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拒签劳动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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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考公学习搭子

个人拒签劳动合同(4篇)

小编:考公学习搭子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拒签劳动合同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3、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者就可以随时走人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5、劳动者泄露企业秘密而不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都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就失去了赔偿的法律依据。

公司辞退他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则应当另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公司辞退员工应当按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如果公司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经济补偿的标准给予二倍的赔偿。

个人拒签劳动合同篇二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徐某于2002年6月入职深圳市××电器制造厂担任部门管理人员,至2006年11月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厂方按原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徐某提出,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要求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徐某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不予接受。据此,厂方又书面通知徐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徐某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厂方据此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厂方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本案应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厂方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02年10月16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61号]中,答复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2006年3月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第二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

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补签劳动合同。本案厂方要求与徐某补签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徐某以厂方不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有悖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厂方因此视

为其不同意续存劳动关系和主动解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大家讨论,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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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zwnr”>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确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该复函未明确.请大家讨论.徐德军律师 2007-4-30 10:36

劳动部的这个答复属于答非所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可以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补偿的年限应为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合同和没有合同的期限都算).

肖正恒 2007-5-2 08:20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之情形.但对于招用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包括其中.肖正恒 2007-5-2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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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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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rm” colspan=“2”>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是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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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