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告民事答辩状(实用8篇)
总结是思考的结果,是对经历和经验的理性反思。抓住事物的本质和关键点,有重点地进行总结,避免泛泛而谈。总结是对个人或团体在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进行概括的一种书面形式。在曾经的日子里,我们经历了许多事情,学到了很多东西,是时候对这一段时间进行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b先生,被上诉人_____先生、_____公司_____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法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由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
1、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用数额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没有提到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被上诉人c先生和答辩人_____运输队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5000元,而一审法院却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12000元在内的医疗费损失共计53115.44元+12000元=65115.44元,已经超出了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50000元。
2、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医疗费只是实际发生的数额,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后续治疗费的,应该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2000元,而一审原告根本就没有提出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
根据2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此条规定了医疗费的认定依据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规则,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均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医院的疫病诊断证明书中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只是“估计”后续治疗费用,不仅没有实际发生,而且也不确定必然会产生,因此后续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一审法院不应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二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答辩人一直没有依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答辩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如实载明答辩人偿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334.55万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353.55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所诉的281.5万元,答辩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答辩人如实依照约定持续偿还本息,根据约定该两笔贷款每月采取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辩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偿还了一部分。
被答辩人提供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因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答辩人:
日期: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三
民族:汉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性别:女出生年月:19xx年10月12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
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
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
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
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5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四
经典的答辩状【例文一】: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单元##室,身份证号:36************,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王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答辩人张某某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结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关心,互相扶助。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答辩人也从未对原告有过任何的殴打,更谈不上禁足。答辩人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答辩人一直对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谐。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经典的答辩状【例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提出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我与被答辩人感情确已破裂,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前,答辩人常被被答辩人殴打,故被答辩人具有家庭暴力。更有甚者,被答辩人在外务工时,另找别的女人,从不为家里提供生活费,对自己老婆孩子不管不问,令答辩人实在寒心。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不务正业,水性杨花,不履行家庭义务等完全是被答辩人自己凭空捏造,还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称答辩人骗其金钱60000元用于挥霍,实为凭空捏造,根本毫无事实。答辩人最近几年都在莆田做售票员,后被被答辩人殴打头痛难忍才辞职。其他关于水性杨花之说更是毫无依据,胡说八道。答辩人婚后对家庭尽忠尽责,维系家庭,抚养孩子,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不履行家庭义务,实在是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名誉权和他人的名誉权。反而是被答辩人喜新厌旧在外另找女人,自己道德品质卑劣,对家庭置之不理。
被答辩人自己本身对两个儿子都不管不问,大儿子辍学后学习谋。
生技能的大量花费都是答辩人四处借钱支付,平常生活所需费用也是由答辩人一人承担,被答辩人作为父亲却未尽一分责任,拜师费一分钱未出,生活费一分钱未付。二儿子近几年都是在答辩人娘家生活,其学习生活支出全部费用也是由答辩人自己承担,被答辩人对自己儿子不管不问,不仅未交一分生活费,连学费都没有为自己儿子交过,更有甚者,连衣服都未曾买过一件。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却还想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实为无稽之谈。鉴于以上事实,大儿子虽未年满18周岁,但自己学满技成,能够独立生活,有自己的生活收入。但二儿子林南还在学习阶段,为了二儿子林南以后的能够有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答辩人请求法院将二儿子林南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因答辩人因被被答辩人殴打,头痛病时常发作,没有正式工作,所以无法自己一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所以在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作为父亲承担责任,一起承担二儿子林南平时的生活费和学费问题至孩子学业完成。
四、被答辩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该房产份额少分;夫妻双方于12月在新建一层楼房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砖混结构,价值约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夫妻婚后财产所得、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等,包括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在199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而该房产是在月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所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答辩人却在诉状中只字不提,明显想隐瞒财产,企图自己私吞该夫妻共同财产,主观恶性之大,由此可见。所以,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根据被答辩人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义务履行中的过错,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30000元人民币债务应共同承担。
该共同债务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向自己姐姐借款人民币0元用于盖房,至今未还,同时也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盖房,至今未还。这两份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0元。因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借贷的,并且是用于房屋建设的,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答辩人和被答辩热共同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5月24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六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七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篇八
答辩人:xxx,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人:xxx。
被答辩人:xx,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书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