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生产许可证(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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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篇一
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的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检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监督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生产许可证篇二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生产许可证篇三
20xx年6月9日,省、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对我站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针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我站高度重视,迅速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站各部门,要求务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检查组指出的问题,进一步转变作风,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立即进入整改程序,落实整改措施。于6月12日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调度室监控人员脱岗。
整改情况:由于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满足无人值班条件,电站根据行业特点,以前没有要求运行人员24小时监控系统显示屏幕,只要求部分人员不离开控制室能随时注意声,光信息,其他人员担负巡视设备工作。根据此次检查组意见,我们再次组织学习了电站规章制度,严格要求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安排四个值班组24小时参与运行工作,保障电站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防汛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相关单位审批备案。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电站还编制了其他汛期相关文件:水库安全度汛管理制度、水淹厂房应急预案、水库垮塌防洪预案、防暴雨、滑坡及泥石流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及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水工机械运行等规程,并下发到各部门,为电站汛期安全管理奠定基础,保障电站汛期的安全生产运行。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记录不够认真,存在复印改日期现象整改情况。
我站已经在6月12日对自查工作表内的工作重新检查,对现场隐患进行全面大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排查已经制定整改意见,分期、分批整改落实到位。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档案管理,严禁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未在企业检查表中写明检查情况以及签字认可。
整改情况:由于我站安全管理人员不熟悉检查流程,导致自查工作相关流程没有严格按上级要求执行,我们在6月15日组织学习了历年安全大检查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同时要求办公室、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各种记录按规范要求建立、建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其他档案。
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过期。
我们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继续做好站内人员的基本安全教育,同时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力争把每位员工培训成为合格的电站运行值班员。
生产许可证篇四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生产许可证篇五
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的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检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监督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生产许可证篇六
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生产许可证篇七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补发。
第五章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六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十九条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一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篇八
1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年3月15~16日眼镜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加的《细则》宣贯会、4月在江苏丹阳正式向眼镜生产企业进行宣贯后,在中国眼镜协会的积极组织下,眼镜审查部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按照预定计划,对于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审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现将眼镜生产许可证实施情况及业界反响介绍如下:。
作者:中人作者单位:刊名:中国眼镜科技杂志英文刊名:chinaglasses年,卷(期):“”(1)分类号:关键词:
生产许可证篇九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文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欢迎阅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
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证篇十
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项目部成员组成的安全自查小组,本着依法管理、严肃认真、客观务实的态度对在建的`北京金蝶软件园项目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的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2)电、气焊设备使用情况;。
(3)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情况;。
(4)大型机械设备使用情况;。
(5)生活区管理情况,包括取暖设施、食品卫生等;。
(6)临时用电管理情况。
二、存在的问起:
(1)文明施工;部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警示标牌少或挂设位置不当,消防器材未能合理配备。
(2)脚手架:少数施工现场脚手架剪刀撑未到位,连接点偏少,脚手板未按规定满铺到位。
(3)“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现场少数工人未戴安全帽,部分现场使用的安全网破损、脱落,人行通道口、楼梯、楼层临边防护部分不到位。
(4)施工用电;现场有个别三级配电箱破损、无锁,用电电线乱托乱挂。
(5)施工机具:少数机具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部分施工机具未设接零。
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督促分包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1)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要强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按照公司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经常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整改请况。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监督分包加快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生产许可证篇十一
根据贵局下发的《州安全生产会关于20xx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问题整改清单中涉及,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汇报如下:
1、整改措施:先后走访检查商贸流通企业150余家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商贸流通领域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了事前防范,提升了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是深入开展了安全文化“五进”活动,依靠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常识,吸取事故教训,树立了“安全发展”理念,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
2、整改结果:今年积极履行职能,加强管理。我县商贸流通领域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企业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缺乏,企业安全监管技术力量薄弱,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三是管理行业多,管理缺乏监管技术力量,监管不全面存在漏洞。
文档为doc格式。
生产许可证篇十二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
申
请
单
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
证
单
位
名称。
地址。
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采矿种。
锡矿、铅锌矿。
矿山类型。
地下开采。
生产能力。
年产100万吨。
从业人数。
1000。
专职安全员人数。
30。
发证机关。
国土资源局。
证号。
投产日期
xxxx年x月x日。
设计服务年限。
30年。
投产验收单位。
验收文号。
申请许可范围。
采掘施工作业、锡矿、铅锌矿开采。
取
证
单
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申
请
单
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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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篇十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证篇十四
安全是一种态度。态度影响安全,态度促进安全,有的人对安全态度不端正,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制度,认为没有那么严重,事故不会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态度消极,阳奉阴违,能拖则拖,能敷衍则敷衍。要明白,一个小小的差错就是巨大的隐患,一个小小的疏忽,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一个小小的闪失,就能让生命处于险境。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严、勤、细、实,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对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放过一个死角,不疏忽一个细节,就能够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一种职责。我们工作就承担职责,对自我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这种职责源自于父母不厌其烦的唠叨,源自于妻儿深情的期盼,源自于领导再三的叮嘱,源自于同事友情的提醒,源自于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了这个职责才能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我,不被他人伤害,才能真正的理解职责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
居安思危。我们每个人不妨扪心自问,安全行为规范吗?安全观念牢固吗?安全态度坚决吗?安全职责心强吗?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安全。无论是透过宣传挂图,还是新闻媒体,或者是现场目击,但相信大家对血淋淋的事实仍心有余悸,对失事者家人悲痛欲绝,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仍会痛心疾首。是啊,失去的不只是生理上的残缺、生命的缺失,更是心灵上的剧痛。生命是宝贵的,人们热爱生命,所以生活会变得更加完美;生命又是脆弱的。一场遭灾难降临,生命就会转眼即逝,生活从此黯然失色。一个个生命消逝了,使我们感悟到生命的可贵,感悟到安全的.重要。感恩安全吧!一幕幕杯具在我们心灵深处引起强烈的震撼:安全,警钟长鸣!
痛定思痛。不必说交通事故我们没有,不必说矿难事故离我们遥远,不必说空难事故不会存在。我们就应切切牢记的是,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共性,或者是不起眼的隐患,或者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是思想上的麻痹而引起的。血的教训,足以让我们警醒:职责重于泰山!
虽然世上没有后悔药,可是预防安全生产有良方。不是吗,制度就是“感康”,加强学习,严格遵守就可抵制细菌侵扰,抵御“安全感冒”;安全规程就是“活络丸”,帮忙打通脉络,舒筋活血、化淤;“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职责重于泰山”等安全警句就是钙片,能够强身壮骨,阻止“钙”流失。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电力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有了安全,我们的家庭才能幸福安康、温馨欢乐;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多创效益、扩大规模;有了安全,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电力,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所以,对于安全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敷衍了事。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违反操作程序,不能一纸行文摆在桌上,一纸制度挂在墙上,成为“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隐患像幽灵,看不见,摸不着,随时都隐藏在我们身边,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刻刻提高警惕,牢把安全关,紧绷安全弦,人人事事讲安全,才能防患于未然,创造安全新天地。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样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经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经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我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职责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我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进取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进取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礼貌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对于已经“驯服”的“电老虎”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以为多年不发威的“电老虎”就真的成为“病猫”了。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无异于擅自打开关押“电老虎”的牢笼和枷锁,这只凶恶的“电老虎”当然不肯放过任何发威的机会。
通过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
1、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啊,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谋杀”罪!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我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决不麻痹大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事业的繁荣,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
在单位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职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职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工作在公路行业的职工,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职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职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职工、激励职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职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职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公路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职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职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通过安全教育,使职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职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许可证篇十五
县食品卫生监督所:
孙家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在校寄宿学生300多人。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非常严格,成立了专门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员经过体检,身体健康,学校开办食堂完全符合卫生安全的标准。已于2006年9月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此证有效期限已到,特申请换证,请办理为谢!
孙家桥中学。
**年**月**日。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申请单位名称(字号)负责人(户主)地址职工总数(含临时)固定资产(万元)竣工验收认可书证号申请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
经济性质法人及法人代表电话应体检、培训人数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原卫生许可证证号。
申报材料(编号、材料名称)。
要求保密的材料:
卫生设施(名称及数量)。
(以上由申请者填写)主管部门意见。
收到申请日期受理申请日期体检培训人数
年月日年月日。
收件人受理人发放合格证人数。
初审意见:1、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子审查,符合发证条件;2、应用no.y05―卫生许可证;3、可核准的许可项目。
(公章)。
承办人:
审核人:
发证机关核准许可项目。
发证机关章。
核发人卫生许可证编号:y05―3―2有效期至。
生产许可证篇十六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通称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数量达到以下要求:
1.按以上要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2.按企业主项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项目经理,级别不限;。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一级企业4人,二级企业3人,三级企业3人,劳务分包企业2人。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