计、审计技术标准要统一,避免鉴定结论的自相矛盾。
3.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回答了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有无遗漏应当作出鉴定结论的事项。第一,切忌答非所问,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或者在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在鉴定结论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使用模糊用语。第三,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作出的结论,绝对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这样就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三)要反复复核司法鉴定报告
复核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一项关键性程序。在此阶段应反复校对文稿,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复核:
1.报告文字的复核。主要复核在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否存在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描述;或者在同一份鉴定文书中时间、数字表达方面出现大小写前后不一以及出现文字错误等问题;以及报告中所引用的相关会计审计标准是否准确。
2.报告数据的复核。除了对鉴定书的文字进行核对外,尤其要重视对报告正文数据及鉴定书附件数据的核对。鉴定报告所列数字是否完整、精确,如小数点后是否保留两位数字。鉴定书底稿要核对底稿中的数据与所附的附件明细表数据是否相符;明细表数据是否与会计凭证资料所反映的数据一致;汇总表、明细表之间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无误;有关数据分类是否出现错误,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疏忽,导致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附件中表格填列的数据、有无漏项或不填的情况。
3.打英装订环节的复核。在此环节主要复核是否存在漏英漏订及装订顺序颠倒,导致正式报告出现错页、附件不齐全等情况。
4.报告签名、签章的复核。在报告装订完成后,应再次检查报告的鉴定人签名是否有遗漏,是否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一)大力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司法医学鉴定自查报告。协调有关媒体以及充分利用自身网络等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策措施,继续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宣传卫生系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自觉为群众健康服务。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发挥震慑作用,促进依法廉洁从业。
(二)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经常化,初步建立1~2个市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级医德医风教育基地,组织医务人员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理念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深入宣传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筑牢廉洁行医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范文,教案医德考评制度。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2008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在对各地进行调研的基×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础上,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提出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意见,2009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要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奖金分配、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直接挂钩,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补偿,坚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报销补偿费用即时结算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建立新农合监测点,对基金使用、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补偿结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基课件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已经制订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增投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省新增投资卫生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19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19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xx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收人贿赂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19]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规章制度。
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我中心接省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以强化行业自律、集中整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行为等为重点,做到查漏补缺,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执业检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我所于4月中下旬开展了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我中心十分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学习教育活动。并以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为原则,引导司法鉴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民。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收费标准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二是以鉴定质量管理、内部执业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业情况为重点进行自查;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落实执业信息“八公开”,建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等内容。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使我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强化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了按照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提高了司法鉴定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和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自觉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我中心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展今后的方向,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鉴定案件数量,扩展案件委托来源。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坐等,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宣传,提高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在案件委托方式及委托区域上拓展业务,尽可能的保证业务量持续稳定地增长。
2、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自纠自查工作。要以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时掌握鉴定案件受理、鉴定收费、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出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从严查处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严肃处理,从而使司法鉴定行业风气得以净化。
3、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势在必行。通过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遵章守法观念、客观公正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4、不定时开展培训学习,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书写及档案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书写及整理。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做好鉴定记录、讨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监督员要在签发前后认真质控每份司法鉴定文书,做到核对无误,司法鉴定零投诉。
2014年5月26日。
此次实习,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历,在即将踏上征程之前,它再一次给了我一次磨练,一个价值的指向。让我在前进前思考,在前进中成长,在前进后腾飞,“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强不息,厚积薄发,我将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亦再次感谢某市公证处的所有前辈们在这一个月里面所教会我的点点滴滴以及对我的包容。
而我对于短短的一个月实习时间并不能让我们得到满足,但我们却充分地利用了这弥足珍贵的实习时间好好地复习了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巩固了这几学年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当然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法律及其相关程序法、实体法等课程。同时,多多少少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实习经验,为以后从事法律实务、进行执法工作、适应法制社会打下了一定的基矗当然我们也从实习当中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并在以后的学习中及时改正,以利于在今后的工作更好的行动。在这段时间的实习中我们严格地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并认真、及时地完成了任务。
实习期间我认真地书写了。
实习日记。
把自己的。
心得体会。
通过文字记录下来,并告戒自己实习结束之后一定要认真的总结,把学到了的知识好好地掌握下来。短暂的实习虽然结束了,但我们却依然记忆犹新,相信通过本次实习使每一位同学都收获很大,我们也真正的在实习中得到了锻炼,学到了知识,获得了进步。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是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需求建立起来的并经辽宁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注册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国医科大学,由法医学院实行全面管理,下设法医病理学鉴定室、法医物证学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室、法医人类学鉴定室、法医化学鉴定室。本“中心”是由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法医鉴定资质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硕士学位占法医鉴定人员总数80%,是一支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的队伍。
中心服务宗旨。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以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为基础,结合武汉大学各学院、系的相关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组建而成。于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合法登记(许可证号:47013),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和法医毒物分析。本所现有具有法医鉴定执业资格证的人员12名,其他辅助人员10名。其中,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人),副教授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鉴定人4人,聘请中国法医学会临床法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秦启生教授(已退休)为技术顾问。
武汉大学法医学系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共鉴定案件达到3万余件。案件涉及武汉市、湖北盛全国、甚至国际案件的鉴定(曾受法国司-法-部委托进行鉴定)。近三年来,年均鉴定案件在二千件左右。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所通过了乙醇检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损伤程度鉴定、亲子鉴定和死亡原因能力认证。
现有解剖室、检验室、切片室、科研实验室、办公室、门诊接待室、打印室、档案室等三十余间。有切片机、自动脱水机、气相色谱仪、dna测序仪、pcr扩增仪等大型专用仪器20余台。与此同时,武汉大学三所附属医院的所有医疗设备均可以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服务。本所具有机动车辆三台,可以保障出现尝调查、出诊和出庭的需要。
本所鉴定人员中,主编或参编法医学专著、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一百余篇(sci收录论文10篇),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20余项,获得国家级、教育部、湖北省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10余项。
法医病理学方面,本鉴定所是湖北省卫生厅和武汉市卫生局指定医疗纠纷尸体解剖机构。为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提供鉴定服务5千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死亡和冠心病猝死等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参与编写全国统编教材“机械性损伤”一章的编写,‘机械性损伤’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内容。举办全国性的法医病理培训班5期。
临床法医学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达到2万余件,涉及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新旧损伤的鉴别鉴定、损伤方式鉴定等所有临床法医学的内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和口腔医学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我所所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都是湖北省医学会和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成员,年参加鉴定案件达一百余人次。受湖北省司法厅委托,曾举办过二期临床法医学基础知识培训班,培养学员一百余人。
法医物证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五百余件,主要涉及亲子鉴定和血型鉴定等内容。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和中南医院均能从事亲子鉴定工作。
法医毒物化验主要鉴定酒精浓度、常见毒物的定性和定量测定。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我鉴定所充分发挥知名高校中高素质人才聚集、精密仪器多的优势,为湖北省乃至全国各界提供法医学司法鉴定服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所在全省的龙头作用。不仅做好自身的鉴定工作,还积极组织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全省规范化工作,指导基层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工作。主要承担技术难度比较大,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的鉴定工作。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本所现已在全省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被公认为湖北省内最高权威鉴定机构。
在湖北省司法厅的关怀下,在武汉大学的全力支持下,我们决心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补充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成更大的贡献。
一、实习概况。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在x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为期四周的实习工作。这次实习的目的是巩固所学的专业课程,激发学习本专业的兴趣,培养专业观察能力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企业简介。
1、外部环境。
xx司法鉴所定成立于20xx年,是国家认可的从事对事故车辆技术评估鉴定、痕迹鉴定工作的单位。该单位位于德州市新河东路,交通十分便利。具体的办公地点在东岳汽车城内。
2、内部环境。
中心的工作环境十分舒适,主任和副主任都有其各自的办公室,每名员工的办公桌上都配有先进的电脑。单位的朝向是南北通透的,对空气流通十分有利,再加上窗台摆放着几盆绿色植物,更使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单位没有其他的布置和装饰,整个办公室显得简洁而又有条不紊。
三、实习内容调查。
中心的高主任向我介绍了当前国内司法鉴定行业的情况,通常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和公安部门做的,但是当事人如果对司法机关的鉴定持怀疑态度,可以提出由其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所应运而生了。
王总介绍说,目前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有800多家,共有约两万人从事司法部门以外的鉴定工作。这个行业起步很晚,欧美一些国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成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我国在八十年代末才通过法律批准成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所。就目前的市场来看,明显呈供不应求的趋势。王总原来在德州交警大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退休之后开办了这家鉴定所。一开始是他和几个朋友在做,后来越做越大,发现供不应求,王总又赶紧招兵买马,又从社会上招进新人,形成现有的规模。
四、实习内容。
吴主任安排我参与司法鉴定管理章程的编写工作。他把我交给负责该项目的杨老师,我的实习工作将在杨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完成。
首先,我做的工作是进行章程的校对,根据原件对照电脑上的文件进行核对。工作虽然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锻炼我的细心和耐心。而这两点正式我所缺乏的。另外,杨老师还教给我如何设置版式和项目符号以便使章程做的更加规范和具体。
接下来的工作是利用图像工具将书上的照片录入到电脑上,并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首先是通过amputation4.0这个软件将书上的图片拍摄下来保存到电脑上。这个软件可以调节图片的大小、曝光和分辨率等等,从而使图像清晰地保存到电脑上。我一共拍摄了37张图片。拍完之后,我把这些图片在画图软件中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擦去多余的部分,使图片更加美观。做完了这些,就要将图片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前面几张图片粘贴的都很顺利。粘到第七张图片的时候,由于图片内容比较多,所以占用了较大的空间,使得后面表格的版式发生了错位。我调式了几次都没有成功,只好请教杨老师。杨老师调试了几次发现由于表格的版式被定死,所以图像的大小发生变化,表格版式就会发生错位。他告诉我应该调节表格的排序和自动调整,使整个表格可以根据图片的大小进行调节。经过杨老师的指导,37张图片很快粘贴完了。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制表和绘图的技巧。
第三项工作是排版和印刷,我把杨老师交给我的电子版文件按照管理章程的编写格式进行排版。这项工作听起来似乎简单,但是做起来繁琐而复杂。我必须要照顾到整体的文字感觉,同时又要将每一部分细化。杨老师见我忙的不亦乐呼,便劝我不要着急,慢慢干。在排版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格式是我原来没有见到的,问杨老师才知道这些格式是通过特殊的设定形成的,如段落间距和行间距的不同比例可以使整体感觉发生微妙的变化。排完版后就是打印了,印好之后要进行装订和盖章。盖章的方法有全章和半章。盖全章就是将整个章盖在纸上,盖半章是在每一页的右边缘处盖章的一半。全盖完后,我在最后一页盖上钢印,整个工作就做完了。接下来就是文字录入工作,这项工作一共做了六天,经过打字,校对,排版,打印,装订。最后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装订成册,心里有很大的成就感与满足感。
我的最后一项任务是制图。以前我虽然也画过一些图表,但是这次做的图表十分复杂,而且版面还有固定的要求。我先根据版面设定好宽度和高度,然后根据图的大小设计文字的大小,由于图表的宽度有限,我只能将文字排成竖版。都做好之后,我用箭头将那些文字的框图一一连接,在连接的时候我注意到,通过快捷键可以让平行的框图自行连接,这样可以省下不少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该中心有一项明确的值日制度,两个人一组负责一周的值日,而且谢主任会在每周三下班的时候进行检查。我在得知这一制度后便主动要求也把我排进值日。后来我和杨老师负责了一周的值日。我觉得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现在的单位大多是自己负责自己办公环境的卫生,很少有像中天这样的规定。这种自顾自的方式很容易使员工孤立,不主动与其他员工交流和沟通,也不利于员工之间的团结。相反,采取几个人一组进行值日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单独值日的问题,还可以增进团结,使员工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减少陌生感。我还了解到,他们会定期的开会和聚餐,这些都会为组织的稳定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总结。
实习结束了,短短四周时间,我仅仅做了最基本的工作,但是我可以体会到工作的辛劳和奉献的快乐。这次实习我只做了一种工作,但是从中,我不仅学习了word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更培养了我认真,勤勉,自强,创新的精神。通过这次实习,为我积累了更多的人生阅历,但我知道这还远远不够,我所经历的只不过是九牛一毛,我会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刻苦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最后要感谢xx司法鉴定所给我这次在贵单位实习的机会,对我在实习过程中的打扰深表歉意。我会在今后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了解社会,增加阅历,积累知识。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第95号令、第96号令,现汇总公布截止底在省(区、市)司法厅(局)依法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机构。详情可以同时查阅中国司法鉴定网,网址:
北京市。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许可证号:1100006。
邮编:100020。
机构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许可证号:1100102。
编:10074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劳保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机构负责人:张斌。
许可证号:1100082。
编:100054。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机构负责人:马旭。
许可证号:1100081。
编:100087。
机构名称: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机构负责人:朱熠。
许可证号:1100097。
编:100005。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机构负责人:常林。
许可证号:110006001。
编:100040。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许可证号:1011013。
编:1013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20号b座。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许可证号:1011008。
8983046282693878。
邮编:100089。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许可证号:1011011。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许可证号:1011005。
编:100872。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机构负责人:张舸。
许可证号:1100104。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郭岩。
许可证号:1100105。
编:100006。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校医院对面平房。
机构负责人:孙东东。
许可证号:1011006。
邮编:10087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许可证号:101105017。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许可证号:101105018。
编:10008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许可证号:110006002。
编: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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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3号甲鑫城大厦219室。
机构负责人:刘福生。
许可证号:1100106。
编:100054。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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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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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100088。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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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100096。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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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100045。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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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3。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天津市。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教学三楼)。
机构负责人:井连平。
许可证号:101。
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机构负责人:李玉浸许可证号:101205016。
编:300191。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100号。
机构负责人:肖西纯。
许可证号:1200030。
邮编:301700。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崇仁里12号。
机构负责人:谢金荣许可证号:1200023。
邮编:30004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9号。
机构负责人:田红军。
许可证号:1200029。
编:300074。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17号。
机构负责人:张学才。
许可证号:1200015。
编:300010。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
我中心接省厅《全省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以强化行业自律、集中整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行为等为重点,做到查漏补缺,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执业检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我所于4月中下旬开展了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我中心十分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学习教育活动。并以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为原则,引导司法鉴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民。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收费标准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二是以鉴定质量管理、内部执业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业情况为重点进行自查;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落实执业信息“八公开”,建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等内容。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使我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强化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了按照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提高了司法鉴定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和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自觉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我中心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展今后的方向,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鉴定案件数量,扩展案件委托来源。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坐等,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宣传,提高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在案件委托方式及委托区域上拓展业务,尽可能的保证业务量持续稳定地增长。
2、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自纠自查工作。要以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时掌握鉴定案件受理、鉴定收费、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出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从严查处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严肃处理,从而使司法鉴定行业风气得以净化。
3、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势在必行。通过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遵章守法观念、客观公正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4、不定时开展培训学习,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书写及档案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书写及整理。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做好鉴定记录、讨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监督员要在签发前后认真质控每份司法鉴定文书,做到核对无误,司法鉴定零投诉。
2014年5月26日。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与照顾再生一孩申报材料相同)。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镇(区、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六、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七、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八、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九、省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2.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会议前,提交材料、缴纳鉴定费的方面。这种配合的义务同样体现在,鉴定会现场的过程中。比如,鉴定组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新做的“ct、b超、x光片子”等等,如果这些材料对于专家判定损伤后果,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十分关键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困难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在不如,在鉴定会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场经行检查,如果不能到场导致鉴定专家无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况的,无法做出判断的,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这是对人员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补救性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是由于医学会的原因导致的,理所当然不应当再收取相关的费用。从医疗鉴定法律实践看,该规定也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另外,多提醒一句,本次的重新鉴定还是在本级别(首次鉴定、市县级的鉴定)的鉴定程序。与不服首次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程序是不同的。希望大家对鉴定程序不要混淆。
近日,北京市卫生局针对“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宣布“孕妇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十分严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及时的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这一结果遭到了李丽云父母的质疑,两人不但认为医院没有下达病危通知单,就不能认定“死亡难以避免”,并且提出了“未经尸检怎能得出如此结论”的疑问。
“作为李丽云的父母,如果对医院以及卫生局的调查结果有不同看法,可向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海淀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妇产科专业专家李瑞霞说。
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鉴定,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技术鉴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求鉴定的一方得经过卫生局医政处审核,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做鉴定的才移交医学会。当然,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哪里去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区级鉴定机构受理。
“在北京,各类医疗单位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都是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来受理。”李瑞霞告诉记者。
在医疗事故鉴定被受理后,5日之内鉴定机构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收齐后,45日内就会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如果某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服,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上一级医学会再次组织鉴定。
提交啥材料。
二、申请人的介绍信主要是用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三、陈述意见书。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八、有关物证。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鉴定怎样做。
专家鉴定组讨论后作出鉴定报告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后,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大力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协调有关媒体以及充分利用自身网络等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策措施,继续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宣传卫生系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自觉为群众健康服务。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发挥震慑作用,促进依法廉洁从业。
(二)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经常化,初步建立1~2个市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级医德医风教育基地,组织医务人员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理念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深入宣传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筑牢廉洁行医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范文,教案医德考评制度。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2008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在对各地进行调研的基×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础上,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提出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意见,2009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要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奖金分配、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直接挂钩,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监教案,教学设计督检查,确保各项卫生惠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补偿,坚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报销补偿费用即时结算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建立新农合监测点,对基金使用、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补偿结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基课件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已经制订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增投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省新增投资卫生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教案,教学设计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卫生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落实,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四)加强对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试题,试卷检查2008年县级财政预防接种经费到位情况;疫苗接种机构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否向群众收取费用;第一类疫苗接种率是否达到国家要求;疫苗接种机构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是否落实书面告知和签名制度。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发放的政策落实情况课件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乡村医生津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认定程序是否公开公正;津补贴发放是否按季度及时足额转入乡村医生个人存折;乡村医生公共卫生任务履职情况。
三、统一采购药品,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课改,计划总结,公文物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统一采购药品的目录。
(二)组织开展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评课,说课,板书,教学反思购。认真落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药品采购中心,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根据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乡镇卫生院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实现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同时,加强对疫苗采购使用的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三)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确定不同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教案,教学设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药品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试题,试卷对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情况、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严重违反集中采购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规范诊疗行为,严格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
(一)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积极推行临床路径,全面范文,教案执行卫生部年内陆续出台的100种常见并多发病和费用高的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认真落实《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使用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规定。继续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实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点评结果作为医德考评的依据。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继续推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单病种限价措施,坚决纠正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问题,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
(二)严格医疗机构财务和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价格政策,根据卫生部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公立医院收支监管办法,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加强医院成本核算和内部分配管理,推进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重症监护病房和手术室的收费监管。加强对医院计费收费人员的统一规范化培训,完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严禁医疗机构或科室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
(三)继续开展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要把合理检试题,试卷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作为控费工作的重点。各单位要把合理用药作为突破口,切实抓出成效。要把严禁科室出租、承包作为控费的措施之一。要完善奖金分配方案,医务人员的奖金不得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四)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预约挂号工作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方便患者就医。改善就医环境,杜绝"脏、乱、差"等现象,为患者提供干净、整洁、安全的就医环境。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严禁"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开展创建"无红包医院"示范单位的活动,广泛开展以"诚实守信、服务为民"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服务承诺制,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考核标准,对践诺的要奖励,违诺的要处罚,确保承诺的兑现。
五、加强行业监管,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课件,拟举办公立医院院长培训班,重点进行政治理论、医院管理、行风建设以及纪律法制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范文,教案制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防止无序扩张。制定出台我省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年内组织对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考核,加强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落实《执业医师定×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实行问责制。
(三)加强对卫生执法和公共卫生机构的监教案,教学设计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和疾控人员的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不断深化院务公开和公共卫生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接轨。试题,试卷进一步完善院务和公共卫生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规范公开载体,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群众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为重点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探索责任追究制度。
(五)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健全完善各项告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办理患者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推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广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将医疗纠纷调解纳入社会大调解的范畴,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继续推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统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畅通医患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不断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继续扎实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医院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医疗环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
六、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卫生政风行风是在卫生纠风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卫生政风行风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建设,必须深化民主评议卫生政风行风工作。各医疗机构要针对本单位行风突出问题,确定2009年整改的任务、目标和时限,积极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建立评议结果逐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卫生系统纠风办要紧紧盯住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和卫生行风督导员,深入基层进行暗访。
(二)要完善监督检查办法、考核标准和奖惩,建立健全以病人和社会群众为主体的第三方评价体试题,试卷系,更加注重用预防的思路和治本的办法,通过上下联动、以下促上和以上带下,逐步完善纠-评-建相互结合的卫生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病人和群众问卷调查,今年盛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继续对部分市、县(市、区)级医院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督促搞好整改。
七、严肃行业纪律,坚决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对收受甚至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红包",收受药品和范文,教案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各种形式的乱加价、乱收费、开单提成,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科室出租、承包,违反规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经济收入直接挂钩等问题,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教案,教学设计开展警示教育。要通过查办案件,查找深层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并积极推进体制机制的完善,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严格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纠风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股)室。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建立健全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行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今年省卫生厅继续开展对设区市卫生局局长和省属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抓行风专题述职工作,市卫生局也将继续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卫生行风工作进行评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业务部门的积极性,要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整体效果,扎实推进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督范文,教案导检查是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是抓落实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弹。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三)加强纠风工作机构自身建设。要健全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健全教案,教学设计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及时调整补充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工作机构充分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纠风和治贿工作深入开展。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文档为doc格式。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十分的重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xx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xx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xx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xx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xx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xx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xx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xx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
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
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医生+设备供应商+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