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写给领导的诉求信(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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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领导的诉求信篇一
今天我们代表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武汉市所有国企医院企退医,向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提出合理合法诉求,请求妥善解决企退医的养老金偏低问题。
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是国企改革政策不给力,导致企退医所在省市没有遵循国办发(2002)267号文件成建制移交政策规定,将企退医遗留企业推向社会,造成企退医待遇不公问题。企退医待遇不公问题由来已久迟迟得不到解决。
国办(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唯将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解决了,没有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企退医与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同属于国企办社会职能单位,同在一个政策分离范围就应该同时解决待遇偏低问题。
企退医诉求解决待遇偏低问题不是攀比职教幼教,而是同属于未剥离的国企社会职能单位分类范围,就是同坐一条船上,应该享受同等解决办法。所以比照职教幼教解决办法来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如今企退医的养老金待遇不足地方同类人员退休金待遇的1/2,属于严重的偏低问题。因此请求国资委国企改革局和考核分配局领导重视企退医的诉求,妥善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及执政为民的理念,结束企退医艰难奔波的上访之路,维护社会稳定,让这些老医务工作者过上欢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此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企业改革局
诉求代表:(签字) 共赢教育网
2020年 12月17 日
写给领导的诉求信篇二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
今天我们全体教师终于不再懦弱,不再沉默,我们愤怒,我们悲哀,我们要维权。我们知道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教育。发展教育靠国家政策方针,更要靠每个教师的努力。我们爱国爱党、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默默奉献,无怨无悔。当我们知道党和政府加大了对教育投入,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时,心里无比温暖。我们满怀希望,期待受到尊重和认可。涨工资、发绩效工资一个个喜讯使我们热情高涨~~然而,党和国家给予教师这一切的美好,到了地方主管部门又都成了泡影,变得支离破碎。一次次拖欠、一次次推诿,一次次冠冕堂皇的借口后,美好的希望变成了失望,甚至绝望!然而,善良的我们依然等待,因为我们坚信政府是诚信的!我们的让步换来的是漠视和遗忘。可现实太残酷了,物价飞涨,现有的工资已经不能让我们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供养父母,抚养孩子,医治疾病,让我们入不敷出、捉襟见肘。我们的工资只能满足眼下的温饱。没钱没房的单身大龄男教师校校都有…
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政策这么好,为什么执行力这么差?难道有的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吗?难道有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践踏教师的权利和尊严吗?我们有太多的疑问和不解。今天,党中央的反腐风暴,让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希望,中央在各地的巡视组给百姓带来了曙光!
我们这次要求解决的问题如下:
(1)住房公积金
国家规定的房改提租补贴应发工资总额的13%, 而我们从2013年元月才开始办理公积金,只有基本工资的8%,平均大致为自己交40元,中心校交20元,教育局交20元,一月合计80元(以中一为例),办不了房贷,独惹人笑。今年听说提高到自己交80,中心校交60,教育局交20,共计一月160元,又有何用。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3%交。
(2)生育险
单位承担1%生育险一直未交。
(3)医疗保险
医疗险也只扣交个人部分2%,财政没有帮负责交应有的8%。医保卡里只有自己工资里扣的钱,财政没补一分钱。
(4)养老保险金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都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而我们自1995年起一直在扣养老保险金。请问我们的钱谁扣啦,到哪去啦?要求退还给我们。
(5)失业金所有公务员都没扣,老师还在扣那百分之一,要停止。
(6)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政府对教师的绩效工资是按22000元/年发放,而我们在2013年以前都只领到12000元/年,2013年是15000元/年,自2014年元月起才按18000元/年发放,期中900每月要拖几个月才发,600每月是半年才发一次。我们平时一个月总收入才1900多点,怎么过日子?听闻县各机关单位2014年都是按新标准25600元每年发的(中一为例),连退休教师都加了,唯独我们在职教师没有加,这是何道理,是我们懦弱可欺!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年都能拿十三个月的工资,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也是拿十三个月工资,而我们一线教师只能领到十二个月的工资,什么意思?。另外,衡南是百强县,百强县的各项指标都应该符合百强县的标准,教师的工资更应如此,而我们根本没有享受到百强县给我们带来的实惠。请给予解释。我们强烈要求补齐与其他市县所差的工资差,补发欠我们的13个月工资。我们认为百强县的人民生活应该更好,而不是顶着百强县的头衔挣着贫困县都不如的工资。
2011年至2014年招聘的教师工资待遇不到位,不按时发工资,三个月甚至半年才发一次工资。他们怎么生活,工作啦还向父母伸手?
应该发多少,扣多少,扣什么?要让我们清楚。发钱拖拖拉拉,扣钱比什么都快,总是补按最低标准补,扣按最高比例扣,还不让我们知道扣什么?
最近网上有一篇《救救老师,追回血汗钱》的求助信(附后),说这几年来衡南县克扣教师待遇人均达七万多,令人震惊!不知道为什么没有纪委受理,但我们想,全县老师有权力知道上面所说的是否属实,请领导仔细阅读,告诉我们哪条是真,哪条是假,请不要糊弄我们,哪位领导做的回复,我们会记录,谁说假话谁负责!
请求领导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老师们的合法利益如得不到妥善落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将只有当面向县委、政府提出自己的诉求。
写给领导的诉求信篇三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2013-2014年参加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正规考试、严格审核、竞争上岗的教师。
首先感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各相关单位对我们的关爱,在这个就业艰难的时代,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没有忘记我们这些莘莘学子,为了我们能更好的就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我们没有辜负各位领导的关心和爱护在考试中脱颖而出。
其次,我们在基层工作期间辛勤工作,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教师工作,。
现在,我们面临一个从未想象到的问题——是否真正“同工同酬”?就该问题我们提出诉求,期望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给予我们合理解决。
根据2013-2014年招聘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聘用期间享受与开发区在编在岗教师同工同酬、正常假期和三险一金待遇”我们应与在编人员一致,享有苏木乡镇苏木补贴、工资调整,用工合同的签订、各类保险的缴纳,以及退休之后的相关待遇。
1、我们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正规考试、严格审核、竞争上岗的教师。
2、上岗初期领导也多次在招聘的相关会议上清楚承诺“同工同酬”与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就此我们几年来相信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承诺和公信力,努力工作、积极进取、无怨无悔。
3、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但现在,辛辛苦苦的工作却没有得到“同工同酬”待遇,既没有苏木乡镇补贴,工资上调也与我们无关,这使我们很伤心。我们从来没要求过提高待遇,我们相信政府不会失信于民,一定会
履行当时的承诺。
对此我们有以下两个异议:1、我们的各项保险是否和在编人员一致,包括退休后的相关工资待遇以及发放标准,请指出;2、目前在编人员在进行苏木乡镇补贴、工资调整,我们是同工同酬人员以上这些皆将我们剔除在外,为什么?请明确指出;
各位领导也都有子女,相信您的子女也是精心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我们同样是开发区人民的子女,普通老百姓家的子女,是从正规考试中脱颖而出的子女,也是你们的子女,请求给予我们合理公平的对待!
本诉求送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诉求人:共赢教育网
2021年*月**日
写给领导的诉求信篇四
法律诉求书范文:
诉 求 书
xxx 、 女、28岁、中专文化。
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同年11月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在这近三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1、讲资格,子孙三代贡献于xx公司,真可谓是,献了青春献子孙。三代人的剩余价值沉淀在xx公司。
2、讲贡献,曾经多次破获 重大案件。典型代表作 ,斜井自动摘挂钩、木场龙门吊,龙门吊经过多次搬迁,近三十个春秋的洗礼,依然发挥作用,经久不衰。
3、 xxx同志,比个子身高,是公司最高女性,比素质,是xx公司的所谓“明星职工”劳务派遣工,比能力,开个运动会也就拿到了第一。这些也就一般般了,但是经过纵比横比,依然是优秀的,名列前茅的。遗憾的是,不能与某些人共创、共进、共赢的。依然是个国家劳动法框架外的所谓“派遣工”。除去一点廉价的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保障的。我们注意到,某些人的儿子,姑娘,儿媳同样在xx公司工作,同在一片蓝天下,同一个劳动法。我们想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同工同酬,甚至是多劳少得呢?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等法规条例,特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诉求:
1、维护法律尊严,护法、守法。避免违法、犯法。
2、本人应得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待遇。
3、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社会劳动分配原则。
4、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与解决答复。
当时人xxx ( 代理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