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五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篇一
xx税务所:
xx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引入光谷,于2013年7月29日成立,地址:xxxxx;负责人:xx;财务负责人:xx;营业执照号码: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经营范围:„„
xx房产,主要为xx,但公司至今未开展业务,没有营业收入,而公司每年接受应往届人才,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尽微薄之力。目前,公司现有员工x,其中博士x、硕士研究生x、本科生及大专生x。
公司成立x来,一直按时缴纳各种税赋,但近两年在生产经营方面形势很不乐观,竞争压力大,在手项目“少”“小”,盈利能力低。从公司范围内看近年承接项目较少,每月还需偿还银行贷款,收入勉强能维持公司的各项开支,而公司2013年末资产总额x,年末负债总额x,未分配利润x。全年实现营业收入x,利润总额x,售局面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公司确实面临困境,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我公司渡过难关,得到持续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减免我公司x度的房产税及城镇房屋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xx公司
2014年x月x 日
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篇二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2017-11-01 税务大讲堂
房产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08011601 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08011701 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08011702 4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08011705 5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08012701 6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08019902 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08019903 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08021906 9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08021907 10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08021908 11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08021909 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08022001 13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08033301 14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 08052401 15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2 16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3 17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08064002 18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08081501 19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08083902 20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08083904 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08092302 22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08101401 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08101406 24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08102901 2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08103207 26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08121302 2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08121303 28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08121304 29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08122603 30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08123401 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2 3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4 33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08125001 34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08125002 35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03 3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08129906 3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08129907 3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08129913 39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5 40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6 41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08129917 42 其他 其他 08129999
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篇三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经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项目、文件或认定证书;
1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2009〕24号)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8、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等。
19、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0、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1、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3、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浙经贸内贸号)证明材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4、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粮财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5、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6、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团浙联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9、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篇四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6、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8、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1、纳税人新建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12、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13、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的。根据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4、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15、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土地税减免怎么申报篇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为方便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部份归集,供大家参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文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五、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191号)第四条“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住房用地免税问题”、第五条“关于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免税问题”、第六条“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免税问题”;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183号)第四条“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用地征免税问题”;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皖地税〔2006〕55号)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规定: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120号第三条规定:
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规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号文规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64号文规定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文规定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89]32号文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23号文规定: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4号文规定: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字(89)140号补充规定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853号规定: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予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以征税
省地税局[1989]税政三字第三191号补充规定:
对砖瓦窑厂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税,但对其建筑物和厂区道路及堆放坏料、砖瓦用地,应照章征税。
省地税局[1990]税政三字第三183号补充规定:
对陶瓷行业的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厂房、办公、生活设施等建筑物和厂区道路及堆放坏料、产品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70号文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7号文规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90号文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19号文规定: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