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完税证明怎么开(五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完税证明怎么开篇一
20xx年度个人完税证明领取工作现已开始,请务必按照我局时间安排领龋领取要求如下:
1、携带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原件(参考模板)。
2、领取地点:开发区地税局档案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b区一楼,原咖啡厅旁通道内),完税证明《广州个人完税证明》。
3、领取时间:20xx年3月1日-3月26日
其中:
20xx年3月1日-3月12日 非重点税源户领取
20xx年3月15日-3月19日管理二所重点税源户领取(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20xx年3月22日-3月26日管理三所重点税源户领取(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其根据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通用缴款书和通用完税证等;另一种是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因此,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只是开具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不会给开具每个员工(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的贵公司应当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给每个纳税人(员工),通常不索取不会开的,即使索取也不会开具的工作量特大。一般是贵公司全员全额申报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每年3月份后将个人完税证明邮寄送达给纳税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xx〕8号) 若纳税人所在单位还没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而纳税人又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确实需要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纳税的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
由于贵公司属于没有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因此,您需要个人完税证明,应当凭个人身份证到主管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最好要贵公司的办税员(会计)帮助开具。
完税证明怎么开篇二
致xx地税局:
我司升贸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焊锡和焊锡制品、焊锡膏、助焊剂、清洗剂与焊锡用稀释剂。
我司(简称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与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产品生产技术使用合约书》,有效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进行技术转移与指导。包括:
1.对所有相关设备必要之生产技术建议。
2.有关前项主要操作人员及技术教育训练。
3.相关产品之开发。
甲方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专利技术服务费,服务费为每季度销售的的百分之二计算。现需支付20xx年第二季度的技术服务费为usdxx,换算为人民币xx元,于20xx/xx/xx缴增值税附加税(政府性基金收入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元,专项收入xx元,合计xx元。
请审查批复,谢谢!
xx
20xx年xx月 xx日
完税证明怎么开篇三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xx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税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证明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纳款书。
“据统计,到20xx年底为止,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xx年开具5108万份,比20xx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各地税局基本都能开具。”这位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据全国15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完税证明近5000万份,接近去年全国的开具总量,完税证明《个税完税证明》。下一步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从四方面完善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制度。
——地税局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和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到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地税局将坚持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地税局将继续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监督所有扣缴单位实现明细申报,以便尽早实现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
——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面纳税人及时获取自己的纳税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纳税人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纳税情况,那么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这是为什么呢?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可能有两种原因:
——给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必须以扣缴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前提,地税局只有通过扣缴单位掌握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才能开具完税证明,目前部分地区扣缴单位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地税局还无法为这些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证明。
——个别的纳税人单位地址或实际住址发生变更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可能未收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怎么开篇四
完税证明补办及完税证明换发业务办理程序:
1、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即纳税人已无法提供原完税证明)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出具原因说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申请表》,完税证明补办。
2、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完税证明补办手续;微机程序按“遗失补办”业务操作。在新完税证明备注栏加盖“遗失补办”章,副本存档。
3、未上牌,完税证明遗失或遗失副本,如何处理?对于遗失补办,先后有四个文件提到这个问题,从一开始未上牌之前凭证遗失不予受理到可以补办,反反复复。补有补的理由,不补有不补的理由。补的理由是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不补的理由主要从管理的角度不看的,a、按照完税证明补办规定,补办后完税证明副本由征管部门留存,而新车上牌副本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b、如果可以补办,正本和副本均交给车主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缴税的完税证明确实遗失,补办后又因种种原因无法上牌,车主来办理退税,如何处理?第二、缴税的完税证明没有遗失,而车主假称遗失来补办完税证明,事后凭补办的完税证明上了牌,而拿缴税的完税证明来办理退税手续,如何处理?第三、如果同一单位购置了同型号的车,缴了一辆,补了一辆分别上牌如何处理?可能有的会说车型一样,发动机、车架号码不一样埃不错,不过车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号码都核对清楚,忙时更容易出错;其次以前我们查补假证时发现有一种进口退色灵把原号涂改掉,重新打上新的号码,凭肉眼根本看不出来,完税证明《完税证明补办》。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完税证明遗失(含正本和副本)重缴,如果找到按重复缴税全额退税,副本遗失,正本做复印件,我处加盖印章并出具证明,车管所据此上牌。
1、下列情况必须办理完税证明换发手续。
(1)原完税证明发生污损的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
(2)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换证的。
2、办理时车主须填写车辆变动申请表,并提供原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
3、收回原完税证明;微机程序按“完税证明换发”业务操作,在新完税证明备注栏加盖“换证”章。
完税证明怎么开篇五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获得的税务机关开出的一份缴纳税收额度的一个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额为其开具。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纳税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贷款、购房、出国、移民、求职、保险等事项的手续过程中,个税完税证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
北京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3种方式:首先,凡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北京市民,拿着身份证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服务大厅(或税务所),填一个简单的申请单,由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一张你所要求期限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当时立等可取;其次,通过所在单位的财务和办税人员,集体到税务机关开一个单位的批量完税证明,时日不长,由企业财务代办,办完了把完税证明给纳税人;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有一个代收代扣税款凭证,这个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在纳税人每月缴税时,可向代扣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索取,办税人员的凭证是由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给的。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
股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股权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派现:即现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息。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自20xx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未转让的,股民会被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一年在出售的话,则无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