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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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规程,严肃信贷纪律,严格控制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信用社合规经营,现根据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针对信贷操作过程中,信贷人员有过错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人员是指基层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
第四条对信贷人员的处罚意见由信贷营销部和监察审计部共同提出(不重复处罚),人事教育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处罚范围、标准
第五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一)信用社员工对外提供保证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三)借款人、担保人主体不合法;
(四)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
(五)超授权授信发放贷款;
(六)用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
(七)用联社规定的质押范围以外的财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质押;
(八)质押贷款质押物不足额或未按规定打折,无止付、出质手续;
(九)借款人、担保人未在相关合同、凭证上亲自签章;
(十)无双签手续发放贷款;
(十一)违反规定以贷还贷、以贷收息、以贷发工资、以贷缴税等贷款用途不合规行为(落实处理往年呆滞贷款等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通则》中明文规定不得发放的贷款;
(十三)贷款擅自展期或未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期限展期的;
(十四)违反利率政策,擅自降低贷款利率标准和不按规定计收利息、加罚息的;
(十五)违反《建昌县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擅自或逆程序接收、处置抵贷资产。
第六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一)因调查不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高风险贷款;
(二)逆程序或缺程序发放贷款,包括先放贷后审批;
(三)自贷自保、自贷自批、一户多贷、化整为零、以农放工、冒名贷款;
(四)跨区域发放贷款(自然人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企业法人以注册所在地为准,历史原因除外);
(五)不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或合同有缺陷造成贷款无效或担保无效的;
(六)无合同发放贷款;
(七)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因管理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损失。
第七条非信贷人员签章发放贷款的,对签章人员按违规金额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一笔违规贷款违反多项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从重处罚(在处罚范围内);对发放多笔违规贷款的信贷人员,应在处罚范围内累计处罚。
第九条对因上述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信贷人员,查处后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的,将对照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只是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所有违规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按《建昌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实行下岗清收,按期清收到位恢复上岗,否则视其造成经济损失情况,按《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信贷、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当即签单,对信用社主任及经办信贷员一并处罚,月底统一交由人联社考核办直接在当月下划系数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扣除部份在下月依次扣除。处罚单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处罚部门和考核办各一份。第十二条被处罚信贷人员认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的认定有偏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在检查人员开出罚单后15日内,向联社审计或信贷部门申请复议。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篇二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较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事故责任单位20-4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重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二)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
(三)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2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及伤残1-9人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1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伤残3人(含3人)以上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处以给予警告、通报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1-4级伤残事故一次1-2人,或发生5-10级伤残事故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15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项目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发生5-10级伤残事故一次1人(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残疾者),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成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从重。
(二)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从重。
(三)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处罚: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四)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600-800元罚款,并给予“问责”至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事故;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扣发薪金2000—4000元。
第九条 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二)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场外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酒后操作、上班时追逐打闹等行为处罚200元。
2施工现场未保持清洁、整齐,施工班组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未打扫施工现场,使得现场脏、乱、差处罚200元。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混凝土、钢筋、钢管、水泥、柴油、电力资源、沙子、片石等物资私自卖出或送人,违纪人员是职工的直接开除,是合同工清除出场,并处罚金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5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施工班组不配合,隐瞒违章人员,报假名,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处罚金500元。
6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7随意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拆除、挪作它用处罚金500元。8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与班组管理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处罚金3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在每次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车辆的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钢丝绳、各种仪表等进行检查直接使用,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金500元。
10对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执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追究其经济在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证上岗的处罚金500元。
11违反施工用电规范,电线路不经漏电保护器、一闸多机、用 9 塑料软线代替电缆、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电线电缆私拉乱接、配电箱无锁无门无接地、电线电缆泡在泥水中、电焊机外接线板无防护罩、切割设备皮带轮无防护罩等处罚金200元。
12严禁随意点火,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500元。13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立即清除出场。
14严禁盗窃他人财物,违者立即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5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罚金500元。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篇三
2013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员工。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篇四
《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心得
2013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员工。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罚款规则篇五
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投公司总部、各海外子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或授权子公司依据本办法处理并报海投公司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审批或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无证上岗;
(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一般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较大责任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子公司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海投公司技术安全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海投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海投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各子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海投公司。本办法所有罚款,全部纳入海投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