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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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篇一
因为我市生育津贴的审核支付系统无法对同一个参保人员的同一次生育津贴进行第二次拨付,为避免您的待遇受到影响,建议您在办理完所有相关证明资料,再一次性办理生育津贴的申请领取手续。
若您在相关证明资料不齐的情况下,先行申领了生育津贴,后又补交相关证明资料,我中心是不再补发相应津贴的。
特别提示: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身份证号码:指印:)
单位签章:
年月日
注:本件一式二份交单位与社保部门归档
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篇二
办理事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审核发放
办理依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
办理时限:周三
办理部门: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办理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其中,女职工正常生育提供(1)、(2)、(3)、(4)、(5)项资料,终止妊娠提供(1)、(5)、(6)、(8)项资料,男职工配偶提供(1)、(2)、(3)、(4)、(5)、(7)、(8)、(9)、(10)项资料,失业女职工提供(1)、(2)、(3)、(4)、(5)、(7)、(8)、(9)、(11)项资料。
2、业务审核
生育保险科对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领取凭条,核定应报费用,并交科长、主管领导审批。
3、财务审核
由财务科对生育保险科审核通过的费用单据进行财务审核,科长审批。
4、审批 生育保险主管主任对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5、领取支票
单位医保专干凭生育保险科出具的凭条、单位正规往来结算收据,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医疗费用支付窗口领取支票。
办理电话:4907587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核办流程图
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篇三
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养老保险相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当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同步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这里所指的10个月,是指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月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时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偿。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采用围产保健补贴进行定额补偿,妊娠3个月以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的除外)的补贴2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补贴5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补贴900元。其中,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200元列支,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的,享受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正常缴纳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职工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偿。补偿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结付。
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补偿。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应在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统一结付到用人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第十八条 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男职工,应当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状况证明或再生育一孩证明(非本市户籍职工应提供生育联系卡)、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分别由失业女职工本人和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九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参保女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本人第一胎以上的生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标准由所在单位报支。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出现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发〔1996〕41号)和《昆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篇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
贴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领发放程序。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办发放。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的3月底前,所在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属、部属高校报省人社厅)。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校应在收到拨款后1个月内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其中应包含被批准享受低保的最新起始时间)、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各高校报送人社部门申请汇总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一次性求职补贴初审表(样表见附件2)2份,公示文件2份,申请人员花名册2份,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和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高校毕业生和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
三、补贴发放情况备案和申请材料保管。各高校应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于财政、人社部门拨款后1个月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学生的,要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回执明细”(包括学生姓名、学生个人账号、发放金额、学生手机号码、发放时间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的,要提供经补贴对象本人签名确认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学生手机号码、学生本人签名等)。同时,各高校将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各高校上报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个人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审核完毕后,退回至高校,由高校负责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3年)。
四、2013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的发放办法。各高校应于2013年7月完成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其中,时间紧迫的,可将公示时间缩短至2天),将初审合格的总人数和补贴总额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由高校先行垫付资金,于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向其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2013年9月底前,各高校将受理的201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初审、发放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由财政、人社部门按核定人数和金额将补贴资金补拨各高校。
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发放2013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是保证该届毕业生及时享受求职补贴政策的应急措施,各高校要抓紧组织受理、审核毕业生申请,确保在毕业生离校前兑现补贴。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发放范围,保证资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人社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一次性生育补贴和生育津贴篇五
上海社保生育补贴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中心就近申领生育保险金。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务必使用a4纸复印)
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本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的内容页)
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
婚内容页)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的第二联(粉色)原件和复印件。非
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本人的银行实名制活期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可供选择的有10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
其中建设银行、上海银行这两家银行只能使用存折不能使用借记卡,中国银行只能使用借记卡不能使用存
折。注:信用卡均不能使用。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确定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上需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再生或流产后,前来申领时还需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
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备注:
1.计划外生育(流产)不属于申领范围
2.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3.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4.男方为军人的需要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凡在外省市或境外医院生产,流产的妇女,必须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医院或境外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顺产,难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并加盖对外行政公章。在外省市生产的妇女还需提供
绿色封面的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境外生产的妇女提供相应的《出生证明》。所有非中
文纸签要到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盖章。
6.非上海户籍的生育妇女前来申领时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或者《准生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或流产当月必须为缴费状态。我是委托公司人事办理的,委托书很简单,就一句话,委托xxx办理社保生育补贴。因为我是剖宫产,算是难产,所以领了四个半月的工资和3000元的医疗费补贴。
以下是网上搜索的相关信息: 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
3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 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0-4:30)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
1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
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
3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
5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
4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
2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问:哪几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4个月(三个月90天+晚育30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2892元×4=11568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2892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3000元人民
币;两项合计,生育妇女平均可以获得高达14568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承担的分娩住院医疗费。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剖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剖腹产:2892×4.5+3000=16014元
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