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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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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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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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篇二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
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
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篇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第二条公司住所: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专注于为******、减轻学业压力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和方法保障,教授学习方法,快速记忆。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2年4月26。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4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2年 4月30 日
春天开花的植物及时段颜色
早春:连翘、金钟花、梅花、腊梅、玉兰、紫荆
红色:
樱花、日本晚樱、桃、梅、山茶、蔷薇类、月季类、二乔玉兰、杏、海棠属(垂丝海棠、西府海棠、海棠花、苹果、山荆子等)、木瓜属(木瓜、贴梗海棠、木瓜海棠、日本贴梗海棠)、绣线菊类(金山绣线菊、金焰绣线菊等)、毒八角、红茴香、牡丹、红继木、柑桔、柚子虞美人、花毛茛、唐菖蒲、金鱼草、瓜叶菊、耧斗菜、三色堇、雏菊、芍药
黄色:
棣棠、迎春、云南黄馨、金钟花、连翘、结香、黄木香、含笑、黄玉兰(不知为何种之品种)、羊踯躅、黄色月季、牡丹、云实、花毛茛、四季报春、欧洲报春、黄菖蒲、黄堇类(如蛇果黄堇、少花黄堇等)、三色堇、芍药、紫茉莉白色:
白木香、玉兰、深山含笑、阔瓣含笑、、梅花、山茶、杜鹃、桃、李、杜梨、豆梨、沙梨、白梨、贴梗海棠、白檀、山矾、溲疏、荚蒾类、山梅花、野茉莉、秤锤树、牡丹、芍药、继木、海桐、白鹃梅、白丁香、香雪球、金鱼草、瓜叶菊、白玉棠(蔷薇之品种)、白色月季、绣线菊类(中华绣线菊、麻叶绣线菊、珍珠绣线菊、笑靥花等)、三色堇、雏菊
紫色:
紫玉兰、苦楝、金鱼草、瓜叶菊、杜鹃、鹿角杜鹃、云锦杜鹃、满山红、牡丹、芍药、瑞香、紫堇类、三色堇、紫茉莉、酢浆草、紫丁香、泡桐属(如白花泡桐、兰考泡桐、毛泡桐等)
兰色:
鸢尾、西伯利亚鸢尾、马蔺、金鱼草、瓜叶菊、三色堇
夏日开花的植物和花期
夏(杜)鹃 5-7月
朱顶红、倒挂金钟、三色堇 4-6月
芍药、栀子花 花期 5-7月
月季 花期 5-9月
蔷薇、石榴 花期 5-6月
荷花、马蹄莲、米兰、金莲花 7-8月
白兰花 7月
木槿、合欢、百合、蜀葵 6-8月
玉簪、桔梗、半支莲、凌霄、昙花、山丹 7-9月
紫薇、紫茉莉、牵牛花、凤仙花 6-9月
万年青、萱草、八仙花、五色椒 6-7月
夹竹桃、大岩桐 5-10月
茉莉 6-11月
美人蕉、江西腊 6-10月
金银花、飞燕草 5-8月
四季海棠、令箭荷花、扶桑、无花果等也都是夏季开花的~
秋天开花的植物及各品种颜色
桂花(黄)
月季(红、黄、白)
木芙蓉(红)
木槿(白、紫、红)
帝皇菊(黄色)
双荚槐(黄色)
天人菊(红)
秋葵
伞房决明(黄)
黄蜀葵
百日草
蛇目菊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黄色:黄蜀葵、黄秋葵、伞房决明、黄槐、桂花(金桂)
万寿菊、孔雀草、百日草、双荚槐、帝皇菊、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
红色:月季、木芙蓉、夹竹桃、木槿、天人菊
一串红、秋葵、石蒜、百日草、翠菊、蛇目菊、菊花
紫色:月季、木槿、一串紫(一串红之品种)、百日草、、菊花
黄色:黄蜀葵、黄秋葵、伞房决明、黄槐、桂花(金桂)、复羽叶栾万寿菊、孔雀草、百日草、双荚槐、帝皇菊、菊花
白色:木槿、木芙蓉、夹竹桃
一串白(一串红之品种)、葱兰、、菊花
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篇四
新公司法带来公司章程个性化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基于公司性质的不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而辅之以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则有更多的强制性内容,但新近开始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自治性规定也留出了相当的空间。
由于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事务均仅有原则性规定,因而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公司有效运作模式的形成,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
公司有自主选择权
新《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权利,合理界定了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的权力边界,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加大了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做出选择和规定。其中,新《公司法》在若干方面明确提示了公司拥有的选择权。
1、公司章程可以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改变了过去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这无疑解除了某些公司的困扰,在总经理更适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且为某些跃跃欲试实行ceo制度的公司打开了大门。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理性投资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获得与其投资额度相符合乃至更高比例的红利回报无疑是每个投资者都乐于接受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的权利,从而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不是一味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之间的分配原则。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
3、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选择适合其实际情况的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规模和组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与业务的需要,在新《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1~2名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的表决方式提供了两种选择,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表决方式。
4、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选择让公司继续存续。公司设立时若约定了存续年限,在规定的时限到达时,则公司应予以解散。但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继续存续更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的利益时,为了避免公司遭到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2/3以上表决权同意修改公司章
程,使得公司继续存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希望选择公司继续存续,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达到目的。
公司章程条款优先于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公司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采取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方式,包括公司处理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的方式、公司成员之间以其成员身份处理其相关关系的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较之1993年《公司法》,新《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显著增多,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加大。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包含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相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条款,除此之外是公司章程自由的空间。当然新法为了避免股东或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由于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在解决时陷入僵局或困境,也规定了一些允许公司章程优先于该等规定适用的条款,这些条款仅在公司章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时发挥效力。
1、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性体现得并不是很明显,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强调自治;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多地体现为“资合”性,强调规则。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性的规定较多。在利润分配方面,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严格要求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获得利润分配,但新《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可以优先适用公司自治的原则。
2、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股权,但公司章程中若规定股东会表决需要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由于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使决议迟迟无法作出的现象。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特征,因此其股权转让与其他股东的意见亦有很大关系。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新法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保留并完善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一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另行规定,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高度的自治权。
除此以外,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新《公司法》相应条款予以适用的情形,还包括关于股东会议召开通知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规定等。
法律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公司章程日趋个性化,并不仅仅只是新《公司法》赋予公司可以任意选择的权利或允许公司章程条款优先《公司法》规定予以使用的情形。翻阅新法诸多条文后可以发现,由于法律规定并不可能事无巨细,亦无法照顾到每个公司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法人治理,同时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并使新《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利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章程相
应内容做出个性化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但并没有对股东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为使这些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损害,公司有必要在章程中对查阅程序、条件及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于公司解散是关系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为了避免各方对法律规定的条件理解产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其他途径”等并非很具体的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一般来说,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较之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众多(上市公司尤甚),经常召开股东大会面临着现实可操作性的障碍。因此,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其余重大事项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作了列举。但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也不尽相同,故而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公司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具体规定,将对公司的经营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列入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经理的职权做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若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则应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职权作出规定,授予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如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等职权。此外公司可以根据日常经营的需要,授予总经理一定数额的资金运用权限,这些权限也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对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也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过分复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事程序有时未必是最符合其实际的公司治理方式。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有利于这些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和原则,提高决策和议事的效率,有利于实现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但这些自治性规定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公司除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内容做出约定外,一般还应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章程必备内容中的总括性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实际运作。
因此,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既是公司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公司的自治原则;从另一层意义上说,更是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不二选择
公司法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法公司章程案例分析题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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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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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赢了网 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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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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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赢了网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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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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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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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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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赢了网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赢了网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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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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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赢了网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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