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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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篇一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借款申请表 填写并按照所需提交书面文件的细目准备材料:
1、法定发证机关办理的年审合格的本企业贷款证;
2、贷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了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曾经从事的职业及职务、有何业绩等;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以及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量、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最近一年累计利润总额;
3、财务报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这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身分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其他人代替法人签字,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即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保证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证单位同意保证的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6、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如:抵押、质押物的详细目录和产权或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经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利质押物鉴定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证书,等等。
银行贷款流程等待银行受理、审批.补充: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1)建立信贷关系 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
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
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
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
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2)提出贷款申请 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
(3)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 <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 <2>承付应付票据;
<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 <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4)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借款种类;
②借款用途; ③借款金额; ④借款利率; ⑤借款期限;
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⑦保证条款; ⑧违约责任;
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5)发放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一般情况下,银行自受理之日起,会按照法定的答复期限(短期贷款20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130个工作日)为银行信贷部门审议贷款时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中国银监会30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要求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此外,《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新建立的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下是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5 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
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
十五、第二
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
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
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
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篇二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那些条件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
(一)企业向银行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六、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七、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银行贷款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抵(质)押权利证书退还给客户。
(三)贷款对象: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四)贷款额度:授信总额度最低额度5万元,最高额度300万元。
(五)贷款期限: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担保方式:担保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但是不接受单纯以第三方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篇三
向银行贷款,企业在编制报表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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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报表编制财务指标的注意事项
向银行贷款企业要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
(1)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2)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3)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
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商品销售额)×100% =(销售收入-销货成本-管理费-销售费)/销售收入×100%。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14、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二)银行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包括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报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重要会计科目审核和异常情况审核等。对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除进行上述审核外,还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本部(母公司)和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比重较大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审查。
(1)、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1、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
②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
④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⑥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⑦是否已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无误;
⑧是否为标准的审计报告;
⑨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审计报告结论审核
① 无保留意见;
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③保留意见;
④无法表示意见;
⑤否定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核。
① 受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
② 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③ 受过财政税务审计等公安机关处罚;
④ 是否曾贷款行提供过虚假审计报告;
⑤ 有过其他不良记录。
4、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形式审核。
①报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②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
③报表是否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④资产负债表是否为账户式;
⑤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5、验资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 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
② 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④ 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 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6、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 是否为汇总会计报表;
② 了解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并审核其合规性;
③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合并价差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④损益表是否有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2)、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四者之间科目对应关系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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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外,一般情况下上述三者之间应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向企业了解原因,并作说明)。
2、“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或提取的职工奖励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或利润归还投资)-应付股东股利或转作资本部分
如通过上述公式进行测算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数据与会计报表实际数据不符,应要求企业解释并作出说明。
3、“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同“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x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7%)+x2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3%)+(1-x1-x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利润+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20%-当期坏账核销额+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其中,x1、x2分别为当期商品销售中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13%的商品的占比。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用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
4、“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利润+当年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期初-期末)+预提费用(期初-期末)+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存货(期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应付账款(期初-期末)+应付票据(期初-期末)+应付福利费(期初-期末)+应付工资(期初-期末)+未交税金(期初-期末)+其他应付款(期初-期末)+其他应交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80%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现金流量数据、存货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5、“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同“资产负债表 ”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期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篇四
企业向银行贷款申请书
现在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很是依靠银行。因为,公司的发展需要资金来运转。小编为你推荐企业向银行贷款的申请书。
**银行:
经**县县政府对**产业的多年大力扶持,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并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得作为**县的支柱产业之一的**企业,给**带来巨大发展。
因此,要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商机,就需要扩大再生产。这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证作后盾,就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此本公司需贷款***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望贵行给予批准。
本公司是贵行的忠实客户,也是贵行的重点扶持对象,长年来信用良好。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经营业绩良好,从商经验丰厚,现流动资金达***万元。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贵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本公司成立于**年。在工业园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器**台(套),**生产线*条。公司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成为**县**产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和“2321”劳务实训基地。本公司经营稳健,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维护。xx年已经实现了100%的订单化经营,完全摆脱了盲目收购的被动经营局面。与**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以优质的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实行了无毛绒的加工经营策略,目前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公司20**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xx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
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制度,目前现代化企业构架已经形成。注重诚信建设、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多年来管理完善,在市场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下,始终在稳步前进,在经营过程中严把收售关,密切关注市场行情,灵活经营,再加上风险意识很强,诚心度高,多年来生意蒸蒸日上,越做越大。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资金运营正常,管理过程有序,发展稳步持续,现已具备了良好的获利能力。
目前本公司总资产为*元,其中固定资产*元,存货*元,应收账款*元,其它资产*元。
本公司在建行贷款*万元,城南信用社贷款*万元,应付账款*元。资产负债*%.收购原料。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资金。
我们相信,在贵行的支持下,我公司将会继续作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头军。
特此申请
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篇五
企业向银行贷款流程与基本条件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借款申请表 填写并按照所需提交书面文件的细目准备材料:
1、法定发证机关办理的年审合格的本企业贷款证;
2、贷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了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曾经从事的职业及职务、有何业绩等;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以及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量、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最近一年累计利润总额;
3、财务报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这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身分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其他人代替法人签字,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即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保证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上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证单位同意保证的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6、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如:抵押、质押物的详细目录和产权或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经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利质押物鉴定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证书,等等。银行贷款流程等待银行受理、审批.补充:企业银行贷款流程(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2)提出贷款申请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3)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2>承付应付票据;<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②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③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④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⑤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4)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借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⑦保证条款;⑧违约责任;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5)发放贷款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一般情况下,银行自受理之日起,会按照法定的答复期限(短期贷款20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130个工作日)为银行信贷部门审议贷款时间。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事生产、流通和为生产流通提供劳务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行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从流动资金看,工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的资金需要。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用于商品存货的资金需要以及工商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结算在途资金需要。从固定资金看,主要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企业新建、改造、扩建的资金需要,以及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的资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动资金)。在消费领域主要用于民用商品房和汽车的购置而引起的资金需要。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1.信贷监督的方法
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
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贷款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
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
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 类:一是存货抵押。二是客账抵押。三是证券抵押。四是设备抵押。五是不动产抵押。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
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
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六、票据贴现贷款的操作管理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
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兑取资金的行为。贴现贷款是银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据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所载权利,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的金额。贴现贷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流动性高
票据贴现以后,票据所载权利完全属于银行,贴现银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能随时收回资金,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安全性大
由于贴现人及票据上的各个当事人均为债务人,所以贴现银行的资金运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偿性强
票据贴现在票据产生时,兑现日期已在票据上载明,债务人不能要求转期。同时,商业汇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到期收回票款较之一般贷款更有保证。
4.用途确定
在用途上,贴现是针对每一笔票据具体操作的,贴现是否得当合理,反映明确清楚。所以,贴现也最容易反映银行的工作质量。
5.信用关系简单
贴现除了票据到期不能偿款追索外,贴现人与银行已无需联系,所以贷款利息在贴现时银行即预先扣除。
票据贴现业务是一项特殊放款方式,与其他放款相比还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确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二)办理贴现贷款的程序
1.贴现贷款的申请
2.贴现的审查
3.贴现资金的支付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十七、信用贷款操作管理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保证的贷款。因此,风险性较大,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一定要严格掌握贷款额度,审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要进行以下四方面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的品质。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数额。
(四)贷款清偿的主要来源及时间。
建设银行的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6)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8)
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通过建设银行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银行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专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中心也是汽车贷款的专业受理机构。2.办理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调查。调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调查,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③审批。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抵押情况、质押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④发放。在落实了放款条件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银行申请支用额度。
⑤贷后管理。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⑥贷款回收。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我行产品的优势
①一次授信并办理担保手续,节省了客户的办理时间和办理费用成本;
②客户在额度有效期和可用额度内,贷与还都可以自主掌握,可以及时解决客户的用款需求,同时可以自主控制利息成本。
中国建设银行
一、银行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贷款客户的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原则上应提供担保,建设银行认定的aaa级客户和总行级重点客户除外。
(二)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签订合同。如建设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认可可行,贷前条件落实后,客户将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如建设银行认为不可行,应及时明确通知客户。
3、落实担保。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后,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4、贷款获取。客户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
效,建设银行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客户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还款。按用款实际期限,贷款即将到期时,借款客户应筹集
资金以按时归还建设银行借款。
(三)固定资产贷款条件。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贷款客户的资格条件外,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建设银行资格要求的、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一般能提供担保;非建设银行退出类项目或客户;新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四)固定资产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前,还应提供客户申请、报批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有关的背景材料。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和申请借款前,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资料(原件或影印件);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签订合同。如建设银行进行调查,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条件落实后,则客户将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如建设银行认为不可行,则应及时明确通知企业。
3、落实担保。客户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建设银行等手续。
4、贷款获取。客户办妥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建设银行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还款。按用款实际期限,贷款即将到期时,借款客户应筹集资金以按时归还建设银行借款。
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1、申请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申请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3)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4)出票人与银行的信用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5)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担保。
3、操作程序。(1)出票。建设银行受理出票人申请后,落实承兑条件,审批通过后,客户与建设银行签定《银行承兑协议》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出票人根据协议的要求交存承兑手续费,到承兑银行购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填写票面要素,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领取汇票。建设银行承兑后,在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以及经办会计人员名章,申请客户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3)汇票流通使用。a)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b)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c)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4)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收款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收款人或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期限和价格。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对于建设银行评定的aaa级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限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在办理汇票承兑时,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如果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的,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三、票据(商业汇票)贴现
1、申请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条件。(1)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2)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3)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4)所持商业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和“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5)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6)汇票的承兑人符合建设银行的规定。
3、操作程序。(1)申请。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资料: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年检证明;贴现票据项下的上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建设银行其他规定的资料(2)背书转让。经建设银行调查审批同意后,客户当场背书转让汇票,并办理相关手续。(3)使用资金。客户经背书转让后,建设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客户的存款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4、期限和价格。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四、保证
1、申请出具保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或
其他组织,可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2)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
(4)能够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
(5)申请对外保证的,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6)银行委托保证的申请人为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的境内、外银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贷款证(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本次申请距上次信贷业务申请不足一年,期间又未经历工商年检的,可不再提交);
(2)新成立或首次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公司制法人的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保证申请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保证的正式文件;
(3)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本次申请距上次信贷业务申请不足一年,可只提交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5)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反担保材料;
(6)使用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交受益人的保函文本格式;
(7)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8)建设银行委托保证的申请材料为委托行出具的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及有关委托文件。
2、签订合同。如建设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则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如建设银行认为不可行,则建设银行将企业申请时交付的材料退还。
3、落实反担保。合同签订完毕后企业需交纳保证金或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其它反担保。
4、签收保函。被保证人(申请人)取得保函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建设银行出具的《出具保函收妥确认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开保函的,建设银行直接电传给通知行。
5、履行保函。保函一经签发,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建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函内容。
6、保函的修改。保函有效期内,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被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变更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向经办该项业务的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修改保函申请书》。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将出具《保函修改函》,作为原保函的有效组成部分。修改内容为增大保证责任的,被保证人应根据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反担保后才能修改。
7、保函的展期。如客户需要对保函进行展期的,应视同出具新保函,按出具新保函程序办理;
8、保函的终止和注销。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的,被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附受益人要求或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通知银行经办行,经办行应及时办理注销保函的相关事宜。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保函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可要求被保证人协助追回保函正本或督促受益人出具确认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