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大全19篇)
计划有助于我们避免任务重叠和冲突,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成功案例,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和策略。计划的好坏在于执行,只有踏实实施,方能前行。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67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年年底,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对燃煤锅炉及窑炉等治理。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冲天炉完成电炉改造,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窑炉完成煤气发生炉、水煤浆燃烧器等技术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运用,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的使用和逸散,对有机废气安装后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治理。石化行业要开展ldar(泄漏与修复技术)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制药行业要重点解决发酵尾气的无组织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安装喷淋吸收装置和生物脱硫装置,使气体的分离效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年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年底,整治方案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对污水、污泥、垃圾的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各地要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和利用技术研究。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达到90%以上。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
5?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年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大庆市等涉油企业较多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1?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禁烧。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2?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到2014年6月底,完成制定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4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4?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各地要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提升燃油品质。从2014年开始,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油品升级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年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年底,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其他城市的`3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要加强pm2?5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到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结合国家年度考核,省政府每年初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列入行动计划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安装位置、仪表完好情况、联网情况的检查,加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二
2016。
〕
31。
号)精神,打赢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灵川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采选、冶炼、化工为主的重点场地,历史遗留农田污染问题和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
2015。
〕
12。
号),立足我县实际,坚持生态立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山美水美田园美的“美丽灵川”而奋斗。
到
2020。
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
2020。
年,查明受污染耕地并实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
年
7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
1
次定期调查。
2018。
年底前,建成灵川县土壤详查样品库。(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完成灵川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
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2018。
2016。
〕
51。
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4.
适时启动规范性文件、标准制定。根据国家、地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适时启动灵川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地区发布的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农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
2017。
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020。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参与)。
2017。
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
2020。
2015。
〕
67。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参与)。
2.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参与)。
2017。
年起,县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
3.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格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制定《灵川县“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
2018。
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县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3.
控制生活污染。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灵川”乡村建设活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处置长效机制。(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1.
50。
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采矿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
采矿。
-
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3.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尾矿库,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广西到。
2020。
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
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
60%。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
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灵川柑橘主产区开展果树优势产区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联社参与)。
2.
2020。
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供销联社参与)。
3.
0.01。
2020。
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
70%。
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联社参与)。
4.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
2019。
2020。
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2.
-
控
-
治”指导思想,开展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示范。(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负责,县住县建局参与)。
3.
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参与)。
1.
2016。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是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是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土壤环境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培训,严格落实监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化工、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产粮地区、粮源基地、产蔬菜地区以及重点监管尾矿库区、工业集中区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各乡镇要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原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评估有环境风险的被污染场地必须进行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参与)。
4.
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参与)。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用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各地统筹涉农相关财政资金,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
建立激励政策。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政策激励环保行业企业参与土壤治理与修复、废弃物综合处置等。研究制定扶持利用厨余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制造有机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奖励办法。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供销联社、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研究资源,积极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科技、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应联合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4.
加大技术推广力度。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可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使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6.
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方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治理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股票,积极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灵川分行等参与)。
1.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治理检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
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中。(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新广体局、县粮食局等参与)。
3.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相关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4.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前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县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三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年,淘汰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年)》,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
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应积极推行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年,全市力争完成500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2.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含20蒸吨)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市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现存的供热小锅炉房实施撤并改造。(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向近郊扩展。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到2015年,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全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发改委)
4.加快脱硫、脱硝改造。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水泥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2015年,火电行业要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建局)
5.有效治理工业烟粉尘污染。
化工、冶金、水泥厂、火电厂等产生烟粉尘的企业必须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对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进行密闭贮存、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4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查和基础数据汇总统计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档案。2015年,全市基本完成在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7.严格控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2015年,现有中等规模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2017年,城市建成区、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餐饮服务行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新建餐饮企业严把审批验收关,加强源头控制,确保油烟治理措施全面落实。严禁城区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8.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县(市)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采取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9.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
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强化工业污染源管控。
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管理能力和水平,扩大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面,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加大对超量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加强环境现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到2017年底,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2.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
严格对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落籍审核,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的,方可给予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3.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保证尾气超标机动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4.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2014年12月底前出台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提前淘汰老旧车辆,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更换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末,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5.实施机动车限行。
实施无环保合格标志禁行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5月出台“无标车”禁行、“黄标车”限行具体办法。2014年末为禁行、限行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
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7.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力度。
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信息共享和网络实时监控,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8.环保检验与安全性能检验同步管理。
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予通过年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9.加快发展清洁能源车辆。
积极推进公交车报废更新和出租车天然气改装,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全市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公用局)
20.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机动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局)
21.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工地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上路。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2.严控物料运输扬尘污染。
加强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甩泥带土、沿途撒落及随意卸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3.强化城市道路保洁。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及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予以严管重罚。对基建占道及破路施工要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对施工破路,要设置围挡,并及时进行修复。在城市道路维护中,以市区“三大主街、八条主路”养护为重点,对主要街路塌陷、坑洼按施工计划进行修补,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4.推进城市绿化硬化。
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5.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在结合自然地形、地貌条件下,充分将环境空气状况和气象条件融入总体布局中,将中心城区按九个相对独立的功能片区设置,每个片区间设有不小于500米宽的生态绿地隔离带,从而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6.实施企业退城入园。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城市规划中对原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和“退城入园”,按工业类别迁入对应工业园区,近期不能入园的企业限制发展,不予办理扩改建审批,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经合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27.调整产业发展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东北地区重要的钢铁产业基地和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基地的城市性质,重点在城市东西两翼布局两大产业园,一是在城市的西翼上风向布局无污染的以医药为主的健康产业园;二是在城市的东翼下风向布局以钢铁为主的围钢产业园。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没有取得环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而在布局和管理上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8.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市安监局、市公用局、市供电公司、银监局)
2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逐步形成“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全市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7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长输管线185公里,管输能力3.2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用局)
32.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按照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的标准划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核实能源供应条件,评价项目选用的能源种类、结构是否与本地供应条件相适应。严格核实项目用能总量及各分项能耗,评价各节能措施是否先进适用、合理可行,综合评价项目能耗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3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争取利用二年时间建成1—2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末,争取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万平方米,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用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34.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落实计量收费责任主体,到2015年,力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35.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7年,我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36.制定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4年6月底前,完成《通化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并实施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末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扬尘污染管控、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建设等五年专项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确定考核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渎职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加大我市大气污染成因、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进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等宣传力度,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改善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快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防范环境风险,增强环境承载能力,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建和改建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10月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石化行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管办、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应清洗洁净驶出工地。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各县(市、区、管委会)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大型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到2015年,九江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采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矿山扬尘整治。依法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5年底,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到2017年底前,各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用配方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推广绿肥,提高有机肥的使用量,鼓励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氮的挥发。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搞好秸秆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城市进出高速公路etc收费系统建设。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9.提升燃油品质。按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3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管办、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九江市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1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1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九江市累计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应达到60%。在气源落实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在用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中心城区的加气站。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商管办。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管委会),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暂停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地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5.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并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零排放示范工程、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试点、示范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并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
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
3.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责任单位: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有关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市人行。
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九江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实到各地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地政府及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方案;建设规划部门推进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管部门负责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和采砂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察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六)完善经济政策。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八)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出行,争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违法排污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六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89号),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突出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和各类开发园区,以扬尘、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油气和餐饮油烟、废弃物焚烧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限制审批表面处理、板材生产、铸造、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在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5.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意见,加强钢铁、化工、电力、水泥、冶金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底前,完成60%以上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下降5%以上;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到20,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下降30%以上。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年降低20%左右,国家级开发区和50%的省级开发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7.建设生态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8.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争取所有的县区实现管道供气。
9.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的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10.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11.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级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市内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1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等规模化应用。到年,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13.强化城市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控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行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于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14.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年底前,各县区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室内无炭烧烤;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
15.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各地要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16.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市中心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15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17.严禁废弃物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产生烟粉尘物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建立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2015年力争达到80%以上。
18.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城市周边绿化,加快闲置土地的临时绿化。2014年底前,完成市区主干道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所有裸露土地的绿化、硬化。到2017年,中心城区的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220公里以上。积极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争取到2017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四)加强工业废气处理。
19.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铸造、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重点行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粉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专项整治,落实防尘抑尘控尘措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应使用清洁能源,对未履行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继续加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矿山开采须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废弃物应专门堆放,加强现场和道路管理,落实防尘抑尘控尘措施,2014年底前整治到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无主矿山,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20.加快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市内所有钢铁、冶金、浮法玻璃、水泥、陶瓷和建材窑炉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1.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4年制定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和年度计划,2015年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中所有治理项目。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2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市、县二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实现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90%以上。制定黄标车限行措施实施办法,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2014年4月底前,完成市中心黄标车限行工作。控制机动车保有量,2014年底前,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23.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2014年,淘汰35%的黄标车,其中,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达到50%以上;2015年,累计淘汰55%的黄标车,其中,20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部淘汰;,累计淘汰75%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24.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流通准入审查关,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25.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汽车。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6.大力推广绿色交通。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27.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8.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总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举措,层层抓好落实。
29.强化企业治污。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30.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各地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和挂牌督办,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落实经济政策。
31.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资、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执法监督经费,将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33.落实价格税收政策。落实脱硝、除尘电价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健全制度机制。
34.建立相关制度。制定出台扬尘、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管理办法。
35.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职能,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应急保障和科技支撑。
36.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6月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各县(含叶集)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试运行,2014年10月正式运行并发布数据,2014年底前全部实现联网。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7.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大气污染源源解析及pm10、pm2.5来源形成机理研究,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烟气治理、有机废气净化等新技术、新设备。
(五)加强宣传教育。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七
〕31。
号),打赢永福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采选、冶炼、化工为主的重点场地历史遗留农田污染问题和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号),立足我县实际,坚持生态立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永福提供持久动力。
到
2020。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
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
;到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
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1.
个月内,我县要编制出全县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
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一次定期调查。2018。
年底前建成永福县土壤详查样品库。(县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3.
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参与)。
4.
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城局、农业局等参与)。
1.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环保局统一将数据上传上级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2.
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农业局牵头,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参与)。
3.
年,完成我县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并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4.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准入标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5.
年起,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住城局、环保局分别负责)。
6.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地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7.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认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
年下降12%。
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工信局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工信局备案。(县环保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参与)。
3.
控制生活污染。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积极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动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永福”乡村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处置长效机制。(县住建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和回收能力,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置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防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强化尾矿库综合管理。全面强化尾矿库的综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对停用废弃尾矿(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矿(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矿(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严禁向废弃坑井、渗坑渗井、溶洞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
3.
采矿-。
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广西到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
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
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我县柑橘主产区开展果树优势产区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合作社参与)。
2.
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供销合作社参与)。
3.
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
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供销合作社参与)。
4.
推进种植、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生态养殖,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微生物+。
年,我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2
控-。
治”指导思想,实施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县住建局参与)。
3
年起,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参与)。
1.
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是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土壤环境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金属冶炼、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以产粮乡镇、粮源基地、产果蔬重点乡以及重点监管尾矿库区、工业集中区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地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原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评估有环境风险的被污染场地必须进行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工信局等参与)。
4.
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法制办、监察局参与)。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用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涉农相关财政资金,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
建立激励政策。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政策激励环保行业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废弃物综合处置等。研究制定扶持利用厨余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制造有机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县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在养殖乡镇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奖励办法。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合作社、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
3.
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4.
加大技术推广力度。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使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5.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6.
)等方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推行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股票,积极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1.
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中。(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2.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1.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2.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或未有效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离任者,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八
一般的空气污染成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原因:
•天然的空气污染:
•火山活动。
•来自沙漠区或缺乏植被地区所刮起的风沙。
•来自动物排出的有毒气体,如牛只在消化完植物后所排放的甲烷。
•山火所释出的烟。
•人为的空气污染通常由于燃烧燃料引致,而这可能由下列各种活动引起:
•很多资源被消耗。
•过度畜牧时所引起的沙尘或在耕种时所产生的化学残余物。
•燃烧稻草,不断砍伐树林。
•一般工业活动。
•使用内燃机的车辆及飞机。
•燃烧化石燃料引起的污染。
•油漆或其他挥发性溶剂。
•气溶胶。
•二手烟。
•烧金纸。
空气污染不限于室外,室内的空气也会受污染,但污染的机制有所不同,例如吸烟造成的整体空气污染很低、但是最常见伤害性最大的室内空气污染来源。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九
(20xx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省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大气污染物。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并将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气环境信息。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实时发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将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环保信用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第二十七条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现有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第二十八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标准完成整治。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价格、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用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名录。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不得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不得通过车辆环保检验,不得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第四十八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实行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第五十三条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
第五十五条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十六条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六十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六十一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十三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缓释肥料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氨排放量。
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六十六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六十九条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七十二条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预警和应急。
第七十三条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五条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或者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除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五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水、电、热、气等供应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供应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措施。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质检、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大中城市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国情的综合干预策略。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各地级市和疫情严重的县(市、区)应当具备确证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疫情严重地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交、教育、公安、质检、外专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质检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疫情严重地区和有较好工作基础地区要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疫情严重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一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第五十三条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
第五十五条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十六条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二
(20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省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大气污染物。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并将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气环境信息。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实时发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将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环保信用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第二十七条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现有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第二十八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标准完成整治。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价格、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用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名录。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不得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不得通过车辆环保检验,不得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第四十八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
第四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实行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三
空气中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较低时,通常不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特殊事故,大量有害气体泄露外排,外界气象条件突变等,便会引起人群的急性中毒。如印度帕博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露,直接危害人体,发生了2500人丧生,十多万人受害。
(二)、慢性中毒。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慢性毒害作用,主要表现为污染物质在低浓度、长时间连续作用于人体后,出现的患病率升高等现象。中国城市居民肺癌发病率很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市,城市居民呼吸系统疾病明显高于郊区。
(三)、致癌作用。
这是长期影响的结果,是由于污染物长时间作用于肌体,损害体内遗传物质,引起突变,如果生殖细胞发生突变,使后代机体出现各种异常,称致畸作用;如果引起生物体细胞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发生突然改变作用,又称致突变作用;如果诱发成肿瘤的作用称致癌作用。这里所指的“癌”包括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环境中致癌物可分为化学性致癌物,物理性致癌物,生物性致癌物等。致癌作用过程相当复杂,一般有引发阶段,促长阶段。能诱发肿瘤的因素,统称致癌因素。由于长期接触环境中致癌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环境瘤。大气污染会导致人的寿命下降。
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族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厂排放,汽车尾气,农垦烧荒,森林失火,炊烟(包括路边烧烤),尘土(包括建筑工地)等。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四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4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建立监测预警预报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完善法规政策。?
(四)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
(五)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八)严格考核奖惩。?
(九)鼓励公众参与。?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五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六十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六十一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十三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缓释肥料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氨排放量。
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六十六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六十九条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七十二条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预警和应急。
第七十三条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五条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或者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除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五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水、电、热、气等供应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供应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措施。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六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13〕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围绕打造活力**,美丽**,幸福**,以扬尘、废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减排,加强环境监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逐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1%以上;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4%以上。到2017年,全市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灰霾天气明显减少,力争全市城区空气质量进入全省地级市前八名。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效率。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热电及自备电厂等重点企业和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水泥粉磨站、煤矸石砖场、新型建材厂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5年底前,整顿规范汽车维修、防盗门窗焊制等金属加工行业露天喷涂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底前,推进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市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城区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施工扬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规范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建筑工地未建设完成车辆清洗设施的一律不得开挖渣土及其他施工作业;建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履约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深化绿色工地创建,将检查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重点季节、重点时期、关键时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建筑工程一律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必须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全部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率先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7、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市县两级城区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并于2014年底前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车装载不超出后档板,工地及弃土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工地、砂石厂及弃土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统一规划弃土场,渣土车进入弃土场后应随倒随推平随碾平。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积极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70%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2017年底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8、控制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建设布局规划;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实现封闭式运行;对未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或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9、整治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2014年底前,市、县(区)对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以及建筑垃圾凡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对城区大型储煤场、物料堆放场、露天仓库等必须实行地面硬化全封闭管理,完成三防(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设施建设,否则予以停止运营、关停。
10、防治拆迁工地扬尘。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施工工地必须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必须实施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工地拆迁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三级黄色预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作业;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11、整治餐饮油烟污染。2014年底前,市、县(区)规划区内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2014年底前,市、县(区)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1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建设和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5月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建立秸秆禁烧直补农户制度及奖惩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
1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结合**实际,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市、县(区)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城考全省位次。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力争创建1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公里以上,到2018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1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底前,市本级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室内无炭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区)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大力推广绿色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倡快速公交,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市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
16、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
2014年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4年底前,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机动车过快增长。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速淘汰黄标车,建立黄标车淘汰补偿机制,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社会黄标车全部淘汰。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市内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6年7月1日起建成区实施限行,形成黄标车全市连片限行格局。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严格控制重型机动车和转入机动车的入户,新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行驶。
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出台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的鼓励政策。落实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7.提升燃油品质及推广新型能源汽车。2014年上半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市县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全部采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汽车。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8.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在我市范围内严禁建设两高项目。
19.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0.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遵照两高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严于国家要求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2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县(区)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坚决依法及时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炼油、小电镀等环境违法企业。
2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审批、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30%以上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改造。
2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市、县(区)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市、县(区)管道供气。
2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7.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全市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9.明确政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30.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1.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要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3.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4.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秸秆禁烧直补等财政资金支持制度,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等环保能力建设一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推动法治建设。35.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制度;2014年上半年,市、县(区)政府要出台相应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各类专项整治方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对开发区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执法监管检查制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3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2014年底前,市环保局每月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市本级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015年底前,公布市、县(区)城区的空气质量等信息。各县(区)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完成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的建设,三县各完成1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规划区内新增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涡北新城、**工业园、亳芜工业园各建一个(涡北新城、**工业园2个站点由**区实施,亳芜工业园由亳芜工业园管委会实施),三县各自完成2个新增站点建设。2016年上半年,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各县实际,因地制宜建设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县(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县(区)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市、县(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五)广泛宣传教育。
40.推动社会参与。认真组织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境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城区初中以上学生每年到环境教育基地参观不少于一次,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环保公益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七
"水十条"、沙尘暴、雾霾、沙漠污染等等这些生态名词都是一类考点,以后同学们可以举一反三、学以致用。今天老师把这类考点全部给同学们梳理出来,方便同学们在基础阶段掌握这些交叉考点。
马原部分的第二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其中阐述的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分化与统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人类在实践中对自然世界进行改造,要严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也要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
毛中特部分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理念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思修部分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中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自觉珍爱自然,保护生态。
马原为生态文明提高哲学方法论指导,毛中特为社会国家描绘生态文明伟大愿景,思修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践行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发展提供指南。考研政治生态文明考点就是这样一个综合考点,也是命题老师亲睐的考点。同学们在基础阶段把这三个部分的生态文明考点的阐述弄明白,理解透彻,后面冲刺做题和练习的时候能够更加占据优势。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八
〕
31。
号)有关要求和《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标准,
2015。
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均浓度控制值为。
100。
微克。
/
立方米,使辖区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较。
2014。
年浓度均值下降。
15%。
左右。
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区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015。
年,全区煤炭占总能耗的比例不高于。
78%。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的行动方案和实施意见。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南关区规划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3.
供热计量改造。
按照市公用局制定的本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
2015。
年供热计量改造、辖区热计量收费和热计量及老旧管网改造等任务指标。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
全面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
2014。
〕
3
号)要求,全面淘汰四环路以内。
10。
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
2.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通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等措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2015。
年,积极实施《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原煤入选率。
2015。
年,全区原煤入选率不得低于。
66%。
的全国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1.
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
2015。
95%。
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2.
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按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区内。
10。
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予以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3.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加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
2014。
〕
177。
号)和《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分类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局。
1.
加快淘汰黄标车。
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四环路以内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完成相关路口、路面禁止驶入标志的设置安装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2.
严查“冒黑烟”机动车。
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路检路查频次,限期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坚决杜绝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区环保分局。
3.
达标油品供应。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分局。
1.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环境管理的规定》,细化对施工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管理,全面实施建筑施工隐患排查,实现建筑工地网格化管理。
2015。
年,全区建成区。
90%。
以上建筑工地达到施工现场主体封闭、工地沙土覆盖、路面全硬化、车辆全冲洗、围挡全封闭、密目网全包围等标准化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2015。
100%。
实现机械化作业;次要街路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
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3.
扩大城区绿化面积。
2015。
年,新植街路。
5
条,新建大块绿地。
2
块,彩化项目。
17。
个,绿化彩化面积。
13。
公顷;“两横三纵”快速路绿地恢复面积。
8
公顷;四环路圃地形式绿化面积约。
6
公顷。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1.
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
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吉政明电〔
〕
16。
号)要求,严格落实区政府负总责、乡政府具体实施的秸秆禁烧责任制,组织开展禁燃秸秆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减缓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市里制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年度工作方案》,建立严格的禁烧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督察检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2.
全面推进餐饮服务业综合治理。
全面取缔餐饮服务业燃煤大灶,限期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全区建成区大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食堂大灶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
95%。
新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同步建设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要加强维护管理,实现长期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3.
露天烧烤综合治理。
清理取缔违规露天占道烧烤和大排档,精细管理街路及主要街路、重点商圈无违规露天占道烧烤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区执法局。
4.
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
全面落实《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展禁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完善禁燃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1.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编制
2015。
年度审批、核准、备案工业项目清单,完善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工作台账。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分局。
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公告
2015。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及省工信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确定。
2015。
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制定淘汰任务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做好“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
[2010]54。
号)要求,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本年度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1.
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监督监测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2.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控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法处罚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工业企业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区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明确年度控制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列入区政府
2015。
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里的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同时,加大区本级财政投入,采取
“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涉及民生的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等重点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社会融资渠道。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督办,定期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形成联防、联控、联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环保宣传教育,积极提升市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大气污染防控,真正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防治行动计划优质6篇篇十九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旗、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环境管理网络。设置专(兼)职环境监理人员,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中型企业及向大气环境排放污物的单位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并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西、西北工业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采暖工程项目;。
(五)在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将军衙署、清真大寺、南寺、乌素图召、大青山公园、昭君坟、人民公园、满都海公园、乌兰夫纪念馆、植物园、白二爷沙坝、哈素海、哈达门森林公园、大窑遗址、乌素图森林公园、白塔周围不准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项目及采暖设施。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各级经计委方可批准立项;。
(三)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须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四)项目试运行前15天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任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及单位必须按照定分别向市、区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要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需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十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经环保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领取“环保准用证”,方可运行或投入使用。
第三章烟尘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条凡在集中供热、联片供暖区域内的供暖设施应无条件拆除,并入热网。
第十二条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联供点,必须依照规定接纳入网用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撤出热网,自建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推广型煤范围:
(一)市区、近郊区所有民用燃煤炉灶;茶浴炉、建筑工地及食堂大灶;。
(二)市区,近郊区除燃气化街道外,所有具有燃煤设备的商业网点(包括临街摊点)。
第十五条在市区、近郊区内禁止销售、使用无压炉;在用的各类无压炉一律改烧清洁燃料。
第十六条市区、近郊区所有锅炉烟尘必须达标排放,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第十七条司炉工必须参加市环保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市区、近郊区生产及采暖用煤,实行定量使用。市经贸委核定生产用煤量;市环境保护局核定采暖用煤量,由核定部门发给“煤炭准用证”。
第十九条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在进城口设卡检查有无“煤炭准用证”或超指标用煤者。
第二十条由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协助,取缔市内所有自发的原煤销售市场。
第二十一条禁止单位为职工拉运福利煤。
第二十二条凡在市区、近郊区内使用烟煤的单位和个人未能领取“煤炭准用证”的,每吨煤收取烟尘污染补偿费50元。
第二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不得建设原煤散烧炉灶;凡现有楼房居民区使用液化气,煤气的,原煤散烧炉灶一律拆除,无供暖设施的楼房。必须将原煤散烧采暖改为型煤采暖。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液化气、煤气及普及型煤的用户不准再贮存原煤。
第四章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范围内严禁从事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气体的生产。
第二十六条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范围内禁止新建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超标排放的项目,应当在内完成治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范围内不准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在此范围以外焚烧上述物质,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范围内不准熔化沥青;在此范围外熔化必须使用密闭专用设备。
第二十九条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街道上禁止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市区其它主要干道在早6时至晚22时,不准运输、装卸上述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常性的露天喷漆、喷砂或其它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在此范围外从事上述作业的,必须在从事此项工作前一个月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保特殊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四)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范围内,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经营、生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未进行定期维护检修,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未经环保监测部门监测,未领取环保“准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具备集中供热或联片供暖条件,而不加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划要求拒绝接纳热用户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撤出热网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二)市区、近郊区所有商业网点(包括临街摊点)采暖未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无压炉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市区、近郊区锅炉烟气林格曼黑度超过一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林格曼黑度超过2级,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锅炉操作工,未取得“操作合格证”上岗者分别处以用人单位及单位领导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细则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四)为单位职工拉运福利煤的单位,处以每吨煤50元罚款;。
(六)已使用液化气、煤气、型煤的用户原煤散烧炉灶未拆除者,每灶处以200元罚款;。
(七)凡使用液化气、煤气及型煤用户,贮存原煤者没收其所有原煤。
第四十六条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范围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焚烧上述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范围内熔化沥青的单位和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在此范围外未使用密闭专用设备溶化沥青的单位和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二)在市区主要干道上早6时至晚22时运输装卸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环保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