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港口(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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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并由本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未确定港口管理部门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航道、边防检查、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拦沙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调整优化港口功能结构,整合港区码头设施、生产要素,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港口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机构)、军事机关以及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组织编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制定程序办理。
港区、作业区范围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
第九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功能,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区(县)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施工过程中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海事管理等部门就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使用汕头港内湾港口岸线的,应当符合《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
(二)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审查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当自取得使用权起两年内使用港口岸线;逾期未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造成使用港口岸线延迟的,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相应顺延计算。
第十八条港口岸线使用年限届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确需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原批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的规定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办理变更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港区内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四)港口拖轮经营;。
(五)其他依法需要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和出租。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期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对码头、堆场等合法享有独占地位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附加其他条件;。
(三)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和优质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定船舶靠泊泊位。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指定,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等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可依法委托港口经营人代收。
港口的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费。接受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代收费。
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公用航道等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
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定期发布港口公共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客运繁忙、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报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的;。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的;。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或者容易引起灾害事故的危险货物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港口经营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港池及港池与公用航道的连接段进行疏浚,保持足够水深,确保靠泊、离泊安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测量,及时将测量结果报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依法在港口水域、航道、锚地进行爆破、疏浚等作业活动的,应当提前公告,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
第四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清除废弃物、遗留物或者修复港口基础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或者修复;逾期未清除或者修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清除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或者到期不自行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一)港口岸线使用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逾期未使用港口岸线且未获得延期批准的;。
(三)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使用港口岸线的;。
(四)未依法缴纳港口岸线使用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备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用,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应缴纳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交通综合执法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港口篇二
作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那么港口费用主要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偿。
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中规定每张收费单据的'起码收费额为1.00元;“内贸部分”的起码收费额0.10元。
计算港口费所使用的重量,称为计算重量,其计量单位为计费吨。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一立方米为一体积吨。
港务费是港口用以维修,保养港口建筑物和疏浚航道以利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进、出港口和使用便利而向船舶和货物所征收的费用。港务费按船舶港务费用和货物港务费用分立项目,分别向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征收。
港务费中向船舶征收的费用称为船舶港务费。船舶按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数计收,进港和出港分别计算。外贸船舶的港务费费收标准是0.71元/吨,沿海船舶港务费标准为每净吨0.25元。
按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凡遇难和避难船舶、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鱼及港内工作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均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舶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沿海货物除上述物品免征外,还有以下免征原则: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及购进、售出的船舶;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返往其它港口的货物。
港务费中向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的费用称为货物港务费。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港口篇三
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助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编辑。
港口篇四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编码:_____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_____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_____、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_____。
1.工程_____: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_____: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_____,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港口篇五
世界港口物流发展模式由港口管理模式和港口物流运作模式构成,其中,港口管理模式是基础,是港口物流运作模式的根本制约因素。本文拟对世界典型港口物流发展模式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对我国港口物流的发展有所启示。
伴随着港口的发展历程,世界港口的管理模式也在逐步发生变化。目前,世界典型港口的管理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种:即以香港港口为代表的私人企业管理模式,以中国港口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以新加坡的港口为代表的各方共同管理模式。
私人企业管理模式是指港口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以及管理都是由私人企业进行的管理模式。世界上完全由私人管理的港口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香港港。香港港的港口设施几乎全部由私人投资建设和管理,其集装箱码头完全遵循自由港政策。以葵涌码头为例,该码头的19个集装箱泊位分别由和记黄埔、美国海陆、韩国现代和中远(与和记黄埔合营)四家公司经营,港口私营企业的业务经营也极少受到政府干涉,完全实行市场化,自主定价。私人经营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经营管理市场化,效率高,但由于私人企业资本规模与港口投资经营所需资本规模存在巨大差距,因此这种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港口的长期投资和规划发展。
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下的港口属于国家,港口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都是由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来进行。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港口企业缺少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缺少有效的竞争和监督机制等原因,往往存在投资浪费、服务质量不好、效率低下等问题,既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财政负担,又影响了港口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因此,完全由政府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港口为数不多,且主要集中在中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极少,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港口也都在进行体制改革,逐步向各方共同管理模式转变。
在各方共同管理模式下,港口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共同进行。这种模式既是世界上最普遍的港口管理模式,也是实行政府和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港口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这种趋势也被称为港口的商业化或民营化,特点主要是打破单一由国家或政府管理港口的模式,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参与港口的经营运作,目前新加坡等国的港口经营都属于这种模式。新加坡港在1997年进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后,原港务局分为新加坡海运和港口局与新加坡港务集团。海运和港口局主要处理港口和海运方面的管制和技术问题,港务集团则主要承担港口的投资、经营管理职能。民营化改革给新加坡港口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不仅增强了企业职工的服务意识,进而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而且增加了企业的海外投资,进一步巩固了新加坡港在国际航运中的优势地位。
在港口管理模式的大背景下,经过长期摸索与实践,世界上目前形成了四大典型的港口物流运作模式,包括地主型物流中心模式、共同出资型物流中心模式、独立型物流中心模式和供应链型与联合型物流中心模式。
地主型物流中心模式是由鹿特丹港创造并发展的,所以亦称为鹿特丹港物流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港口管理局拥有很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土地使用权,由其统一港口地区的码头设施、临港工业以及其他设施的用地管理。通常是由港口管理局拿出一部分仓库和堆场开辟为公共型港口物流中心,但其只负责管理和提供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本身不直接参与物流中心的经营。当物流中心建成后再由港口管理局有重点地选择业务基础牢固、信誉好的物流经营方加盟,逐步吸纳工商企业加入物流中心,使其将原材料采购、配送等职能交由物流中心负责,参与供应链管理。地主型物流中心的港口物流运作模式代表着当今世界港口物流发展的一大方向,除鹿特丹港之外,目前美国的纽约/新泽西港、巴尔的摩港、德国的汉堡港和法国的马赛港等世界著名港口均采用了这种模式。
地主型物流中心模式主要有(1)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主经营;(2)配套设施完全,运作效率高;(3)物流中心专业化、规模化;(4)与港口腹地工业形成物流链;(5)灵活的港口运行管理模式等特点。
共同出资型物流中心即多方合资经营港口物流中心,该模式由安特卫普港创造与发展,所以亦称为安特卫普港物流运作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港口为依托,联合数家水、陆运输企业,或者以股份制形式组成现代物流中心,成为装卸、仓储、运输、配送、信息处理的统一体,开展一条龙、门到门、架到架的综合性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一方面可以解决港口资金缺乏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内外先进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更快的了解和掌握国际上现代物流中心的经营和管理技术以及运作方式。
共同出资型物流中心模式主要有:(1)港务局与私营企业共同投资;(2)完善各项基础设施,为物流中心发展提供条件;(3)超前建设大规模的物流中心;(4)大力发展临港工业,扩展腹地等特点。
独立型物流中心模式即由港口企业自行组建专业化物流中心,利用港口的设施、人力和上下游业务关系开展物流业务。这种发展模式由香港港创造并发展,所以亦称为香港港物流运作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建立港与港、口岸与口岸之间的沟通管道,通常是以港口为联结点,建立企业、城市、区域乃至全国性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使其从单一的装卸运输及仓储等分段服务,向原材料、产成品到消费全程的物流服务转变,同时通过加强港口货代、船代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建立能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完善的服务网络。此外,目前香港也在大力发展网络型物流中心,即通过物流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并发展成电子物流中心,形成离岸贸易和远程物流。另外,鉴于物流设施与港口发展的关系密切,香港港口及航运局在《如何加强香港作为全球及区域首选的亚洲区运输及物流枢纽地位研究》中提出,在机场或港口后方规划建设“增值物流园”。增值物流园不仅提供一般的仓储服务,而且提供各种物流增值服务、时间必须准确的货物处理服务及电子商贸服务。
具体来说独立型物流中心模式主要有:(1)物流企业行业相关度高,实行“一条龙”经营和“一体化”服务;(2)围绕主业提供多种增值服务;(3)物流自动化水平高;(4)物流信息化水平高等特点。
供应链型物流中心模式是由港口物流企业与航运物流企业共同组成物流中心,利用各自在供应链不同部位的优势,分工合作,共同投资组成紧密型物流集团或由同一大型集团公司同时经营航运与物流两个供应链环节。联合型物流中心模式则是由港口和保税区,或者与所在城市共同组建的物流中心来进行经营。该模式由新加坡港创造与发展,所以亦称为新加坡港物流运作模式。
供应链型物流中心和联合型物流中心模式主要有:(1)执行自由港政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港口设施;(2)物流分工明确,实行集约化经营;(3)物流运作与管理高度现代化;(4)积极培育港口物流链;(5)物流服务形式多样等特点。
世界典型港口物流发展模式对我国港口物流的发展具有以下启示。
港口物流是现代港口发展的重要内容,其本身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物流到配送物流、综合物流和供应链物流几个发展阶段。港口物流的发展是以港口的发展为基础的,是以港口具备的各项基础设施以及运作和管理机制为背景进行的,因此港口的发展会直接影响港口物流的发展。而港口管理模式对港口物流的运作效率有很大的影响,直接关系港口的发展,进而也会极大的影响港口物流的发展。这从新加坡港和日本各港口的发展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与此同时,通过执行自由港政策,建设大型的专业化物流中心以及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吸引跨国企业在港区建设物流或配送中心等,为港口物流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环境,逐渐成为国际物流的一个枢纽。由于多方共同管理模式能使政府对港口的权力控制与私人企业的经营能力高效结合,兼顾社会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克服公有公营和私人企业经营的种种弊端和限制,近年来相当多国家的港口管理模式正积极转向多方共同管理模式,即港口民营化的趋势。
在港口物流的发展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现代港口物流的发展需要政府与企业的互相配合与共同协作。这是与世界港口管理模式逐步向政府、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多方共同管理模式发展的趋势相吻合的,也是与以鹿特丹、新加坡等为代表的世界各大港口的物流运作模式相一致的。纵观国外典型港口现代物流的发展,无一不是以政府的规划投资和各项有利发展政策与措施为基础的,即使像香港这样的世界上极少数完全由私人企业经营管理的国际性大港口,政府也设立了港口发展局,负责港口的规划和发展。因此,政府在港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其总体规划者与调控者的作用。
在港口现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港口整体发展的规划者。港区及腹地的用地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具体区域的发展规划等都需要政府综合考虑和统一实施。二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由于港口各项基础设施及各项生活配套设施等都需要巨额投资,且这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利润低,是单个私人企业无力投资也不愿投资的,因此需要政府的财政的大力支持。三是政府法规的制定者。制定完善的物流和各项市场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市场、行业运行,整顿和维护经营秩序,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等。四是物流人才的培养者和引进者。港口物流专业技术人才的匮乏是制约港口物流发展的最主要因素,物流意识不足是制约港口物流发展的瓶颈,所以对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港口物流发展策略的重中之重,而这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需要政府来主导和实施。五是良好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高效运作,行业管理机构的健全管理,良好的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畅通快捷的海关通关服务等等,都会有力地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
虽然港口、港口物流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规划管理也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去过多地干预市场,否则反而会事与愿违,阻碍港口和港口物流的发展。
从香港、新加坡港等国际化大港口来看,现代港口物流逐步在向全方位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全方位主要体现在各港口物流中心均围绕业主提供多种形式的增值服务,包括提供各种金融、保险服务,提供货物在港口、海运及其他运输过程中的最佳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公正验货以及餐饮休闲娱乐、各项零售服务等。
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流企业内部的一体化,即物流企业将码头装卸、堆场、仓储、运输、包装等各环节的单一经济活动集中为“一条龙”经营,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在这一方面,香港亚洲货柜物流中心最具代表性。另一方面是物流企业与港口、其他产业乃至腹地发展的一体化。港口物流发展是以港口及其腹地的发展为基础和依托的,同时,港口物流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港口及腹地的发展,从而实现其一体化发展。现代港口物流的发展除了需要对传统装卸业务进行改革和深化外,还要求在港区内或毗邻港区建立相应的配送园区、货物深加工区等各项服务区,从而有效地对来自全球的运输链的各个环节加以整合,使之成为无缝对接的一体;同时还要求走港区联动之路,把港口经济与以提供关税和优惠待遇为基础特征的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的功能加以配套,使之在发展中互相依存、紧密配合、互相促进,成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这一点在香港、新加坡港、鹿特丹港和釜山港都有很好的体现。
在现代航运中,班轮公司由于受营运成本、集装箱运量增长速度、运输安全性及追求规模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对集装箱船大型化的追求日趋强劲,投入营运的超大型集装箱船舶数量与日俱增。集装箱运输的普及与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不仅要求更深的港口航道、更大的泊位、更高效的装卸设备,而且对港口物流产生了如下深远的影响:
一是促进了港口仓储功能的分化。一方面,集装箱的采用为货物的装卸、仓储、保存、保管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也为海关的检验和监管提供了便利,从而促进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货物运输集装箱化率的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中散货的比重不断下降,对一般的普通散货仓库的需求相对减少,因而要求港口物流企业改变其现有仓库的结构,促使一般仓库向现代自动化仓库发展。
二是对物流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运作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超大型船舶的规模效应,一般每航次的装卸量都会在3000标准箱以上。船舶运输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要求船舶的装卸效率达到每小时300吊次,而这是现在一般集装箱码头效率的2倍以上。与此同时,配套的堆场设备及运输设备也必须十分充裕,因而要求港口后勤物流系统有更大的仓储面积,更先进的自动化、信息化的操作系统,以提高作业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是促进了码头和船舶运输公司的合作。为了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港口新建或改建集装箱码头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为降低投资风险,许多码头公司都会考虑与班轮公司合作。就全球航运业务发展趋势而言,班轮公司与码头合作、投资港口物流等也正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建立国际物流中心是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要求。建立国际物流中心有利于提高港口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集装箱干线枢纽港的建设和发展,吸引大型班轮公司投资港口产业;有利于完善港口及港口城市的信息服务功能;有利于加强港口与腹地的联系,推动综合运输的发展,进而促进现代物流在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发展,为国际物流经营者的投资创造良好条件;还有利于带动港口及腹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区域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际物流中心是第三代港口的基本特征,也是港口物流功能拓展的方向。当然,港口拓展建立现代物流中心并不意味着港口自身发展成为涵盖现代物流一切领域的物流企业,而是要充分利用可能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优势,发挥筑巢引凤的作用,如建设物流基地、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吸引各类物流企业落户,由物流企业提供货物的增值服务,而港口只是为物流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软环境。当前港口处理的主要货物是集装箱,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班轮公司联盟,生产的特点是为货物流动、物流全程提供全方位高增值的服务。实现网络化的物流运输组织方式,通过edi系统进行信息传递等,港口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港区、临港工业区,而且包括物流中心区在内。
港口篇六
1、梦见港口或小码头,一般代表避难所,情感的归宿,或者新阶段的起点。还可能预示不久会有一次愉快的旅行。
2、女人梦见船驶进码头,预示梦者终于将要找到一个归宿。
3、老人梦见离开码头,预示梦者可能会病重或者离世。
4、梦见废弃的码头,预示已经放弃的计划。
生活。
结束,患难之后,找到了情感的栖息之地;或是烦恼过去,生活将要顺心如意,安定舒适。
6、梦见船离开港口,预示梦者将开始一次旅行,或是一项新计划。
7、梦见乡间安静的渡口,预示梦者的心愿将实现,或会有意外的幸运。商人做这样的梦,则预示要找到新的商业机会,而对手还没有出现。
8、梦见喧闹嘈杂的码头,梦中感到十分烦躁,预示梦者可能希望能改变或是脱离现状。
9、梦见满载而归的大船驶入港口,预示梦者要赢得巨大的财富、地位、名誉。
港口篇七
20××年6月26日下午14:30—17:10。
××港区。
08级特许经营管理3班。
在学习完一学期的物流管理后,通过到港口实地考察,使学生能够更深刻地了解海上运输以及国际物流等相关的内容,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消化物流管理这门课程,并做到在现实中融会贯通地运用。
这次物流实践课的地点是北海四个码头中的××港区,同学们到达目的地后可自行在指定范围内自由参观,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现场负责解答的顾经理。
根据现场提问和自行观察,我了解了以下的一些情况:
北海有四个码头,每个码头的货运和客运都是不固定的,但是港区有分客货区。
我们所考察的××港区的码头全长约453米,建设规模有2万、3万、5万吨级杂货泊位各一个,年吞吐量在500万吨左右,属中型港口。港区的船舶以散货、杂货船为主,港区的货物多为铜、铁、硫磺等矿产,还有化肥。出口的货物主要是化肥和一些矿产,其中化肥多是云南、贵州的公司从该港出口。而进口的主要是硫磺和矿产,进口多为美国,加拿大,中东等国家,其中以巴拿马的船舶为主,在硫磺进口中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优。从港区到美国和加拿大是30天左右,到中东是15天左右。同时,外国船舶必须挂中国国旗在桅杆方可进入国境。
港区的淡季为11—4月,以春节前后为主,而旺季为5—10月。
港区退潮时水位9.5米,安全水位为11.5米,但通常都会到达12米,大约在卸下几件货物后恢复到安全水位。港区接待过吨位最重的是一艘7.5万吨的货轮,吃水13.8米。港区的码头基本不放货,一般在卸完货之后马上运到仓库。
今天看到停泊在码头的有三艘货轮,一艘是2万吨级的,一艘3万吨级的,一艘3.5万吨级的。而载重3.5万吨的货轮正在卸货,货是硫磺,卸货工具是以轨道移动的吊车,卸货方式是用斗抓硫磺。岸边有一个叫集装箱岸边桥的起重设备,集装箱大多以铁轨运输,也用正面吊把集装箱放到指定位置。另外,我们还到办公大楼看了北海港—20xx的建设项目表,从而了解到北海港未来的建设方向和发展规模。
虽然此次物流实践课在大雨中进行,使我不能很好地参观和考察,但是通过现场提问,让我更清楚地了解海上运输和国际物流的流程,也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物流的相关知识,获益匪浅。但是,在考察中也发现港区存在着污染问题,由于货物泄露而导致码头附近海域大规模污染,是海水变色。这个问题应该尽快加以解决以免造成更大的污染和货物的损失。
实践课其实就是一次让学生能够实际考察在理论课所学知识的机会,让学生能在实践中把理论课上所不能了解的知识用实际情况来说明。
虽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是理论还是要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现在学习好理论知识是为了将来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运用而准备。只有拥有扎实理论基础的人才能在实际中学以致用。
港口篇八
一畦春韭绿,十里稻花香,每次想到这句诗,脑海里就会铺展开一片美轮美奂的田园的风光。层层叠叠的梯田,错落有致的排放在几户小桥流水人家屋后的山岭上,花开有声,叶动有影,稻花飘香,韭绿怡人。
在农村,韭菜是覆盖农户最多的一种蔬菜种植。房前屋后,只要有巴掌大块地,就会看到长势旺盛的韭菜。韭菜性情泼辣,一点也不娇贵。只要在有土的地方,洒下种子,几天后,就会看到针尖般细密的绿色幼芽顶破土壤,涩涩的在阳光下微笑,眼瞅着叶脉渐渐的变宽,一点一点的向上生长,一个月的工夫,第一茬韭菜就可以成为餐桌上的佳肴了。韭菜的生命力很大,不管割的时候,留下的根茎是长是短,总会越割越旺,越长越粗。
韭菜很勤快,只要种下一畦韭菜,家里就不会“缺菜”。每家每户的韭菜地都排列成了天梯的样子,一层是刚割完的茬口,一层是生长了二三指的嫩绿,一层是葱葱郁郁的翠绿,还有一层青绿摇曳着等待着主人的采割。一缕一缕的割,一茬一茬的长,春秋夏三季,韭菜是饭桌上的常客。
秋天的时候,韭菜抽薹开花,乳白色的细小花朵,如闪动的星星般绽放,摇曳在碧绿的韭菜顶端,淡淡的'花香,引得双双对对的蝴蝶翩跹而来,花随风动,蝶影婆娑,成了房前屋后最美的画卷。这时候,灵巧的主妇,就会采下韭菜的花朵,加上盐,一起碾碎了,盛放到罐子里,放入用开水绰了的芸豆,扁豆,茄子制作成韭花咸菜。整个冬天,屋里飘着的韭花香,总能让人大饱口福。
小时候,老家院墙外,种的几垄韭菜的香气,弥漫了整个童年。韭菜炒鸡蛋,韭菜素水饺,韭菜炒茄丝,韭菜炒豆腐,还有妈妈精心腌制的韭花咸菜,很多很多不同口味的韭菜菜肴,在童年的饭桌上引诱着我的味蕾,让挑食的我在那个贫困的年代,一顿又一顿吃的又香又饱。一直到现在,我还常常怀念童年饭桌上那缕韭菜的味道。现在超市里买回来的韭菜,加再多的调料,再怎么做,都做不出童年吃过的馥郁的韭香。
韭菜是一种普普通通的蔬菜,貌不惊人,味却压众,切好的韭菜,不用做熟,已经香飘左邻右舍,让闻到香味的人垂涎欲滴。厨房里,韭菜算是众多蔬菜中最“平易近人”的菜了。肉的,素的,海鲜,不管凉拌,热炒,还是制作成馅,只要愿意把韭菜放进去调配着做,韭菜就会和所有的“搭档”配合默契,增加菜肴的美味。
韭菜不仅仅泼辣,还有一股“野性”。“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凛冽的北风送来冬天的寒冷时,它静静的躺在皑皑白雪下,孕育着生命的力量,当春风刚刚解开冰冻时,漫山遍野的花花草草还都在沉睡,其他的蔬菜的种子还躺在温暖的摇篮里,没来得及种下时,它已经缓缓吐绿,准备着又一场生命的盛事。
乍暖还寒的春天,所有的果蔬都害怕倒春寒,正在孕育的花蕾和崭露头角的幼苗,经不起姗姗来迟的春雪的亲抚,往往一场飘逸洒脱的春雪过后,原来已是春意盎然的枝头和田地间,变得异常的萧瑟和萎靡。唯独韭菜却不以为然,只是稚嫩的叶稍会由翠绿稍微的改变成墨黑,狭长得叶子依然会软剑般精神抖擞的舒张着,郁郁葱葱的生长。
遭遇暴风雨后的韭菜,也会趋于强势,匍匐在地。一地狼藉的韭菜,看似凄惨,其实不然,它们正在默默地储备力量,准备着明天的崛起呢。不信,你看,一宿的功夫,韭菜那软弱无骨的狭长绿叶,就会挺立起来,站在阳光下,惬意的微笑。
在中医眼里,韭菜不仅仅营养丰富,味道鲜美,还是一味很好的中药食材。它的性情温和,叶茎能够补肾健胃,强腰膝,活血化瘀,多吃,还能够杀菌,开胃健脾,清热祛寒。是蔬菜中不可多得的食疗佳宝。
袅袅炊烟,飘着一缕韭菜香,喜欢韭菜馥郁的香气,更喜欢韭菜的朴实无华,坚韧不拔。
港口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节约能源、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港口功能和规模,划定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
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编制。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港区功能定位、港区主要功能布局、港区陆域布置规划、港区水域布置规划、港区港界划分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章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被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失效;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被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投入建设港口等设施;二年内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在港口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用途、恢复措施等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沿海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续期期满后不得再行申请续期。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第四章港口建设。
第二十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其他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节能降耗、防止污染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航标、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并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转让公用港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并全部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公共服务义务、保证措施、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和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防波堤、航标、陆岛交通码头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
因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港口经营活动。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经营人。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和出租。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港口经营人需要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歇业一年以上或者停业的,应当按规定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其他货物上下船舶的登记、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服务,实行严格交接制度。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滞留旅客,做好旅客疏散、船期变更或者退换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时,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
(三)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附加其他条件;。
(四)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三十五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定期发布港口公用信息,并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七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港口经营人代收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
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纳义务人和代收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或者征收有关费用。
第六章港口安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按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海洋、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及时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安全信息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及时接收有关安全信息。在气象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七级以上时,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在码头、仓库、货场、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检查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准确、清晰和完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港口经营人发现其作业区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制定安全措施。
从事港口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人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船舶进出港口和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第四十七条港区内遇有海难、火灾、严重海域污染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海事管理机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保障人身、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调度。
第四十八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定期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港口经营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并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停靠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的港口设施应当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不得停靠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第四十九条外国籍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其他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按照船舶引航的规定,为申请引航的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车辆进港处、售票大厅、码头停车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船舶禁运、限运的车辆和物品,并按照规定对装载的车辆、货物和乘客实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港口经营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一)有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的;。
(二)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
(三)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
(四)装载、携带、夹带国家禁止上船的危险物品的;。
(五)车辆体积和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或者不符合船舶设计要求;。
(六)车辆油箱渗漏或者油箱口密封不严;。
(七)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
(八)不如实申报车载货物重量的;。
(九)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或者捕捞作业;。
(二)倾倒泥土、砂石及其他废弃物;。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安全生产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四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的统计调查工作。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填报、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五十五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诚信档案,对港口经营人经营守信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十六条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二)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三)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客、车辆携带或者夹带国家禁止乘船的危险物品乘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六个月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二的罚款;逾期一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二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及时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在石油、化工、电力、邮电、粮油、造船、煤炭等专用码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以及在渔业港口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4月1日起施行。205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港口篇十
港口这种定位转变不仅使港口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也使港口在服务范围的延伸、服务功能的扩展过程。下文是上海港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称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
第五条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第七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注销手续,交回港口岸线使用证。
第八条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条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十二条编制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港口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返还的港口建设费等港口规费,应当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港口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作业规则以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对堆存的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场所实施,并在处理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处理货物名称、数量和处理原因、时间、地点、措施以及。
应急预案。
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统一组织指定船舶的靠泊泊位、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二十二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货物接收手续。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接收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但在转栈储存时应当考虑货主的相关利益。
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为客运船舶提供码头服务的,应当维护客运候船秩序。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携带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四条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的工作。
遇有旅客滞留而阻塞港口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港口经营人和相关的船舶应当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从事船舶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等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接收、处理废弃物、压舱水的作业方案;。
(二)在作业过程中确保港口环境、经营秩序和安全不受影响;。
(三)用于接收废弃物、压舱水的船舶和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四)工作人员具有处理相关废弃物、压舱水的必要知识;。
(五)进行废弃物、压舱水处理的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外国籍船舶和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港口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港口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港口引航机构应当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港口的统计工作,并可以根据港口发展需要,适时开展港口统计调查。港口统计调查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及其运用情况、吞吐量、质量和安全、船舶进出港以及其他统计调查事项。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市口岸管理部门推进口岸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共信息,推动港口信息整合与共享,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服务。
从事为客运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公共水上交通信息在港口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的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前款所列的各项预案包括应急事故等级、应急指挥系统、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启动程序、信息发布程序、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内容。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先期进行应急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同时按照预案启动报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应当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不得超越经认定的作业资质范围。
第三十三条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危险货物的中文名称、国家或者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每次危险货物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将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作业的有关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定货种、定码头泊位的,可以定期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报告人。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接到港口经营人的上述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五条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养殖、种植、捕捞活动;。
(二)倾倒泥土、砂石;。
(三)违反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港口内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停泊码头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包括虽已卸货但未作清舱处理的,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停泊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
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发现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港口或者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
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从应缴纳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应缴费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港口是海运和陆运的交接点2.港口是工业活动基地3.港口成为综合物流的中心4.港口是城市发展的增长点5.港口具有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效应。
21世纪前5年,中国港口业以锐不可挡之势,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一路飙升,连续3年雄居世界港口业榜首。“十五”期间共有10个港口跻身世界亿吨大港行列,其中上海港吞吐量20xx年首次超过新加坡港,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大港口。
至20xx年底,全国港口拥有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030个,中国港口完成吞吐量49.1亿吨,同比增长17.7%;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580万标准箱,增长23%。中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20xx年,沿海港口建设完成1313亿元,新扩建泊位129个,万吨级深水泊位76个,新增吞吐能力1.9亿吨,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沿海港口群初具规模,码头泊位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0xx年中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56亿吨,同比增长15.4%;完成集装箱吞吐量9300万标箱,同比增长26%;连续4年保持世界第一。20xx年,沿海港口新扩建泊位252个,其中万吨级深水泊位144个,新增吞吐能力4.95亿吨,内河港口新增吞吐能力6720万吨。
20xx年以来的港口生产延续了近几年来的良好发展势头。20xx年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0021万吨,同比增长21%。其中沿海港口完成59859万吨,同比增长18.4%;内河港口完成20xx1万吨,同比增长29.3%。20xx年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37911万吨,其中沿海港口完成28522万吨,内河港口完成9389万吨。
在行业增长性方面,港口行业处于1990年以来的最佳扩张时期,行业相关投资风险较小。今后集装箱专用码头建设将是港口建设的重点,20xx年1月1日《港口法》的实施,鼓励了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港口的依法投资、经营,拓宽了中国港口投资建设的渠道,为中国港口建设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港口篇十一
通过在××港的实地实习认识,使我们对港口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设计与布置,有了一次全面的感性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习和实践相结合。
实习性质:专业必修实践课。认知实习是我们市场营销专业学习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实习目的:根据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认识实习不仅有助于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认识实习旨在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市场营销,增强学生对市场营销的感性认识,进一步加深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认识。通过实习活动,锻炼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主动的`工作作风和学习态度。认识实习目的是使市场营销学生在进行专业学习中,对本专业的特点和学科性质形成初步印象。通过认识实习,使学生对市场营销专业在市场总的重要地位形成基本感性认识。
实习任务:认识实习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港口运输的实地参观考查,了解港口货物的物流程序,以及货物运输方式与过程;在掌握国际货物运输最主要的方式-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全面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务操作流程。
××集团××港务有限公司的机关本部以及外贸码头分公司、龙开河分公司、货运代理分公司和集装箱分公司等公司。
××港位于长江黄金水道与京九铁路交汇处,江西省唯一通江达海的对外贸易口岸。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一类对外贸易口岸,上通重庆,下达上海并延伸直达世界各地,全年可通航5000吨级船舶,已开辟日本、韩国、东南亚及欧美等国家和港澳地区直达或中转航线,1991年获准对外籍船舶开放,××年被列为我国内河25个主枢纽港,××年确定为交通部重点联系港航企业和被列入国家"××x"规划扩大开放水运口岸。20xx年辟为对台直航口岸。
20xx年2月1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参与××港的改制,与××国资委共同发起成立了××集团××港务有限公司(简称:××港)。公司注册资金6亿元人民币,××集团占股比91.67%,××市国资委占股比8.33%。公司下辖10家分公司,2家控股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装卸、储存、中转和水陆运输;集装箱拆装箱、清洗、修理;仓储、保管、加工、配送及物流信息管理;船舶靠泊、船舶拖带、船舶分解队、船舶燃物料供应;船务代理、货运代理;港口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和销售;港口设施租赁;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
目前公司拥有生产性码头泊位18座(含2座租赁泊位),工作泊位3座,其中5000吨级泊位9座,堆场总面积32万平方米,岸线总长2190米,铁路专用线8条近3000米,各类装卸机械设备20xx年通过能力1000万吨。
实习期间,我共去了总部的生产业务部和下属分公司的经营管理部。生产业务部和经营管理部主要负责营销、揽货、货物调度、出口操作、储运、进出口等活动,在每个部门,通过阅读内部资料,以及诸位师傅们的讲解,我对业务流程有了充分的了解。
港口篇十二
昨天上午9点多,我们公司的老总和分公司的两个经理带上我,一起去参观了广东中外运黄埔/东江舱码有限公司。主要工作有,听取了码头负责人关于港口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参观了中控室和一些机械设备,大家交流了在管理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这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码头,它的吞吐量在去年达到了上百万标准箱,每天操作的标准箱可以达到上千个。从这次参观中,我深刻认识到,港区管理和作业操作,最核心的问题是提高港区堆场的周转率,减少翻箱和渡柜的次数,要求三快,即“快装快卸快走”。
在参观的过程中,特别是参观他们的信息系统时,我有一个很深的感受,作为资源性产业的港口行业,港区的人工管理操作并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来自对作业的计划。以前,我一直都认为,港口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其它系统一样,“以单证为主线,以费用为核心”。其中,单证是业务的体现,费用是效益的体现。一个公司的信息系统既要体现它的业务,又要体现它的效益,我认为这样的信息系统才是能够在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上有所作为的信息系统。但是,自从参观后,我认为自己犯了大错。作为资源型产业,业务单证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不存在非常强大的竞争对手或者潜在的强大竞争对手,所以业务单证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港口的管理整体效率和效益才是最重要的。那怎样体现港口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呢,我认为两个方面,一是港区堆场内货柜存堆放周转率;另一方面是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就不用我多说了。我主要谈一下港区堆场内货柜存堆放周转率。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怎样计算堆场货柜周转率。
虽然这是一次短暂的参观历程,但是,我从中却受益匪浅。希望有机会可以继续学习优良港口的先进管理水平和生产经验。
一、三市港口发展的做法与经验
此次考察,印象最深的是,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三市都把港口发展放在突出重要的战略核心位置,思路宽、定位高、气魄大、工作实、后劲足,呈现出建设大港口、集聚大产业、实现大发展的宏大格局,态势迅猛,气势逼人。总结三市的经验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思路明确规划定位,大手笔推进港口开发建设。
三市以“得港口者得天下”的气魄和“先发展起来就是硬道理”的理念,大思路抓规划,大力度抓投入,大手笔抓项目。一是明确港口在城市总体发展中的地位。三市从城市整体、长远发展战略高度,定位港口发展,把港口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资源和动力,把港口功能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功能,强调以港兴市、港城联动,并据此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层层明确,互动衔接,确立港口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使港口发展站在城市发展的制高点上,大思路定位,大手笔建设,大力度推进。二是确立具体的港口功能定位。三市都提出要跳出地域限制,登高望远,定位港口发展的功能目标,迎接扑面而来的机遇和挑战。如天津港,借助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东风,调整港口发展思路,定位为面向东北亚、辐射中西亚的集装箱枢纽港,中国北方最大的散货主体港,环渤海地位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港口,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国际深水大港。在大连,我们看到大连港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契机,顺应东北亚区域经济整合发展的大势,将港口功能目标定位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六大中心”、“三大基地”和“四大系统”。青岛港,发挥连接渤海与黄海、东海,沟通环渤海区域与长三角地区的有利条件,明确定位为我国沿海区域性中心港口和集装箱干线港,能源、原材料运输重要枢纽,建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大港,形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三是大手笔、高强度推动港口开发建设。三市港口面对发展机遇和竞争挑战,在超前谋划的基础上,高强度投入,超常规发展,打造港口发展强大的物质平台和基础支撑。这方面,天津港堪称大手笔,投资540亿元建设12个港口项目和22个配套工程,港区总面积由30多平方公里扩大到100平方公里,正在全面建设的东疆港区,填海造陆面积达33平方公里,同步开挖形成世界最大的人工深水港,布局一流的集装箱泊位和保税物流园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港区。青岛港则集中力量,建设总通过能力达1.18亿吨的前湾新港区,其中集装箱泊位数达到28个,并在港区周边陆域建设与港口功能紧密配套、面积达5.7平方公里的临港加工区和物流园区,形成以深水集装箱泊位带动大项目、大工业园、大物流园的发展格局。大连港正在投巨资建设七大核心功能区,其中的大窑湾港区将建设50个深水泊位,总吞吐能力超亿吨,并沿港区建设18平方公里的.物流保税园区,大幅提升集装箱泊位能力和竞争力。
(二)大力培育核心企业和核心功能,掌握发展竞争主动权。
三市都非常注重培育实力强大的核心龙头企业和关系港口兴衰的核心功能。在核心企业培育方面。天津、青岛、大连的共同做法是:通过创新机制,加大政策支持,组建港口集团,做大做强港口集团这一核心企业,打造政府控制的港口开发运营核心实体。借助港口集团这一平台,充分体现和落实政府对港口发展的战略意图,使港口更富活力,奠定港口区域竞争地位和优势,把握发展的控制力和主动权。在考察中我们看到,三个港口的开发建设都是在政府支持下,由港口集团具体实施运作的。如天津港集团,作为港口发展的主体,xx年政企分开组建以来,在市里强力支持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开放合作,滚动发展,成为拥有数百亿资产,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港口企业集团。青岛港集团,在政府扶持和自身努力下,资产由5亿元快速裂变增值到156亿元,拥有一流的集装箱、原油、铁矿、煤炭、散粮等码头,大陆港口规模最大的edt信息中心,全国港口唯一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成为雄踞山东半岛、辐射南北两翼的港口企业集团。大连港集团,同样是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快速发展,。现有资产200多亿元,拥有84个现代化专业泊位,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52个,并拥有一大批港航基础设施及集疏运物流设施,牢牢掌控着大连港的开发运作,成为东北亚实力雄厚的港口企业。在港口核心功能培育方面。三港不约而同地都把集装箱码头建设作为港口开发的重中之重,从港口规划、合作伙伴、要素投入、腹地及市场开拓、陆域配套发展等方面谋划布局,竞相发展国际影响大、产业辐射广、综合效益好的集装箱泊位,营造港口核心竞争力。这方面,无论是大连大窑湾港区正在建设的绵延数公里的集装箱深水泊位工程,还是青岛港前湾港区三国四方参与的集装箱码头建设宏大场面,还有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大开大合的集装箱泊位开发建设场景,都在告诉我们:三个港口投入巨资、结盟业界巨头,加快扩充集装箱泊位能力,正在抢占新一轮港口发展竞争的先机和主动权。
为学习我国沿海城市港口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市“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5月21日至27日,市长梁黎明、副市长虞洁夫率领市咨询委、发改委、港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口岸办、港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一行13人,赴天津、青岛、大连三市学习考察港口及临港经济发展经验。行前,梁黎明市长、虞洁夫副市长提出了考察学习的明确要求,参与考察学习的部门和单位对学习交流内容作了充分的准备,以确保这次学习考察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对我们这次学习考察,三市都非常重视,给予了热情接待和周密安排,天津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黄信国,青岛市常务副市长王书坚、副市长胡绍军,大连市副市长孙广田、副市长邢忠良等三市领导会见了考察组或出席座谈会及陪同考察。学习考察期间,梁黎明市长向三市介绍了舟山经济社会及港口发展的情况,促进了舟山与三市的交流与合作。
这次学习考察,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所到之处,亲眼目睹当地经济社会特别是港口经济的迅猛发展,切身感受三市干部群众锐意进取的精神面貌,留下了深刻印象,带来了思想上的震撼。这是一次学习经验之旅,是发现自身不足之旅,也是一次振奋精神之旅。同时,通过互相交流,宣传了舟山,宣传了舟山港口发展,增进了舟山与三市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为进一步开展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港口篇十三
港口历来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运输将全世界连成一片,而港口是运输中的重要环节。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自己的海岸线和功能较为完善的港口。港口的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物流服务功能。港口首先应该为船舶、汽车、火车、飞机、货物、集装箱提供中转、装卸和仓储等综合物流服务,尤其是提高多式联运和流通加工的物流服务。
2.信息服务功能。现代港口不但应该为用户提供市场决策的信息及其咨询,而且还要建成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的增值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订单管理、供应链控制等物流服务。
港口篇十四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两个转变。同时,港口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与形势、邻近港口的迅速崛起,货物运输竞争相当激烈。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港口物流业的发展环境及其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港口发展建设的最大弱点是:缺乏统一规划,地方自治特点极为突出。尽管交通部已正式发布港口下放的文件,但上述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根除。目前,我国的港口配置在不少区域出现失衡状态,与国外先进港口相比,在通讯导航、灯浮标设置和综合管制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滞后现象;深水港口、后方堆场、公路及铁路集疏运系统建设由于资金缺乏或其他原因也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大力发展现代港口物流业,是加快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增强在区域港口群中的竞争力、建设港航强省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1.1降低物流成本要求发展现代港口物流。
伴随着包括港口物流在内的现代物流业发展,先进国家物流费用正逐渐降低。例如,美国物流成本相当于gdp的比重,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11.5%左右,下降到20xx年的11%左右,20xx年的l0%左右。我国物流成本相当于gdp的比重,虽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20%左右,下降到20xx年的18.6%,浙江下降到17.5%,但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物流成本仍显着偏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积极发展现代港口物流,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货物全程物流费用,对增强现代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2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港口物流业的形成。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运输市场一体化的形成,尤其是现代物流的发展,港口不再是仅具有传统的装卸、仓储功能,被游离于生产、贸易和运输之外的企业,而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催化剂,港口能对周围地区和腹地产生巨大的辐射功能,推动地区乃至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现代物流,因为这是目前的先进技术、先进的组织方式。在一些港口,一种大型泊位不足,但在另一些港口在这些大型泊位能力富裕,但处理船,大材小用。也可能有相同的端口,与缺乏大型和小型货物码头泊位利用率高,煤炭,矿石和原油等专业化泊位表现得特别明显,加入世贸组织后,适箱货物的比例将迅速上升,港口头倾向明显,散堆货物码头因为其功能是空闲的,而在同一时间,港口公用码头将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集装箱专用泊位不足,超负荷运行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为此,我国港口必须制定严密长远的发展规划,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现代物流的发展扫清硬件障碍。一是要把重点放在构建深水码头或深水泊位上,以满足船舶大型化、深水化需要;二是要加强临港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完善与港口相配套的铁路及公路集疏运系统、仓储配送中心和大型信息平台,并使之逐步成为一个集购、运、储、销、通联为一体的新型和健全的物流服务系统。
港口物流的发展目标是:以服务于国内外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充分发挥深水港和保税区的优势,以国际和国内货物运输为载体,以现代电子商务为支撑,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并举,大力发展物流经营主体,引进国际著名的物流经营企业及其资金技术、管理和经营网络,加快港口和以港口为中心的集疏运网络、仓储、信息网络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港区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培育物流市场,健全物流法规,努力把港口一个集购、运、储、销、通联为一体的新型和健全的物流服务系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两个转变。当前港口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与形势、邻近港口的迅速崛起,货物运输竞争也非常激烈。根据现代运输业的发展趋势,港口将成为装卸、储存、运输、中转、装拆集装箱、信息处理、仓储的综合物流中心。同时,港口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广泛而固定的货源和信息源,港口通过发挥经济的聚集效应和产业关联效应,最有可能发展成为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功能的全方位增值服务中心。目前港口建设有存在过热现象,甚至出现“三无”的状况,一些地方盲目上项目而造成“有港无流”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港口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码头布点过密,腹地交叉、重叠,功能雷同,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二是港口岸线使用不合理,深水浅用,优线劣用,岸线资源浪费大;三是港口结构不尽合理,适应大型船舶靠泊的集装箱码头和大宗散货码头仍显不足,现有能力已趋饱和,而一般散杂码头则明显过剩;四是有的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盲目竞争。五是有的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
3.1区域性港口竞争势态更趋激烈。
中国港口总吞吐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港口的货物吞吐量都会增长,区域性港口竞争态势依然存在,甚至会更加激烈。
虽然能促进港口竞争,加快港口运输市场的发育,但也使航线和货源向优势港口集中,航运中心和主枢纽港将获得更多好处。目前,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过程当中,第二产业即加工制造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必将导致以制成品为主的集装箱运输需求的迅速稳定增长。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可直接对运输市场的货源结构和数量及运输方式产生影响。因而加快港口运输市场的发育,但也使航线和货源向优势港口集中,航运中心和主枢纽港将获得更多好处。加入wto以后,这样的格局使港口在物流业务上中处于劣势。
港口结构性矛盾本质上是港口与供应(能力)和需求之间的矛盾。结构性矛盾的涵义是在港口市场上虽然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基本是平衡的或略有富裕,但在结构上却不完全适应。例如,一些物种供大于求,另一些物种却供不应求。在某些货种中一些港口供不应求,而另一些港口则供大于求。在某些港口中,某些货种的大型泊位不足,而在另一些港口中这些大型泊位的能力有富裕,只好装卸小船,大材小用。也可能有同一港口、同一货种缺少大型泊位而小型泊位利用率又过高的情况,这在煤炭、矿石和原油等专业化泊位表现得特别明显,加入wto以后,适箱货物比重将急剧提高,港口集箱化的趋势明显,许多散垛货码头因其功能原因将导致闲置,而同时港口公共码头又会出现严重不足的局面,集装专用泊位短缺,超负荷动作的情况进一步加剧。
在大力培育壮大本地物流企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以至世界性经营网络和强大供应链管理能力的物流龙头企业,近期要重点推动物流项目。同时加强与物流龙头企业的联系,争取这些企业投资新型港口物流业。要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优化港口物流业发展环境,尽快给予当地标准建立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企业整体协会,规范物流市场秩序物流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电子商务、社会化配送和第三方物流发展,加快融入发达地区物流网络。
4.2政府加强引导,企业自主运作。
发挥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作用,加强政府间的组织协调;。
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统一技术标准,促进港口物流的市场化和资源利用的社会化。建立利益诱导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满足物质需求实际出发,注重投资的经济效益分析。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促使港口物流必须向国际化、规模化、系统化发展,港口物流产业内部的整合,与路域、航空物流的全方位的合作都是势在必行,通过联合规划与作业,形成高度整合的供应链通道关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为满意的服务。因此,应尽快提高配套设施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以信息系统为纽带将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进行合理组织,形成以港口为依托的综合集疏运系统,解决港口后方路网衔接问题,为港口现代物流延伸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加强港口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形成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物质支撑。目前,全球物流时代即将来到,新型现代运输技术的发展与壮大也是日新月异,其中特别是船舶大型化对港口自然条件和设备要求逐步提高,我们需要加强和壮大集装箱码头、装卸能力、码头堆场航道水深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海峡两岸港口、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畅通的综合运输网络、完善的仓储配送设施、先进的信息网络平台等,大力发展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拓展港口的综合功能,并从港口实际出发,把完善服务和信息功能放在优先地位,加快发展以工业园区为依托的临江产业群。我国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两个转变。同时,港口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与形势、邻近港口的迅速崛起,货物运输竞争相当激烈。现代物流对港口企业的主要需求是必须拥有与航运、经贸、口岸信息网络相连接,可以供物流信息畅通无阻和供物流企业操作的信息平台。我们要不断改进和更新集装箱码头操作管理系统、散货码头业务管理系统、集装箱场站业务管理系统、公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海运货代业务管理系统等港口物流信息系统。
高素质的物流管理专业人才是推动港口物流向现代化物流发展的关键所在,肯定迫切的需要熟悉物流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掌握物流信息技术,精通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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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篇十五
港口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出口,港口物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刺激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港口物流是经济的一种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于其他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促进的作用,也可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增涨,还可以提供丰富的就业机会。就长江港口物流的发展而言,其可以催生相关行业的发展,给泰州市人口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从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长江港口物流的发展,还可以推动泰州市城市建设,特别是像交通运输、道路、高架桥、快速铁路等运输设施。在长江港口贸易不断发展的条件下,泰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匹配长江港口的实际需求。如果不匹配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那么很有可能会阻碍长江港口贸易的发展,因此在快速发展的港口贸易需求下,泰州市城市基建必须紧紧跟随发展脚步,这样才能有助于港口贸易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性。
1.在港口物流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规划建设。
长江港口连接河海,可以实现综合运输,这也是长江港口重要性的集中体现。长江港口不仅可以实现内内运输,还可以实现内外运输,是联系我国中东部地区发展的核心区域。长江港口的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辐射范围也比较广泛,经过长期的发展,长江港口已然成为我国中东部地区的重要港口,日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长江港口的规划建设中,要根据其港口位置、水深条件、水域环境、周边设施等加强规划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港口物流的发展。在港口规划建设中,如果没有根据港口物流的发展,没有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盲目构建规模宏大的港口,很容易造成资金、材料、设备、人力、物力等浪费,削弱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港口物流的发展的资金储备。反之,如果港口规模较小,同样难以提升港口贸易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港口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社会条件等综合判断,加强规划设计,在水深条件不好的地方,规划建设中小吨位的港口泊位,在水深条件良好的地方,规划建设大吨位的港口泊位。长江港口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港口,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重点完善长江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将长江港口规划建设成一个重要的物流、商业、产业集中地,有效缩短物流运输距离,最大便利地推动长江港口的发展。
2.发展集装箱运输扩充港口的运输能力。
在港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集装箱运输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港口物流的运输能力,集装箱运输也已经成为大型港口物流运输的主要途径。对于长江港口来说,集装箱运输还不发达,集装箱运输量相比同类港口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长江港口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发展集装箱运输。目前来看,长江港口主要运输矿产、矿建材料等大宗货物为主,发展集装箱运输,能够提升长江港口运输大宗货物的综合能力,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其中转功能,进而实现长江港口的全面能力提升。长江港口的集装箱运输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从相关统计来看,泰州市在运输大宗货物的过程中,可以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总量可以占到总量的45%左右,但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只有不到20%,还有很大一部分提升的空间,可见长江港口要想真正迈进国际化的大港口,必须注重集装箱运输,提升自身的集装箱运输能力,进而在运输矿产、矿材料等大宗货物时,充分发挥长江港口的优势,在发展港口运输的过程中,不断地提升港口的贸易交易量,并进而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协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实现泰州市乃至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
3.用信息化技术来武装港口服务与运转水平。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随着货物运输量的不断提升,港口物流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提升港口的信息化技术,以应对未来的挑战。只有用信息化技术来提升港口的运转能力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港口的现代化建设。在长江港口的发展过程中,能否为客户提供实时追踪查询的有统一标准数据接口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桌到桌”交换,将成为未来港口的竞争焦点。因此长江港口在建设过程中,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化水平,用信息化技术来构建互联网络,从而实现货物取、送、运、抵等多功能的查询跟踪服务,更好地提升港口的服务水平。在长江港口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还应该注重构建与企业的网络对接服务,加强货物装卸的自动化水平,提升港口装卸效率。
4.促进金融行业发展为港口经济提供资金保障。
在港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在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二者的发展实际,注入一定量的资本、资金,通过资金保障与扶持来推动港口物流的发展,因此需要不断构建和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应该根据港口城市的发展特色来开辟特色的贷款融资渠道,不断进行渠道建设,为港口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港口贸易,港口贸易的发展也离不开区域经济,港口物流可以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助力,而区域经济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港口物流的发展,为港口物流提供充足的货源、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长江港口作为中东部的重要港口,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规划建设,根据港口辐射范围、水深环境等,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提升港口的信息化服务水平,从而提升长江港口的综合实力。
港口篇十六
港口历来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运输将全世界连成一片,而港口是运输中的重要环节。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自己的海岸线和功能较为完善的港口。港口的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物流服务功能。港口首先应该为船舶、汽车、火车、飞机、货物、集装箱提供中转、装卸和仓储等综合物流服务,尤其是提高多式联运和流通加工的物流服务。
2.信息服务功能。现代港口不但应该为用户提供市场决策的信息及其咨询,而且还要建成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的增值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订单管理、供应链控制等物流服务。
3.商业功能。港口的存在既是商品交流和内外贸存在的前提,又促进了它们的发展。现代港口应该为用户提供方便的运输、商贸和金融服务,如代理、保险、融资、货代、船代、通关等。
4.产业功能。建立现代物流需要具有整合生产力要素功能的平台,港口作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点,已经实现从传统货流到人流、货流、商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的全面大流通,是货物、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的聚集点。
港口篇十七
《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是港口物流管理专业核心课程,但教学效果一直不理想,很有必要实施项目化教学改革。从分析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的项目教学目标出发,探索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项目课程教学设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是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专业必修的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立足于港口物流工作岗位流程的理论知识,在实践环节方面,把港口物流行业进出港流程实践操作有机结合起来。主要培养适应船舶引航、港口调度、库场业务管理、港口费收、港口报关报检、保税物流、港口行政事务管理等岗位工作的现代港口物流人才。
通过本项目课程教学,学生能进行港口环境分析、港口装卸工艺流程设计、港口生产计划与调度、港口集装箱业务管理、船舶理货、港口库场业务管理、船舶进出港等技能,使学生掌握港口“一线经营管理人”应具备的港口物流管理知识、技能。
1.确定项目化教学目标。
根据对北海港股有限公司港口物流企业及相关部门、物流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调研、访谈,对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分析,明确了《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课程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职业素养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港口与物流、港口物流与经济的关系;(2)了解世界、中国主要港口的基本情况;(3)了解港口装卸机械、装卸工艺的发展;(4)了解港口生产计划与调度作用、类型;(5)了解集装箱检查桥与货运站的功能;(6)了解船舶理货的产生、发展、原则、范围、岗位职责;(7)了解港口库存的功能、构成;(8)了解船舶类型;(9)了解港口竞争主要因素、港口市场营销的方法;(10)掌握港口的功能、港口的系统构成;(11)掌握对影响港口物流发展的经济因素的分析;(12)掌握港口装卸工艺的基础知识及装卸设备选择的基础知识;(13)掌握集装箱在港口进出口所需单证及集装箱进出口流转程序;(14)掌握港口生产计划与调度调业务过程;(15)掌握港口库场出入业务流程;(16)掌握理货单证的使用;(17)掌握船舶进出港业务流程。
能力目标:
职业素养目标。(1)增强交流沟通,团队合作意识;(2)创新能力.
2.项目化教学的实施。
第一,教学内容。明确项目化教学目标后,对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归纳,确定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教学项目和课程内容。项目任务确定必须做到(1)任务必须与实际工作过程、工作任务为依据;(2)项目化任务不能过大,且具有可执行性;(3)项目完成时间不宜过长,一般4-8节课为宜。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项目的选取与任务见表2。
第二,教学方法。本课程的教学采用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参观为辅,模拟操作流程为依托,完成任务为目的。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以多媒体授课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讲授,体现教学内容的直观性,港口物流的部分内容,如港口装卸机械及工艺的组织,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让学生对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感性认识,再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学生到实地参观,学习整个装卸工艺的流程,最后指导学生完成课程实训任务。
第三,考核方式与标准。
表2《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项目教学内容。
项目化教学实施使课堂效果有了极大改善,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创新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提前适应职业岗位,有利于学生对社会及企业的认知。但同时也存在以一些问题,下面主要就这些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
1.教材不能体现项目驱动,任务导向。
目前,以项目为主的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务教材极少,且水平不高,教材设计的项目、工作任务与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际工作有诸多不符,很难体现其在准职业岗位中的地位,给教师组织教学带来了极大困难。
因此,学校应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港口企业、行业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教材编写,强化校企合作同时,从分利用港口企业、行业专家、技术人员对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工作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的准确理解,设计项目、工作任务,构建项目化教学内容,并进行项目教学教材的编写。
2.教师水平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实施项目化教学的教师缺乏现代港口物流管理实际工作经验,对该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能力、职业能力、职业素养的把握不够全面、准确,不但影响项目设计,还影响教师对项目实施的控制。
建议学校创造条件,让教师定期到港口企业挂职锻炼,同时聘请港口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共同担任项目化教学,共同学习、进步。
3.学生的知识、素质水平制约项目化教学的实施。
由于本书专业部分学生知识基础、学习态度、素质水平有限,无法达到实施项目化教学的要去,导致出现部分学生不参与项目工作任务,不主动创新,缺乏团队精神。
建议教师在项目教学实施最初阶段,对项目进行分解,使其尽量简单化,有意识帮助和指导学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培养学生学习兴趣。随着教学实施,逐步加大项目,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
港口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加快天津港口发展,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与安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工业港区、北塘港区和海河港区等,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国家和本市对东疆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港口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在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为港口发展提供财税、土地、海域使用等方面的优惠、便利条件。
第六条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天津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海域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八条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和为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所在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港口建设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国家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除外。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逾期使用;确需改变或者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港口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得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接收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的专门作业场所;。
(二)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三)有处理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突发污染事故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作委托人、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及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核,及时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通知港口经营人;有关信息还应当通报海事部门。
未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人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二十二条对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人可以进行集中申报,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次审批、分批次监管。
第二十三条港口设施取得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后,方可停靠国际航线船舶。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核验,经核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停靠国际航线船舶。
第二十四条下列船舶在港口引航区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港口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
港口引航机构应当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港口经营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及时公布港口航道、锚地、航线、泊位、客运服务等港口公共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使用港口泊位和进行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二十七条本市的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为港口和口岸相关的部门、单位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
进驻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港口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金融、信息发布、人才交流等方面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用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方便通关;实施企业诚信风险管理机制,为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天津港口和口岸相关部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相关地区共同建设发展内陆无水港,形成内陆无水港与天津港口国际航线的对接,实现天津港口功能延伸。
第三十条加快推进本市电子口岸建设,建设集口岸通关、公共信息、综合物流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港口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还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发生港口作业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扩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五条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和完善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其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承担,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在港口水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停泊在港口的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未卸货的船舶或者已经卸货但未作清仓处理的船舶,停泊在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一律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
第三十八条进出港口的客船、客渡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进出港口的客货船和客滚船载客时,不得载运危险货物,也不得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或者经核验不符合要求停靠国际航线船舶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港区,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用于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港口建设项目,是指为实现港口功能而进行的码头、航道、海岸防护等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航标等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支持辅助系统的建设、安装项目。
第四十五条渔业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渔业港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港口篇十九
(一)信息技术能够提升企业效益。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平台,就能够充分的运用事务处理系统(tps)以及决策支持系统(dss)等信息系统,就能够使物流企业、生产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产生互动,在信息平台中交换信息,及时并准确的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并将物流与资金等结合起来,有效的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信息技术能够提高物流工作效率。在物流企业中运用信息技术,就能够有效的提升工作效率。如在运输环节中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不仅能够有效的保证运输船只与车辆的运营质量与安全,还能对运输工具进行优化,对运输网络的重新组合,有效的提升了运输的效率,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1]。
(三)信息技术能够提升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益。在物流管理中运用信息技术,就能够提高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由于在管理的过程中使用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有效的实现了运输、包装以及搬运等环节中的数据交换,尤其是各部门间以及各单位间的数据交换。如此便将物流的整个环节贯穿起来,有效的发挥了物流系统的优势,提高了物流系统的运用效益。
二、物流管理中信息技术的类别。
(一)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能够使顾客与供应商通过计算机实现双向沟通。想要有效的实现双向沟通,就应当建立起通信网络或者公共通信网络等,想要实现计算机的相互“理解”,就应当有相关的网络接收句法,这主要是因为顾客与供应商使用的软件不同,因此必须对文件的信息进行转换,将其变为标准的句法,以此实现双向沟通,提高工作效率[2]。
(二)条形码等信息管理系统(pos)。在运输过程中,给每个货物都制定自己的条形码是建立整个供应链的基础,其能够有效的实现仓储自动化,也是pos准确收集信息的关键。在日常工作中,货物的条码化能够作为企业内部系统使用,也可以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具有互通性。
(一)条码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条码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运输管理。物流企业采用了管理系统后,就能够及时的调出相同地点的货物信息。采用了条码技术后,就能够对运输的票据进行管理,指导货物的装载与搭配。能够快速的得出货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目的地是何处等,以此提升货物的安全性。第二,生产管理。在生产任务上粘贴条形码,任务单就能够直接跟随相应的产品流动,每一个生产环节都可以使用条形码,能自动更改数据库中心的产品状态,保证产品质量。
(二)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物流管理中的运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是实现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数据传递的关键。在各单位进行合作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就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并将其作为应用基础进行物流作业。主要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的节约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货方面。在接到订货企业的计划后,发货企业就能够直接下达发货的指令,及时的分拣货物,打印相应的条形码,并直接粘贴在货物的包装上,随后客户就能够接收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货物信息,收货企业就能够提前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物流运输方面。由于发货企业在货物上粘贴了物流条形码,运输企业在提取货物时,就能够通过扫描读取货物条形码,核对货物信息。货物会在运输企业的物流中心得到重新的整理与包装。随后运输企业会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向收货企业发送订单的详情,运输工作结束后,货物运输企业就能够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向发货企业确认合作完毕,有效的节省了成本,减少了资源浪费。
(三)电子订货系统(eos)等在物流管理中的运用。在零售商的日常工作中,每当货物库存下降到重新订货水平时,电子订单就会通过电子订货系统自动下单到公司的主机,所有零售商下达的订单都会通过公司的主机归集,随后通过企业的仓库或者供应商进行批量发单。此种大批量的能力对于零售商以及供应商等都有一定的好处,零售商通过电子订货系统拥有了较强的采购能力,而供应商则可通过电子订货系统大批量的销售货物。增值网(van)是信息技术的基础,其能够支持电子订货系统以及企业的物流管理系统,从供应商到门店的整个供应链活动都能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展现,且还能够实现卫星数据连接,对于地理分布较为广泛的零售商进行管理。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港口物流管理中运用信息技术就能够有效的提升运输的效率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且条码技术、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以及电子订货系统(eos)在物流管理中的运用有效的节约了交易成本,且还提高了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在港口物流管理中运用信息技术是非常有必要的。
港口篇二十
实习目的:
通过这次对钢铁厂的认识实习,是我们对钢铁生产的主要设计和工艺流程,运输联系、工厂布局,钢铁冶金企业的车间组成和总图布置,铁路线路及站场,机车车辆、厂矿道路及汽车运输,机械化运输及装卸设备等,有一较全面的感性认识。并对总图设计专业所涉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能有所了解,以便为以后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
xx年9月22日星期四。
上海宝山钢铁公司总厂。
宝钢概况。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北部,北临长江入海口南支河段,与崇明岛隔江相望。宝钢是以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重组上海冶金控股公司和上海梅山钢铁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成立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注册资本达458亿元,年产钢能力万吨左右,盈利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截止xx年底,拥有全资子公司22家(其中境外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4家(其中境外2家),参股子公司24家,包括钢铁、化工、金融、贸易等众多领域。将成为中国汽车用钢、油气开采和输送用钢、不锈钢、家电用钢、交通运输器材用钢、电工器材用钢、锅炉和压力器用钢、食品饮料包装、金属制品用钢以及高等级建筑用钢等钢铁精品基地,中国钢铁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基地。宝钢注重环保,打造绿色宝钢,厂区绿化率答42.71%,空气质量达到国家风景区标准,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工业旅游景区。建厂20xx年至今,累计产钢2.07亿吨,利润912.55亿元,利税1480.29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5%以上,目前位居世界500强企业309位,钢铁企业世界第3位。
原料码头及原料堆场。
宝钢原料码头位于厂区的北方,长江入海口南支河段南侧,由主原料码头、副原料码头、重油码头和工作码头组成,呈反写的“下”型。如图示:
在码头的一侧停泊着巨型货轮“河北奔腾”号,码头上巨大的机械臂正从轮船上卸下由山西大同煤矿运来的煤。然后通过码头一侧的机械传送带送到煤堆场去,供宝钢使用。具介绍,铁矿石也是如此,全部由此码头的传送带运至矿石料场。
煤堆场紧靠矿石料场,二者占地都很大,但这也是宝钢的重要部位,对宝钢的连续生产有着“生命线”和“血库”的意义。料场中平时都贮有相当部分的煤和铁矿石,以备在紧急状态下利用,可保证宝钢40多天的连续生产。宝钢使用的煤主要来自山西大同和海南,铁矿石主要靠进口,来自巴西和澳大利亚品位高的铁矿石以及国内部分铁矿。这样布局主要是考虑到上海特殊的区位优势,濒临长江和东海,便利的航运及发达的沪宁杭三角洲地带,更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出口,属于典型的临海型钢铁企业布局。从原料码头到堆场,全部由机械化作业。封闭的皮带运输,减少原料的流失,还利于环保,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劳动成本,为企业赢得了竞争的资本。
炼铁厂。
炼铁厂是以高炉为核心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部位。我们主要看了高炉和粉煤楼。宝钢炼铁厂位于堆场的下位,主要由四座高炉构成,其中4号bf是新近投产的,国产化程度较高,由于含有多项技术秘密,未对外开放。我们通过对比宝钢4座高炉的指标:成本:1bf1264.05元/t-p;2bf1242.38元/t-p;3bf1254.62元/t-p;4bf1341.97元/t-p。产量:1bf329万吨;2bf328万吨;3bf378万吨;4bf235万吨。可见,我国的技术和国外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我们在2号高炉参观实习。该厂采用半岛式布置,有独立的铁水罐车停放线,这对于具有多个出铁口铁场的大型高炉车间提高运输能力是有益的。每个出铁口均有两条独立的配车线路,并且在停放线上有摆动流嘴,出一次铁可以放几个铁水罐,提高了生产效率。我们看到有标着编号的300吨鱼雷罐车将高炉中的铁水运往炼钢车间。
2号高炉的生产工艺流程如图所示:
其设计年限为20xx年,有效容量为4063立方米,年产量为320万吨。在每个出铁口,都有一个滤渣器,将铁水和铁渣分开。两条铁水沟和两条出渣沟,沿着出铁渣沟走,这里温度还很高,到最下边是水渣系统。高压水枪朝刚刚出炉不久的铁渣喷水成渣,铁渣用等候在下边的卡车拉走,送往水泥厂或渣砖厂作原料用。而用过的水收集后再冷却,重新利用,这样既节约了用水,又减少了渣水排到河海中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一举两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a、b制粉作业区位于高炉的一侧,卡车把原煤从堆煤场拉过来,然后倒入粉煤楼下面的煤仓中,再由抽风机把煤吸入煤楼进行制粉作业。经过一系列处理加工,用吹风机吹入高炉座炼铁用的燃料。在13层高的粉煤楼上可以看到宝钢的大部分厂区,可以对宝钢的大体布置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及宝钢炼铁厂的铁路线路和铁水罐车的运输有一个全面了解,这对我们以后做总图设计时是有极大好处的。但由于当日受台风影响未能在上面多看,而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炼钢厂及铸造车间。
炼钢厂位于宝钢的中部,其上部是炼铁厂,下部是无缝钢管厂。其基本流程为(混铁车)铁水——转炉——钢包——连铸车间,进入庞大的生产车间,迎面扑来的是由火红的铁水发出的阵阵热浪,参加走道上沾满了铁粉。一个起重能力为40吨的吊车正吊着一桶铁水,缓缓移向2号转炉,然后将铁水倒到转炉中炼钢。该厂有转炉3座,具体参数如下:
类型:顶底复吹。
公称容量:300吨。
最大供氧流量:80000nm3/h。
烟气处理型式:og系统。设计能力:年产铁671万吨。
投产日期:1985年9月。
可用于产品:汽车板、船板、管线、耐候钢、结构钢、模具钢等。可见,其适用的是世界当今容量较大较先进的转炉。
我们看到,1号转炉刚出完钢水,正在检修。长长的检修杆深入转炉内部,将粘挂在壁炉上的钢水渣用高压空气吹下,然后喷上耐火材料用于对炉壁的修复。从走道到达转炉的操作处,刚刚倒入钢水的2号转炉正在冶炼钢铁,几个工人师傅在操作着设备,通过火镜观察炉中的温度及变化,以便准确及时地加入原料。当炉中温度达到一定的程度,转炉旁吊门打开,接着是长长的钢包探头伸进炉中喷入氧化剂,除去p、s等有害杂质,提高钢质量。
接着我们进入了连铸车间。这里是宝钢3号连铸机建有一台垂直弯曲型二机二流宽厚板坯连铸机,年产设计能力230万吨,可生产厚度220、250、300mm宽为1200——2300mm连铸坯,3号连铸机汇集了大包倾动、f渣检测、结晶器液压振动、结晶热成像、扇形轻压、冷幅切控制、分节辊离排等技术。其平面布置如图:
我们实习在3号浇钢作业区上部,当钢水从大包操作室位置由连铸机铸成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板坯,经切割打磨送进热轧厂或板坯场。火红的板坯到一定的长度时,由乙炔焰进行切割,然后喷水冷却,表面处理防止氧化,再经毛面打磨,后送到冷坯厂进行冷却。
热轧车间:(1050mm、1580mm)。
我们主要在1050厂和1580厂实习,两个厂的工艺流程差不多,只是在具体设备上有区别,生产钢卷宽度不一样。其工艺流程图如下:加热炉——高压水枪除表面氧化层——粗轧——压轧机组(sms)水冷却——侧宽仪——打卷机——标号——出厂。
在1050厂我们看到,当钢坯加热后,首先除去氧化层,粗轧,经过往返5次压轧、测宽,再经过七组压轧机(sms)轧制成型,然后15×6水幕带进行冷却,测宽,然后打卷。据介绍此厂生产钢板厚3mm。在压轧过程中,测得不合格的将推至一侧作废品。有3组打卷机,平时两个工作一个备用,保证连续作业。
在1580厂不同的是加热后先使其变窄,热轧时只需3次,然后检测,再进行精整,冷却打卷。这一系列工艺过程中,全部由机器完成,从生产到运输流水自动化作业,这里温度达40多度,工人很少,高度的自动化是有利的,这也是现代化工厂企业的标志。
冷轧车间(1420、1550)。
1420冷轧厂位于宝钢工业区南部,在热轧1580厂的下位。其基本工艺流程为:热轧后钢卷——酸洗——轧机——镀锡厚板连续退火——准备机组——电镀锡——精整——电镀锡板卷。进入宽大的厂房,热浪迎面扑来,刚刚从热轧厂送来的钢卷放在厂房中冷却,其为青紫色。顺着流程走,这里是1550mm冷轧车间。我们看到开始有机组用高压水枪对热轧的钢卷进行酸处理,以除去其表面的氧化层,保证钢片的质量。然后是切头,保证接口的平整紧密,下面就是焊接,将切头后的两块钢板接起来,增加长度然后再经过几组轧机的压轧、定宽、检测,最后变成很薄的钢片,呈银白色。每个轧机上一般有两个轧辊,交替使用,更有利于生产。经过一系列的机组后,检测为合格产品,送入清洁工厂进行处理。生产好的带钢钢卷送到产品库中。
在清洁工厂中,我们看到一台台清洁机正在工作,将钢卷表面进行处理,除去氧化层,并涂抹上专用油,保护钢材不被氧化,保证产品质量。再朝里面走是钢产品展。据介绍,该厂生产的钢材用于各种汽车板,如一汽奥迪a6、上海大众帕萨特b5、上海通用别克等,还出口意大利fiat等。在展厅里边,一辆奥迪a6的车体及红旗、通用别克等汽车模型。还有家电用钢,广泛应用于电视、洗衣机、电脑、可口可乐易拉罐、vcd、冰箱等用品。产品已进入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它上面所说的“钢铁融入生活,共享丰富人生”。
高线厂和无缝钢管厂。
高速线材厂和无缝钢管厂相邻,同位于钢轧的工作下位。有时初轧厂检修,我们就去高速线材厂实习。高线轧制工艺流程如下:加热炉区——粗轧机组——中轧机组——预精轧机组——经轧机组——减定径机——水箱——测径仪——夹送辊——吐丝机——冷却线——集卷机——p&f线——打捆机——成品进入厂房,首先是加热炉对钢坯进行加热,然后是除p等有害杂质,然后经过竖向(h)与横向轧制(v)交替12组,飞剪,13、14号轧机,然后是预精轧机(15h—18v),s18剪,再到精轧机组轧制,测径,加送辊,到吐丝机时,把火红的钢线卷成像弹簧一样。后面就是较长的冷却线,检测、打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