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最新5篇
药价治理是国家医保局当前关注的重点。历史上,药品价格问题一直是医疗体系中的热议话题,涉及民生福祉与经济发展。为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可负担,并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国家医保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以期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药品价格环境,助力健康中国建设。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篇一: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
全市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
随着近期进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治疗甲流、支原体肺炎等呼吸道感染用药需求整体增幅明显,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关于价格管控的政策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按规定在药品货架上标明药品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规范行为。相关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哄抬价格,导致药品价格过高;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
全市各药店:
为规范全市药店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药店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会员价销售药品,限量销售的,应当有显著标识,售完后应即时明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假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四、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篇三: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近期呼吸道疾病高发,导致抗流感特效药短缺且价格普遍上涨,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各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篇四: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
全市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主体、医疗服务机构:
近期是冬季呼吸道疾病高发时期,为规范我市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范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社会责任
各经营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组织药品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市场自律,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
各经营主体销售药品时应规范做好明码标价,标明药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守法诚信经营
各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严禁哄抬价格
各经营主体不得借呼吸道疾病高发期,提高与之相关药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强对相关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管检查,重点关注药品价格、进货渠道、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和药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篇五:2024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范文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