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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单位,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分配到党政机关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为每月240元(含津贴40元),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213元),管理人员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202元),在入学前已参加工作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即执行定级工资。

  根据硕士生的实际水平和不同工作经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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