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术合同备案(4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技术合同备案篇一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深圳技术合同备案篇二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附件1:技术进口数据表 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附件3:技术出口数据表 附件4: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深圳技术合同备案篇三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技术合同备案篇四
篇一: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第一步:先到就进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第五步: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第六步:带着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到税务局专管员处去备案,然后拿着盖章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回来做帐就ok了,这属于直接免税类,不是先征后退。篇二: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说明
★ 免税条件(详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开发合同
◇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国税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项目负责老师根据免税条件在交回合同时即提出是否申请办理免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知识产权办会通
知项目负责老师开具发票,并将相关材料于每月18日前提交财务部办理国税备案。注:老师如申请办理合同免税,至少要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
我办,以留出充足时间办理技术市场登记、核定收入以及国税局备案等事项。◇ 提供文件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方案2份(具体要求参见“技术方案要求”)技术转让合同:发明证书复印件、授权专利说明书、缴纳年费 证明
◇ 国税局备案完成后,我办会通知老师来我部财务办公室取回发票以及入账分配。★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独订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税)
◆ 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增值税备查申报合格后,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待遇。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开发目标 2.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4.对改进型技术只要有实质性的提高(即形成新的技术成果)即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5.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若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7.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争议的解决(11)名词术语的解释 ★ 技术方案要求
◆ 非软件类 1.技术开发内容
※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描述出技术的内容、技术的构成等。2.开发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
※ 应写出体现先进性的技术指标、技术功能参数、定性的描述划用量化指标列出;采用的技术核心内容。
※ 研发计划:结合研究开发内容,把研发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阶段的工作概括的表示出,直至最后以什么形式交付研发成果。3.创新性
在本技术领域应用达到的科技水平,即创新性。4.注意问题
开发内容要详实,避免简单空洞。要把开发项目的内容、技术的组成、应用、所属技术领域达到的科技水平(先进性)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开发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理论、原理、技术方法、手段、路线及交付的技术成果的方式(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资料、研究报告、技术方案、样品、样机等),总之内容要突出“新”先进性技术进步特征。
◆ 软件类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 撰写框架 1.开发内容 2.开发目标 3.开发原则 4.系统架构 5.功能详细描述 6.运行环境和配置
7.具体开发计划或步骤篇三:免税技术开发合同 备案成功 样本-合同编号:20120811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智能监控系统系统开发 委托方(甲方):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
有效期限: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杭州图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c紫荆城c座511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c紫荆城c座511 电 话: 0571-87969160传真:0571-28987731 手 机:
受托方(乙方):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电 话:传真: 手 机: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智能交通系统监控平台项目,并 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实现智能交通系统中的智能监控平台。2.技术内容:设计和开发智能交通 中的智能监控系统。3.技术方法和路线: 开发面向智能交通的监控系统。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 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智能监控平台系统
2、无线车载监控系统
3、智能车牌抓拍和识别系统
4、违章停车自动报警系统
5、智能车辆逆行报警系统
6、智能车辆越线报警系统
7、智能摄像机防遮盖报警系统
8、智能交通流量高峰预测系统
9、综合交通应急调度系统
10、收费站不停车自动收费系统
11、物联网停车场自动管理;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012-01-10日之前完成需求设计; 2.2012-03-20日之前完成架构设计;
3.2012-7-30日之前完成代码编写,提交测试版; 4.2012-8-15日之前完成软件测试; 5、2012-8-31日之前完成软件部署,交付最终版;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 《软件开发需求说明》。
2.提供时间和方式: 2012-3-1日 之前 以书面材料提供。
3.其他协作事项: 如果开发有需求,配合乙方进行应用场景调研。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存档。
第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3628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其中:(1)无 ;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 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项目测试版通过后支付50%,即¥1814400元整 ;
(2)项目运行1个月后通过后支付50%,即¥1814400元整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帐号:0421 0111 1111 111 第六条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包干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审计 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5 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1.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无;
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无。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1:1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得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 10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企业的详细信息,开发人员的个人信息,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3.涉密期限: 5年。
4.涉密责任: 对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企业的详细信息,开发人员的个人信息,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2.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3.涉密期限:5年。
4.涉密责任: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详细设计说明书、源代码,用户手册,相关知识产权授权书。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2012-08-31日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最终版本。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识别准确率大于80%,验收测试发现缺陷小于2个/千行,提交版本build数小于5个,系统测试报告已经过甲方审核;无veryhigh、high级的遗留缺陷;系统测试案例经过双方评审,达成一致。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负全部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甲方独享。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