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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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一
1、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供销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2、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3、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若遇急症或特殊情况用药,应立即外出采购,以供病人急需。
5、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卫生信息中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临床需要,未在招标范围内的.品种,需将计划报请济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采购。对临床更换厂家、产地的品种,及时请示药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6、及时向科(部)内提供疗效好、价格低的新药信息。
7、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票,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8、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二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4、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5、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6.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xx。
20xx年xx月xx日。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
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四
1. 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所需任何药品必须由资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组织配货,药品购进前应认真审核供货方资质,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质量协议中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并将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3. 采购药品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增值税发票和电脑清单)。验收员按照清单在药品货柜上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对其进行外观质量、包装质量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履行拒收职能,及时退回。
4. 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 药品验收后,验收员要及时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进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
6. 对进货情况应每年年终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对进货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加以改进。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五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4、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5、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6、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六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由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采购。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七
加强药品的入库验收工作,是保证药品质量,减少差错,防止假、劣药进入医院,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药品验收目的
保证入库药品质量,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药品和不符合药品包装规定要求的药品入库。
二、药品验收质量的基本要求 数量准确、质量完好、说明书符合规定、包装无损、记录完整,交接清楚。
三、药品入库验收程序
药品入库时首先进入待验区,由验收人员根据入库凭证内容核对后,再按批号逐批进行质量抽查,并填写记录,合格后交给计算机入库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四、药品验收依据
1、二级质量标准
国产药品(包括中外合资药厂生产的药品)均应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验收。
2、《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必须依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凭上述单位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验收。
3、药品购销合同
购进国产药品、进口药品除按上述规定严格验收外,在签订合同时,如另有质量要求和条款,亦应按合同规定验收。
五、验收内容
药品入库验收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包装三个方面。
1、数量验收
检查来货与入库通知单上所列的供货单位、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及数量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或破损应做好原始记录,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查明原因,以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质量验收
外观质量验收(直觉判断法)
主要检查项目有:看药品外观有无变形、开裂、熔(溶)化、变色、结块、沉淀、混浊、霉变、污染、挥发等异状;嗅药品有无异味、串味;听药品包装内有无异常撞击声;用手触摸,感觉药品的干软、黏结、滑腻程度,经过看、触、听、嗅、尝等外观检查手段,发现异状则应拒收该批药品。
3、包装验收
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易碎”等储运图示标志及特殊管理药品和外用药品的包装标志。内包装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八
1、成立以院领导、临床、药剂科参与的药事管理小组。药剂科在药事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药房与药库分开,药库由专人管理。
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定采购计划,每月底25号前上报下个月药品采购计划,经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4、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小组通过方能采购。
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
6、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分离的管理制度。
渠道、药品质量,对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定期征求供货单位意见,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9、强化法规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九
一、药剂科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除放射性药品、临床检验试剂外)。其他科室无权采购任何药品。
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药品遴选与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联席会,负责对本院药品采购制度的执行、药品质量与使用、药品配送企业的信誉度进行讨论与评估,并作相关的决定。
三、遴选原则:医院所有药品,必须经过招标采购(除毒、麻、精、放、解毒类药品外),中标药品按合理用药、规范用药、一品两规的原则,在确保同种药品选用中低价位药品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的用药层次和药品的质量层次要求,保证覆盖全部医保目录及农合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医院“药品处方集”和“药品供应目录”。
四、药库每月根据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制定采购计划,经药剂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所有药品必须经由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配送企业采购供应。
五、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业务员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及业务资格证明(医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交药剂科备案。首次进入医院的新品规药品,必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物价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血液制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证。
六、对无审批报告自行采购的药品,药库不得入库。新药采购执行医院“新药临床使用审批制度”。特殊专科药品、急救药品经主管院长审批,可优先采购,但配送企业如非指定公司,必须资证齐全。
七、严禁药品配送企业业务员的临床不正当宣传行为及药剂科人员的统方与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发现配送企业有药品回扣行为,立即终止与该企业业务往来,不退还药品押款。发现药剂人员有统方行为及收受回扣行为,一经落实,按医院有关制度处理。
八、药剂科主动做好新药信息收集及l临床药品质量信息的反馈工作,定期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以提高我院用药水平,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
一、为把好药品质量关,保证购进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药店,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验收操作规程,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三、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四、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六、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
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药品。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三
1、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含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3、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4、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5、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6、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7、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0、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四
1、药剂科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4、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5、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6.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