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篇一
石鼓区林业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在市林业局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件精神,积极与市局、乡政府协调合作,加强对林业用地的监管,强化我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确保林业资源合理承续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我区处于市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图内,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对林地的征占用程度频繁、强度大,所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远远超过区林业局的审批权限,加之,这几年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国家公益林的划分等大型国家林业工程的实施,我区的林地绝大部分均列入国家保护范围。其审核、审批权相应升格,鉴于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只能从林业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内进行工作。
今年来,我们执法的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盗砍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由于有市局的强力介入,我局已成事实上的从属地位,执法的主体已由市局兼任,此情况的存在,对我局行政执法的影响,无可言喻。
目前的情况,我们只能是以市局为中心,围绕市局林业
1 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协助配合,此模式的运转,产生的效果:
1、使得各项重点工程的征占用林地,依法依规,森林资源得以合理开发利用;
2、使得城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被弱化,之而被市局支配;
3、重要的是使得城区林业沦为市局的附属后勤单位,沦为专职的森林扑火、植树造林队,彻底丧失城区林业的主体地位。
此现实的客观存在,使得城区林业执法无所作为,但按照市局布置的全年执法要求,我们全区未出现重大的林地纠纷及影响较大的森林资源被损事件,完成了林业局下达我区的林业目标任务。
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篇二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福建省森林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依法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我县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自2010年以来,我县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xx起,处罚违法人员xx人次,没收木材xx立方米,罚没款共计xx万元、木材变价款xx万元;其中盗伐xx起、滥伐xx起、违法征占用林地xx起、违法运输木材xx起、非法收购木材xx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x起、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x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x起、其它xx起。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全县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 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林业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
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局派出xx人参加了省总队、市支队举办的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县先后组织发动了“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团伙”、“攻势三号”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篇三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2年,我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高县林业局正确领导和高县森林公安局指导下,强化林业法制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服务林业发展。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使我所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2012年,我所查获盗伐国有林木案5起,收回木材2.5立方米,收损失费1080元;依法协调解决林权纠纷2起;协助来复林区派出所破获森林火灾案件2起;在来复林区派出所的支持下制止了业主在黄水口国有林内非法开采石英砂矿石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我所管护国有林3.531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所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所长为组长,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林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广播、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所多次请高县森林公安局对我所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所根据县林业局组织发动的"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
存在重处罚、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执法就是处罚,成绩就是破案率,缺乏如何降低发案数,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的思想。树立执法是为人民服务,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2、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都是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对林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懂法甚至是执法违法的现象。许多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二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三是平时林业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不够,对执行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有的一知半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另外还有不能做到持证上岗,拿着过期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问题。
3、林业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装备落后由于没有林业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物质装备落后,缺乏必需的物质手段,导致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严重束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如在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时,偷猎者有船只等工具装备我们执法人员因工具装备落后或不齐全而束缚手脚,不能接近现场取证,无可奈何。
4、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县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
5、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整改措施
1、彻底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报告会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要彻底改变"重处罚,轻防范、轻服务"的执法理念,牢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开展一次"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大讨论活动,由比谁的罚款多,到比谁的服务好,让"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成为每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座右铭。加强服务意识,增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人员的物质装备要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必须从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应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政治修养等状况及其变化,适时地进行优化组合,实行岗位职务责任制。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改变目前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的现象,以便于优质高效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
3、规范执法程序及文书制作。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真执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避免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把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都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认识一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查处的案件,公开曝光以案示法,起到震慑作用。
5、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6、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初次违法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处理,情节显着轻微的只教育,不处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违法人员卡当案,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行政相对人,则从重处罚。处罚的原则、处罚的标准都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做到让违法人员心
服口服,从根本上解决处罚的随意性,杜绝办人情案的现象。
7、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外界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篇四
山林发[2007]129号签发人:武建书
山阳县林业局
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县积极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试点形式: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05)10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我县试点形式定位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试点模式。后经上级同意,2007年9月3日县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定位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
二、工作步骤: 2005年8月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结束后,我局专题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局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写领导小组,由主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专门负责。为编写好方案,领导小组分三片在全县30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4个林业公安派出所、1个木材检查站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执法单位和群众意见。10月份,领导小组就各片调研情况、基层意见反馈情况召开研讨会,通过3次专题会议,理出了我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基本思路和大框架,形成了《实施方案》讨论稿。11月份,领导小组将《实施方案》(讨论稿)印发给全县林业各执法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广泛收集修改意见。12月份,领导小组又专题召开2次会议,讨论各执法单位对讨论稿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方案(草案)》于12月28日上报到市林业局。经过半年时间实践,发现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森林公安警力闲臵;二是林业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对此,我局又多次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一致认为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县县情,我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模式必须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先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出试点方案草案在林业系统内部运作,再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时机成熟后给上级报告。从2006年7月至今年7月实施一年时间,实践证明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切实可行的。2007年8月,县林业局给市局和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经市局和县政府同意,9月,我县试点工作由以资源林政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调整进入以森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阶段,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具体做法:一是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有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林业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
织、领导、协调、督查工作。二是成立了山阳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办公室、刑侦股、督察股、稽查队。下设6个中队,木材检查站划归执法大队管理,对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按30个乡镇划片管理。同时,在县林业局内设法制股,对全县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把案件办理质量关。通过同时成立这两个机构,保证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与监督。三是明确规定,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林政股、野保站、县林业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职能划拨到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单位只承担管理、服务、技术检验、检疫职能,实现了两个“相对分开”(即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四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制定《工作责任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了各位执法人员具体职责;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了激励机制;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实施办法》、《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审核流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了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的执法队伍清廉机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制度》、《案件档案
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统计制度》,规范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便民措施》、《接待制度》,树立了良好政府执法形象。五是筹措经费,装备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没有上级试点经费的情况下,县局给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臵小车5辆,计算机4台,摩托车2辆,保障了大队、中队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成效:通过试点,我县初步建立了高效、廉洁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一步明确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各林业单位的工作关系,基本实现了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从而更好的保护了我县森林资源。集中表现在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全县林业行政案件执法的主体,在日常办理的林政案件中,大队办案人员都具有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办案。二是执法规范。在执法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能严格按照《森林法》等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严把立案、取证、告知、听证、裁决、送达、立卷七关,以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同时,实行办案、审查、裁决“三分离”,即办案单位提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局法制股审查案卷提出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裁决,重大案
件裁决实行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裁决。一年多来,大队共办理林政案件568起,每一案件都达到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裁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未出现1起行政复议和上访案件,案件查结率和正确率达到双百。三是实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执法队伍目标管理,队伍的内部管理、外部形象明显得到提高。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杜绝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现象,经2006年民意测评,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林政执法的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受到了社会好评。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试点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46人,在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有的30名工作人员全部编入后,需新增加的16名编制至今还未解决。二是装备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的60万资金,还是缺口。对此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因县级机构、人员编制权限在市级政府手中,请市局给于协助。二是由于试点工作没有专项经费,县局经费紧张,请市局协助县局向上级争取一定的工作经费。
六、今后工作打算:一是继续以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新机制。二是强化基层执法,加强林区执法网络建设,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是进一步规范林业综合执法的各项制度,使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
化。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林业行政执法报告山阳县林业局2007年10月16日印发共印8份
林业执法工作总结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篇五
林业内部资料
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nn※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
(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一)办理运输证的具体名录
1.原材:原条、原木、小径条木、棒材、旧屋料等。
2.锯材:枕木、板材、枋材、地板条、砧板、木线条等。
3.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拼板、木丝板、单板。4竹材:毛竹、各娄杂竹、竹筒、竹尾、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筷、竹牙签等竹制品。
5木、竹制品:家具、包装箱、冰签、木棺及其它以木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木竹制工艺品和从百货商店、家具市场购买的成品家具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6移植的商品活立木:树桩、树桩盆景、胸径5厘米以上的商品活立木。苗圃、花卉基地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除外。
7.其它:商品薪材、木炭、树蔸、木片、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粉等。
8.松香及其产品。
(二)不需办理运输证:
1.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2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下的;
3.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2旧屋料要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人造板及其它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者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部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四)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对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可核发一份木材运输证。
(七)汔车县内运输1天以内,省内运输1至4天,出省运输3至7天;船、排和火车运输不超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