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优质10篇)
时间如白驹过隙,总结是我们在逝去的时光里抓住的瞬间。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对目标的规划和实践进行全面评估。想了解更多总结的经典案例,请点击查看。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一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治理水平,制定本奖惩制度。
1、职工入场必需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需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治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
3、特别工种作业必需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100元。
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处以50—100元罚款。
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赐予500—1000元罚款。
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便动用,违者予以100元罚款。
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爱护工作,依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
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200元。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三、高处落物。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七、文明施工。
八、奖励。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有施工标志,安全标牌和安全语口号;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挂好安全网和安全隔离装置,以防高空落物伤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须符合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整洁;
六、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文明,不准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
七、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现场“四口”的安全防护;
九、尽可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护。电源线要完好无裸露;
十二、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检查。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三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3、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 罚款500元
9、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 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10、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 罚款100元
11、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 罚款 100元
12、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 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 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缺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 首层进料口安全门;
2) 进料口防护棚;
3) 层间安全检查门;
4) 前、后吊笼安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
5) 吊笼顶防护;
6) 吊笼侧部防护;(低于1米高的按50%计罚)
7) 防冲顶限位装置;
8) 防断绳装置;
9) 吊笼停层支承装置;
10)、平台周边护栏。
每缺一项罚款300元
2、 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 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
4) 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
5) 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
每例罚款200元
3、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4) 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4、 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 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 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无证上岗的。 每例罚款300元
三、电气安全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5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2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每例罚款20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100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 每例罚款10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 每例罚款10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竹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无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2、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3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 每例罚款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六、挖孔桩工程
1、 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
1) 机械通风装置;
2) 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3) 操作人员上落梯;
4) 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5) 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每项罚款300元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 每处罚款100元
3、第一节孔圈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15厘米; 每孔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 每个罚款100元
5、挖孔桩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每宗工程罚款1000元
七、其他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 罚款200元
7、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 罚款10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 公司安全科和各公司的质安科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 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 工地质安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的第一项第2点、第5点、第七项的第8点,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 执罚扣款办法:
(1) 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在该公司工程保证金项下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公司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2)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3) 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4) 工地质安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80%):
二、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5条:对被省、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项目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四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三)奖励的根据。
1、可以认真贯彻,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6、可以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的,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3、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明显,可予以节省奖;
5、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可予以指标奖;
6、实现原则化班组的,可授予原则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9、其他工作成绩明显的可予以相应的表扬奖励。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奉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表扬、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予以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步,可按状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根据。
3、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明显,做出较大奉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避免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明显成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毕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10、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原则,严规定,数年如一日地体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毕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有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全年没有发生伤人、伤已的,可享有年度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获得明显成绩或有发展发明的,可享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予以一定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明显,予以节省奖。
5、经营管理科学,超额完毕任务,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可予以超产奖。
6、完毕或超额完毕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予以指标奖。
7、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除予以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对积极监督,挽救她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对及时发生险情,采用坚决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予以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予以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
第七条:集体惩罚。
(一)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比先进:
1、不能如期完毕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的;或产品质量下降。
2、没有实现安全目的,浮现工伤事故的。
3、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
4、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
5、有其他因素的。
(二)有以上状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负责人的惩罚。
(一)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工作失职有下列状况的应予以惩罚或处分。
1、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利益的;
2、违犯本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的;
3、违章指挥,导致人身生命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4、经营管理不善,使生产筹划、任务和经济指标持续完不成,浮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各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严重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受到如下惩罚。
1、经济惩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处以罚款等。
2、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3、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个人惩罚。
(一)工人职工,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状况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
1、违犯劳动纪律、悲观怠工,没有完毕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导致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
4、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5、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
6、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7、违纪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厂规厂纪,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经济惩罚。
1、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导致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2、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解决并追究责任。
3、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作解决,导致她人或她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4、本人违章作业,导致本人或她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当她人的药费或其他费用。
5、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导致后果要罚款解决。
6、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5元,二次罚款10元。
7、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解决。
8、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补偿外,要罚款解决。
9、在公司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状况下,浮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
10、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11、破坏矿区、厂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予以罚款解决。
12、有其他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解决,也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
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1、行政处分必须事先告知本人,处分通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2、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四)经济惩罚:
可分为补偿、扣除资金、罚款、扣除工资,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五
1、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2、饭店每年年底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比和奖励,奖励内容如下:
(1)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设施保管完好,安全培训工作突出;
(2)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3)及时消除事故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
(4)在事故中,有其他立功表现;
3、违反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致使饭店发生安全事故;
(3)违反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安全事故;
(4)擅自动用、损坏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的;
(5)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的;
(6)交通肇事、火灾、游泳淹溺、食物中毒发生1人以上的;
(7)超过管道局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
(8)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9)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以上事故,由酒店纪检和行政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有关规定逐层追究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晋升、评先资格,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全部奖金,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安全生产嘉奖实行精神嘉奖与物质嘉奖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以惩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把鼓励、教育、惩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清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对在工作中因严峻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赐予重罚。
其次章嘉奖规定。
第四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单位实行嘉奖: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嘉奖;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嘉奖。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局部的30%进展嘉奖。
第五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嘉奖范围,嘉奖费用在安全生产治理基金中支付: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准时消退事故隐患,避开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削减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纳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接受,有创造制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嘉奖应依据责任大孝奉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嘉奖由安全领导小组争论打算。
第三章惩罚规定。
第六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人实行经济惩罚(必要时赐予行政惩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以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展惩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根底上,其余局部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根底上,其余局部按5%的比例计算。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处理打算。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治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状况讨论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惩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惩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惩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局部的30%进展惩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拒绝”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上缴工程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工程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惩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七
为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单位财产的安全,加速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法的《职工奖惩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指定本制度。
1、奖励的种类:表扬、记功、晋级、记大功,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2、惩罚的种类:批评、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惩罚的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绩突出者。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重大革新、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3、生产操作人员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要求,在防范事故发生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协助各部门、车间抓好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5、其他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者。
1、根据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每月对各部门、车间进行依次量化考核评分,对成绩第一名的有关部门总负责人进行奖励,金额为100元。
2、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作出显著贡献、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每月可视情况给予1—3名员工进行奖励,金额掌握在20—50元。
3、对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当年职责履行情况,作出贡献大小,每年经厂长批准,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由单位研究决定。
4、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的安全员、防火员,根据作出贡献大小,每年由部门、车间总负责人批准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由各部门、车间决定。
5、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别重大成就的有关人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单位研究决定。
1、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
3、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
4、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经上级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期限、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
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处以200——20xx元罚款。
2、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车间,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车间总负责人处以20xx——20000元以上罚款。并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部门、车间,要求限期解决,逾期未整改的,对部门、车间的总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下次检查仍未整改的,处以200元罚款;第三次检查还未整改的,报告厂长进行研究处理。
4、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直接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对一般违章员工的经济处罚,每次掌握在20—100元。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八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1、《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
2.2、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奖罚规定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送变电运行检修分公司巡检六班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凡违章并造成事故后果者,均据事故根调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按《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4.2、由于该发现的缺陷而未发现或检修工作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线路事故(一类障碍):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4.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
4.3.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安全绳,未造成后果者;
4.3.2、在架空地线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4.3.3、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无工作票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未造成后果者;
4.3.4、安全距离不够,又不采取措施就进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4.3.5、登杆作业不核对线路名称、编号、杆号,误登杆塔未造成后果者。
4.4、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
4.4.1、线路检修,不按制度要求,未有安全措施;
4.4.2、在停电的线路上工作,工作人员未全部从杆上撤离即拆除接地线者;
4.4.3、工作现场打架或嬉闹者;
4.4.4、工作现场,不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者;
4.4.5、监护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监护失职者;
4.4.6、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者;
4.4.7、无票进行工作或事后补填工作票者;
4.4.8、酒后上班或登高作业者;
4.4.9、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不临时指定现场负责人者;
4.4.10、无故旷工者。
4.5、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4.5.2、班组在当月巡线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树木,能处理而未处理者;
4.5.3、进入生产现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进入检修现场不穿工作服、工作鞋者;
4.5.4、签发、受理、执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及许可工作者,未造成后果;
4.5.5、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完成,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4.5.6、不按班组规定,巡线不到位者;
4.5.7、不按班组规定,检修和巡线工作未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瞒报者。
4.5.8、班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存在疏忽、遗漏,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4.6、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4.6.1、未做到按时起床,未在规定时间内整装待发;
4.6.1、个人工器具、安全用具在作业前未进行检查、携带不齐全;
4.6.1、上、下班途中在车内睡觉者;
4.6.1、领用仓库工器具要保存完好并及时退回,少退、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4.6.1、参加公司、分公司安规、运规考试未一次性通过者;
4.6.1、寝室卫生未每天打扫,被子不进行铺叠,卫生间脏乱差,有异味等;
4.6.1、班组人员在合肥期间遵守分公司相关作息及规章制度;
4.6.1、其他未尽事宜。
4.7、上班时间,严禁在班组办公室举行娱乐活动,在分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地点进行娱乐活动中严禁进行赌博,如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旁观者罚款100元。
4.8、发现设备重大隐患、缺陷、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予以200-500元奖励;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汇报处理,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100-200元奖励,同时向分公司安监部申请奖励。
4.9、以上实施细则是巡检六班班组根据线路工作制定的,如与上级制度有抵触,以上级制度的为准。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九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奖惩办法,以促使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南通中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
安全生产隶属安全小组、生产部(部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消防安全隶属相关部门、人保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交通安全隶属相关部门、人保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各级应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评比和奖励先进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评比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班组或员工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金四种类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规、公司的安全、消防环保管理制度及规定,成绩显著,全年实行七无(无重伤、无死亡、无火灾、无爆炸、无急性中毒、中暑、无重大设备事故、无同责及以上的交通事故)的部门。
(2)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5)在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成功者。
(6)遵章守纪,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7)对公司下达的以及其它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态度积极,整改得力,成绩显著者。
(8)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制度健全,防火措施得力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每年年底由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上述条件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报企管办,由企管办审核后与公司先进员工名单一起报管理部批准。
对获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发生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者。
(2)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无证员工进行特种作业和其它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等,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4)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既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者。
(5)不落实新员工帮带责任人以及不进行严格的工段、班组二级转岗教育而造成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6)破坏事故现场,更改有关记录,弄虚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甚至嫁祸于人的。
(7)隐瞒事故真相,瞒报和拖延不报的。
(8)出了事故不及时开分析会,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而发生重复事故的。
(9)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报告,不积极组织抢救的。
(10)对事故处理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1)对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阳奉阴违,拖延不改而由此发生事故的。
(12)部门领导、班组长及专职安全员,对分管及所管辖范围内违章违纪员工不加制止,不追究责任人,听之任之,不负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三个月内奖金按70%~90%标准发给并处以200~800元的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惩的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将消防设备、工具挪作它用,损毁或拆除安全设施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的。
(3)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4)凡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以及未经安排擅自操作特种设备的。
(5)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用具的'一次性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7)因违章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视情节予以处罚外,肇事者须承担被伤害者医药费的10%。
(8)对虽未造成后果,但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恶性事故发生的。
(9)对维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人员,在制止处罚违章违纪时,进行无理取闹,围攻辱骂,甚至动手打人者。
(10)对其它违章者按公司《关于实行停工再教育的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况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扣发有关部门的奖金。
发生重伤、较严重火警一人(次)的,扣所属部门月度奖金总额的2。5%。
发生伤亡、火灾一人(次)的,扣所属部门月度奖金总额的5%。
(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按5。3。1扣罚,造成伤亡的按5。3。2扣罚)。
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篇十
为建立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奖励、惩罚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
3.职责。
3.2.管理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规章制度的考核。
3.3.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安全生产奖惩事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项的考核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规章制度的考核。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5.管理规定。
5.1.奖励事项。
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有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5.1.1.对安全生产技术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5.1.2.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能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5.1.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5.1.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1.5.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1.6.积极参加本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部门、个人的。
5.1.7.在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5.2.奖励程序。
5.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管理部,经审核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5.2.2.先进部门由管理部组织各部门评选、讨论、审核通过后由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5.3.惩罚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5.3.1.事故责任者。
5.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5.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5.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者。
5.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5.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5.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5.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5.3.10.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员工不履行安全职责。
5.4.惩罚类型。
5.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降职、辞退、开除。
5.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5.5.处罚程序。
5.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5.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管理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