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上诉状(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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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一
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白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文化,_______________。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雁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撤销__________市雁塔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雁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二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三
(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四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_____费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驾驶_____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_____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_____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__________索赔申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__________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损失险,在_____期限内发生的_____事故,被告_____公司应当在_____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原审原告),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原审被告),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重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与原审判决相差_______________元。
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首先,上诉人通过详细查阅本案材料,发现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的伤情根本够不上伤残等级的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但原审法院未考虑客观情况,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定,虽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但未予支持。这无疑将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其适用赔偿标准应当是事故发生时_______________年的赔偿标准,而不应该适用重审后_______________年的赔偿标准。这样会用判决“加重”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是不符合常理的。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六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七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东路北__________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徐__________,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范__________,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庄_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梁__________,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
上诉人因与徐__________、范__________、梁__________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年9月20日(20__________)新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20__________年11月6日收到),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__)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院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__________医疗费27324.14元、被上诉人范__________医疗费1256.81元、被上诉人梁__________医疗费3255.32元,共计31836.27元,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被告林__________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林__________在上诉人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依据交强条款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的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在本案中,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10000元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其余医疗费21836.27_____70%=15285.38元,上诉人一共应承担医疗费为25285.38元。一审法院让上诉人多承担医疗费6550.89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700元也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及保险。
合同。
的约定,鉴定费与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明显是违背合同约定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4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分公司。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3
原告:赵雅文,女,1988年5月6日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宿舍。
被告:北京市五环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王青 职务:董事长 电话:86793548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大有庄路旧忠路24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负责人:田淑华 职务:经理 电话:69442765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行政街2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870.99 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赵雅文骑自行车在樊羊路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00米处往该校方向靠路边正常骑行,突然被第一被告北京市五环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司机窦庆刚所开车牌号为“京g50314”的中型厢式货车撞倒,原告随即倒地,当时头部距货车右后车轮仅1公分距离,情况十分危险;原告佩戴的眼镜现场被摔脆折断,下落不明。经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至北京佑安门医院,经诊断原告包括肩膀、左腰、左手、膝盖、左脚在内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告知原告休息一周,第一被告司机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8月25日,因第一被告急于取回被暂扣的车辆,原告禁不起被告再三轮番电话骚扰和催促,在浑身是伤、伤口还在流血的情况下,和第一被告司机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做事故笔录,丰北大队作出“(2015)京丰北字第23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第一被告司机窦庆刚负全责。因窦庆刚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肇事,因又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时至今日,第一被告一再推诿,拒作任何赔偿。
1
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除医药费用之外,原告还造成若干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眼镜一副,价值500元;外衣一件,价值198元;裤子一件,价值 207元;鞋子一双,价值467元;自行车一辆,价值450元;手串一副,价值1299元;往返学校、交通队、实习单位等地,支付交通费 115元;误工费损失63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一被告司机交通肇事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所有医药费用及其他财产损失。原告受伤期间,由于行动不便,由其宿舍舍友照顾其生活起居,第一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由于事发突然、情况危急,第一被告的货车仅在距离原告一公分处刹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留下了很深的心理阴影。由于车祸的影响,原告至今不敢再骑自行车,看见货车就有恐惧心理,另外由于害怕父母担心,关于此次事故原告至今仍不敢告诉家乡的父母。第一被告再三推诿,更使得原告心力交瘁,加剧了心理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故原告还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于第一被告已向第二被告投保,第二被告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至今伤口尚未痊愈并可能留有后遗症,左肩、左手和左膝等多处仍留有疤痕,随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原告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70.99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9月15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2015)京丰北字第23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三份。
2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8月17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工程总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公司有10名股东,原告为股东之一。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关于任选新董事的决定》。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股东会的召开,应于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决定方式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组。
被告: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2、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所有的冀a01731牌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保险期间为______,险种包括: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损失险(a)、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d12)、自燃损失险(z)、不计免赔率(覆盖a/c/b/d11/d12)。
年月日,原告将该车借给朋友________________使用。当日20时30分,其驾驶车辆行至津南区葛沽镇老津沽公路时因躲避情况,与路边树木相撞,致车辆损失。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咸水沽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_____________承担全部责任。后该事故车辆经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损失鉴定,该车损失费用总计1486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理赔,但是被告却迟迟未进行定损,并认为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之内而拒绝赔偿。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全部赔偿。现原告依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天津市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十二
2、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十三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__)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__)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公司上诉状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
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因被上诉人xxx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
未满一年,原审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六、医药费:原审判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元,七级应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公司
2011年12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东门外大街48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镇宝林村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驾驶的放纵。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从文义看,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77号)规定:“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写明是“农民”。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3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
二、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损失。
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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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