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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年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了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4)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按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秀奖学金”或有关组织和个人赞助的“特别奖学金”。

  (5)在校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6)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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