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组织制度(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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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一
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能正确领导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好自己的事务,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我村四个文明建设,搞好村级各项事务,促进村级健康发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形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该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四
总 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谐文明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 村内秩序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 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本条例。
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即凡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均为村民会议的当然成员,不需要经过选举和其他认可程序。村民会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有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村民会议,除了告知性事项外,对事关本村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大家认真执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应。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熟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三、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按村民居住状况将全村村民设为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有: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取消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全体村民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搞好调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的邻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为本村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对本村村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灭蝇、灭鼠,绿化、美化居住环境,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加强卫生保健;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的卫生制度,对村民进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改革婚丧嫁娶的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进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做好节育对象的思想工作,帮助计划生育对象排忧解难,开展计划生育的民主监督和优生、优育、优教活动。
(五)村民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办好小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村民自治组织的内外工作关系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六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村务工作、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设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女委员不少于1人),任期三年。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村务、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的土地及村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
(二)统筹分社发展经济,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财产安全;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以及公共设施,鼓励村民创业和就业,带动村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生产等社会公共事务活动;
(四)保障外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合伙者的合法财产权及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安全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证本村经济发展;
(五)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素质和生活水平;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七)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员,做好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分社与分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召集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加强全村出租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二手房东财产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积极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和复员退伍军人、烈属的生活问题和工作就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设有如下办公室:人民调解、警务区、计划生育、妇代会、文教卫生、安全办、共青团、民兵、劳动服务、工会、综治维稳、城市综合管理、新莞人服务站、宣传、民政,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二节分社理事
第九条分社理事由村委会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条分社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一条分社理事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召集本村分社村民会议和协助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各种活动;
(二)组织本分社村民对本分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不断发展经济;
(三)完善管理本分社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群众意见;
(四)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分社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分社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保护分社集体经济财产安全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村民代表、股东代表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参议村委会、村组财务工作、分社的议事,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组股份经济财务工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直接产生,上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东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门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门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围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岭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园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条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条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自觉执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二)自觉维护本村荣耀,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义务维护消防设施。
第五节村干部(包括党工委委员、村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有意刁难群众。
第十八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发扬民主作风,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干扰各种工程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条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贩毒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镇委、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分社有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党工委,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常平镇关于农村集体印章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村党工委和村民委员会要教育村委会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村两委成员实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对应上级部门设立新莞人服务站、计生办等部门,由村两委干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条村务工作者由村委会统一聘用。工资待遇按《xxx村委会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人数的配置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各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办事。部门负责人要向主管干部负责,主管干部要向村书记、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村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离任时,必须由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张贴公告栏向村民公开。
第三十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做好会议记录,建立村务档案,保存期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分社经济实行独立核算,理事会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东莞市常平镇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会计、出纳由镇会计中心委派,负责村委会的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村干部不能兼任出纳,村干部亲属不能任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村委会和分社经常性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理事长审批签名。
第三十六条分社财务设联队会计、出纳,其工资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负担。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员要将单据、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协议存入档案室妥善保管。及时将村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加强现金、有价证券、收入发票管理。集体的现金、有价证券只能由出纳专管,会计员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十九条村委会干部(分社干部)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本章如与股份章程有抵触,以股份制章程为准,其它未明确的事项按股份制《章程》和《东莞市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一节土地、房屋管理
第四十条本村的集体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分社集体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间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权属为边界。村及分社之间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权属,互不侵占。
第四十一条本村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最终审批权是村委会,未经村委会批准,严禁转让。集体需要开发土地,必须依法完善合理手续,才能开发使用。
第四十二条现有耕种地上的果树属村或分社集体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违反按时价双倍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于耕种,未经村委会批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为其它用途,如有违反,必须自行拆除,恢复耕种,否则,村委会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强行拆除,其费用由承包者负担。
第四十三条xxx村现有的土地资源(是指村、分社两级),实行由村级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村民新建楼房,必须到常平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违者作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十五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各分社自觉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和乱占集体土地的行为,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上报镇执法局,由镇执法局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责任追究: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凡是旧村范围内,旧房子拆建的,必须先通知分社理事,并报村委会城管办登记,由村委会城管办人员和分社理事实地核准,审批后才能施工拆建,并且只能在原基础上建一层楼房。危旧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担,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追究屋主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经常平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建或村委会城管办、分社登记核准,私自新建、拆建视为违建,违建者必须无条件拆除,情节恶劣者,村委会作出通报。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霸占集体土地的村民,村委会要求退还,若如期未执行,村委会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赠与和转让的土地,经村委会、分社审核界定,属霸占集体土地的,则按拆除标准报镇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分社村民的土地青苗和坟墓搬迁补尝标准按当时镇政府最新的征地拆迁补尝标准和xxx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如因村民拒征拒迁延长土地使用清理支付时间而使集体发展蒙受损失,从村委会发出清理和搬迁通知书3个月内未清理和搬迁,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直至全部清理及搬迁为止。
第二节集体资源、资产和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十二条常平镇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组成部门和主管单位,村内一切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开发利用,都必须向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申请登记并确权完善手续方属合法利用。
否则,一切违规行为则属非法,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加强经济项目基建工程管理。属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研究立项,提交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城市综合管理
第五十四条村委会成立城管办,负责民房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招牌、供水、供电、管网管线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占用和占道,如需要临时占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办申请。道路、街道的建设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渠道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占用,垃圾、余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违反者,责令自行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生活污水、废水、楼房楼顶和阳台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条路灯、街灯、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门前实行“三包”制度(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条严禁乱挂广告招牌及灯箱,如要安装要先到村城管办登记、核准、审批。
第六十条严禁在屋前屋后(包括阳台下)及集体公共空地上长期堆放杂物,乱搭雨篷。
第六十一条在建工地的建筑材料(包括居民区建设项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须到村城管办申报核准审批,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行围挡,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废料、余泥自行清走,日产日清,不能堆放在路边或垃圾池内。
第六十二条在民居区内尽量不要将房屋租给烧焊、机械、噪音大、化工、废品回收、污染大的经营者经营。
第六十三条在民居区内,居民可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圈养家禽,不得散养各种家禽。家禽养殖户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时进行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保持好良好的环境卫生,不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六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环卫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不准随地乱掉,不准从高空掷物、泼水。
第六十五条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积水,对辖区内的道路及住宅区内死角或闲置点做到见逢插绿。
第六十六条家家勤打扫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室内通风透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多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章社会秩序
第六十七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坏境,村委会成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人民调解、警务区、出租屋服务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六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礼让,和睦相处,不打架殴斗,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七十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级反映意见,必须按“信访条例”进行上访,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七十二条遵守消防管理条例,每个公民都需要认识消防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细则》,配合出租屋服务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屋租赁证,及时更换租赁证,并且做好租住人员的信息登记。提高自防意识。如发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情况,屋主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由人民调解、警务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村风民俗
第七十五条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一个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条积极参与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和各种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提升自我价值,年青人要积极参加劳动就业,不要游手好闲,不沉迷赌博。
第七十七条村民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有纠纷要互相忍让,相互间不能解决的,要找村干部帮助调解,不能倚势凌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触犯刑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九条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条每年农历正月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顺父母。
第八十一条全面实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风俗,实行文明节险办丧事,不实行火葬的按政府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文化教育
第八十三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股东资格)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八十五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1、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2、在学校学习期获得奖项的奖励;
3、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4、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八十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三节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
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九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者)应自觉参加季度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康健检查服务。
第九十二条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否则,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的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待终止妊娠后方可恢复。
第九十三条双方户口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村另一方户口在国内的夫妻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不论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户,不符合生育规定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
第九十四条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5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属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10周年内,夫妻双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子女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凡违反计划生育,从处理完结之日起5年内户口不准迁入本村。
第九十五条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委会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九十六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全体村民要共同执行。
第四节户口管理及村民权益
第九十七条男村民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经公安局户政部门同意都可以迁入,迁户口时必须向村委会写申请书,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才可以办理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十八条男村民是本村户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内)农业户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随夫(父)入户本村,并从入户日起享受村民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益。
第九十九条新生婴儿入户本村直接到常平镇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一百条纯女户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户纯女户家庭只可以办理一名符合条件的配偶,将其户口迁到女方家,并且在登记结婚时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签定男到女家入户协议书)才可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时间要在第一个小孩出生前迁入,第一个小孩出生后不接受户口迁入。其户口迁入后,必须履行村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享受村集体应有的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有男到女家入户的村民只可以办理一次户口迁入,如果有再婚或离婚,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一概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户口迁入后,必须履行村民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出嫁女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出嫁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不准入户我村。
第一百零三条祖籍原籍是本村户籍,现户口不在本村属非农业户口(包括其家属)户口不能迁入本村。如有亲属在本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在经过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投靠迁入。
第一百零四条在读中专、大专、本科的学生以及现役军人,因求学或服役原因而迁出户口的,在求学或服役期间仍可享受村民权益,但毕业或退伍后分配工作,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村民权益(是股民的仍可享受股民权益),毕业自动放弃接受分配,户口可迁入,迁入后可享受村民权益(是股民同时可享受股民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实行全民参加社保,按照市政府市社保局关于规范村社区居民社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份必须由个人承担,各参保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个人部分费用的,按人社局要求将对个人作出停保处理。
第八章执行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凡违反本章程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
(三)书面检讨;
(四)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由xxx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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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国农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其特点包括:
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农民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区域范围是村,即与村民工作生活联系最密切的社区;
3.自治的内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即可,无须经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
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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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八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搞好环境卫生整治。
实行村民自治权利,搞好门前包干。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进取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进取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进取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七):
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村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则,尤其是党员和干部代表要带头执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分工负责,共同抓好本章程的落实。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4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妇女成员实行专职专选,确保村“两委”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言行上和上级党委、政府坚持一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发展经济意识强、思路清,有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精神,善于开辟致富门路,能带头并进取带领群众致富。(3)对群众有深厚感情,愿意为村民服务,热心公益,乐于奉献。(4)能团结带领村民群众,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掌握农村政策法规,有较高的协调处理问题本事和公共服务本事。(5)自律意识强,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
(6)新进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六条: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作为村“两委”候选人:一是本人在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且处理未满5年的;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
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拘留未满3年的;三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并经龙海市级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四是受开除党籍处分、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除法律异常规定外),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五是担任村“两委”成员期间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或长期外出不在村里工作和生活的;六是道德品质差,不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生活作风不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贴合资格条件的不能列为候选人,属于以上“六不能”的人员,当选无效。
第七条: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作为村“两委”候选人:一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纪处分未满4年的(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二是近3个年度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或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现任村干部;三是任期内被镇党委停职、免职处理的或被依法罢免的村“两委”成员;四是近3年内本村各项工作综合考评有两年度在本镇排行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五是担任村党组织书记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发展党员的;六是任期内履行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严重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七是离任审计中发现以权谋私、存在经济问题的;八是拖欠或拒交村团体承包款1年以上;九是存在“两违”现象拒不整改,侵占团体土地、团体资源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十是子女在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处理未满3年的。
第八条:村换届选举期间要做到“八不准”:一是不准向选民赠送现金、购物卡、实物等进行拉票;二是不准进行与选举有关的大吃大喝、大操大办等消费活动;三是不准以慰问、帮扶、优惠等名义变
相赠送财物或公开施以小恩小惠进行拉票;四是不准以交保证金、赞助费、过度承诺、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为村民缴交医保社保等好处进行拉票;五是不准以分发村组团体资产或承诺不切实际的事项进行拉票;六是不准在当选后向群众普遍发放各种财物或举办各种宴请、庆祝活动;七是不准以造谣声势、张贴字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诬陷候选人;八是不准以非法组织、宗族势力等形式干预换届选举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职务: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我的职责的;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职责追究的;不贴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多生的;三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决策不民主,严重损害村团体经济或村民利益的;四是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村民反映强烈的;五是侵吞村团体资金拒不退还或擅自外借村团体资金无法收回的。
第十条:村团体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在坚持村团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将村团体会计业务委托镇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统一管理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团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制度行为的,应当提来源理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纠正。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财务原始凭证,镇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结算与入账。
第十二条:村团体财务收支情景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对公布的财务资料有异议的,能够直接向村委会提出意见,也能够经过村
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委会作出解答。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能够向镇镇经管站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镇镇经管站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每年村委会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确定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资料可涉及农、林、水、教育、道路、环卫等方面,努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办好村卫生所,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做好优抚、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关心支持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
第十五条:为确保本村兴办村民直理解益的团体生产生活等公共事业投入,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按《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筹资筹劳。程序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表决签字后构成筹资筹劳方案,报镇镇政府初审,再报上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六条: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规定。1、全村所有土地均属团体所有,由团体统一规划使用。2、村民应按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凡未经批准私自建筑、搭盖者,一律按“两违”处理。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护村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调解信息员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治安调解情景及信息,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
犯罪分子,进取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爱护公物,不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邮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
第二十条:外来流动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报告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处罚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统一收归镇民政办代管,并于选举后十日内做好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村章程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二条 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 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 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 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 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 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 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 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篇十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