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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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篇一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含2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通过诉讼解决。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篇二
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 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 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 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 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 依法公证。鼓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总承包单位为招标 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资格证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㈡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㈢根据工程建设要求,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㈣按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㈤按评标定标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 ㈥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㈡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㈢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㈣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㈤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㈥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以及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㈦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企业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 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㈢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等特殊工程,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和技术专业工程招标投标。
禁止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肢解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招标组织,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成立招 标机构;
㈡招标单位向市、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㈢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㈤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等的资格进行审查,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㈦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 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㈧组织设计人员、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 要,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单位; ㈨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㈩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凡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成立的 招标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招标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 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㈡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㈢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
㈣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 资信证明,其他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㈤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㈥投标书的编制方式及依据; ㈦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㈧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㈨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哪些项目分包; ㈩工程工期;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三)投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 排;
(十四)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负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 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㈠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㈡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㈢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
㈣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㈠营业执照付本、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施工员证书、预算员证书、资信证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漳 注册 证;
㈡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㈢企业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质量及其使用散装水泥
情况;
㈣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
表。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适量投标保证金,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退还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方式向招标单位投送。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综合说明书;
㈡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造价、优惠后总报
价;
㈢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㈣施工组织设计;
㈤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㈥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㈧投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
充。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㈠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㈡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
㈢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㈣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
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后,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竞争原则,根据投标企业所编制的工程报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
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
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
㈠投标书未密封;
㈡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
人印鉴。
㈣投标书逾期送达;
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
会议。
第三十条 开标后,应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1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招标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也可根据投标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优惠条件等进行量化评分,得分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三天内书面上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单位,收回落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图纸,退还
保证押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于定标后七天内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签订施
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将工程分包给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涉外工程要求招标投标的,参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篇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气、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的定义。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清单规范》进行编制: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⒋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
第七条工程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参照《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编制,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采用《清单规范》的统一格式。
第九条招标工程标底
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在此基础上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以在各投标报价表格中,自行增减认为需要增减的费用项目;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中已综合计算。
第十一条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一)计价依据
综合单价暂依据《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组价。
(二)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②③
↓↓↓
装楼定
饰地额
工面编
程号
2a0001
①表示定额册,如1代表土建、2代表装饰、3代表市政,从计价定额的编号查出;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分部,在计价定额中查找;
③表示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编号。
一个项目由几个定额子项组成时,几个子项可以相加,如装饰工程轻钢龙骨吊石膏板,可由装饰定额2c0019+2c0094组成。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计价定额中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等。
计价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
费用定额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分别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和税金栏内,按实计算列入。
其他费用=定额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费率。
费率从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中查找。
(四)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定额直接费+价差+其他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招标与投标、签定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后的计价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
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中的计价
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5%以上(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工程索赔
因工程变更以及其它原因发生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行政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清单规范》规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具有全国或四川省资格并注册,下同)签字,不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篇四
招投标法规文件汇编《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省政府
发布文号:第105号令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日
生效日期:2001年3月2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常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
(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召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1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标底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构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
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招标 漳州市招投标公司篇五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 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要求
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 ±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级的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明废止。
关联法规: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