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协议(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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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2 00:00:00    小编:为好优姐姐-说

供电协议(模板9篇)

小编:为好优姐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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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篇一

因用电方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_____________。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用电性质:_____,执行电价为:____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___;电能表计为:_____;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需向供电方预交电费____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安全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供电协议篇二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不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生产班次:,周休日.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220/3既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团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局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资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属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一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上述附件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供电协议篇三

乙方(用电方):。

因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二、用电方用电负荷:

三、临时用电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安全责任。

1、电力线路及保护装置应根据用电容量配备。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3、临时用电应装设配电箱(户外应配设防雨型),导线应绝缘良好,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

4、配电箱内安装的接触器、刀闸等电器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的烧灼现象。

5、配电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只插座。

6、所有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保护开关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7、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8、供电点由甲方指定,供电点后的计量装置、动力线及保护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配备。

9、临时用电期间,乙方应设专人(姓名电话)负责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10、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乙方应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

11、乙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因乙方用电不当造成的人身、设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3、乙方临时用电期间需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粘贴于配电箱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电协议篇四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用电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电协议篇五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例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该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座电所出线的千伏线路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瓦(安)。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从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1.经供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娜。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撤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报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对,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冲、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份,供电方、转供方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b.。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转供方:(签名盖章)被转供方:(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签约人:(签名盖章)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供电协议篇六

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用电地点:_______。

2、用电电压:_______。

3、用电最大容量:_______。

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源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

2、收费标准:_______。

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发票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电费,否则转供电方将无条件断电。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逾期未付清电费的,转供电方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转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电方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及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

3、用电方未经转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超负荷指标用电,转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

转供电方:_______(公章)。

用电方:__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盖章)。

授权代理人: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电协议篇七

为确保租赁电井在使用期间安全,维护双方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通电。

2、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违章操作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使用期间发生违章操作,人为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使用机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承担日常维修、维护费用,乙方须派专人到机井使用现场,监督使用。

2、乙方使用机井,对现场安全负有责任,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机井操作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

3、因工伤亡事件发生的索赔问题,乙方应尽力自行调处及时上报甲方,相关赔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期间应保障水质安全,严防水源污染。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电协议篇八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用电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电企业营销管理。

补偿贸易供电合同。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对策。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对策。

地铁牵引供电系统保护。

物业园区供电的安全管理。

供电协议篇九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委托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被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

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变电所出线的千伏线路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1.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

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

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1.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7.。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签约人:(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

转供方:(盖章)签约人:(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

被转供方:(签章)签约人:(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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