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篇一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篇二
辅警人员职责
民警职责加入时间:2008-4-20 20:09:09陈录杰点击:3146
一、协助社区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二、收集、反馈社区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三、协助社区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四、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五、协助社区民警加强对社区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六、协助社区民警做好社区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辅警的职责(2012-03-31 16:21:09)
标签:
江苏辅警
教育
辅警是由公安局直接领导的据有企业性质,事业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专业协警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防范,加强外来人口和公共复杂场所、特行行业、重点区域、路段、居民区的整治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
件和灾害事故发生,主动发现、检举、揭发各类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打击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推动社区管理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发展,具体工作职责是:
①在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基层民警的带领下,参与“严打”整治斗争集中统一行动,对重点单位、部位、路段、场所等处开展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民警盘
查守侯,发现违法犯罪人员;
②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复杂地区进行治安管理和整治;
③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开展辖区安全防范、交通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④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负责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⑤协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社区外来暂住人口的计生、劳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⑥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重大节庆的保卫工作。
意义:
招收辅警员,成立协警机构是公安机关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有利于缓解目前警力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面的控制。
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篇三
保安职责
1、保护公司财物、维护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按时上下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公司上下班高峰期间必须站在门外值勤,平时大门应紧闭。
3、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对配戴上岗证、出入证和车证的人员和车辆进出实行放行,对未配带公司发放的证件的人员及其车辆不得放行,要问明情况,做好登记,请示汇报后做好登记、发放临时证件才能放行,人员离开时及地收回临时证件。
4、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及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力。
5、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行凶、报复的,先行制服并及时报柘汪边防派出所处理。
6、对公司内部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如实填写巡查登记簿,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7、服从公司管理,按照规定做好安保工作,完成公司领导及派出所领导赋予的其他任务。
保安岗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门卫职责
为保证工厂的安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规范收发信件、报纸等,特规定本门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门卫负责发放报纸、信件及各类杂志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一律先电话确认,办好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做娱乐场所;
五、物资进出厂一律凭进出厂证,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厂办公室处理;
六、发现进出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立即报告厂办公室处理;
七、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安全责任负责人;
八、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九、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十、搞好传达室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章 厂区门卫管理制度
2、上班时间7:40-8:40;11:50-13:10;16:40-17:40此阶段必须安排专人站岗执勤。如有接待,另行通知;
3、公司员工进出厂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出。公司内部车辆在离开厂区时必须自觉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并且公司车辆在进出时必须有办公室派发的车证;
4、外来人员应事先与被访者电话联系,征得被访人在厂并有时间接待,同时出示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好会客单后方能进厂。严格阻止推销员等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允许商贩在厂门口设摊。外来机动车进厂门要登记发放临时通行证,门卫指挥停放在停车坪上,并做好车辆的记录。外来车辆非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5、在厂区上班、下班高峰和重大活动时期门卫负责对进出长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大门的整洁和畅通。
6、非机动车辆进出厂门一律下车推行。非机动车辆一律整齐的摆放在制定位置,不允许乱放现象,如发现乱放现象将对责任人处以负激励50元;
7、晚上5:00以后,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厂区,如需要进入厂区必须在厂区相关责人亲自登记并带领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厂区;
8、对非厂区人员携带大件、大宗物品出入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才能进出;
9、门卫人员必须熟悉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启动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报警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对监控设施操作熟练,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好监控设备,发现设备故障必须立即报修;
10、在厂区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办公室认可后方可进厂施工,其他施工人员不论在任何理由均不允许进厂;
11、保持门卫室内外清洁,整齐,并做好每日工作情况和交接班记录。门卫室内严禁出现值班人员脱岗,打瞌睡等现场,严禁从事与当值工作无关的事情;无关人员不允许在门卫室逗留;
12、门卫人员居住的宿舍要每天清理,保持床位、门窗、公共物品的清洁、整齐,生活垃圾放到指定位置,日产日清。公司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宿舍脏乱等问题,将视情况给予20元或20元以上的负激励;
13、厂区保卫人员要认真执行以上制度,做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若由于保卫人员工作懈怠而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章 厂区保卫巡逻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日班上下午巡逻不少于2次,晚班1个小时巡逻一次;对厂区重点部位每次巡逻必须检查(各车间、仓库、宿舍、办公室、食堂等),对巡逻情况需及时记录(巡逻时间、巡逻路线、巡逻情况)。不按要求进行巡逻或者记录不及时的,将视情况给予50元或50元以上的负激励;
2、在巡逻时发现办公室或者车间等场所漏水、漏电、起火等安全问题时,要及时上报保安队长及办公室经理或者副经理,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负激励100元;
3、保卫人员在巡逻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对可疑情况和重大涉嫌情况,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及时拨打110报警。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制止和抓
捕,及时扭送派出所,防止嫌疑人逃脱或自身受到伤害。对保护公司财产作出贡献的,将视情况给予200或200元以上的正激励;
4、在巡逻中要认真负责,要根据治安情况灵活机动,适时调整巡逻路线、时间。严禁饮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打人、骂人,做到文明执勤。一经发现在值班期间饮酒、打人、骂人等不文明的情况,将视情况给予100元或100元以上的负激励;
5、严禁职工翻越围墙进入厂区或者破坏围墙进入厂区,一经发现类似情况将对负责人负激励100元,情节恶劣的将上报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6、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助动车巡逻,做好每天工作情况及交接班记录。
第四章 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有人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单上,由会见人签字。
2、新闻记者来厂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知门卫方可进入。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场;
3、骑非机动车进入厂门一律推行,在指定位置停放。厂外机动车辆不准进厂区,必须进厂的汽车,须在门卫凭司机的有效证件换取车辆进门证;进去厂区的汽车应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鸣笛。车辆安全自负,施工车辆另行规定。严禁车辆进入宿舍区,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负激励100元,门卫直接责任人负激励50元;
4、携带物品出厂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厂区货物、贵重物品出厂门,必须有董事长、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开
具证明;
b)基建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工具出厂凭施工单位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厂门凭办公室证明;
c)外厂人员进厂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厂时经门卫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厂;
d)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报办公室处理;
5.厂区办公楼广场禁止厂外人员占用,禁止机动车辆停放,违反者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负激励50元。
保安辅警工作纪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在辅警权限范围内进行辅警服务;
2、加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辅警人员职责,做到准时上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职责;
3、上班时间不喝酒、做私事、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亲友,非当班保安辅警人员,未经队长允许不得在岗位上长时间逗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做到文明执勤,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办事公道,热情为客户和员工服务;严禁出现刁难人,打骂人,侮辱人格的行为;增强互助互爱,共同提高,维护队伍内
部团结;
5、对进出物资严格按公司《物资出厂放行管理规定》执行,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是非分明。不被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腐蚀,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及纵容包庇坏人、陷害好人;
6、严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及客服的一切文件、数据。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
7、爱护公司财物,遵守公司设施与场地的使用守则,保安辅警人员损坏公司的财物或设施,按被毁坏物品价值扣除相关工资作为赔偿。严禁滥用职权、坚守自盗或勾结他人偷盗,如犯有偷窃行为,将会被立即开除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8、保安辅警须廉洁奉公,所有辅警人员在遇他人赠送礼物(礼品、红包等),必须第一时间礼包向其拒绝,在对方非留下不可的情况下,须第一时间向领班汇报并做好礼物收受详细记录,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外来礼物。
保安辅警工作期间仪容及着装规定
1、工作时间必须着制服(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除外),制服必须保持整洁。
2、仪容仪表端庄,不得蓄长指甲,不准烫发、染发,留长发、留胡须;
3、保持制服整洁统一,经常清洗,不得有污物。
4、着夏服时,上衣扎入裤内,穿长袖衬衣时需打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打领带;
5、着常服时,内穿衬衣、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戴歪帽、敞开外衣,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束紧,武装带必须扎紧并按规定佩戴厂牌、肩章;冬季值夜班时,可着军大衣。
6、制式外衣衣袖、衣领处不得显露个人物品,服装口袋里不得装过大过厚的物品以影响外观;
7、着制服时要统一穿黑色皮鞋和深色袜子,保证无赃物,皮鞋黑亮干净;
8、保安辅警着装必须统一,如因换季需换装时由柘汪边防派出所统一组织。要正确佩戴工作证(统一左胸袋口盖1/4处);
保安辅警人员礼节及行为举止及礼节
1、要精神饱满,面带微笑,姿态良好,举止文明、大方,不袖手、背手,不得将手插入衣袋。
2、不准佩戴饰物上岗,当班时不得将任何物体夹于腋下。
3、站立时,按军姿标准站立(立正或跨立),不准依靠墙壁或其他物体;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不得前顶后靠。
4、不得在岗位上出现吹口哨、哼歌、跺脚、伸懒腰等有伤风
雅之行为。
5、上班行走时要正规齐步,步速按军训内容规范要求;两人行走时,不得勾肩搭背。
6、工作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要“请”字当头,“谢”字结尾,歉意不离嘴;切忌粗言秽语,不得讥笑或者不理睬客人,不准与客人争吵。
7、执勤时,必须以理服人,处理问题要保持冷静,语气温和、婉转,不能和对方发生冲突。保安辅警人员要有礼节。
8、态度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貌,上级领导、客户、高级访客经过时须敬礼。
9、遇有来厂参观车队或车辆要提前打开大门,立正姿势站立于门旁并敬礼,遇到公司领导时要问好。
10、遇有公安警车进出大门时,要敬礼。
保安辅警内务环境卫生规定
1、保安辅警内务设置(主要指值班室、宿舍内务)应当利于工作,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2、值班室、宿舍内只准张贴(悬挂)公司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3、值班桌面必须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值班桌抽屉内必须保持干净、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5、文件柜内物品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6、值班室内地面、窗户、门等必须保持干净、无积尘、无污迹,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彻底清洁值班室卫生。
7、地面干净、无积尘、无污迹。
8、墙体、窗户保持干净、无污迹。
9、床铺上被子、枕头和床铺下鞋子摆放统一、整齐。床铺下需要摆放其他物品的,也应按照整齐划一的标准,分类统一摆放。零散物品应统一放置到整理盒内,分类摆放整齐。
10、床头柜、衣柜、书桌等物品统一标准,摆放整齐。
11、建立宿舍每日卫生值班制度。保安队长应安排宿舍内成员轮流值班,将每日宿舍卫生责任到人,并设立值班记录。
12、值班室卫生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13、建立宿舍每月大扫除制度。保安队长应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全体保安参加的卫生大扫除(当班人员除外)。
14、值班室内务和宿舍内务检查列入保安辅警的月度考核。
辅警人员工作技能要求
1、能熟记厂区的基本情况;熟悉厂区内消防设施及通道的具体情况。
2.、能准确填写各种表格、记录工作情况。
3、能熟练掌握操作相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如电梯、厂区大门、各种灭火器材等。
4、能熟练使用各种警械装备等,如对讲机、警绳、辣椒水等。
5、要强身健体,精力充沛,经常进行军事、体育训练。
6、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能果断处置轻微的突发事件等。
保安辅警人员工作巡查规定
1、为树立公司良好的窗口形象,在上下班前15分钟必须保证有1人在外站岗,遇外来人员、车辆较多时必须有1人在外执勤、指挥。
2、巡逻人员必须清楚厂区内的设施具体位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并上报。
3、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声响、闻到异味,应立即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上报上级领导或及时知会各相关部门)。
4、对巡查情况要做到详细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路线、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巡逻范围:厂区内各区域和厂区外近围墙地带。
6、巡逻的时间和路线,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时间不定时,路线常变换”的原则,一般每一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7、在巡逻的方法上,可采取徒步巡逻与站立观察相结合,重点部位潜伏与听相结合。
保安辅警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1、处理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办事,执行制度,不徇私,以理服人”。
2、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对一般违反法规的问题,如纠纷,可通过说服教育办法解决,分清是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
3、对一时解决不了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急,可顺不可逆”的方法尽力劝开,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耐心调解把问题引向缓和,千万不能让矛盾激化,不利于问题解决。
4、在处理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情节明显轻微不需处罚的,可当场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应处罚的,报公安机关处罚;对个别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把犯罪份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安辅警队长工作职责
1、保安辅警队长负责全所保安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照要求参加公司例会,及时传达至每一位保安辅警队员。
3、监督检查保安辅警上岗期间内务环境卫生、着装及工作情况等。
4、处理保安辅警的工作突发情况及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保安辅警的考勤。
6、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保安辅警副队长职责
1、必须以身作则,带领队员认真学习保安辅警纪律规定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对保安辅警工作的认识,科学化管理队伍。
2、积极协助队长做好辖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带领队员认真学习岗位责任及培训新队员适应工作岗位。掌握队员思想情况,引导队员积极工作,树立以公司为家的精神。
4、严格管理好队伍的日常工作及生活。
5、不定时巡查队伍上岗纪律及有关情况,处理出现问题。
6、协助队长开展队伍政治、军事、法制、消防及岗位业务知识和体能训练的培训。
7、每周进行一次队例会,总结一周工作,克服存在的问题。
9、根据工作手册《消防管理》《应急方案》对突发事件做好预防措施,根据队长指挥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负责保安辅警交接班记录、邮件收发登记等各记录的发放及保存,期限一年。
11、副队长配合队长执行各项工作,并服从队长安排;队长不在时,执行队长所负职责。
保安辅警班长工作职责
1、服从上级领导指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好本班各项工作,遵纪守法。
2、积极带领队员按规定进行各项学习和训练,提高保安知识增强防卫能力。
3、以身作则,带领全班队员认真完成值班、巡逻等工作任务,确保安全。
4、检查、督促全班队员工作状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队员报告队长。
5、发生突发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队长,并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6、团结队员,关心队员生活,掌握和了解队员思想动态,处事灵活公正。
7、正直坦诚,言行举止文明,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
8、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能妥善处理,处理不了上报队长,时刻以公司的利益和大局为重。
9、严格管理班日常生活作风,帮助和引导后进队员。
10、服从队长安排,协助队长开展各项工作;队长及副队长不在位时,执行队长所负职责。
保安辅警副班长职责
1、服从上级领导指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好本班各项工作,遵纪守法。
2、积极带领队员按规定进行各项学习和训练,提高知识增强防卫能力。
3、以身作则,带领全班队员认真完成值班、巡逻等工作任务,确保安全。
4、检查、督促全班工作状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队员报告班长。
5、发生突发事故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班长,并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6、团结队员,关心队员生活,掌握和了解队员思想动态,处事灵活公正。
7、正直坦诚,言行举止文明,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
8、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能妥善处理,处理不了上报班长,时刻以公司的利益和大局为重。
9、严格管理班日常生活作风,帮助和引导后进队员。
10、服从班长安排,协助班长开展各项工作;班长不在位时,执行班长所负职责。
保安辅警招聘与辞退
为建立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保安队伍,严格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做好招聘与辞退工作。
一、招聘
1、统一标准,录用程序、手续统一。
2、公开招聘,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情况下进行招聘,公开、公平竞争。
3、对考核人员各方面的素质进行高低公布,进而进行择优录取。
4、应聘保安为18周岁到4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男性。
5、对应聘对象严格进行政审。
6、应聘对象应思想端正、健康,诚实守信,热爱保安工作。
7、应聘对象应服从的遵守所内制定的各项保安管理制度。
8、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优先录取。
二、辞退
有以下违纪行为作辞退处理:
1、带或拥有违违禁物品(如:枪支、毒品、管制刀具等)或介绍娼妓、调戏妇女者。
2、在当班时扣留物品、钱财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3、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4、上班时间疏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随意骂人、打人或遭投诉属实者。
5、当班期间,未按规定巡查区域范围,对发生事故和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6、在当值区域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7、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进入办公区域打私人电话,私配公司办公室、他人钥锁、私自拿用公司财物或无故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翻阅资料者。
8、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者。
9、不服从管理蓄意违抗上级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的行为者,酗酒后上岗、当班期间抽烟、吃零食、听收音机睡觉者。
10、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病假、事假不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或未经直属部门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1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盗窍公司财物及充当内线合伙者。在公司范围内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散布谣言、古惑人心、挑拨离间、破坏团结者,聚众赌博(包括围观不报者)、酗酒闹事者。
12、每月队长对队员考评,保安分管领导审核,要作绩效差或视情况调班仍不合格者;多次参加部门的业务知识考核不及格达不到公司要求者。
13、私自带离职保安或其它闲杂人员进入员工宿舍者:非当班时间与社会无正当职业者密切交往的。
14、故意损坏警戒器具或公司财物者。
15、违反保安辅警考勤规定应给予辞退的。
16、在职保安因特殊情况可自行辞职,自行辞职的应提前15日向派出所分管领导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未提交辞职报告突然离开者,扣发一个月工资。
提交辞职报告后在15日未经所分管领导同意离职的扣发15日工资。
17、参加工作三个月内的保安提出辞职的,应上交所有保安服装。未上交者按服装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保安辅警培训工作规定
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保安辅警队伍,必须对保安辅警人员进行常规性的军事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
1、岗前培训:每名新招的保安辅警必须进行为期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单个军人队列动作,使新招保安辅警能迅速养成良好的作风纪律观念,增强服从服令、听从指挥的意识。
2、在岗培训:每周四、五下午组织不当班保安辅警进行轮训,包括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等。
3、所有学习及培训课程属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保安辅警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如有怠工或私自不参加者按规定从严处理。
保安辅警考勤规定
1、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工作时间:采取两班倒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12小时,早班为8点交接班,接班人员7点45分前到岗,晚班20点交接班,接班人员19时45分前到岗准备交接班。非工作时间可以休息,但培训
或开会时除外。
3、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论处;有特殊情况如需调班者,必须提前一天报告队长并经队长同意后方可调班。
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以上的,按旷工一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达4次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5、不按时交接班者,每次扣50元,旷工者,每次扣100元。旷工一个月累计达到4次者,作辞退处理,并扣除当月工资,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6、保安辅警人员考勤情况由辅警队长负责,每月3日前报所里备案,核计工资加扣情况。
7、不按规定着装者,不遵守内务环境卫生者,工作期间玩游戏、睡岗的,发现一次扣除30元,并在辅警会议上通报批评,一月内累计被通报三次者,予以辞退。
8、因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除当月工资,作留队察看处理,工作态度仍不积极的,予以辞退。
保安辅警工作奖励
保安辅警有下列业绩之一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奖励。
1、对保安工作或公司的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勇于负责、善于处理责任区内紧急事件,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任务者。
3、品行优良、为人诚实,工作认真负责,以良好的工作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口头或书面表扬者。
4、为维护公司的财产及人员安全能挺身而出,打击犯罪,保护住户及公司财产不受损坏者,视情节上报公司进行经济奖励。
5、当场抓获正在本小区内作案或破坏的不法分子者。
6、拾捡到客户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物品、现金、证件主动上交者,具有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精神者。
7、对举报保安队员勾结他人监守自盗和重大违法乱纪事件,举报属实者(公司对举报者及有关资料绝对保密)。
8、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认真监督全班人员执勤情况。带领全班人员圆满完成紧急任务者。
9、每月队长对本班队员工作考评,分管保安领导审核通过,工作成绩突出或优秀者。
10、多次(三次以上)抓获闲散人员在公共区域内大小便、翻越围墙,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的。
11、为公司人力、物力提出建议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的。
12、适合公司其它奖励条件的。
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篇四
保安辅警副队长职责
1、必须以身作则,带领队员认真学习保安辅警纪律规定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对保安辅警工作的认识,科学化管理队伍。
2、积极协助队长做好辖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带领队员认真学习岗位责任及培训新队员适应工作岗位。掌握队员思想情况,引导队员积极工作,树立以公司为家的精神。
4、严格管理好队伍的日常工作及生活。
5、不定时巡查队伍上岗纪律及有关情况,处理出现问题。
6、协助队长开展队伍政治、军事、法制、消防及岗位业务知识和体能训练的培训。
7、每周进行一次队例会,总结一周工作,克服存在的问题。
9、根据工作手册《消防管理》《应急方案》对突发事件做好预防措施,根据队长指挥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负责保安辅警交接班记录、邮件收发登记等各记录的发放及保存,期限一年。
11、副队长配合队长执行各项工作,并服从队长安排;队长不在时,执行队长所负职责。
辅警职责范围 辅警职责哪两类篇五
辅警人员工作职责和规范
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
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
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
区安全服务工作。
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
录,交接班事宜。
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社区民警工作规范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
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
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
一、保持清洁。
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
支持。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群众工作。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
2、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
3、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4、组织安全防范。实行固定和弹性工作制相结合,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指导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工作,动员群众使用物防、技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5、维护治安秩序。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市场、门店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提供破案线索。及时落实案件回访制度,摸排线索,服务打击破案,确保社区平安。
7、拓展网上警务。积极开展社区网上警务安全防范宣传、警情通报提示,户政便民服务、信息搜集等工作。
8、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落实“民调”进社区制度。
9加强便民服务。全面了解辖区需求,定期入户走访,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公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