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员工处罚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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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经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三、原则及定义:
(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司规司纪。
(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四、职责
(1)管家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3)管家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五、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职、降薪(6)留职查看(7)解聘
六、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七、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九、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十、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十一、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3)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1)有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十三、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十四、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客户资料、经营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十五、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2)恶意破坏公司经营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十六、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两个月。
(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2)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的。(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
(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的。
(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3、4、5、6的行为的。
十七、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1)因个人失职造成经营混乱。
(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上班安排,导致工作延误。(3)
(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19.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员工破坏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并降低5%--10%的津贴直至解雇、;
20.1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 10.2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 20.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0.4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20.5连续矿工达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达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0.7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调动的;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1.1不服从管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漫骂主管;漫骂、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舍监对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货品丢失的
21.3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员工在生产中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21.5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 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21.6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iso文件”要求作业,被通知整改达三次以上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21.7破坏厂区、宿舍内设施、环境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21.8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 2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记过或记大过并降低津贴1%--5%或书面警告 22.1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服从工作安排延误工作的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22.6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停工、打饭、刷卡等影响上下班次序的 22.7连续矿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矿工总数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安装用电设施的 22.9收发员因过失造成帐目数据混乱、收发货品丢失数量较大的 22.10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
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23.1迟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3.4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7部门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23.8衣冠不正、仪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
23.9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23.10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间或铺位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
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 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长途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24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员工被处以“留职察看”的处分的,应当同时适用下列条款; 25.1 是月薪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25.2 是计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件部分的工资(单价 x件数=计发工资额);
25.3 是计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时部分的工资(单价 x小时数=计发工资额)。26.员工被记过一次降低员工津贴1%--3%27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neva行政部
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篇二
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 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 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
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3.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
致发生重大损失或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责任认定程序
第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条 违规事实调查。
(一)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
1、对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总经理带领被检举人的直接领导人组织实施。
2、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主管、厂长配合调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内部渠道发现违规行为的调查。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违规事实证明材料不充足的应予以补充调查核实,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材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责任认定。
总经理、厂长、承担全厂重大违规行为责任认定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处理权限:
(一)批评教育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执行办理。
(二)经济处罚由总经理签字执行办理。
(三)行政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节 批评教育程序
第一条 需要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责令其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的由厂长或相关车间主管实施;诫免谈话由总经理、厂长共同实施。
第二条 批评教育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合并做出。
第三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稽核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条 经济处罚决定做出后,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规定复议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罚决定自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应建立登记制度。每宗经济处罚,处罚单位应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通知单最少应保持三联,稽核部门或处罚决定机构、财务部门、被处罚人各执一联。
第四条 经济处罚一般通过薪酬发放部门在违规人员的薪酬中代扣。所收罚款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实施经济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5元。
第四节 行政处理程序
第一条 行政处理决定由总经理与生产厂长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条 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各级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或调任。具体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被处分人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不服的,可向本级或上级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查复议。
被调离原岗位、免职、解聘职务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违规人员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五节 复议程序
第一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总经理申请复议;总经理领头稽核监督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生效。
第二条 案情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做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1.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
2.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
3.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
2.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4.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
第三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和指挥,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
秩序的;
5.旷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取消月满勤奖,进行批评谈话;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取消月满勤奖及年满勤奖,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并根据情况给与适当的经济惩罚:
1.盗用、挪用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
在外单位受聘任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机会,转让业务,从中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
5.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在严禁烟火的生产车间区域内吸烟或产生火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元罚款。
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7.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器材,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9.有贪污,侵占公款,受贿,敲诈勒索或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行为的10.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11.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原则
上承担比例为损失额度的10~30%。具体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由公司根据损失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质另行确定,每月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
第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慎重,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
事实,取得证据,调查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充分的申辩,再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处分建议,报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经征求员工或者员工代表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篇三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为主 惩戒为辅。�三�区分情节 分类对待。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12个月。�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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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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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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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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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综合考评结果,报原处分单位审批,综合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取消留用察看,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区、县级(含)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位的,在现任职位上降职、降级。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较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的相关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达不到本办法处分标准的各单位应通过绩效考核、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调整等措施处理。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由纪检审计部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报公司党委会决定。
�二�对普通员工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按相关程序处理,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三�违纪、违规行为同时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权限处理。
�四�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保卫保密及对外工作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纪检审计部牵头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2�纪检审计部履行相关程序,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决定。3�公司与被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见附件 2�。4�公司下发、执行处分决定。�二�普通员工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参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处理�见附件 3,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资源中心。
2�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发文、执行。
�三�违纪行为同时涉及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执行。
�四�对普通员工的处分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书面材料通知本人,对受行政处分的须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 处分申诉
被处分人员在公布处分后 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申诉书见附件 4��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中层管理人员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2�党群工作部在接到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党委。3�经公司党委审议后,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
�二�普通员工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普通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2�公司工会在接到普通员工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本人。3�经调查,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各部室或单位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公司有权责令各单位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 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中心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公章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
�二�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
�三�未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四�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将印章带出。�五�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
�六�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七�未履行保密纪律�泄露印件内容。
�八�未经过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九�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
�十�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
�十一�采取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公司经 济、名誉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
�三�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促销品�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实物促销品等。
�五�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受害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牟取私利的。
�七�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九�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
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八�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九�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十一�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十二�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公司资产的。
�十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十四�偷逃国家税款的。
�十五�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六�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经查实有“小金库”的�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 3次或 6个月内累计超过 10次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个月累计8次或6个月内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一个月累计 10次或 12个月内累计超过20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8天的给予警告、记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4 天或 12 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天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天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三�虚报、谎报、漏报考勤的按相应处分级别的较重一级处分擅自离岗后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前就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七�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八�散布或传播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九�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查属实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十�其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七�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 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处分�参照本
细则中的条款�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会同工会
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中层经理、资深经
理、部�室�经理及专家�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臵权的员工。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要求制订规范、专
业的规章制度及操作守则�同时确保与本细则的一致性。第七十一条 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当月生效、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篇四
公司员工处罚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员工处罚原则、处罚执行按《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的规定执行。
三、员工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四、处罚员工时,可分别实施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也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实施经济处罚;员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可追加经济赔偿责任。
五、罚款: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的,处以10元(含1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并处500元罚款。
六、警告: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被处以50元以上、130元(含)以下罚款的,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一次。
七、记过: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关规定、被处以13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罚款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一次。
八、记大过: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尚未构成开除者,予以行政记大过处罚一次。
1、连续旷工两天,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4天的;
2、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3、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4、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5、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6、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并处500元罚款。
九、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罚
1、员工违反《广东松峰机械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的;
2、自第一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计,12个月内累计受到行政警告处罚4次、或行政记过处罚3次、或行政记大过处罚2次以上的;行政警告处罚2次可计算为行政记过处罚一次,行政记过处罚2次可计算为行政记大过一次。
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篇五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惠丰公司员工处罚条例
(v1.0)
文件编号
编制单位
审 核
hf/hr 2015[23] 组织人事部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1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一节基本原则.....................................................................................................3 第二节适用范围.....................................................................................................3 第三节处罚形式.....................................................................................................3 第二章处罚分则...........................................................................................................4
第一节通报批评.....................................................................................................5 第二节警告、行政扣罚2分.................................................................................5 第三节记过、行政扣罚5 分................................................................................7 第四节记大过、行政扣罚10 分........................................................................10 第五节降职降薪...................................................................................................12 第六节停职察看...................................................................................................12 第七节解雇...........................................................................................................13 第三章管理者责任追究分则.....................................................................................19 第一节管理者责任追究原则...............................................................................19 第二节处罚规定...................................................................................................20 第三节损失赔偿责任...........................................................................................22 第四章处罚说明及申诉.............................................................................................23 第一节处罚补充说明...........................................................................................23 第二节申诉规定...................................................................................................24 第三节审批流程说明...........................................................................................24 第五章附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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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物质处罚与非物质处罚相结合。第三条 有错必纠,处罚分明。第四条 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处罚积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与奖励积分相抵。第六条 员工享有举报权和申诉权。
第七条 各级单位只能在本单位授权内审核、审批处罚。
第八条 超出本单位授权的处罚,需按授权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下发。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惠丰全员。
第十条本条例适用事项为内蒙古惠丰医药有限公司内部之日常处罚、年终评议等所 有涉罚之情形,已经纳入月度绩效考核中的事项不再纳入本条例。
第三节
处罚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罚分:根据处罚的不同档次,公司分别设定了四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分值(2分、5分、10分、20分)。
第十二条 行政罚分具有累积效用,与员工薪酬升降及职位晋升相关,行政罚分直接默 认附带经济处罚。在一定考核期内,处罚积分与奖励积分遵循“小奖不能抵大过”的原则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三条 处罚的基本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停职察看、解雇。
第十四条 通报批评,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以发文通报的形式予 以公开批评。
第十五条 警告,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进行警示并要求其纠 正违纪行为,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2分。
第十六条 记过,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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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分,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5分。
第十七条 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罚的,最近12个月行政处罚分累计达到 12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累计行政处罚分系指净罚分部分,非系与行政奖励分相抵后得分)。
第十八条 记大过,指因员工存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记 载和处分,同时扣罚该员工行政分数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20分。被记大过者,从处罚决定日起一年(连续12个月)内不得升职。
第十九条 降职降薪,指受罚人职位、职级及薪酬将视违规违纪情节被降低1-3级。受到降职降薪处罚起一年(连续12个自然月)内不得升职;如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将直接给予解雇。
第二十条 停职察看,指受罚人自处罚决定日(含)起至停职察看期满为止,暂停其 任何职务,停职察看期一般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在核算阶段性绩效奖金时,被停职的时间从核算时段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解雇),指由于受罚人达到公司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所 协定之情形,而被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以上处罚方式均备载于员工档案。
第二章
处罚分则
条例中列示的违规违纪事项处罚,为针对该行为的标准处罚,如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视具体情节,公司可给予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处罚。
针对以下事项,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赔偿,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损失,公司同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并向上级管理者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行为提供协助和配合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并追究上级管理者责任。
对经核实任职期内无过错责任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和连带管理责任。主动发现、查处或积极上报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本分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停职察看、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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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报批评
员工存在本节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以内的处罚。通报批评不影响员工的加薪升职。
第二十三条 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要求,情节较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包括但不仅限 于以下事项:
1、违反公司着装要求或公司关于员工上班的仪容、仪态要求,未佩带、遗失及遮挡、涂改工牌的;
2、不爱护公物,使用公共资产处理私人事务的(未造成经济损失);
3、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商品及物资(含个人物品)码放不规范;
4、日常工作中因服务不到位、态度恶劣等,受到员工投诉的;
5、收取各项费用不力,导致欠收的;
6、为其他违规违纪人员请托求情的;
7、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较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工作懈怠、不认真,未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未按公司制度及流程召开、主持、组织、参加各类会议的;
2、未按公司规定进行盘点、对账等工作,经查未造成账实不符的;
3、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将被给予 通报批评。
第二节
警告、行政扣罚2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行政扣罚2分,并给予200元(含)-1000元(不含)的处罚。警告处分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 个月),有效期内不影响员工的加薪升职。
第二十六条 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要求,性质较为严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着装或仪容、仪态违反公司规定且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2、不按考勤制度办理各项考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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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事、来访者、顾客不礼貌,在接待、服务工作中出现冷(态度冷漠)、硬(语言生硬)、顶(顶撞顾客)、推(推卸责任)等现象的;
4、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员工之间团结的;
5、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如:在办公室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杂志等、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上网聊天、炒股、购物,打瞌睡,嬉戏,串岗、空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侮辱、威胁、恐吓员工等;
6、违反公司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
7、服务态度恶劣、行为举止或承诺不兑现等直接引发顾客投诉的;
8、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性质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影响公司工作的进展,或给公 司带来负面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金额0.5万元(含)以下)或负面影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完成岗位职责内工作或上级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的;
3、工作中出现纰漏、错误,月度超过3次或致使员工、客户投诉的;
4、未按文件流转要求流转文件,发生延迟、缺漏、超范围流转的;
5、未按公司制度、流程审批文件,对文件内容审核不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更正,造成下级无法执行的;
6、文件及资料(含邮件、影像等)管理混乱,造成原始档案、工作记录等丢失、损毁,无法恢复的;
7、不配合部门间工作,互相推诿的;
8、赠品未按规定在促销活动前配发到门店的;
9、赠品、物资、物料等采购未执行三方询价的;
10、赠品不入库、不执行系统发放的;
11、门店美化布置、广告宣传、赠品等未合理验收,存在数量差异的;
12、未审核签约资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以及合同终止后,违规合作的;
13、未按照公司文件要求按时按量收取合作商各种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
14、办理退换货或入库不及时的;
15、管理人员推诿导致顾客投诉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门店内产生集中顾客投诉的;
16、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核算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且金额在0.5万元《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6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以下的;
17、采购不及时造成办公物资短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
18、违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规定的;
19、相关人员未严格审核,造成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的;
20、账目管理混乱,造成账实不符,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带来经营风险或负面影响的;
21、未按规定将各类印鉴分开由专人保管、使用的;
22、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按时归还及收回公司借款、赊款的;
23、相关部门未尽职责,造成超批复金额、超实际发生额支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含)以下的;
24、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过失行为。
第三十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赔偿,公司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节
记过、行政扣罚5 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中度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行政扣罚5 分,并给予1000元(含)-3000元(不含)的处罚。记大过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个月),员工在有效期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不能升职。
第三十一条 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要求,性质较为严重且造成较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 仅限于以下事项: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设备、设施、车辆或公司商品、赠品及其他物资的;
2、无故不服从公司人事安排或未按公司人事安排按时进行原岗交接、及未按时到新 岗报到的;
3、旷工 1天及以上,3天(不含)以内;
4、顾客首次客诉未接待或未解决问题,导致顾客投诉升级的;
5、唆使顾客投诉的;
6、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给统计工作带来不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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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工作要求做好记帐工作,导致工作账目混乱的;
8、未按工作要求及时上交营业款的;
9、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性质较为严重且造成较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公司制度、工作规范要求,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金额0.5万-1万元)或负面影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对公司决定(如监察案件处理意见、处罚、人事安排等)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2、迟报公司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如选址、立项、续约备案、采销合同等),造成工作延误的;
3、对公司各项调查工作不配合,制造障碍或困难,影响调查工作开展的;
4、不配合部门间工作,情节恶劣、造成负面影响的;
5、审核人员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
6、因工作态度问题导致顾客来信、来访、投诉等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且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7、库存调拨、调配不合理,导致门店销售受到严重影响,或库存商品结构出现严重问题的;
8、未按厂家随货同行单的价格办理入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实际执行的促销活动方案与审批的促销活动方案不一致的;
10、赠品、物资、物料采购未执行三方询价,且采购价格虚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1、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信息有错误,影响公司品牌形象的;
12、员工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建立或建立虚假员工档案的;
13、私自免费赠送广告位、临时性场地资源或进行资源置换的;私自使用公司的各类临时性场地资源的;
14、装修材料、材质与预算批复不符的;
15、外租到期未按时收回的;
16、对于具有保质期的商品、赠品、礼品等,在到期前未合理处置的;
17、擅自报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
18、化整为零拆分报销各种费用的;
19、未按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安排行政用车的;
20、招聘工作不到位,入职人员背景调查不及时、不准确,致使公司做出不当录用决策《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8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的;
21、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签订、变更、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赔偿的;
22、维护、维修人员对公司设备、系统(含电话系统)维护检查不及时,造成设备、系统瘫痪的;
23、发生意外或突发事件,事发相关部门未及时上报,相关责任部门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派专人到现场提供完善善后处理工作的。如客户在门店购物出现意外、电力设备突发事故等;
24、未按规定当日赔偿日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短款,情节较轻的;
25、未尽职责,未经授权审批坐支现金的;
26、各类发票、税票等票据管理不合规,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理税负的,如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产生损失的;
27、违反定金管理规定,违规结转、使用定金的;
28、未按公司规定进行盘点、对账等工作,经后续核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情节严重的;
29、未尽职责,造成超批复金额、超实际发生额支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1万元的;
30、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名誉损失(金额0.5 万元(含)以下的)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超授权审批或未经授权审批,擅自支付各项费用、款项、处置公司财物的;
2、超授权任命,岗位调整及人员异动未按公司流程操作的;
3、超授权进行奖励或处罚的;
4、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用印或强迫用印、借阅的;
5、未经授权,未按公司制度规定随意调整更换展台位置,卖场布局的;
6、超标准、超授权发放赠品,造成公司损失金额0.5万元以下的;
7、未按照公司制度或规定私自出借发票的;
8、其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名誉损失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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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警告中所列违纪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三十七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四节
记大过、行政扣罚10 分
员工若发生本节“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行政扣罚10 分,并给予3000元(含)-5000元(不含)的处罚。记大过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处罚生效之日起连续12个月),员工在有效期内取消评优资格、不能升职。
第三十八条 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要求,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仅限于 以下事项:
1、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一贯自由散漫或有不道德行为;
2、弄虚作假,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代自己打卡;
3、在价格、促销、赠品等资源使用和审核中存在不透明、不诚信的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情节严重的;
4、员工被投诉后骚扰、威胁恐吓顾客的;
5、将各类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规使用发票、收据、印章,情节严重的;
7、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公司制度、工作规范要求,给公司造成较严重损失(金额1万元(含)-5万元(不含)),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较严重损害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对公司决定(如监察案件处理意见、处罚、人事安排等)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的,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2、未对合同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合同履行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的;
3、未及时办理各类证照的年检、审验等,导致证照被吊销或造成公司被列入政府部门发布的黑名单的;
4、工作失职购进劣质商品、近效期商品、赠品、物资等,使公司经济利益受损或引起客户投诉的;
5、出现媒体负面曝光事项的,如地、市级媒体(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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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纸广告宣传内容模糊,各类促销活动措词有误、造成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用户认为我司有欺骗行为的;
7、实际执行的促销活动方案与审批的促销活动方案不一致,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
8、违规办理、使用会员卡并进行积分兑换或各种违规折现、套现的行为。如利用他人信息为自己(及亲属、朋友)办理会员卡;违规持非本人会员卡进行积分兑换、积分抵现的;
9、因部门、门店监管不到位产生恶性或集中重大客诉的;
10、对投诉处理不当,相互推诿,延迟处理时间,引起负面影响的;
11、未按照规定上报相关危机信息(如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或未及时有效组织危机处理,导致危机事件发生;
12、未尽职责,造成超批复金额、超实际发生额支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金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13、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较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名誉损失(金额在0.5 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违规或强迫他人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保留追偿损失及法律诉讼的权利;
2、未与厂家签订上(撤)柜(店)协议,擅自安排厂家商品上(撤)柜(店)的;
3、未按公司制度规定随意调整更换展台位置,卖场布局,情节严重的;
4、其他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名誉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泄露公司机密,对系统运行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不诚实、不诚信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人为调节库存,逃避考核的;
2、任务考核期尤其是重大节假日,门店为达成销售任务,逃避公司考核,虚增销售的;
3、市调过程中上报虚假信息、编造情节、隐瞒问题的,或未到卖场实地调研,及脱岗的;
4、窃取、冒用他人各类系统账号,造成公司信息数据泄露的;
5、车辆管理、使用人员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纠正的,或者伪造安全记录的;
6、拒报、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通信统计资料的;
7、其他不诚实、不诚信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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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业务活动中,业务经手人知道业务合伙方为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 定关系人开设的公司,或上述人员在合作方公司担任重要职位的,应主动向公司申报,经董事长审批后此业务活动方可执行,否则给予业务经手人行政处罚10分,并降职降薪或调岗处理,同时对于未能全额追回损失的,将追究业务经手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未经授权领导审批同意,私自选择合作的;
2、串通、包庇业务合作方与公司达成合作的;
3、对上述情况知情不报的。
第四十四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的,金额在5万以上(含),10万以下的,给予记大过 处分,同时行政扣罚10分。
第四十五条 记过中所列违纪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可直接导致记大过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恶劣的或相当于以上内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予 记大过处分,同时行政扣罚10分。
第四十七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节
降职降薪
员工若发生上述记过(行政扣罚5分)或记大过(行政扣罚10分)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处罚,或可直接单独给予降职降薪处罚,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00元(含)-30000元(不含)的处罚。
受到降职降薪处罚,如一年内再次发生同样问题的,将直接给予解雇。
第六节
停职察看
为便于公司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外部机构调查处理问题,公司可以在调查期间对有关员工进行停职处理。
停职察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有严重违规违纪、重大不诚实、贪污腐败嫌疑或失职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需停职察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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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解雇
员工若发生本节任何一条“不可原谅违纪行为”,给予行政扣罚20分,予以解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要求,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扣罚 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辱骂和殴打顾客,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2、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设施内进行集会、开展非法宣传活动,妨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
3、加入非法组织(如恐怖组织等);
4、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毒或酗酒、赌博的;
5、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性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
6、恶意诋毁公司、顾客、同事名誉,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7、故意破坏团结,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8、连续旷工 3天(含)以上的或累计旷工 5次(含)的;
9、无故不服从公司人事安排采取过激行为或抵制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开展的;
10、犯有偷窃行为的;
11、歪曲事实、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申诉人的;
12、信息技术人员恶意修改程序代码或系统配置,并造成生产系统重大事故或产生大量错误业务数据的;
13、违反营销活动规定,将原定赠送给顾客的赠品窃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4、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公司制度、工作规范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 额5万元(含)以上),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对公司制度、文件、决定(如监察案件处理意见、处罚、人事安排等)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2、未按公司下发合同范本、相关审批意见及流程操作,擅自签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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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稽核、监察等人员工作中故意违反公司规定,丧失立场、搬弄是非、包庇他人的;
4、将公司的有价资产、代金性质的资产转租、转借他人的;
5、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建筑、设备、器具、商品、印章、重要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等丢失或损坏的;
6、故意或严重失职购进劣质商品或近效期商品,使公司经济利益受损,或引起客户投诉影响公司声誉,情节严重的;
7、业务人员故意销毁厂家报价单或书面调价通知等,造成公司损失的;
8、促销活动前未正确下发活动指导书,引发客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9、实际执行的促销活动方案与审批的促销活动方案不一致,情节特别严重的,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10、引发或出现重大或多次媒体负面曝光事项的,如省、市级媒体(网络/报纸 /电台/电视台)、中央级媒体(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曝光;
11、对投诉处理不当,相互推诿,延迟处理时间,导致投诉升级,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曝光、法院诉讼、行政处罚、顾客纠集多人到门店或总部闹事等)的;
12、擅自对外出租或出借房屋(仓库)、对外提供仓储服务的;
13、租赁的物业价格虚高或招租物业价格明显低与市场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4、未按规定期限内赔偿日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短款,情节严重的;
15、私自借出发票,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后期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6、商品不入库或库房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发货的;
17、私自倒卖商品的;
18、未尽职责,造成超批复金额、超实际发生额支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
19、相关人员失职懈怠,出现外租商户欠费逃逸,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20、设计装修人员无预算审批,且施工完毕后无法核定工程量,或工程施工费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1、公司相关人员在公司福利品采购的过程中,未按公司要求进行招投标或询价,导致采购价格高出市场平均价格,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
22、监察人员故意造成关键性证据灭失,且无法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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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察人员办理案件中未尽职责或对公司决定无故拖延或不予执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24、监察人员在查处违规行为过程中,故意帮助行为人逃避处罚的;
25、印信保管人员因超授权用印或用印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6、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不符合工作规范性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公司名誉及信用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五十条 超越职权,扰乱职务制度,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额1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一条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故意泄密或为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刺探、搜集、提供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更改、设置或泄露数据库、服务器账号、oa等系统账号、密码,造成平台安全隐患或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的;
2、利用内外部论坛散播公司内部数据、公文、资料、会议内容及各种非正当言论的;
3、信息技术人员非法盗用账号、密码、利用不正当工具等违规手段盗取、泄露各类数据的;
4、为竞争对手或其他非法组织提供经营数据、客户信息、物业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5、超授权提供档案查看、借阅、用印,致使公司机密资料泄露,给公司带来重大经营风险,或造成公司经济及名誉损失的;
6、拟文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文件撰稿人未对文件主送范围进行确认或对主送范围确定不正确,导致机密信息被泄密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7、财务人员为谋取私利,私自向外泄露财务机密资料的;
8、营销企划部人员将机密文件、方案、广告素材、促销活动、媒介采购价格等泄密;
9、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10、其他泄露公司机密,对系统运行和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侵占、索贿受贿、挪用公司财物或其它不廉洁行为的,给予行政扣罚20 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的;
3、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
4、挪用、贪污、盗用本单位资金、有价资产、代金性质的资产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15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或将私人费用交与合作单位报销、支付等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或职务之便,兼营与公司相关业务或私自承接个人业务,谋取个人私利,侵害公司权益的;
7、进行非法交易、私卖等行为;
8、擅自扣留、挪用合作商保证金的;
9、在促销费、奖金等核算、发放过程中,存在侵占、截留行为的;
10、利用工作之便,倒买倒卖公司各类赠品、侵占消费者应得赠品、现金等,及折现、套现等或套取、盗用顾客会员积分,侵害公司及消费者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1、薪资调整核算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公司授权,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12、虚开、出售、倒卖发票的;
13、私设账户,出借银行账户的;
14、利用工作之便套取银行信用,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如刷卡套取现金;
15、隐瞒、侵占、截留各类款项(包括各类奖金、促销费、货款等),私设小金库,中饱私囊的;
16、管理人员趁婚丧嫁娶之机进行敛财,向供应商、合作单位及下属员工索要或暗示接受礼金红包,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7、监察人员为牟取私利,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索要好处,或故意制造案件,对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进行威胁、勒索的;
18、将公司固定资产、库房商品或it设备及配件私自据为己有,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
19、未经授权领导批准,私自对外招租,谋取私利的;
20、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他人的;或估计隐瞒交易事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21、利用工作之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
22、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23、以系统外收款形式侵占营业款项的。
第五十三条 严重的不诚实行为,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仅限于 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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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不报,隐瞒重大事故或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或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
(1)工程管理人员(监理、验收人员)营私舞弊,对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或对工程质量等问题等知情不报,蓄意隐瞒,欺骗公司的行为;
(2)监察人员包庇违规责任人的;
(3)监察人员对重大监察事项(包括要情汇报、各类报表、报告、文件等)隐瞒不报或有意虚报,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后果的;
(4)其他类似以上行为的。
2、弄虚作假,填报假单据,或者费用报销不真实的。(1)填报假单据,使用假票据、假公章,虚假报销费用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各类假期或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3)篡改、伪造、藏匿、销毁员工档案及相关文档凭证的;
(4)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伪造个人身份、学历、经历,隐瞒不利信息(犯罪记录、传染疾病等),或为达到被雇佣而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的;
(5)其他诸如以上行为的。
3、各类上报、申请事项中存在虚假信息,虚报伪造各项经营数据的。
4、伪造、变造公司各类文件、如仿照上级主管签字或恶意涂改公司文件的。(1)业务、门店或物流人员勾结不法分子伪造我司提货联、发票联、印章等,进行虚假提货,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2)虚开、出售、倒卖发票,或转借、虚开收款收据的;
(3)财务人员冒充相关领导签字,私自开出支票或办理承兑汇票挪用资金的;(4)物流人员故意涂改或者伪造总部运价规定,或私自修订物流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5)其他诸如以上行为的。
5、伪造、编造、盗用、私刻、销毁公司文件或印信的或故意隐瞒事实,修改合同或将整体合同拆分后骗取用印的;
6、上报设计验收资料时弄虚作假,上报虚假竣工照片、虚报制作单价等;
7、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
8、涂改、篡改、伪造各类对帐数据和结果的;
9、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或骗取公司财物的;或使公司为虚假交易事项支付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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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展部人员在上报租赁立项过程中,存在虚构物业竞租情况、夸大预估销售、隐瞒产权争议(纠纷)等蒙骗公司的;
11、财务人员与其他部门配合在系统内伪造虚报各项经营数据,骗取公司嘉奖或完成专项任务的;
12、虚报、篡改、销毁数据资料,情节严重的;
13、其他严重的不诚实行为。
第五十四条 故意或过失导致安全事故、火灾的,给予行政扣罚20,并予以解雇。包 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在公司重点部位内(如:库房、财务室、纸箱库、配电室等)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2、岗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或未按要求值班等,造成盗窃案件或安全事故;
3、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操作程序及规范要求执行,发生重伤1 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违规驾驶公司车辆或私自将公司车辆借与他人,导致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2万及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5、其他罔顾安全,情节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授权领导审批通过,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承 揽公司业务(公司视为员工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给予当事人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同时取消当期或上期尚未发放的绩效奖金及奖励。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损失全额进行追偿,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影响力),把公司业务交由自己在外开设的公司或自己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公司经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自己或亲属、特定关系人开设的公司采购商品、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关联业务;
3、经授权领导审批通过,允许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员工本人未能主动回避的。
第五十六条 漏计漏收各种收入,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七条 已被停职察看的员工违纪行为经调查得到证实,或在停职后再度违纪,给 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八条 在记大过有效期内再次受到记过以上处罚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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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做出了受社会广泛谴责的行 为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
第六十条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极其恶劣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予以解雇。第六十一条 上述违规行为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者责任追究分则
为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保证各体系正常运营,规避企业风险,特针对公司管理中涉及管理责任的行为制定本分则,根据违规性质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条例所述的管理者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垂直管理责任。其中:
1、领导责任:指各单位管理者在职责范围内,从行政管理序列所承担的管理者责任。
2、垂直管理责任:指各体系管理者在职责范围内,从专业条线对本体系下级单位所负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节
管理者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十二条 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追究本单位行政管 理序列管理者及上级专业条线管理者的行政和经济赔偿责任。其中:
1、对于员工受到记过、行政扣罚5分的处罚,将视情节按照公司授权流程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2、对于员工受到记大过、行政扣罚10分的处罚,将视情节按照公司授权流程追究上一至二级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3、对于员工受到解雇或行政扣罚20分的处罚,将视情节按照公司授权流程追究上一至三级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上一级至上四级领导给 予行政扣罚5-20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管理者责任。
1、主动发现并上报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主动上报并积极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
3、全部挽回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的;
4、举报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为公司避免、减少、挽回损失的;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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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罚规定
一、虚报、造假
第六十五条 对攒票销售等业绩造假,逃避考核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责任人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对上一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处罚5 分;对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处罚2 分。
第六十六条 虚报伪造各类数据信息、协议、合同、印信资料等,虚报各类费用等严重 不诚实行为,对责任人解雇;对上一级主管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处罚10 分;对上二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处罚5 分;对上三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二、漏计漏收
第六十七条 对于漏计漏收金额在5万以上(含),10万以下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一 次,行政扣罚10分;给予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漏计漏收金额在10万(含)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解雇;给予上一级 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所述的漏计漏收的款项本身无合同依据或 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不视为违纪,不予处罚。
三、账外销售
第七十条 门店内发生账外销售,给予责任人解雇处理;给予门店店长记大过一次,行 政扣罚10分,并降职降薪;给予联管经理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营销部长不低于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四、索贿受贿、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刑案件
(一)索贿受贿
第七十一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在0.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解雇;对于上一级领导 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对上二级领导给予警告,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二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数额较大,在0.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 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并降职;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并降职。
第七十三条 发生索贿受贿案件,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并降职降薪;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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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发生一般盗窃案件,数额较大,在0.05万元至0.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五条 发生重大盗窃案件,数额巨大,在0.5万元至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 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七十六条 发生特大盗窃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 分;给予上二级至上三级主管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 分。
(三)诈骗
第七十七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较大,在0.3万至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七十八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巨大,在3万元-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七十九条 发生诈骗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在2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或清退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四)职务侵占
第八十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金额在0.3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对于上一级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二级主管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八十一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数额较大,在0.3万至2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或清退处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第八十二条 发生职务侵占案件,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同时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解雇处理;对于上二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三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
(五)挪用资金(含变相挪用资金)
第八十三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未达到《刑法》规定起刑点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对于上一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对于上二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八十四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或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0.5万元至2万元《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21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以上的,对责任人解雇处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对于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第八十五条 其他涉刑案件应该追究管理者责任的比照上述情形严肃追究。
五、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承揽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于公司员工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外开设公司承揽公司业务的行为,从横向及纵向两个条线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并在月度、半考核指标的扣减项中体现:对于员工本人及业务经手人触犯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分数,在绩效考核得分中扣除,同时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追究管理者责任,并在绩效考核得分中予以扣除。
六、严重泄密行为
第八十七条 对于泄露销售数据、促销计划、商品库存、连锁选址等商业机密的严重泄密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雇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上一级领导记大过一次,行政扣罚10分;给予上二级领导记过一次,行政扣罚5分;给予上三级领导警告一次,行政扣罚2分。
七、妨碍办案
第八十八条 违规行为发生部门未采取措施防止公司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对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扣罚10分,并作降职降薪处理。
第八十九条 违规行为发生部门或资料保管部门未及时保存或遗失、遗漏相关证据材料,造成违规行为无法查清,或者不配合支持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该部门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对其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扣罚10分,并做降职降薪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任人有包庇的,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
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和人员,在接到报案信息或授权通知、批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查处时机错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扣罚20分,并做解雇处理;对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扣罚10分,情节严重的做降职降薪、解雇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性质恶劣,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节
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人应按其所造成损失的4倍予以赔偿,同时追究上一至三级管理者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分别为:上一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的3倍予以赔偿;上二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的2倍予以赔偿;上三级管理者按损失金额《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22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的1倍予以赔偿。
第四章
处罚说明及申诉
第一节
处罚补充说明
第九十三条 各级单位需严格把控行政扣分的使用时机及力度,严格监控累计处罚分的变化状况,不可肆意滥用行政扣分的处罚手段。
第九十四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单次或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20分的员工,原则上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单次或累计罚分达到20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解除劳动合同与否的确认。参与公司股利分配者取消其红利分配权。
第九十五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15分的员工,将被降职,并且2年内取消提职涨薪的资格。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累计罚分达到15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降职的确认。
第九十六条 连续12个月内员工处罚积分经与奖励积分抵扣后达到或超过10分的员工,将被降薪,各级单位第一负责人需在员工单次或累计罚分达到10分(含)以上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绩效管理备案,并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降薪后薪资的确认。
第九十七条 单次处罚5分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内具备评选资格期间累积处罚相抵后处罚10分的员工,取消参加优秀员工评比,且半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评选。
第九十八条 试用期、代理期内,单次被处罚10分,或处罚相抵后满15分的,将给予延期转正的处理,延期时长按授权报批确认。
第九十九条 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灰色收入、侵占、盗窃等均硬性的诉诸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罚款,同时严格追究其上级和提供协助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一百条 对经查属实的处罚,员工本人拒不签字者,经公司组织人事部仲裁、见证人签字及上级领导审批后,处罚同样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停职察看的员工在被证实嫌疑不成立时,公司将无条件补发停职期间的全部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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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中未罗列的违纪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节
申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诉人必须以书面申诉函的形式进行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任一次处罚向处罚签批人或其上一级单位申诉的权利。当处罚对象对事实存在异议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应于处罚通知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公司组织人事部提请书面申诉。如逾期,则视处罚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对员工申诉的接纳,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真复议,对申诉所涉之内容展开充分调查,对于由本单位签发的处罚,组织人事部原则上应于接到申诉函之日起5日(含)内以书面申诉回复书的形式回复申诉人。
第一百零六条 经复议证明申诉人申诉理由详实、充分的,可由签发处罚的部门出具撤销处罚或调整处罚的书面通知,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通知送达申诉人,并转送所在组织人事部进行相关后续调整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经复议签发处罚的部门仍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处罚有效,由所在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申诉人复议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 如对申诉回复书内意见有异议,申诉人可向公司监察部上诉。第一百零九条 上诉人必须以书面上诉函的形式上诉,并且应附申诉回复书。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受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受理每一件上诉,对上诉所涉之内容展开充分调查,并且原则上应于接到上诉函之日起5日(含)内以书面上诉回复书的形式回复申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复议期间对当事人的处罚正常执行,待复议结果正式出具后,可根据结果进行相关调整。凡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复议期间进行待岗处理。凡当事人需缴纳的赔偿款超过个人月预期收入的,可酌情按比例分月进行扣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采取两诉终裁方式,上诉回复为最终裁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诉期限逾期,处罚生效,发文单位则不再受理申诉。
第三节
审批流程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的审批流程参见最新《惠丰管理授权》执行,不得超授权审批、执行。
《惠丰公司处罚条例》 2015年8月1日 24 / 25 让爱的天使飞满人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不包含团队绩效考核、系统排名,相关内容处罚办法以相关制度或相关通知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下发后,遇到授权更改时,本条例中关于审批流程部分以新下发的授权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制度流程中关于处罚形式、标准与本条例相冲突的,以下发日期最新者为准,若争议较大或情况复杂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生效,原《惠丰处罚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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