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 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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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2025年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 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四篇)

小编:讲真相和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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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篇一

1、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站长的领导下,完成社区站日常工作。

2、运用适宜的中西药及技术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3、落实重庆市政府对社区居民的各项承诺,承担重症患者院外急救与转诊任务,对疑 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4、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提供出诊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针对老年人、家庭病床的病人开展社区护理工作。

5、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6、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妇幼保健工作。

7、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健康档案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计算机管理,对慢性非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

8、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及指导。

9、每年在辖区内进行社区普查,修订社区诊断,根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干预计划 并组织实施。

双向转诊制度

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踪服务工作。

疗服务。

院内感染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本站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2、负责医院感受染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医院感染 的暴发流行。

3、已被确定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暴发时,及时逐级上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感染源,感染途径和感染人群采取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实施。

4、监督检查本站消毒,灭菌效果并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定期分析监测结果。

5、拟定合理应用抗感染药物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督促相关科室认真落实,及时掌握本院耐药菌的动态,发现特殊感染菌株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对购入的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 和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7、结合本站感染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医院感染监控的专题研究。

8、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医院感染的动态,定期通报情况。

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到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 放宣传资料。

5、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 制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站的“防、治、保、康、计、健”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及 本站行政管理工作。

2、制订社区站有关业务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了解掌握社区站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各种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情况,采 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负责组织站内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 范执业行为。

5、对辖区内人员资料做到心中有数,了解社区的基本情况进行社区诊断,找出健康问题,确定健康人群,高危人群,患病人群,分类管理。

6、根据辖区人群特征制定不同人群的系统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重 点人群进行社区干预,改变不良的生活行为。

7、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安排站内工作,定期对站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 检查,经常听取辖区内群众与患者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8、做好站内各项资料的统计报表工作及年度总结工作。

9、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 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 管理。

健康教育管理人员职责

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实施上级及本站的健康教育工作任务。安排人员 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2、负责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制定落实和汇报。

3、负责组织本站职工及社区群众的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记录。

4、督促本站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定期更换。

5、负责本站对外健康教育宣传,咨询活动的组织,注意积累保存资料。

6、完成健康教育工作报表。

7、年底对健康教育文字及照片,声像材料进行统一归档。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在街(乡)政府健康促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 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 的生活方式。

3、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预防接种人员职责

1、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发现异常 反应须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区疾控中心。

2、接种时要做好查对工作(查生物制品,查姓名,查应接种什么疫苗)。

3、活疫苗安瓿打开后半小时用完,灭活疫苗一小时用完。严格掌握免疫程序,七 苗的覆盖率和单项疫苗合格率均达100%。

5、注射后在接种证和卡上记录好,证和卡的项目填写要完整。

治疗室工作制度

1、室内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无菌区和非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并有明确标志。

2、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室要衣帽整洁,操作前洗手、戴口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药品及器械管理有序,内用药与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定期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加药要 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

5、用过的医疗器具及时清理、清点、消毒、灭菌,无菌物品 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使用时限重新灭菌。

6、每日进行室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和空气培养。

7、各种登记、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存。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 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 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 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颖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 治疗等。必须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 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案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 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 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对于传染病疫情绥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 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社区护士职责

1、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临床护理工作。

2、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护理管理工作。

3、承担上门护理工作和家庭临终关怀护理服务。

4、开展与护理内容相关的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包括健康教 育讲座,入户宣教、社区卫生服务站内健康宣传等。指导 社区居民科学健身。

5、参与社区康复、社区精神卫生、社区慢病防治、社区传 染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居民生殖保健肋务等项工作。

6、完成社区护理科研成工作,并参与其他社区护理科研 卫生服务工作。

7、承担中专护理教育临床实习指导及带教进修生

8、运用护理程序开展社区护理工作,并书写社区护理记录。

9、参与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并协助管理。

10、配合全科医师开展工作

11、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工作。

15、制作社区护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底完成总 结上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管理部门。

16、填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统计报表。

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污染后的一次性物品必须消毒毁形后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原形流入 社会,造成危害。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加惩处。

2、一次性输液器:必须剪断针头(在进入人体的针头端约20厘米 处剪断),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后捞出放置,待收。

3、一次性注射器:将针头拔下、剪断针头,浸入消毒液中,针管 内吸入消毒液后浸泡30分钟以上捞出,毁形后放入单独容器中。

4、一次性口腔盒、换药盒、窥阴器、尿杯等,用后在消毒液中 浸泡30分钟后捞出毁形。

以上所使用消毒液必须每日更换,要保证正确的浓度,浸泡后的物 品需进行毁形后,由专人负责回收、管理、定期送往指定渠道处理。

5、一次性中单、尿垫、敷料、棉签等均应送回站焚烧,不得进入生 活垃圾中。

6、如医护人员在出诊或上门服务时,应正确指导患者家属在进行 治疗完毕时,要将一次性物品毁形。入哀悼换药后将污染的敷料等 物带回站,不得随意处理。

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篇二

一、工作职责

村级便民服务站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以便民服务为宗旨而设立的基层便民服务机构。主要提供村民代办服务和民事调解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包括:证照代办服务,法律政策和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代写文书契约等公益服务,发展致富服务,民事调解服务等五类,涉及民政、残联、国土、城建、计生、林业、劳动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三级联动、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分级承办”的原则,村级便民服务室实施直接办理制或直接报送制。由村级代办员受理村民提出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办理。直接向镇中心报送。

二、办理程序

需报送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证照代办事项和咨询服务事项,按照受理、承办(报送、协办或办理)、回复三个环节办理。其它服务事项,及时受理,按时(即约定时限)办结,并做好记录。具体程序如下: ①受理。对村民提出的要求,由村级代办员负责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其它村干部接待的需上报的事项,应及时转交村级代办员受理、登记。

②报送。由村级代办员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超过一周)向镇便民服务大厅各服务窗口上报各类申请材料。对于特殊事项,要随时受理、即时报送。

③协办。对已受理的报送事项,先由村代办员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办理有关手续。④办理。在镇便民服务中心未建成之前,由村级代办员负责直接进行办理。要在一周内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跟踪办理情况,及时领回相关资料,按时登记报结。镇中心建成后,按报送、协办程序进行。⑤回复。根据镇便民服务窗口承诺期限,由村级代办员负责与便民服务中心沟通,办理领取证照等相关手续,及时向村民做出回复(告)。

三、工作要求

㈠集中办公与分片负责相结合。按照村“两委”议定的集中办公时间,由村干部在便民服务站集中受理;其它工作时间,村级代办员也应随时受理。此外,其它村干部要分片负责,随时随地受理和解决村民提出的申办请求,并将需上报的办理事项及时交给村级代办员上报办理。

㈡文明热情服务。村干部在服务中要做到态度热情,诚恳待人,严格按照村级便民服务站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向申请人“吃、拿、卡、要”。对无法办理的事项,要向村民说明原因,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㈢开展监督检查。村便民服务站报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认真填写《村级便民服务站服务台帐》,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向村民公布村干部集中办公时间、村代办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村便民服务站接受镇政府、村委会领导和管理,接受镇纪委监督检查。

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促进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满足辖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崇文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条 崇文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工作,成立主管区长任组长的崇文区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把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布局,并保障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委办局支持、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区卫生局主管社区卫生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建设、规划、药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街道等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辖区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荣誉或者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并有权推荐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权拒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

(五)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和侮辱,不得妨碍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活动。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定、考试、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技术水平和全科护理质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救死扶伤,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六)承担本社区内的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开展辖区居民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社会医疗保障的“守门人”。

(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规划与设置

第九条 区卫生局按功能定位、地域环境、服务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与《崇文区社区卫生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申请人)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社区诊断情况;

4、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仪器设备配备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完成标准配置,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社区卫生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社区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社区卫生机构登记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许可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卖。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出变更、注销、停业决定后,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全市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命名的原则为:街道名称--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中心为独立法人,可以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章 服务范围与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街道为单位的辖区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从事相关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其他未实行资格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基础的学历与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医生必须取得全市统一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防保医生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相互协作与沟通,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技术核心的团队,对辖区居民、家庭、社区进行健康管理。

第六章规章制度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职责和社区卫生服务规章制度。

各类人员的执业道德规范与准则;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与奖励制度;

(六)社区慢性病管理技术规范;

(七)医疗差错与事故防范预案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九)传染病报告制度;

(十)中心(站)感染管理制度;

(十一)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

(十三)会诊与双向转诊制度;

(十四)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五)财务、药品、档案、设备管理制度;

(十六)社区卫生机构全面质量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制度;

(十七)科室管理制度;

(十八)民-主监督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医院感染管理等管理制度,预防减少感染发生。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医护质量的管理,实施保障方案,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经常组织检查考核规章制度落实和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七章 双向转诊

第二十九条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建立通畅的双向转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中心签订合同,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花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普仁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育馆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疑难及危重症病例转入综合医学中心救治。

第三十条 双向转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

(五)无缝式连续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使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照护。

第三十一条 双向转诊的程序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区域医疗中心、综合医学中心→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区域医疗中心、综合医学中心应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患者及时转入定点区域医疗中心救治。

(一)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二)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三)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四)需要到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五)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六)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医疗中心应将患者及时转入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

(一)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二)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三)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四)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

(五)老年护理病人;

(六)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

(七)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接诊医疗机构对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

第八章 家庭病床

第三十五条辖管区域内的居民患急性或慢性病,经各级医院、门诊部、地段检查诊断(或上级医院诊断后转回),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允许,病人要求并适合在家中连续治疗观察看,可设为家庭病床。

第三十六条 家庭病床的收治范围

1、慢性病、老年病,如气管炎、喘息、肺心病、脑血栓等;

2、新患病,病情允许在家治疗的病人如感冒、肺炎等;

3、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病人;

4、在各级医院经过一段治疗,出院后仍需连续康复治疗者;

5、癌症晚期,不能入院而需要给予支持治疗者;

6、各级医院转回(指门诊、观察室)已经确诊需连续治疗者;

7、可以在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如菌痢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家庭病床的管理制度。各辖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出诊巡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建卡登记制度、护埋管理的有关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应由经过社区中心审查批准,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家庭病床的医疗工作(高年资医士或医师)。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九条 家庭病床医生,分责任地段包片(社区)管理家庭病床,并应做好病历书写、病程记录、建卡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做好收费工作,应参照有关门诊、出诊、住院及各项处置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执业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

除外按规定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外伤清创缝合术以外的各类手术;

超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配置标准的设备检查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该在二、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展的诊疗活动。

(一)内部管理混乱,有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或者质量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估,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阶段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社会监督评价制度。将街道、居委会和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满意率作为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卫生服务站人员要求篇四

1、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站长的领导下,完成社区站日常工作。

2、运用适宜的中西药及技术承担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3、落实北京市政府对社区居民的各项承诺,承担重症患者院外急救与转诊任务,对疑难病症患者及时会诊、转诊,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4、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提供出诊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针对老年人、家庭病床的病人开展社区护理工作。

5、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举办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6、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妇幼保健工作。

7、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健康档案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计算机管理,对慢性非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

8、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及指导。

9、每年在辖区内进行社区普查,修订社区诊断,根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干预计划并组织实施。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有社区站——居委会防治网络。

2、根据社区普查结果,建立社区站慢性病统计学资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按要求免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于慢性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入户访视,并有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4、社区卫生服务站有进行防治慢性病的宣传场所,应有黑板、桌椅、录音机、电视等必备的宣教设备。

5、社区卫生服务站针对不同人群定期举办慢病防治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定期发放慢性病宣传资料。

7、社区内应有体育锻炼场所,针对不同居民定制相应的体育锻炼计划,组织慢性病人开展相关的健身活动。

8、建立慢性病各项工作登记记录,并按要求统计上报。

1、在站长的领导下,协助中心保健科完成社区常见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进行慢性非传染病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3、针对不同人群做好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高危人群的预防、保健知识宣传。

4、配合中心临床科室进行有针对性的疾病普查和防治工作。

5、完成上级和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根据中心的计划,大力推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

3、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控烟、限酒、合理缮食、健身等干预活动。

4、对社区的病人按不同病种或不同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考核要求。

5、在中心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咨询服务热线。

7、利用市民学校和居委会,每月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每月更换内容。

9、免费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10、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健康教育及管理的各种资料。

1、协助居委会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档案,并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指导。

2、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知识咨询。

3、宣传避孕节育知识,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提高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及有效率。

4、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使用的咨询服务。

5、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6、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建册。

7、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与咨询,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热情主动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咨询记录,涉及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心或上级医院妇科联系给予指导,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8、宣传性保健,进行性卫生保健指导。

六、全科诊室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在站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全科医师担任。

2、全科诊室应准时开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职守。医务人员要作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3、全科诊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诊室环境,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慢病管理。

4、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时统计上报。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5、全科医师对病人要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的记载档案或病历。对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家庭病床,按规定查床。

6、全科医师要采用疗效确切经济适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精神与经济负担。

7、上级医师应定期检查全科诊室的医疗质量,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出诊,解决疑难病列。对专科病人,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必要时可按规定转往定点协作的上级或专科医院。

8、全科诊室与综合病房要加强联系,转往上级医院的病人要认真填写双向转诊单。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10、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七、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卫生保健医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社区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2、居民健康档案是在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指导下,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动态记录。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科研、医学教育及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3、对填写健康档案的医务人员应进行培训。按统一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要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者必须签字,以示负责。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4、居民健康档案应由社区全科医师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以便查阅。并应逐步输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5、居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

6、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防火、防潮、防光、防虫蛀、鼠咬,应妥善保存。

八、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与中心及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上级医院推荐有关科室专家组成医疗专家顾问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会诊问题。

3、制定并履行专家顾问组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岗位职责。

4、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站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6、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前要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上级医院相关科室或专家凭转诊介绍单优先接待病人,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特殊情况可由站同上级医院联系解决。

7、上级医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的病人

8、在上级医院治疗的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

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10、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时与中心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级医院医疗就治。

11、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站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12、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

九、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严格遵守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污染后的一次性物品必须消毒毁形后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原形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加惩处。

2、一次性输液器:必须剪断针头(在进入人体的针头端约20厘米处剪断),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后捞出放置,待收。

3、一次性注射器:将针头拔下、剪断针头,浸入消毒液中,针管内吸入消毒液后浸泡30分钟以上捞出,毁形后放入单独容器中。

4、一次性口腔盒、换药盒、窥阴器、尿杯等,用后在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后捞出毁形。

以上所使用消毒液必须每日更换,要保证正确的浓度,浸泡后的物品需进行毁形后,由专人负责回收、管理、定期送往指定渠道处理。

5、一次性中单、尿垫、敷料、棉签等均应送回站焚烧,不得进入生活垃圾中。

6、如医护人员在出诊或上门服务时,应正确指导患者家属在进行治疗完毕时,要将一次性物品毁形。入户换药后将污染的敷料等物带回站,不得随意处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卫生服务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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