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模板11篇)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撰写合同前,需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并进行合理的谈判和协商。合同的保密条款应得到双方的高度重视并妥善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一
3、收集、组织、整理设备技术资料,建立设备档案的工作;。
4、组织区域内工程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5、区域内各项目节能降耗指标落实情况;。
7、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8、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二
3、抓好本部门项目组总结分析报告工作,定期进行项目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专题分析报告或综合分析资料。
4、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以及技术难点突破工作;。
5、配合营销部门开展工作,向营销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在需求调研中,配合营销进行需求调研工作,并对需求调研报告进行审核评定;。
7、组织设计开发工作,控制开发进度;。
8、对项目文档进行质量、数量和时间控制,并组织召开评审会;。
9、对部门下面人员的日报、周报检查,了解每一个工程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状态;。
11、视下属为兄弟姐妹,在工作生活中给予最多的关爱。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四
3、审核公司美食城内乙方品牌提交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审核、工程进度把控等;。
5、负责公司工程进度的推进及工程维修的协调、安排、处理及跟进;。
6、负责已交付店铺维修工程方案审核、费用审核、维修结果追踪。
7、工程部门相关对外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五
3.协调现场装修缺陷、整改工作,保证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4.负责现场供水、供电、供冷顺利畅通;。
5.负责监督各系统设施设备的年度、月度维护保养计划;。
6.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制订部门年度费用预算、岗位培训计划、员工考核等;。
7.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六
主要是明确工作任务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在以下三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
要完成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等;
进行施工平面设计,建立施工场地管理制度等。
(2)施工阶段:
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等。
(3)竣工验收阶段:
做好成品保护,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必要的处置,建立回访制度等。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七
1.根据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制定项目战略规划,呈报总经理批准并执行。
2.根据公司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周、月及年度施工计划,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事宜。
3.负责室内装修以及工程项目从工程施工准备至验收交工的整体施工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项目劳动力、材料申购、机具设备等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负责施工现场尺寸测量,以及现场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6.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外围公共关系的维护,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八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整改后,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的。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者未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的。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九
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监理例会,听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措施,不能当面明确的,会后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解决。
定期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上报工程完成进度、计划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简析。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十
对客户的二次装修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审核、监管和验收,客户入住、退房验收;。
发生突发事件积极、妥善处理,合理安排维修人员参与抢修,并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负责各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做到节能、节支;冬季做好防冻、夏季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负责组织部门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和技能;。
负责部门外委项目的监管、评审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篇十一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