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优秀6篇)
警告和严重警告是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在适用时,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1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修订。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今天,我围绕准确把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给大家作专题辅导,重点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
一、修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修订印发,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条例》,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纪律规矩。《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范畴,并且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坚持问题导向,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滥用问责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扎紧纪律笼子。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一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三)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鲜明强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第四条中,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列为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与之对应,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首次明确了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条例》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好学习贯彻,确保落地见效。
(一)以学习促落实,做到严格执纪、精准执纪,精准把握纪法标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形式,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段学、联系实际学,对照检查,熟记条文,切实将学习的过程变成强化纪律意识、促进贯彻落实的过程。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教育引导全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逐章逐条、新旧对照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精准执纪,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系统内科研管理、物资采购、金融业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紧盯各级‘一把手’、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等重点对象开展日常监督和教育提醒,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突出表率作用,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党纪党规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带头学习执行,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利用政治学习日、党员活动日,采取原原本本通读《条例》、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集中学习此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教育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真正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刻在心上,熟知精通、学以致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强化奖励激励等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抽查,营造勇担当、敢作为、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廉洁底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考核管理,健全考核制度体系,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生活纪律等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抓紧抓实廉政风险管理防控、清廉机关创建等重点工作,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纪法意识、规矩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始终守住底线、不越红线,树立和维护好部门良好形象。
三、把握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培养纪律观念,增强纪律自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践要求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一)切实在贯通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要在把握好执纪执法边界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切实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既始终将党的领导体现在执纪执法贯通的全过程,又在深化执纪执法贯通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精准把握,把新修订《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确保全县各级党组织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切实在贯通案件查办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始终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注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通。既要深刻把握住纪法间不能相互混同、相互替代,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又注重在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等方面相互匹配,提升执纪执法的精准度、公信力。注重追责问责工作贯通。坚持精准、有效追责问责,精准打击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让“躺平”的干部站起来,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切实在贯通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既要搞好内部纪法衔接,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又要规范外部法法衔接,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四是切实在打造纪法贯通专才上下功夫。贯通把握《条例》精神要义,将《条例》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不断以专业精神练就专业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探索“三不腐”协同联动的有效途径,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全面提升。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三个服务于”体现在《条例》修订内容的方方面面,贯穿《条例》始终。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章一节学、逐条逐句悟,深刻理解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时时刻刻守住、守牢底线红线,要以《条例》为准绳,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纪律作风保障高质量发展。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2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3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1、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2023年1月9日,xxx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2022年10月16日,xxx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要以上率下,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做起,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做起,从高级干部做起,对党绝对忠诚,模范遵守党章,严格按党的制度和规矩办事,夙兴夜寤为党和人民工作,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都不破坏党的制度和规矩。
一一2016年6月28日,xxx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859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
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
“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一一2016年1月12日,xxx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年党纪学习教育重点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指出,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 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要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会议指出,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会议强调,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
《条例》全面贯彻xx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
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m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比如,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写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 “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
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条例》修订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把坚决维护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修订的《条例》,将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巩固主题教育成果,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
要论述的要求,在第2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 ”
“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4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再比如,落实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的《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增加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四、遵守党纪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合格党员在思想境界上要强化四种意识
1、必须增强党的意识:这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前提。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发展壮大,就是因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入党没有什么便宜可占,当官没有什么特权可享,只能是为人民多做工作,甘于奉献,这是一切共产党人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领导干部不廉洁,都在理想信念这个总关口上出了问题。
、必须增强群众意识:这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核心。权力观问题,说到底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自觉摆正与群众的位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与群众同甘共苦,决不可与民争利。要牢牢记住,党和人民是鱼和水的关系,党员干部与群众永远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群众利益是最高的利益,为群众谋利益是共产党人的天职。权力越大,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就越大。增强群众意识,就是要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准则,把造福百姓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把实现群众的愿望作为自己的最大责任,切实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这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保证。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信任,组织交付的重托。作为公安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拥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就要义不容辞地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民平安”的沉重担子。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有位”,又要“有为”,在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勇于承担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责任、量质并重的工作责任、文明诚信的社会责任、政令畅通的政治责任、与时俱进的发展责任。
四、必须增强自律意识:这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基础。正确对待权力,是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的具体体现。做官用权、拍板决策、造福社会是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我们应当看到,权力是一把双刃的剑,“挥”之不慎可能会伤及自己;权力是一把炽热的火,“燃”之不察可以将自己焚毁;任何一个不廉洁分子,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往往是从一些“小节”问题开始的。如果我们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小节”问题总是不在乎,任其发展,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自我失控,
不廉洁必生。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权力、地位和名利看得淡一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认认真真干事。
在道德修养上,要做到“五慎”,中国有句老话:“做事先做人”。做人是成事之道,人品是谋事之基。古人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要慎初:世间万事始于初。我国古代大哲学家老子说:
“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以慎初最重要。一位领导同志曾说过:“加强道德修养,保持自身廉洁,关键在于第一次。把好了第一次,就掌握了主动,就能在各种腐蚀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纵观不廉洁分子发展变化的轨迹,很多人曾经有光荣的过去,有过显赫的成绩,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淡化了自律意识,面对灯红酒绿,权、钱、色的诱惑,对自己搞下不为例,在矛盾侥幸的复杂心态驱使下迈出第一步而不能自已一步一步地陷入罪恶的深渊,成为人民的罪人,为历史所唾弃。
要慎独:这是古代思想家孔子提出的一种道德修养方法。他说,一个有道德的人,要在别人看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谨慎,在另刂人听不到的时候能十分警惕,不要认为隐蔽和微小的过失就可以去做,应当在一个人独处的情况下更加谨慎,自觉约束自己,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新时期的党员干部,面对各种思潮的冲击和诱惑更应坚定党的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只有如此,才会有慎独的品格,达到慎独的境界。
要慎友:作为党员干部,在结交朋友方面必须慎之又慎。古人说:与善人交,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现在社会上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获取个人的某种利益,千方百计与你套近乎,称兄道弟,跑前跑后,踩断门槛。在温情脉脉的面纱后,在温良恭谦的言词间,隐藏着他们叵测的目的。而有的党员干部则对此丧失了政治警觉,哥们义气超越了党的原则,结果参政议政的是这些“朋友”,送礼行贿的是这些“朋友”,最后把自己拉下水的也是这些“朋友”
要慎言:是否口无遮拦,是鉴别党员干部政治上成熟与不成熟、政治敏锐性强与不强、境界层次高于不高的一个重要标志。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讲话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说一些有悖于党中央精神的话,对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及滥发议论:把社会上某些妄加猜测的东西和互联网上所谓的“内部消息”及“顺口溜”当作谈资说料,时而望风踩柳,时而添油加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公开场合,一定要言必适时,言必适情,言必适度,做到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事坚决不做。
要慎好:一个人有点爱好是正常的,领导干部也不例外。我们提倡培养高尚的爱好。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不能恣情放纵,而应当把它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对有利于官德修养的则育之,介于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则节之。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爱好如果不善节制,就有可能被另刂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不法之徒腐蚀领导干部的缺口,我们党员干部对此务必要高度警觉。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了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写入党章,进一步表明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XX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要求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我们深切感到,加强纪律建设必须顺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聚焦强意识、强监督、强作风,为XX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纪律建设,首在“强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讲纪律、守规矩的意识尚未确立,纪律建设便难以达到治本之效,抓纪律建设,就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以强化纪律意识为首要任务,筑牢纪律、制度、思想三道防线。
(一)强意识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两个确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最重大的政治成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是必须牢牢守住的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强意识必须抓实学习教育。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我们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深化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工作的意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依托xxxx等载体,建立“领学+研讨+点评”集中学习机制,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章党规党纪纳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内容,指导各级党支部加强专题学习。
(三)强意识必须保持警钟长鸣。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无论是“大贪巨腐”,还是“蝇贪蚁腐”,都不是一天“养成”的,破法往往始于破纪,破纪往往始于破规,警钟仍需长鸣。我们创新开展“四个廉洁”:即廉洁教育、廉洁家访、廉洁党课、廉洁谈话活动,筑牢干部廉洁底线;丰富“纪法微讲堂”“青年讲堂”、现场教学警示教育、庭审观摩等形式,做实“早读一刻钟”和“每月一考”,确保警示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加强纪律建设,重在“强监督”。《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实践充分证明,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是政治生涯的“安全阀”,是防错纠错的“校正器”,是拒腐防变的“警戒线”。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依规依纪依法用权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
(一)强监督必须抓细抓长日常监督。把日常监督摆在重要位置,既突出“督”,又突出“常”。我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防“小过”“小错”演变成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让干部警醒在日常,避免流泪在高墙。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问责等方式,把严明纪律贯穿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全过程。同时,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书,实行清单式、台账式管理,对问题整改、建议执行、建章立制等情况进行督查回访,对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等情形严肃处理。
(二)强监督必须推深做实同级监督。同级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一环。领导班子成员在一起工作,发现问题相互提个醒、扯个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我们建立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同级纪委等三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的三级督导机制,定期分层分级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不偏向、不走样。
(三)强监督必须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磨砺巡察利剑,政治体检全面深入,巡视整改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更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认真梳理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准确把握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的重点任务,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正视巡视反馈的问题,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深挖问题产生根源,针对省委巡视办调研组反馈的xx个方面xx个问题,逐一研究,细化整改清单,定期督办销号。同时,积极配合做好省委第x巡视组对XX县委的常规巡视。
三、加强纪律建设,贵在“强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员干部没有将纪律建设作为永不懈怠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常抓不懈。
(一)强作风必须深化纠治“四风”顽疾。在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方面,要坚持不懈整治“四风”,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要持续保持反腐高压形态铲除寄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永葆党的肌体健康。为此,我们召开全县“四风”专题培训会,明确纪律要求防未病;建立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人才库,成立纠风专班,常态明察暗访查已病,以实打实、硬碰硬的有力举措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亮剑”。
(二)强作风必须强力整治违规吃喝问题。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十余年来,八项规定深入人心,党风政风不断好转。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管不住自己的嘴,心存侥幸,依然“怀念”甚至沉溺于组局赶场、推杯换盏,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对吃吃喝喝不以为然。上半年,我们开展隐秘场所核查、财务凭证检查、税务票据比对、酒驾醉驾查办,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印证,深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吃喝问题。
(三)强作风必须坚持以上率下担当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作风建设必须以上率下,用钉钉子的精神抓落实。在遵守党的纪律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矩,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起、从领导干部自身严起,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律建设更要在路上。我们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加快XX高质量发展,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4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xx,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通过深入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把党章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都要经得起风浪考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偏了,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严执纪。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始终心中有党、对党忠诚。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加强对党员、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监督检查,敢抓敢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5
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一堂以“坚定信念恪守党纪”为主题的党课,目的是深化大家对党纪条规的理解和认识,引导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将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学纪:以党的纪律为镜,不断提升政治觉悟
学习党的纪律,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的终身必修课。我们要以党的纪律为镜,不断对照检查,提升政治觉悟,筑牢信仰之基。
(一)在学纪中明确政治方向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我们行动的指南。学习党纪,首先要明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要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学纪中锤炼党性修养
党性修养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学习党纪,就是要锤炼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观念,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我们要通过学习党纪,不断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纪律意识,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三)在学纪中强化责任担当
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学习党纪,就是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职责使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工作落实。我们要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实践能力,敢于直面矛盾、解决问题,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知纪:铭记行为红线,筑牢思想防线
知纪是遵规守纪的前提。我们要铭记党的纪律规矩,将其作为自我约束的准绳,筑牢思想防线。
(一)保持敬畏之心,恪守党纪国法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深刻认识到违反党纪国法的严重后果,自觉将党纪国法作为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
(二)强化纪律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纪律意识,严守党的纪律规矩。要时刻警醒自己,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寸。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确保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党的纪律要求。
(三)加强自我约束,提升自律能力
自我约束是党员干部必备的素质。我们要加强自我约束,提升自律能力,做到在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利益面前不伸手、在困难面前不退缩。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三、明纪:明确行为准则,树立良好形象
明纪是增强规矩意识的基础。我们要明确党的纪律规矩,将其作为行为准则,树立良好形象。
(一)明确行为标准,做到言行一致
党的纪律规矩是我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我们要深入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明确行为标准,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时刻以党的纪律规矩为镜,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要求。
(二)强化规矩意识,做到心中有戒
规矩意识是党员干部必备的素质。我们要强化规矩意识,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矩,将其作为行为的底线和红线,不越界、不逾矩。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三)树立良好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党员干部的形象代表着党的形象。我们要树立良好形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纪律规矩。要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要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守纪:坚守纪律底线,做到清正廉洁
守纪是党员干部的基本操守。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做到清正廉洁,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力量。
(一)坚守纪律底线,做到不越红线
纪律底线是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我们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底线,做到不越红线、不触高压线。要时刻警醒自己,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运行。
(二)保持清正廉洁,做到公私分明
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的基本品质。我们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勇于作为
守纪不是消极不作为,而是要在遵守纪律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我们要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勇于作为、敢于担当。要紧紧围绕党和人民的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要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敢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以实际行动诠释守纪与担当的辩证统一。
同志们,学习党纪、知纪、明纪、守纪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让我们以这次党课为契机,深入学习党的纪律规矩,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将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饱满的热情,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应有的力量。
这堂党课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党纪学习教育2024主题党课讲稿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延伸出“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的普遍共识。随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领导不断深入,党纪在更多层面上与国法紧密关联。党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逐步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二者的关系也进一步得以延展,并呈现出类型化特征。以此为视角,可以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概括为并行不悖、结构耦合和衔接协调三种类型。
一、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
党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是指党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内运行而不相违背。构成这一关系的前提是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遵循不同的逻辑运行方式、党纪与国法并行应遵循“不违反”原则。
(一)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包括团体规章、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法律是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其他规范都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内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调整组织事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因而遵循国法是党纪与国法相互独立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方面,表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治体系中呈现出一种价值同向性关系。另一方面,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体系中各自承担不同的法治任务。党内法规与国法相互独立,实际上是同一法治体系之下各自分工不同。党内法规必须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运行。党纪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惩戒性条款,主要作用在于对违背党的理想信念、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道德要求的党员行为进行党内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内一切规矩得到遵循。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法体系中的惩戒规范。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仅对公民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与党纪在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结果方面多有不同,在此维度中党纪与国法的独立关系得以明晰。
(二)党纪与国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
党纪与国法的逻辑理念不同。党纪以政治纪律为首要纪律,以树立党的权威,做到“两个维护”为核心目标,对一切违反政治纪律和破坏党中央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党纪的价值在于保障政党目标实现。党纪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具有先进性,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党纪的运行逻辑在于维护党的权威、强化党的组织、统一党的意志并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自人类历史上制定出第一部法律以来,对于法律应有的价值探索就未曾停止。对于“恶法非法”抑或“恶法亦法”始终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焦点,直到现代社会“良法善治”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已获得普遍认同,保障人的权利与尊严也被作为现代宪法的核心思想。
党纪与国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党纪的逻辑起点在于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应当有崇高的道德品格、个人修养和奉献精神,因此党纪必然对党员作出道德评价,并发挥型塑党的崇高道德之功能。党纪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约束党员的政治行为,以价值和人格感召力为引领,以监督与问责为手段保障实施。由此思想教育与行为规制的双重方式构成了党纪运行的基本逻辑进路。党纪不仅“长牙”“带电”,也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此相对应,法律则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三要素”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为判断标准,对主体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进行法律评价而非道德衡量。
党纪与国法的道德性程度不同。如果按照富勒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分别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要求和最低要求划分标准,党纪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即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国家法律相应属于“义务的道德”。这是由于党纪建立在党组织的政治理念和指导思想基础上,以服务于党的组织活动需要为根本目标。党要保持先进性,就要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以更高的道德规范约束党员。然而这一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纪的强制力来自党长期形成的权威和党员的“身份认同”,违反党纪的后果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更为严重的是党员将失去作为执政党成员的身份。而国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平等保障、程序法定等原则。可见党纪与国法不同的规范定位和运行逻辑成为二者相互独立的基础。
(三)党纪与国法并行遵循“不违反”原则
任何规范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党纪包含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xxx指出:“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意味着党纪也不能突破宪法法律的界限,党纪与国法应以“不违反”为基本原则。目前对党纪与国法存在不得“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主张需进一步商榷。在我国“抵触”和“不一致”作为法律冲突的情形,是指两个规范在内容上的“非同一性”。“抵触”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直接冲突、相互排斥或无法同时遵守的情况。“不一致”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但并非直接的冲突或排斥。从冲突的结果来看,抵触的结果导致绝对无效,表现为一种排斥性的不相容;不一致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表现为一种择一性的不相容。并且《立法法》将“纵向”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抵触”,把“横向”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称为“不一致”。可见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不抵触”,党纪与国法是对同一主体在不同层面的活动作出规范,党纪注重塑造党员道德修养,统一党员的政治意识,而国法对这些领域并未涉及,国法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建立社会普遍的法律秩序。由此表明党纪与国法不存在抵触或不一致的可能性。国法高于党纪,是指党纪不能存在违反国法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明确了依规治党必先在法治范围内展开,实际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不违反”原则。在违反法律的情形中,需要判断被调整对象的行为是否在其调整的规范要求之内。这与党员的双重身份具有密切关系。党员既作为国家公民又作为政党成员,法律身份与政治身份在“不违反”原则下相互独立并存。在法治框架内党员政治主体身份不能减损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也就是党纪对党员的约束不能突破法律约束公民的界限。党纪不违反国法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权。二是党章规定的“不违反宪法法律”条款,在不违反党的政治主张前提下,不能克减党员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可以说,对党纪与国法不应进行效力高低的比较,而是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以党纪不违反国法保证二者的独立性。
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关系
结构耦合源自对生命系统自创生特征的研究,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运作具有封闭性和独立性,同时系统作为整体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产生互动关系。结构耦合现象是对事物间交互作用现象的描述。党纪与国法作为社会规范系统中的不同类型,随着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而呈现出结构耦合关系。
(一)党纪与国法共同遵循党的领导
20xx年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条款成为重要宪法规范,进而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修改后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党纪的影响力已不再局限于党内规范对党员个体的约束,而将拓展至对权力运行秩序的塑造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制度体系,并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xxx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纪规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党纪确保党的意志得以执行,约束全体党员共同遵守党的领导,同时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条款,遵循党的领导成为国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因而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关系体现为共同以遵循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
(二)党纪与国法共同制约公权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由于法治国家建构需要权威,使得党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出一种高度关联。党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是制约监督权力的主体,而如何制约公权力始终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共同的目标。因此以何种方式制约权力就成为党和国家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xxx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面对这一现实,中国共产党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坚持自我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实现了以法治方式约束权力运行秩序,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此过程中党纪发挥着保障依规治党实现的功能。
以法治方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成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产生结构耦合的契机,法律系统能够通过建立稳定规范的制度,实现限制公权力的目标,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需要党规与国法共同发力,协同一致。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纪不可避免将涉及到对国家各权力运行关系的调整,产生影响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果,党纪调整范围也不可能仅局限于党内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颁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规范,以构建权力制约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模式,实现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效果。党纪与国法协同发力,共同将权力运行纳入到法治轨道。
(三)党纪与国法共同约束国家公职人员
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具有对组织内部成员和国家政权机关成员进行管理的权力。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公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前提是先加入政党,具有党员身份才能有机会运用政党的政治资源,参与到国家政治权力之中。在政党的施政纲领确立后,每个争取担任重要官职的候选人都要接受这个政纲,并在当选后以政纲为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则以更博大的胸怀,确立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干部任用原则,没有在非党员参与国家权力的环节设置身份障碍,但要依照党组织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以确保公权力的廉洁性。
西方国家中,政党一旦通过赢得大选成为执政党后,执政党的活动由国家颁布《政党法》加以调整,以国家法律体系调整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德国《政党法》中详细规定了政党内部秩序。各国都以法律对公职人员作出更严格的约束,例如采用财产公开等方式,使其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向公众展示出执政主体的廉洁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只能由其自身约束公权力,党组织与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之间形成了与公权力机关相似的权力支配关系。党可以自行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系列规则,以规范党的成员、组织和工作制度,明确党员权利义务、限制党内权力恣意。可见,从规制对象上看,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性主要体现在腐败治理和权力约束两个方面。
预防腐败是国家法律进行权力制约的重要内容,使得党纪与国法在约束公职人员廉洁用权方面发生结构耦合。例如,中央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范都涵盖了所有公权力主体。可见党纪与国法的结构耦合表现为党纪和国法对公职人员的约束“严于”普通公民,是为了保障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作为党纪与国法发生结构耦合的连接点,通过借助公开、明确、稳定、复杂的制度体系使权力受制于规则,以防止权力被任意行使。
三、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
在党纪与国法并行不悖、结构耦合之外,还存在衔接协调关系。从文本含义来看,衔接协调是指两个事物之间既能够首尾相接,又能搭配适当。党纪与国法建立了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用权的共同目标,进而形成了反腐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构建“纪检—监察”体制以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是为了实现法治体系下党纪与国法协同一致,防止出现以往党纪与国法在权力监督中的“空白”或“重合”的状态,实现违纪、违法与犯罪三种状态之间转化的“有序衔接”。
(一)防治腐败需要党纪与国法协调一致
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的背景下,党纪与国法本身就具有相容性,呈现出协调一致的关系。协调一致并非相互混同,而是党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中约束相应对象。权力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人的腐败而非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以往纪法分立模式下,对不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往往缺少处分依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许多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甚至犯罪都是以违反道德为开端的。因此提高道德品行标准是有效约束公权力、保证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要方式,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正基于此。《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六类违法情形基本涵盖了《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六类纪律”,形成了《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类。与《政务处分法》中“六类行为”的协同一致,从而形成了党纪国法共治的效果,能够弥合以往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空隙。
(二)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表现为“纪在法前”
xxx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表明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的关系。“纪严于法”是指与国法相比,党纪对于党员行为的约束范围广于国法,起点低于国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就践行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原则,从而构建了从党纪处分到政纪处分再到刑事处罚的“渐进式”问责方式。《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表明了党纪与国法不同状态的转化适用具有先后次序,必然涉及到党纪与国法之间的衔接关系。《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与之相对应,《监察法》第xx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规定了监委既有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又具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职能。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党纪与国法在纪检监察权行使中形成衔接关系
由于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之间呈现出递进关系,以往多个主体治理的模式下,易于产生不同责任混同或者遗漏的问题。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由纪检部门首先介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或犯罪的问题。最终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此,20xx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按照目前执纪—监察的顺序,由纪检机关首先介入案件,若发现违反法律的,再移交国家机关处理,由此产生了纪委监委与其他机关线索移送和处置的基本规则程序上衔接的必要。例如在审查调查阶段,前期的调查都是纪检部门进行,随着证据的移交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审理,按照执纪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当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相衔接。合署之后的执纪审查部门既要执纪也要执法,违纪、违法和犯罪调查将同时启动、同步进行。需要三种形态的执行程序之间能够及时转化。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监察法》共同对于线索受理和移送规则、处置程序和方式、立案调查协作、调查手段等程序作出规定,保障了执纪与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未来将当进一步在移送起诉、证据规则等方面实现进一步衔接协调。总之,在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背景下,党纪与国法之间在更多层面、更深层次和更多领域中都产生重大的关联。对于党纪与国法类型化的分析,是运用类型化思维使本属于不同体系的党纪与国法呈现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之上。在此基础上分析党纪与国法间形成的不同关系,表明新时代党纪与国法协同共治的效果,共同承载着以法治方式加强党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