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银行业务试题(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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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一
1、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的表述,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不定项选择)。
a.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b.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d.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解除。
银行业务试题篇二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不定项选择)。
a.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e.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参考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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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三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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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四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表述,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c.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d.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e.为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银行业务试题篇五
313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3.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三、目前还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监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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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六
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说法,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b.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c.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可以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d.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时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e.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参考答案:a、b、e。
解析:《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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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业务试题篇八
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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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试题篇九
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09年发行10亿元的企业债券,下列情形,构成发行障碍的有(各选项无关联):(不定项选择)。
a.甲公司2008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亿元,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6亿元。
b.甲公司拟将本次所筹集资金的全部投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5亿元。
c.甲公司拟将7亿元投入城市道路建设,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总投资为15亿元。
d.甲公司拟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e.甲公司本次企业债券拟不提供担保。
银行业务试题篇十
下列关于发审委会议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说法,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b.适用普通程序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适用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c.适用普通程序的,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适用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只公布表决结果。
d.适用普通程序的,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适用特别程序的,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e.适用普通程序的,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适用特别程序的,发审委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银行业务试题篇十一
1、下列表述,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修订)有:(不定项选择)。
a.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与保荐,不得经营人民币普通股的经纪和自营。
b.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且持续经营5年以上,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c.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
d.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e.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