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30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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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30号篇一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鄂政发[]30号篇二
延政发„2008‟3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 1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
— 2 — 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
(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
— 3 — 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
(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
— 4 — 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均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程序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印发,退回原承办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签发△ 规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180份
鄂政发[]30号篇三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边州档案局
延州人社联发„2010‟8号 文件
关于评选表彰延边州档案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州直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州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创新服务机制、规范档案管理、提高干部素质等方面,取得了新的业绩,促进了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了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表彰他们对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全州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州经济社会服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档案局决定于2010年4月8日即州档案馆建馆50周年之际,召开全州档案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一批全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州各县(市)档案局(馆)、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州各县(市)档案局(馆)、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档案业务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的表彰名额为50个,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为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肯定;
2、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本单位、本系统中心工作开展档案服务,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建设,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4、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安全,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有创新有突破,效果显著,无违法、违纪现象;
5、干部队伍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及时、出色地完成各项档案工作。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热爱档案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
3、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档案业务工作富有成效,工作业绩突出;
4、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各县(市)所属的全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统一组织选拔推荐;中央、省、州直的全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州档案局业务处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组织推荐。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要坚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上报前要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分配的推荐类别,认真填报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a4纸打印,附电子版)一式三份,要求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先进工作者应附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于3月20日前报州档案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本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延边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延边州档案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品。
五、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部门、州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表彰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对象的审批和上报工作。为搞好这次评选活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档案局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档案局综合法规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县(市)要抓紧部署,及时上报材料,并于3月10日前将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电话报州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高威、王欣
联系电话:0433—2819008
附件:
1.延边州档案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延边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表
3.延边州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延边州档案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通知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鄂政发[]30号篇四
杜政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站所:
为认真贯彻《皮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皮政办[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按照“先试点,在全面铺开的原则”,选取乔达乡作为试点,于2012年6月23日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对已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收集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此项工作
有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申报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权属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每宗土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四)审核与公告
镇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期限为15天。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5日)
1、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2、准备调查图件。
(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6月6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外业调查(6月7日至6月15日)
以村为单位对试点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土地权属
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界线、界址、3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
(四)内业整理(6月16日至6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对宗地进行统一编
码;
4、权属审核、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22日)县国土资源
局组织检查组对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环节工作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土地确权发证试点实施方案 抄送:各村、站所、党政领导
杜瓦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
鄂政发[]30号篇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
法》
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
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称《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出台《办法》和《细则》,对于更加有效地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迎龙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雄姿、市物价局局长李继红任副组长,黄锋、唐元立、邓国浩、陈志恺、钟奇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陈志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和《细则》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办法》和《细则》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变更。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增加征收项目,其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建设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项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1号)执行。对供水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执行。对杜甫江阁公园、长沙生态动物园等景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杜甫江阁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07〕97号)和《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生态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11〕393号)执行。
(二)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划转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明确地税等代征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级次和征管费用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按规定缴入省国库外,属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统筹;属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的,缴入所在区县(市)财政。税务等代征部门征管费用,市本级按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4%的标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细则》和本《意见》要求,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各被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细则》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奖励)与价格调节基金增长挂钩的办法。
六、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物价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物价、地税等有关单位要结合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向各被征单位宣讲《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规定,争取各被征单位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