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补贴(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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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补贴篇一
(一)适用范围
1.由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身体健康,诚实信用的大学生,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实现创业,并取得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企业指在蒲江县注册,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吸纳员工总人数30%以上大学生就业的创业型企业。
3.直接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工商类和农业类项目。
4.工商类项目是指国家鼓励的各类自主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酒吧等行业外)。
5.农 业类项目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上从事种养殖业,有必要的场所设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流转协议。生猪养殖存栏须100头以上并有环保部门证明文件; 养鱼面积8亩以上并具备一定养殖数量;养鸡、鸭等家禽家畜数量800只以上;种植猕猴桃面积10亩以上;其它经县农发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额度
1.按2010年1月起获得的新增贷款,给予吸纳大学生人数每人不超过5万元贷款的贴息。
2.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享受其它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申报。
(三)贷款贴息期限: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年。
(四)受理单位: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蒲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人:郑 薇,电话:88555995。
(五)申请时间:每年6月25日至7月25日、12月25日至次年1月25日。
(六)申请材料:蒲江县大学生创业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凭据、大学生高校学历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项目须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流转协议。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向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评审。
3.评审小组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4.对县政府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由成都市兴蒲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从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中办理发放贷款贴息。
二、无息借款政策
(一)适用范围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项目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项目。
(二)无息借款额度及反担保 1.为单个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 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无息借款,根据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借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提供有效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 提供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第三方(公务员、教师或事业单位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4万元;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 过3万元。
2.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 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无息借款的,根据人数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借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提供有效抵押(质押)反担保的,人数3人以上的,借款金 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提供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第三方(公务员、教师或事业单位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人数3人以上的,借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人数3人以上的,借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三)无息借款期限与用途
1.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在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县项目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其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借款银行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借款人应将借款资金专项作为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四)受理单位: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蒲江县人劳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人:郑 薇,电话:88555995。
(五)申请时间
每月1至5日(节假日顺延)。
(六)申请材料
无息借款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高校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或土地流转合同、《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项目计划书》应注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清单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措施及身份证明,农业项目须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流转协议。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向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无息借款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2.县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送银行和担保公司调查审核。
3.担保公司拟提供担保的项目,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评审。4.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基金补偿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担保公司指成都市兴蒲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2.经蒲江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无息借款。
(二)补偿方式
1.担保补贴。每年按照贷款担保额的5‰,从基金中支付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
2.担保补偿。对担保机构当年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由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在基金中列支。
(三)受理单位: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蒲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人:郑 薇,电话:88555995。
(四)申请时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5日。
(五)申请材料: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申请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担保补偿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担保机构向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县项目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交项目评审小组评审。3.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注:企业含以下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创业政策补贴篇二
就人余府办发[201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余庆县创业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余庆县创业贷款贴息审批表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余庆县创业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种植业(蔬菜、经果、药材、茶叶等)、养殖业(养猪、养牛、养羊、养鸡、养鸭、养鹅及其它国家政策允许的特种养殖行业)和在本县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创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等符合我县产业化发展规划的项目发放的创业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持有《返乡农民工创业认定证》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对象(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创业期间,经营规模在5万元以上,自筹资金不低于50%的创业型项目的人员。
第四条 创业贷款贴息经费来源:每年从上级划拨我县的就业专项经费中用100万元作为创业贷款贴息经费。
第五条 创业贴息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劳保所、产业办、财政所)初审,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就业办与项目主管部门汇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返项目所在乡镇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贷款贴息申报。贴息申报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3月25日和9月25日前为贷款贴息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乡镇劳保所、放贷金融部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二)申报材料
1、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身份认定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贴息对象);
2、放贷金融部门贷款依据复印件。
第六条 创业贴息贷款的申请与贴息
(一)借款人凭相关部门审核材料,自主选择放贷金融部门办理贴息贷款申请,贷款办理落实后,借款人须将借款相关资料复印一份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创业贴息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兑现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借款人将金融部门利息单(原件)于贴息期满后的次月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汇总送财政局拔付资金结算贴息。贴息结算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就业办对贴息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第七条 贴息标准
(一)投资规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带动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不分项目类型,可申请3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贴息。
(二)凡投资规模达10万元,从事种养殖业项目,带动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贴息;投资规模每增加10万元,带动就业(同上)每增加2人的,可增加5万元的贷款利息贴息。
(三)凡投资规模达10万元,从事非种养殖业项目,带动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贴息;投资规模每增加10万元,带动就业(同上)每增加5人的,可增加5万元的贷款利息贴息。
第八条
贷款贴息额度及时限。种养殖大户每年最高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它企业每年最高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3万元。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县内只能申请并享受贷款贴息一次。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遇国家就业专项资金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时,此贴息政策即中止。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确保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县人事劳动和保障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去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凡改变创业贴息贷款用途的,一经发现,即行终止创业贷款贴息。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公众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4620913(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4621458(县财政局)
第十条
本贴息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创业 贷款 贴息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
附:
创业政策补贴篇三
关于《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与“瞪羚计划”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与“瞪羚计划”企业的筛选标准不同,“瞪羚计划”企业仅以总收入规模和收入/利润增长指标为筛选标准,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除考虑企业的成长情况外,同时将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一并纳入。两者名单存在部分重合。
(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为:
1.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企业名单,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增长,并且复合增长率排名位于“瞪羚计划”同一收入级别企业的前200名。
(2)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企业;(3)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4)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名单的企业不再纳入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二)“瞪羚计划”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为: 1.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一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一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二、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有什么具体的扶持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贴息比例。将企业贷款贴息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星级至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分别提高到25%、30%、35%、40%和45%。
二是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企业发生的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给予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和50%的保费补贴;对流动资金贷款参照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给予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对企业的息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总额控制。
三、瞪羚重点培育名单多久发布一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名单确定后,新增的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随时补充列入。
创业政策补贴篇四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限制行业除外。
2、当年新招用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二)认定程序
辖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联系电话3679191)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
5、上利润表、近期资产负债表;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
(三)贷款和贴息政策
1、经审核确认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贷款的,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另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后,向市人社局递交贴息申请(含企业基本资料),并附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省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另需提供保证合同),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3、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并且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的,再次申请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创业政策补贴篇五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解读
2014-12-16 00:00
一、民贸民品
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通常称为民贸民品工作。它既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贸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批准。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企业。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
二、政策的历史沿革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为了减轻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生产相关商品或从事相关商品贸易需要的贷款利息负担,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定了优惠政策。
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就确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
1952年的全国民贸工作会议又确定,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暂不规定上缴利润,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资金来源,确定80%由国家投资,不计利息,20%由银行贷款解决。
1962年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1963年,为了明确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区域范围,国家先后确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县级行政区,简称为民族贸易县(目前428个)。同时,“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概念正式提出,即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价格补贴。
“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
三、贯彻落实民贸民品政策的意义
1、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由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民族地区商品供应基本平衡,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
2、增强了民贸民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扶持,极大地缓解了民贸民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3、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活跃了流通,扩大了内需,加快了民族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
四、“十二五”我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申报确定工作
1、调整依据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43号)
2、工作流程
国家民委有关会议精神、三部委申报通知→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调查→省局进行专题考察、论证→各地市挑选企业联合行文→省局初审、分类、整理→与财政、人行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民委→国家民委专家评审→部委会审→会签、发文
3、民品企业申报条件 a、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b、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要求。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不低于该企业总生产、销售量的10%。
c、民族成药类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并取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
d、清真食品类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
e、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只能上报集团公司中具体生产特需商品的法人企业。f、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
4、我省民品企业情况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确定我省民品企业由“十一五”的11家增加至“十二五”的13家。
其中:调整出去3家,保留8家,新增5家。五、十二五政策
(一)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规模大幅度增长。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品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一五”期间的每年5亿元增加到每年10亿元,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民族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等技改、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三)继续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不封顶。
目前,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委、财政、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工作职能。
(四)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特点,在行业管理和税收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适当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范围。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研究确定。
(五)新增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同时明确了由农村信用社及其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作为优惠政策执行银行。
(六)省级政府也要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要出发,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本地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解决民贸、民品企业生产供应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七)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民族工作部门在民贸民品工作中的职能。1.上报文件由十一五期间的七家减为四家。主动权,减少协调。
2.明确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研究确定。定点企业确定,边销茶企业的并轨享受政策。(原来有七个部门确定“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
3.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确定。4.生产补助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建议由国家民委提出,省级财政、民委共同安排项目。
5.享受流动资金优惠贷款及贴息由民委首先审核,书面意见。信息(执行情况)的共享。6.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民委作用,并留了很大政策争取空间。
六、优惠政策解读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
“八五”以来,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一直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1、优惠利率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银发[2011]171号)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
优惠利率贷款的适用范围及内容(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903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优惠利率均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现行为6%)上减2.88个百分点,现行利率为3.12%,并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3、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十五”期间:将享受优惠利率的承贷银行由农业银行1家扩大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
“十一五”期间,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后)为承贷机构。
“十二五”初期(2012年9月1日)增加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为承贷机构。
4、优惠利率的管理
优惠利率贷款由企业经当地民族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
对于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5、利息补贴程序
民品企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报当地中国人行设区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行设区市中心支行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
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并出具终审意见,送省财政厅,抄送省民宗局。
省财政厅在收到终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二)技改贷款财政贴息
1、财政贴息政策
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已废)
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24号)
2、贴息对象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3、贴息资金用途
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改造、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4、贴息方式
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利息支付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贴息资金。
5、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3月21日至本年3月20日。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6、贴息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国家民委提出贷款贴息规模建议分配方案,中央财政审核后将贷款贴息规模对应的贴息资金直接下达到省。
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及民族部门提出申请,逐级申报。
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资料。省民宗局会同省财政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省财政下达技改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的技改贷款。
(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
1、补助资金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
2、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民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3、补助资金下达
财政部年初根据各省民品生产布局及上预算执行情况,商国家民委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预算。
省级财政商本级民族部门落实具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已享受民贸技改贴息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4、补助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财政会同民族部门每年底将本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会民族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
(四)税收优惠(国家对生产和销售边销茶企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
1、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关于将清真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委发[2003]127号)
2、目录内容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包括针纺织类、服装类、鞋帽类、日用杂品类、家具类、文体用品类、工艺美术品类、药类、生产工具类、边销茶(紧压茶)、清真食品等十一类500余个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