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承诺书 村民承诺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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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承诺书 村民承诺书篇一
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问题: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村民自治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待不断的规范和完善。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和谐
由于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和服务的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就使得一些乡镇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在实际中村委会更多地是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所以必须对村民负责;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为落实政策和完成指标,把任务下达到村委会,由其具体执行。村委会在既要维护村民权益对村民负责又要尽可能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中举步维艰,结果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往往因此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
村党支部作为农村地区的一级党组织,在村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成为决定村务权力的一把手,有的村党支部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中干预过多,使村委会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等不良不法现象
是拉选票、贿选等不法现象。贿选是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对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大,处理起来常常比较棘手和无奈。表现在: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对其认定难和处理难。再是对贿选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上级指导机关不重视选举工作和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
四、宗族势力的抬头。宗族势力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力量则成为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必选择。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资源成本低廉,在选举中竞选者便大力利用这种资源,于是宗族势力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宗族势力的存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对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同时影响村务的民主监督,妨碍村干部依法决策。
五、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质差,影响村民自治的规范运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一般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对策:
一、解决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乡镇政府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认识,就是要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
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村委会要履行村治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并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理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确保村支部在重大问题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确保村委会成为村民自治高效运转的工作机构,以实现两委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再次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村委会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利的。
三、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监督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应完善竞争机制,允许代表候选人以见面、演讲甚至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要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切实保障群众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对法律对贿选处理过轻的现实,我国法律还应完善贿选责任制,严肃处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行为。
四、遏制宗族势力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农村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大力发展经济,逐步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减少农民对宗族在生产生活上的依赖。改善和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代宗族组织的成员保护功能大力培植、扶植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而消除宗族势力对村委、村务的干扰。
五、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在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上取得新进展。再次,规范村民自治实践,在提高村民民主素质上取得新进展。具体要做到:依法开展实践;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村民自治, 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真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村民自治承诺书 村民承诺书篇二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
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
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
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自治承诺书 村民承诺书篇三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村民自治承诺书 村民承诺书篇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
摘要: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启动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促进了新世纪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建设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并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民主化、村民自治、管理民主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可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新世纪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同时,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深刻影响着新世纪农村的变革。
一、村民自治的实施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开启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进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对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纵观我国的农村治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近代社会的官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实施以来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官绅治理模式是“由国家政权和社会权威相互作用而成,在制度非制度两个层面同时展开,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该模式下国家政权和制度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实际上只达到县一级,县以下农村基层社会则由社会权威在村民自治模式下进行治理。该模式中的社会权威一般由族长、乡绅和社会名流组成,由他们实际承担传统农村社会的管理职责。”[1]近代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官民二元结构,这个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社会权威日益萎缩,农村中的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民众整体素质下降,治理难度增加;二是政权逐步强化并且缺乏相应的制约,政权对农村社会的侵害愈演愈烈,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成了联系公社和最基层单位——生产队之间的纽带,生产大队是领导机构,对其下属的生产队有着全面的领导权,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权力。以上三种治理模式虽各不相同,但都没能解决赋予农民的足够的自主管理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从经济领域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设计,这种治理模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相当于村级的生产大队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担负着行政职能,但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赋予全体村民,为实现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奠定了基础。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民自治,村治与乡政还存在合流与冲突的现象,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已衰变为“乡政”的统治,我们对目前村民自治的实施成效和其未来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还不能作出过高的估计,但村民自治的实施,已经拉开了农村管理民主化的序幕,直接体现了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的要求。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管理的自主化和民主化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并进而推进整个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地位界定: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并将成为农村社区新型管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试验探索时期(1980年至1986年);快速发展和法制化时期(1987年至1999年);向纵深发展时期(2000年至现在)。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推进,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也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升。村民自治是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民在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当时国家认可并推广村民自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因国家权力缺失而导致的村庄社会的治安和矛盾问题,以弥补国家权力的“真空”,同时还可以遏制乡镇政府的腐败行为并降低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成本。伴随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其地位逐渐提升,村民自治逐步成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随着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向纵深的推进,村民自治已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也是村民自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及作用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实现了由解决实际问题层面的工具理性向作为目标追求层面的价值性的升华。
乡村治理模式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治理模式的选择事关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国家政权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农村建立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村一级政权,国家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到80年代初,随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但是,村民自治对村级事务自主管理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行政管理的惯性的矛盾造成村民自治被严重影响,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级事务的村民自治没有实现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村级治理成效大打折扣。因此,实现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关键。党的十七大为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按照十七大的精神,新型农村治理模式应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及政府职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各种农村社会组织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互动。可见,农村治理模式的创新离不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已从弥补国家在农村的权力真空、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进一步转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农村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农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
(二)发展机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解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围绕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尤其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政府由原来的“压力型”、“管治型”、“汲取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改变了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发展空间。因为,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处在压力型行政体制最底层的乡镇政府,权微责重,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各种达标评比任务指标,最后都要由乡镇一级政府来完成。面临着“一票否决”风险的乡镇政府,在手中拥有的为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各种资源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而在“乡政村治”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村委会协助其工作,为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乡镇政府利用其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优势,或明或暗地给村干部各种形式的回报,并把相应的费用负担转嫁给农民,乡村利益共同体形成,在存在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必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5]新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打破了乡村利益共同体,因为,新农村建设在“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指导下,解除了村级组织的难以承受之重,意味着乡镇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主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完成上级政府交办任务,逐步转变为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重新划分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为村民自治构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平台。
(三)完善重点:实现由单纯重视“选举性民主”向重点推进“经常性民主”的方向转变
村民自治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通常被称为“选举性民主”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前提,而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经常性民主”是村民自治实施的关键。从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来看,在民主选举方面,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自下而上的创新都可以称得上是轰轰烈烈、成绩斐然,但民主选举只是完成了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授权,接下来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运作情况及效果显然是村民自治实施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全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及乡镇政府,对每三年一次的村“两委”——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通常都能做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强化措施,以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而在民主选举任务完成之后,对村级组织的运行情况则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本没有或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2009年1月,河北省68个县的206个村庄的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 “你们村是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回答中,选择定期召开的村43个,占20.8%;选择不定期召开的村117个,占56.7%;选择从来也没有召开的村46个,占22.3%。在对“村委会对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向村民公开”的回答中,选择公开的村91个,占44%;选择不公开的村59个,占28.6%;选择只公开小事不公开大事的村16个,占7.7%;选择公开情况不真实的村40个,占19.4%。在对“村民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是否行使过罢免权”的回答中,选择行使过的村36个,占17.4%;选择没有行使过的村170个,占82.5%。调查结果显示,村民自治中“经常性民主” 的实践与制度设计还相差甚远。如果没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可能异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或“村官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一句空话。村民自治事关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建设成效,今后在继续搞好民主选举的前提下,村民自治完善的重点应转向以《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以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突破口、推进“经常性民主”发展的方向转化。
(四)价值取向:推动村民自治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转化
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建立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相互合作基础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则被称为善治,善治涵盖了如下价值性要素: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等。
民主是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其实质性而不是以形式上的民主来衡量,当前的村民自治难以用民主自治来评价。首先,村民自治中的村民政治参与缺乏独立性。民主参与行为需要独立自主的参与,从村民自治实践看,“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独立性不够,他们受许多力量的左右,除了正式组织的体制性力量如党组织和村委会外,最普遍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宗族力量和精英力量”。[6]这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尤为明显。除此之外,由于有相当多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欠缺,权利意识差,对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而随意投票,使民主选举失去意义。其次,与民主选举相对应、通常被称为“经常性民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为缺乏实质意义。就民主决策而言,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民主决策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代表的产生、议事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只是村民代表自身的诉求表达,村民自治演化为村民代表自治,更不要说在相当一部分村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按规定定时召开,村民自治进一步演化为村官自治。就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村务公开而言,普遍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及缺乏真实性等问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7]因此可以说,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村民的真实参与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只能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民治”而非“善治”。
法治是善治的保证。从总体上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制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村民自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就整体而言,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乡村精英、风俗习惯等是农村治理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治理中仍将发挥一定作用,就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而言,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村民自治的立法初衷来看,只是从“组织”的角度、而非“权利”的角度立法,致使目前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的村民自治法,缺乏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法以及村民自治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农村人口流动加大,农村社会分层加剧以及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治重要法律依据的《村委会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村民自治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体例结构、村委会的职责界定、民主选举环节的规范、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影响到实践中的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有效是善治的重要标志。管理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与无效和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把村级事务的管理权交给村民,实现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但就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来看,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难题。一是普遍存在着村民会议召开难。随着务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加,农民家庭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村和农业对维系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日益变得关系不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便参与而家庭留守人员又不愿参加村民会议。二是民主决策议事难。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村民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意识淡薄,往往是各自站在局部立场争吵不休、无果而终。为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的“一事一议”制度,时常因个别村民的行为而使得对全体村民都有益的公共品投资夭折,这是村民自治缺乏有效性的典型例证。因此可以说,缺乏效益的村民自治,即使民主的实现程度再高,至多也只能称其为“民治”而不能称其为“善治”。
总之,在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的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和有效治理,促进村民自治实现从形式上的“民治”向真正意义上的“善治”的转化,是今后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
能否实现善治,是中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切实提升村民素质和参与政治决策的热情是先阶段急需解决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