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内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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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篇一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8、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9、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2、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7、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18、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9、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
(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4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臵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4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0、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6、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2、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3、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6
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6
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6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7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7
1、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7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5、《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
6、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
7、《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7
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
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5、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
6、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87、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8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
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0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2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2、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23、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2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1
2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
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1
2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
2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13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3、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
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3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1
4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42、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45、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46、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8、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9、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15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
5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5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
53、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4、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55、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56、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57、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5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9、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160、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16
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6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7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17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3、(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8、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9、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 18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18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8、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9、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19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19
2、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9
5、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6、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臵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9、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200、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2、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20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单选题
1、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a)作用。
a.监督 b.指导 c.督促 d.引导
2、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d)a.县 b.市 c.省 d.国务院
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b)a.半 一 b.一 两 c.一 半 d.两 一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臵()装臵,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c)a.观测 b.通讯 c.通讯、报警 d.报警
5、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b)a.1 b.2 c.3 d.4
6、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a)a.双人 双人 b.单人 双人 c.单人 单人 d.双人 单人
7、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接收。其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d)
a.公安部门 安监部门 b.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部门 c.安监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d.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8、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d)
a.当天 当天 b.立即 当天 c.当天 立即 d.立即 立即
9、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b)a.信息 检测 b.技术、信息 c.技术 检测 d.信息 技术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c)
a.登记记录b.监测报告c.应急救援预案d.管理档案
11、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部门统一公布。(b)a.安全监督管理b.环境保护c.公安d.卫生
12、违反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
a.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起施行。(b)a.2002年9月15日 b.2002年3月15日 c.2003年3月15日 d.2003年9月15日
14、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a)a.规程和行业技术 劳动 b.劳动 规程和行业技术
c.规程和行业技术 安全 d.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
15、每个矿井必须有()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c)
a.四 b.三 c.二 d.一
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d)
a.厂长 b.班长 c.组长 d.矿长
4、矿山企业不得录用()从事矿山井下劳动。(a)a.未成年人 b.成年人 c.老年人 d.妇女
1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a)a.15 15 b.15 30 c.30 15 d.30 30
18、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
a.30 15 15 b.60 30 30 c.60 15 15 d.60 15 3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起施行。(d)a.1994年5月1日 b.1993年3月1日 c.1994年3月1日 d.1993年5月1日
2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a.同时进行 b.同步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相互协调
21、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取得省以上安监部门许可。(a)
a.国家和省 b.本省 c.省和地方 d.各地市
2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时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b)a.1人 b.2人 c.3人 d.4人
23、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无权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d)a.15 b.20 c.60 d.30
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a)要求。 a、赔偿b、诉讼 c、听证 d、质询
25、给予(b)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a、关闭b、拘留 c、吊扣证照 c、罚款
26、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a)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a、五千元以上b、八千元以上c、一万五千元以上 d、一千元
27、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c)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a、三日b、五日c、七日 d、十五日
2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 )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 b.200 c.500 d、100
2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c)的原则
a.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律为准绳 b.客观公正 c.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d.安全第一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b)的罚款。a.五万元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 d、十五万
3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a)。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b.予以关闭
c.予以经济处罚 d.予以取缔
3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的行政处分。 a.开除公职 b.行政记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警告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b)的罚款。a.三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 d.五万元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
a.予以关闭 b.给予经济处罚 c.责令停产停业 d.予以取缔
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b)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五万元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 d.三万元
36、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a)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b、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c、记过、降级直至扣发当月奖金; d、通报批评
37、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a),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政府主要领导人b、政府部门负责人c、政府主要经办人 d、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
38、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a)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a、60日 b、50日 c、40日 d、10日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d)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a、40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40、(c)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a、事故当事人b、单位领导c、任何单位和个人d、执法者
41、生产经营单位的(a)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现场负责人
4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c)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撤职 b.记过 c.警告直至记大过 d.开除公职
4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年。 a.1 b.3 c.5 d.2
44、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以上5万以下 b.10万元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二十万
4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__d___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a.所有行政人员
b.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c.在生产过程中有责任的所有工作人员
d.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46、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与_____处分。(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开除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a)
a、32;12 b、24;12 c、32;24 d、32;20
48、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 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b)a、培训能力 b、相应资质 c、师资力量 d、培训教室
49、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d)a、72;24 b、36;12 c、72;36 d、72;20 50、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b)a、2 b、1 c、3 d、半
三、多选题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acd)a.统一规划 b.兼顾其他 c.合理布局 d.严格控制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e)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abcd)a.产量 b.流向 c.储存量 d.用途
4、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和()执行。(bd)a.环境保护法 b.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d.国家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abcd)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臵,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有()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篇二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工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积极主动地预防
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放多管齐下,并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我们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放在的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2
知法、守法,依次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由煤矿制定的,例:本矿制定职工员工守则,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煤矿工人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的操作技能
煤矿工人要积极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
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例:磁力开关的使用,风镐,电钻、风钻、绞车、瓦检仪、发爆器等的作用。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瓦检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例:出现灾害瓦斯往什么地方走,水灾又往什么地方走等知识带好防尘口罩等。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法》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多,煤矿职工应着于掌握方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用场所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试过应急措施,有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工作。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例:瓦斯超限,无风作业,顶板未压,透水预兆等。
(4)应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有获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例:劳保服、肥皂、手套、防尘口罩等。
(6)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2、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利务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要义务。
(1)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例:制定的员工手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业规程等。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试过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二、《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对职工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在责任。
5、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本矿2008年6月14日生产井发生透水事故进行追究责任进行处理,有判刑开除等。三、《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是我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煤炭法》与煤炭工人相关的规定如下: 1、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3、维护煤炭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构建了每款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
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
《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发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会第493号令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任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把事故发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件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发生了试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煤矿职工要牢记事故教训、提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六、《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分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
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规程》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规程》的修改时2010年1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规程》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方面特别是:
第4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煤层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不得遗留未经
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道进风巷。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分责人审批。采煤工作面所以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少于20米。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的巷道必须没人维护发生支架断,底鼓变形的,必须及时更新清空。
第55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能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129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进风流中,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测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时,才能启动局扇。
第135条:矿井总回风巷式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136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38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
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才能通电开动。
第139条:采掘工作面分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清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266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区变冷、出现雾气、水叫声、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未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14
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28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水原则。
三大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例:我矿实行三次隐患大排查,每月的5号、15号、26号将检查的结果填写隐患通知单、内容、地点、整改时间、质量要求等方面,按照时间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按制度进行。
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9月1日施行。《监督管理规定》与煤矿工人的劳动按去哪密切相关,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争取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不能上岗作业。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煤矿对新上岗的员工要强制性安排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无不得上岗作业。
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
《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地无法查清矿井水的因素时,必须能坚持有探必探。
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机场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由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例:
我矿石执行的有掘必探的原则再进行。
十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规定(试行)》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试过调查处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例:我矿要求每个职工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不准入井作业,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水幕除尘等。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于2010年8月3日国
家安全生产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主体责任落实,每班必须由矿领导带班下井,与职工同进同出。例:我矿对领导干部下井作出规定与工人同进同出,下井天数轮次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十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于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规章保障,既总结了我国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
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节 矿规矿纪与职业道德
一、矿规矿纪
煤矿因环境特殊,条件复杂劳动力密集等特点,给企业的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由一套严格符合煤矿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便对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若是违反了矿规矿纪就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矿纪的严肃性。
1、企业的员工手册
2、运输管理特别规定 3、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4、作业规程
5、技术操作规程
二、“三违”及其危害
“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或出现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
为。任何人违反了其中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例:2003年在生产井南1#绞车放炮瓦斯燃烧,何海受伤;2004年焦慧举不支护顶板掉下受伤,于正发控碹坑不及时支护顶板掉下来打成残废人;2007年冉柏华放炮在8#眼子窒息;2008年6月14日生产井发现有水不停止作业反而继续作业造成透水事故;2009年9月6日冉建明到高眼子无风筒造成瓦斯窒息死亡等等。矿井事故与三违人员有着直接联系,有95%以上都是三违造成。我们职工队伍中有些人由于综合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发现屡禁不绝,严重地威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害,影响极坏,危险极大。如:6.14、3.22、9.6事故等。因此,对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决不宽容和忽视。坚决与三违作斗争,才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进行。
三、职工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祖国、爱矿山、爱岗位,以煤为业、以矿为家,不畏艰险,不怕困难,坚忍不拔顽强拼搏,以主人翁的思想对待企业工作。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庄严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保产品质量,讲究工作效率,勇于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争创一流成绩。
3、遵纪守法、遵规循章、从严从细、一丝不苟、严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生产。 4、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任何时候问题上都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5、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实干自强。处处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杜绝浪费现象,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6、遵师爱徒、团结互助、亲密工作,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
7、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友谊等方面的道德观,正确处理家庭同事之间的关系,与他人之间形成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与不良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节 煤矿井下职工权利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局〔2006〕116号赋予井下职工一下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会,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23
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作业规程未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因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处理|(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三违的概念
违章作业:《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冒险蛮干进行操作及作业的现象及行为,这是人为制造事故的行为造成矿
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带电检修设备,井下爆破时未检查瓦斯等。
违章指挥:违仅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指挥生产的玌象及行为,在基层这类人员主要是煤矿管理干部,包括井下队长班组长念等。如为了超产量赶进度,队长让工人简化作业工序,违章操作等。
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玌象和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玌象在仼何单位都经常发生,煤矿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玌象还是经常发生。如井下吸烟睡觉,晚下井早出井,檀自离岗窜岗脫岗等。
煤矿职工常见违章行为
1:入井前喝氿。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带自救器,报警仪,人
员定位牌。
5:不接受入井检身和登记,出井不清点人数消号。
6:出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的。7:不按规定戴劳动保护用品。8;机车行驶不主动仃止让道。9;在轨道中间行走。
10;在行走时随身带长东西扛在肩上。
1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仃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12;绞车在运行时横跨钢丝绳。13;在釆区.巷道里行走不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的。
14;在溜煤眼下方行走。
15;在井下随便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6;在井下吸烟.17;闯放炮警戒线。
18;私白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地点的。
19;在井下打盹睡觉。
20;在支护不全.不牢固或有冒顶危险地点休息。
上。
电线。度。
外。
21;通过风门不随手关上。
22;损坏风筒.有漏风不及时补23;损坏报警伩号装置.电话。24;擅自决定脱岗聊天的。
25;带电检修搬迀电气设备.电缆.26;随意仃.开局部通风机。27;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28;井下工作人员休息关悼矿灯。29;不熟悉上下安全口.避灾路线。30;不实行交接班制度。31;空顶作业。
32;改变支护质量。33;不参加班前会。
34;上班前不好如休息。
35;机车司机在开车时头手伸出窗36;机车司机在行走时人在外面。
37;机车带病运行作业。
38;机车超拉数量不仃车分流.速度过快。
39;机车司机不松闸就开车。40;发玌隐患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篇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
一、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三降一升”局面
(1)事故总量下降
2005年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8.2%;死亡人数减少0.7%。
(2)重大事故下降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15.7%;死亡人数减少18.7%。
(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836人,比2004年减少0.245人,下降7.9%。
(4)特大事故上升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特大事故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上升34.9%;死亡人数上升66.6%。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指标
(1)2006年事故起数下降10.9%;死亡人数减少20.1%。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分别上升13.9%和22.2%,一次死亡10人上的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2.8%和57.2%。
(2)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2.2人,平均每年下降5.6%。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攻坚目标是: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它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指明了方向。
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它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式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二、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发展”既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
(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预防为主”是指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作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范于形成之前,治理于萌芽状态。
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新时期的“预防为主”在起点上内涵更加丰富。
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入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到目的的。
(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看成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它们的效率仅次于宪法,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2.煤矿安全法规分为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法规和安全卫生法规3类。
2.1煤矿安全法规: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管理上的规定为主。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供于矿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等,这些都是对有关安全监察、安全培训、事故统计、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一般法、母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以安全技术上的规定为主。这类法规往往也有安全管理上的内容,但不占主要地位。如《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工作暂行规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反风技术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标准》、《煤矿救护规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规定及其测定方法》、《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等,这些都对有关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进行了7次修订,它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是各类煤矿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2.3安全卫生法规
它以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为主。如《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煤炭工业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的指令》、《全国煤矿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都是有关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
复习题: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2、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1、什么是方针
比喻指导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2、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日期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的三层含义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之间的相互关系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总结我国数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安全管理的长期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主要包括:①在组织劳动生产中,确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第一位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发生职业病;②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把严守安全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的条件摆在第一位,不允许强调其他方面特殊而发生有损于安全生产的行为;③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保障,坚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后再生产;④衡量企业工作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的内容来考核。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2、“预防为主”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把预防措施置于主导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或事故险兆发生之前。
“预防为主”主要应包括:①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要全面考虑其技术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②有计划地不断更新工艺设备,尽量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卫生的本质安全水平;③采用系统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经常性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④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消灾能力;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并加强监督检查。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只有预防,才能做到安全。不预防,就意味着要必然发生事故,安全就是一句空话。事故发生了,再采取任何措施都晚了,只能是马后炮。虽然也很重要,但挽回不了损失。在预防和事故的关系问题上,只有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是要求我们在抓安全工作时必须打进攻仗、打主动仗,不能打被动仗。在抓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中,要始终强调一个“积极、主动、预先”的原则。抓宣传、抓教育、抓培训之所以重要,道理即在其中;抓制度、抓检查、抓总评,道理亦在其中;抓处理、抓处分、抓纪律,道理更在其中。
“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科普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和创造优良的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隐患和不良行为。
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十条标准,其内容为: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的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和“十个纳入”。
(1)“三个方面”
下大力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提高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时间、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加强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行科学治理。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2)“四个必须”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
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多年来颁布的各项规定和指令。
在体制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在企业扩大自主权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之后,必须保证煤矿安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3)“十个纳入”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正职直接抓安全,开好安全办公会议,定期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各项计划。各种远景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等都要包括安全工程,并在资金、材料、设备及劳动力方面优先保证安全工作纳入班组、区队建设工作之中。在加强班组、区队建设时,要以安全为首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科学技术管理轨道,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安全不好的单位负责人不能重用和提拔,发生事故受到处分者不能晋级、长工资。
安全工作纳入评比竞赛条件。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参加各类评比的资格。
安全工作纳入工资的奖金分配办法之中。要求安全、质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
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安全指标作为完成合同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检查、讨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措施和意见作为职代会的重要议题。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优劣的主要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地方性法规
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4、部门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
二、煤矿安全法律的种类
1、《劳动法》
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速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199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煤矿也是适用的。
3、《矿山资源法》
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6年修订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的一部自然资源法。其中有少量关于矿产开发和安全生产的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4、《煤炭法》
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一部能源法律,其中有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
三、煤矿安全法规的种类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是在政论机构改革、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管体制改变之后,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规范国家如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的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矿山安全法》不适应现实的问题。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是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规定》
是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5、《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
是分别于1992年、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安全技术的规范,也有部分安全管理的规范。
四、什么是煤矿安全法规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五、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目的: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2、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3、主要内容:共八章50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1)开发规划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3)办矿审批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5)加工利用制度;(6)经营管理制度;(7)矿区保护制度;(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9)监督管理制度
(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
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2、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共751条。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1)立法必要性
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行政
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
(2)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消防法》规定由ga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
3、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称为煤矿“三大规程”。
4、怎样才能保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书,并落实到行动上。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5、违法及其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制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犯罪是指严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受刑法处罚性。
6、法律制裁有哪些种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
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7、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举例
2010年6月21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75人,28人生还,47人遇难。另据报道,该矿属于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设计能力为9万吨,原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事故发生时,该矿属于违法组织生产。
正是此次发生事故的兴东二矿,之前就存在瞒报事故的嫌疑。据多家网络媒体报道,2010年4月23日,该矿曾发生重
特大瓦斯突出安全事故,导致11人遇难。但是,就在各界对此事议论纷纷之时,平顶山新闻网刊登了一份署名为“卫东区调查核实举报兴东二矿问题工作组”的调查结果说明。这份名为《关于核实举报“卫东区兴东二矿瓦斯爆炸” 的情况说明》称:“经过现场核实,入井勘察,兴东二矿主、副、风井井筒及井架完好无损,无爆炸冲击迹象,风井风机(主扇)运行正常,井下各种气体参数正常,防爆门完好无损,也无爆炸冲击现象,井下未发现人员伤亡,初步认定无瓦斯事故发生。”
2010年3月31日,河南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也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4人遇难。该矿同样属于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事发时处于停工停产整顿阶段,事发原因也是因为矿主擅自违法组织生产。
2010年3月份,曾经连续发生了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和河南伊川国民煤业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三起特大矿难。这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引发煤炭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是持续上涨的煤炭价格以及持续向好的煤炭企业盈利情况。正是因为有了源源不断的煤炭需求,有了煤炭价格的持续较快上涨,逐利的特性才使得一些矿井可能会在没有对地质结构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情况下匆忙上马,为了争取早日投产,早一天获利,而抢
工期赶进度,为了利益无视政府监管而违规生产。
从以上这三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来看,无论是国民煤业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还是兴东二矿的井下火药爆炸事故,均是在违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矿难。既然都是在违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矿难,那么,搞清楚了违法生产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也就搞清楚了矿难为什么会频繁发生。
以上几起事故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则、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篇四
一 填空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保证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
3、企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等。
4、综合治理就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5、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6、作业规程是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关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则。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8、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9、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三种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0、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 判断题
1、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2、煤矿现有的劳动防护用品:头灯、工作服、口罩、安全帽、棉背心等。(×)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煤矿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权利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知情权,停止作业权,安全教育培训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利,批评检举控告权,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员工,双方不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6、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7、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一般规定、贮备、检查、和处理,处理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
三 问答题
1.煤矿从业人员如何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守劳动纪律要做到哪些?
遵守劳动时间和规定的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在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不东走西串,不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不在井下吸烟,不在班中睡觉,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事故处理必须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