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大全8篇)
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的回顾,也是对未来的规划。写总结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但也要保持独立思考和个性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学作品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作品。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本会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在办公室内应保持清洁,禁止任何人喧哗、吸烟和进行各种不文明活动。
第三条办公室的管理部门应定期清洁,办公室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后对其进行清洁。
第四条例行工作需要周期性使用办公室的.,须在学期初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临时需要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提前至少一天向管理部门协商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办法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学生会办公室向外单位借用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相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办公室钥匙,未经主席许可,任何个人不得私配房门钥匙,退会时应将钥匙交还办公室。
第六条进入办公室的人员必须爱护办公室中的物品,使用完物品后要及时归位并整理。
第七条办公室使用单位及干部在使用后应做好清洁、断电源,关窗户、锁门等善后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使用单位人为损坏办公室内物品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按时离开。如有特殊工作任务确需要延时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经济学院会计系学生会所有。
第一条本会电脑由学生会办公室管理和养护。
第二条使用本会电脑的干部必须爱护本会电脑,未经允许,非本会干部不得进入使用本会电脑。
第三条电脑主要用于本会的日常文件资料的输入,整理,保存,收发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不得用工作电脑从事私人活动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严禁利用工作电脑收发,制作和传播反动、暴力以及其他不健康的资料与信息;
第六条使用电脑同时应遵守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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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为使用好空调,保管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请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各办公室空调由办公室室长负责管理,办公室违规使用空调,追究办公室室长责任。
二、夏天温度超过33℃、冬天低于1℃才能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有阳光时应拉上窗帘。开机时间为9:00—16:40。
三、不得在空调开机运行后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更不得随意拔掉空调插头。
四、炎热夏天空调温度应设定为26℃左右,寒冷冬天应设定为18℃左右。防止教师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影响身体健康。
五、人走机停。下班时间应该停机。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特别是放学),最后离开的老师一定要检查空调是否关停,不造成浪费。若发现,将做停机处理(切记)。办公室只有1-2个人时,建议不要开空调。
六、注意用电安全,长时间不用空调,应断开电源。发现电路和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保修,不得强行使用。
七、提前关机。各室应在下班前20分钟自觉关停空调,以节约用电。
八、各办公室要切实爱护空调设备,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学校总务部门和校办将不定期检查办公室空调的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促其改进;对情况严重或拒不改进的,将予以大会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对造成责任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自xx年9月2日起执行。
武汉市光谷六小。
20xx年9月1日。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为使用好空调,保管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特制订本制度,请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各办公室空调由办公室室长负责管理,办公室违规使用空调,追究办公室室长责任。
二、夏天温度超过33℃、冬天低于1℃才能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有阳光时应拉上窗帘。开机时间为9:00―16:40。
三、不得在空调开机运行后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更不得随意拔掉空调插头。
四、炎热夏天空调温度应设定为26℃左右,寒冷冬天应设定为18℃左右。防止教师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影响身体健康。
五、人走机停。下班时间应该停机。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特别是放学),最后离开的老师一定要检查空调是否关停,不造成浪费。若发现,将做停机处理(切记)。办公室只有1-2个人时,建议不要开空调。
六、注意用电安全,长时间不用空调,应断开电源。发现电路和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保修,不得强行使用。
七、提前关机。各室应在下班前20分钟自觉关停空调,以节约用电。
八、各办公室要切实爱护空调设备,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学校总务部门和校办将不定期检查办公室空调的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促其改进;对情况严重或拒不改进的,将予以大会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对造成责任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自xx年9月2日起执行。
・・。
武汉市光谷六小。
・・・・xx年9月1日。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空调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现将办公室空调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办公室负责人为空调使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30摄氏度,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温在5摄氏度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每天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三、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除办公室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不得私自拆装空调面板,不得让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由此造成的问题自行承担。
四、公司将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或损坏现象,将对当事人处理,损坏还要增加赔偿费用。
五、使用条件。
5月10日以后连续3天天气预报温度超过32°方可开启制冷,空调温度设定28°,不得低于此温度。原则上冬季不开空调。
六、使用要求。
1、制冷时,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8℃。
2、空调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需要使用必须申请,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和调试空调。
3、空调使用过程中,为节约用电,各办公室应关闭门窗,但要注意利用就餐时间(夏季12:00-13:30,冬季12:00-13:00)关闭空调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七、违规情况处理。
行政部对各办公室空调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有违反第六条(使用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发现一次,停止使用空调3天,并对违反规定者处人民币100元的罚款。
八、管理维护及赔偿。
1、空调设备使用期间,使用的'部门办公室负有保管保护的责任。
2、如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维修单报送物业工程部维修。
3、如涉及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由使用的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赔偿的责任,行政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会同工程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处于罚款处理。
九、本规定自20xx年5月16日起施行。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应加强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基础性工作,完善从集团到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将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明确,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消除企业内部只重视创新不注重基础的思想,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工作,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帮助员工严格执行各项基础性内部控制规范,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应规范财会基础工作,确保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准确,为内部控制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信息。同时,应加强集团企业全体成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强化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帮助企业高层管理者建立内部控制意识,集团企业管理者负担的管理任务重,涉及的面广,因此更应主动增加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内部控制意识,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帮助企业集团内部控制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应强化企业集团全体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帮助其认识到内部控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特别是各成员企业的员工,使其认识到内部控制不仅关系着所在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更关系到整个集团企业的发展。只有每个员工均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工作,才能确保集团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应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特别是上下一致的流程。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在费用限额控制、预算决策、费用执行、分析和考核等方面制订较为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强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配合,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效益。在内部控制信息传递方面,应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加强各方面信息采集,使得集团内外部的信息和集团本部、成员企业之间能够有效的进行信息传递,特别是与整个集团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均应加强传递,为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提供准确的依据,并确保内控相关信息能够在集团管理层、董事会和基层员工之间进行及时沟通。另外,应建立内部控制考核制度。对于违规违纪等行为,加以惩处,对于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员工加以奖励,使得员工能够有章可循,奖惩分明,实施精神与物质奖惩相结合,确保内部控制管理效果。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需要良好的体系设计和有力的执行力度,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作为保障。集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并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应建立定期对于成员企业进行内部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集团企业的管理优势,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行结合,强化监督和管理并重。对于内部监督发现的企业自身和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应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关键风险点的控制,对于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发现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情况,应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实施。
1.总则。
1.1安全生产是公司的首要大事,公司的各项工作都应为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公司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而服务。
1.2公司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本制度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适时调整修订时间。
1.4安全技术规程部分临时需要修订的由提出修订单位将修订理由和修订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由公司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报总经理审核,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5本制度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条例、行业标准、其它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强制执行标准。
1.6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办。
2.基本原则。
2.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1.4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1.5听取各部门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1.6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罚方案;
2.1.7审定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计划;
2.1.8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立项工作。
2.2审定重大对外技术、管理交流和考察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的引进。
2.3组织、部署检查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2.4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各单位执行安全职能的情况汇报,研究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2.6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要及时了解生产装置和职工关心的重大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要时,由安委会主要人员提请可随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3.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1.6认真推广现代化管理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监督、检查实施;
3.1.8负责组织社会自然灾害的预防及抢救工作。
3.2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3.2.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做出重大决策;
3.2.5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3.2.6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副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3.3.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组织并参与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3.3.6责成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3.4.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4.3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4.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3.4.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4.9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3.4.10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3.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指示;
3.5.3及时制止行政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3.5.4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活动,做好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宣传教育工作;
3.5.5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及年度安全工作意见列入职代会的议事日程;
3.5.6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6行政部安全生产职责。
3.6.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的审批;
3.6.5对新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育,并在上岗前做好体检;
3.6.7负责组织对保卫、道路交通、食品卫生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责任追究制度。
3.6.8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7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
3.7.3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3.7.8制定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依计划实施;
3.7.9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3.8研发部安全职责。
3.8.1对全厂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3.8.2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审核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8.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及技术性的问题鉴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8.6参加厂级安全活动,坚持深入生产一级巡回检查。
3.9质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3.9.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9.3对仪器设备、出具检测报告造成的检验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负责。
3.9.6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改造;
3.9.7试验进行时,不能脱岗,以免发生意外;
3.9.8室内不准乱拉乱装电源线,按规定要求,由电工安装。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
3.10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3.10.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和专款专用,设立专款独立账目的审批;
3.10.2负责组织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经费的使用情况;
3.10.3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费在项目的落实情况。
3.11安环部安全生产职责。
3.11.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三同时”审查。
3.11.10主持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环境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3.11.11负责对公司环保设施使用、在建环保设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3.11.12负责对环保事故造成的次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11.13确保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12物管部安全生产职责。
3.12.2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爆、危险物品、气瓶的管理预防工作;
3.12.3对危化物品要分类存放,固体和液体不能混合存放;
3.12.4保证仓库安全,消防器材要齐全、完好;
3.12.6对溶液库要以常检查,以免泄漏和管道阀门滴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12.7切实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3.13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13.3编制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3.13.4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分析报告中制订防范措施。
3.14设备部安全生产职责。
3.1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维护等条例、标准、规程和规定,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14.3组织大、中型检维修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3.14.4新设备、自制改造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险设施和装置,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14.5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14.6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3.14.7确保电、水、汽和动力设备正常运行、供应,满足生产需要;
3.14.8对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以免损坏设备,影响生产;
3.14.9新购、自制和改造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3.14.10负责特种设备拆除、报废的注销备案工作,编制拆除、报废计划及方案。
3.14.11负责组织各类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统计上报,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设备事故归档备案工作。
3.15门卫安全生产职责。
3.15.5指导员工将车辆放入车棚,制止随意摆放;
3.15.6忠于职守,不擅自离开岗位,监控器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领导汇报或拨打报警电话,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3.16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3.16.1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16.2认真贯彻上级及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3.16.3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
3.16.10搞好工业卫生和文明生产,做到环境整洁,道路通畅;
3.16.11对车间发生的各类事故,除组织抢救外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调查、分析和处理。
3.17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3.17.7参加本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正确处理。
3.18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3.18.6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各项记录。
3.19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3.19.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
3.19.6班组记录准确可靠,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发生情况时,应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分析会,要如实介绍情况。
3.20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3.20.1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20.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20.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采购、分配和维护检查工作;
3.20.6负责对火灾、爆炸、火警事故、政治性破坏事故的上报工作;
3.20.7负责基建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3.20.8负责对参与基本建设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0.9做好基建和双方的联系配合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20.10负责施工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交通、港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经征询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第三章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照国家、省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开展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由其亲笔签名的年度自查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应当在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确定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责任人、风险分析结果应用以及改进措施落实要求等,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应当在设计阶段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并形成报告存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等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检测体系,自动监控、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当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应当配备安全视频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其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
有油气罐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规定。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应当立即消除泄漏,收集泄漏物质,限制泄漏范围扩大,并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委托的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
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检维修方案,并经危险化学品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需要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拆除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
拆除石油化工等特殊化工装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包括危险有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的告示,并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第四章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安全生产、交通等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经由限制通行区域以外的公路行驶通过。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但运输车辆不进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相关许可,不得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委托第三方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上述信息。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告知所托运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未列明前款规定信息的,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保障其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器材,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先行垫付,并向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流向、运输起止点、车辆装载情况、处置结果等信息动态录入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实时共享,避免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复录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建立的安全监控检测体系,应当与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以及事故预警。
第三十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与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并实时上传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5年对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进行至少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整改,以降低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二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诚信管理,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档案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信用等级,作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示范单位评审等的考量依据。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约谈对象拒不整改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将约谈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未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建立台账的;
(七)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未实时上传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自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将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公示、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未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的。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后,未立即消除泄漏,未收集泄漏物质,或者未限制泄漏范围扩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需要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处置方案进行拆除作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通行证而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未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或者未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属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企业领导直接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指定若干名环保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各部门领导分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安全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存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支持。
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并监督、检查。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空调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现将办公室空调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办公室负责人为空调使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30摄氏度,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温在5摄氏度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每天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三、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除办公室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不得私自拆装空调面板,不得让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由此造成的问题自行承担。
四、公司将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或损坏现象,将对当事人处理,损坏还要增加赔偿费用。
五、使用条件。
5月10日以后连续3天天气预报温度超过32°方可开启制冷,空调温度设定28°,不得低于此温度。原则上冬季不开空调。
六、使用要求。
1、制冷时,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8℃。
2、空调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需要使用必须申请,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和调试空调。
3、空调使用过程中,为节约用电,各办公室应关闭门窗,但要注意利用就餐时间(夏季12:00-13:30,冬季12:00-13:00)关闭空调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七、违规情况处理。
行政部对各办公室空调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有违反第六条(使用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发现一次,停止使用空调3天,并对违反规定者处人民币100元的罚款。
八、管理维护及赔偿。
1、空调设备使用期间,使用的部门办公室负有保管保护的责任。
2、如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维修单报送物业工程部维修。
3、如涉及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由使用的'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赔偿的责任,行政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会同工程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处于罚款处理。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七
夏季的到来也让我们迎来了使用空调的高峰期,空调长期开启对用户带来的最现实问题除了能够有凉爽舒适的室温以外,高额的电费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夏季,科学,更省电的用空调也成了不少贤妻良母的必知常识,如何让空调用的更省电?有什么窍门可以学习?今天,编辑就给大家带来了在夏季省电节能的使用窍门,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一、不要贪图空调的低温,温度设定适当即可。因为空调在制冷时,设定温度高2℃,就可节电20%。对于静坐或正在进行轻度劳动的人来说,室内可以接受的温度一般在27℃―28℃之间。
二、过滤网要常清洗。太多的灰尘会塞住网孔,使空调加倍费力。
三、改进房间的维护结构。对一些房间的门窗结构较差,缝隙较大的,可做一些应急性改善;如用胶水纸带封住窗缝,并在玻璃窗外贴一层透明的塑料薄膜、采用遮阳窗帘,室内墙壁贴木制板或塑料板,在墙外涂刷白色涂料等,以减少通过外墙带来的冷气损耗。
四、选择制冷功率适中的空调。一台制冷功率不足的空调,不仅不能提供足够的制冷效果,而且由于长时间不断地运转,还会减短空调的使用寿命,增加空调产生使用故障的可能性。另外,如果空调的制冷功率过大,就会使空调的恒温器过于频繁地开关,从而导致对空调压缩机的磨损加大;同时,也会造成空调耗电量的增加。
五、避免阳光直射。在夏季,遮住日光的直射,可节电约5%。
六、空调制冷时,导风板的位置调置为水平方向,制冷的效果会更好。
七、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空调配管短且不弯曲,制冷效果好且不费电。即使不得已必须要弯曲的话,也要保持配管处于水平位置。
八、出风口保持顺畅。不要堆放大件家具阻挡散热,增加无谓耗电。最值得注意的是,空调省不省电,要看每款空调的能效比,能效比越高越节能。
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制度篇八
学校办公室安装的空调,是供教师们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用的。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约能耗的原则,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学校对空调的开启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的启用:
2、在规定的空调开启温度以外,学校还没有通知使用空调时,不准使用空调;对随意开启空调者,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4、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5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5度以上,以免空调机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
1、室内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办公室的空调使用管理责任人为办公室负责人,下班后要检查空调是否已经关闭。
2、专用室及会议室的空调,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责任管理。
4、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报修,不得强行使用。
5、学校总务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办公室空调的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促其改进;对情况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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