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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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模板15篇)

小编:新疆金标尺

学校是我们求知的殿堂,培育了我们的知识和品德。学会分析语文题目,能够更好地解答试题。以下是一些总结写作的范例,希望对大家写好总结有所帮助和指导。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一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二

(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目前可办理退休的情况。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三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四

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至今仍具有效力的《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全国各省女性职工退休政策文件集。

沪社保业一(1996)76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核,现对审核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四)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备案后,也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五)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批准;无归口部、委、办的,经区、县和主管局批准,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高工、高经等)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可延长至70周岁。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这类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八)个别企业在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退休(职)人员工作年限的核定。

(一)职工的工作年限按职工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二)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统一按国家和本市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计算。

(三)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不含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的缴费月份。

(四)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0年的职工;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按退休办理。

(五)1993年1月1日以后进单位的征地劳动力,在安臵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周年的,安臵单位按沪社保业一发(95)22号文规定为其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部分养老保险后,其补交年限与本人征地后实际从事的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按退休办理。

(六)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按退职办理。

(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按退休办理;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按退职办理。

(八)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5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区、县中心应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本息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办理退休(职)的手续。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年月以职工身份证为准)的当月,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程序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送区、县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批准退休,发给《退休(职)证》。

(三)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报区、县中心审核时,根据以下规定附有关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

(3)职工85年工资套改前标准工资定级表(档案记载复印件)(4)女职工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另附原“聘用合同”或“上岗合同”

2、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报送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另附以下材料:

(1)一般职工,附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原件(或复印件)。

(2)高级专家,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职)的,除报送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经企业、区(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

(3)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4)连续一年病假的证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关于审核本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时间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另附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

(五)破产企业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持有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书。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退休(职)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对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业务处室反映,待市局有明确意见后再作处理。

全国各省女性职工退休政策文件集。

(一)安徽省。

劳社秘[2003]169号。

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国有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原则上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一般确定为工人岗位。企业应根据以上要求,将工作岗位设臵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应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河北省。

冀劳社办[1999]235号。

近来各地普通反映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难以掌握,要求省里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关于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办理:

一、原身份为干部,现岗位为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且在现岗位已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年龄满50周岁但在现生产、工勤岗位不足5年的,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原身份为工人,现岗位为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按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甘肃省甘政办发[2006]87号——目前最合理合法的女职工退休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福建省闽劳社[2001]362号。

(七)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八)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凡未经批准或未报备的,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62号文规定计算。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有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至1996年6月30日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并凭《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四、《意见》第66条规定的企业部分职工,要求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的,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本着“从严掌握”原则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实施的工种和期限。

江苏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山西省晋劳险字[1999]78号。

一、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换职工岗位的办法,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河南省豫劳社函[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四川省《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十四、企业女职工由工人岗位转为管理(干部)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企业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可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十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他企业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一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五

据悉,目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调整,仍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具体规定为,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

关于一些市民对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疑问,可以理解为女工人45岁前曾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但在45周岁前离开了管理技术岗位,比如45岁“一刀切”办理了内退,仍可50岁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是根据各企业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六

其实,针对中国目前出现的这些情况,很多发达国家也曾经出现过,而且很多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也大部分都是在六十五岁,所以有专家提出这种观点无可厚非。因为延迟了五年的退休年龄,相当于多交五年的养老保险费,多交五年的收入税,同时少领五年的养老保险金,所以这种方式对于缓解养老保险的缺口和劳动力的缺口还是有作用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外发达国家退休年龄在六十五岁是因为其本身的福利水平就要比我们高,而且每年的假期也比我们国家要多,所以即使发达国家的人们在工作,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属于自己,属于家庭的事件,而我国目前带薪年假还都没有落实,而多五年的工作时间就相当于少享受了五年的生活,当然,这只是最基本的一点。另外,目前根据国际统计,国外发达国家的平均寿命平均要比我们高出五岁左右,所以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比我们高出五岁是可以理解的,而我国目前的平均寿命为七十四岁,如果六十五岁退休,相当于只有不到十年的生活可以放松,这本身就是不符合常情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

第一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二)从事,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三)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八

(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九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企业职工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一

1、女: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

2、男:60岁(不分工人和管理人员)。

3、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目前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还没有改变,还是按以上标准执行。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二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普遍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给预付定的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一种缴费预订的完全积累制。这一制度模式的确立与实施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部分积累制。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贡献。这一制度的设计实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的贡献(缴费)与获益(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某种程度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效率;另一方面,社会统筹部分对不同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进行了收入再分配,体现了公平。

人口老龄化问题。

6.69%,已达到老龄化的边缘。预测至2050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平缓增长阶段,2000-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从现在的不足一亿增加到1.65亿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1.4%左右;第二阶段是急速增加阶段,2020-204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1.65亿增加到2.94亿,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1%左右;第三阶段是基本平稳阶段,2040-205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2.94亿稍降至2.92亿,占总人口比例略增至20.6%。我国的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隐性债务”问题。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隐性债务”的威胁。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的研究者估算的结果不一样。世界银行预算约为5万亿元,我国劳动部门测算为2万亿—3万亿元。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的林双林通过研究认为,1996年我国的退休金债务应该在30512亿—45768亿元,武汉大学的李珍以1993年为例,从当年退休规模、当年退休人口平均生命余数、“中人”在旧制度下形成的退休金权益规模等静态因素入手,估算出基于狭义和广义退休金的静态总规模分别为1993年gdp的40%和60%。可见,无论是哪一种预算结果,其转制成本都是巨大的。

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

个人账户“空账”运转。

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

由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处在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的转轨时期,在转轨的过程中制度面临着双重负担,一方面正在工作的一代妖为已退休的上一代职工支付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又要为自己储备养老金,因而使基金支付面临双重压力,而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钱又暂时用不着,在这种情况下挪用个人账户的钱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视乎成了惟一可行的办法。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这蕴涵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增加了制度改革的风险,降低了改革后新制度的信誉,动摇了新制度的根基。

据统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1997年为140多亿元,1998年为450多亿元,1999年为1000多亿元,2000年为2000多亿元,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福2005年在北京大学塞瑟论坛上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累计已达7000亿元,而且每年以上千亿元的规模递增。

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看,养老保险法律化程度较低,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特别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管理及投资运营等极不规范。二是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三时养老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构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拖欠离退休人员保险金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造成部分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而责任人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等。

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原因探讨。

通过以上一章的分析,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问题已展现在我们面前,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也有某市本身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制建设、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基金支付、基金管理等方面探讨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原因,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法也至今仍未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即使出台专门性法规也不多,而且大多是一些相关部委制定,以“暂行条例”、“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约束性不强,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管理及投资运营等极不规范。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某市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制度运行中明显感到力不从心。

2.缺乏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

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无法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就某市而言,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存在强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一手梗”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一手软”的现象。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像税收一样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

提前退休。

今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一大批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但特殊情况可提前退休。

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列。它一方面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又决定了养老保险的公款率。确定恰当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对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重要意义。

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对策建议。

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某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对某市而言,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某市的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

1强化行政监督,减少欠费发生。

缴费收入是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因此,某市必须在增加缴费收入上大做文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和行政处罚,必须取消“弹性征收”办法,更不得以经济建设软环境建设为由阻碍劳动监察执法,对拒不参保续保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得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可暂停或缓办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手续;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得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对其拖欠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加收利息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局部参保续保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建议政府取消其招标投标、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商品,取消其负责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出国考察、是偶遇荣誉称号的资格。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第三,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港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第四,企业破产改制优先足额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某市近几年正是国企改制的高峰期,国企改革办应配合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主动将改制资金汇入市县财政设立的国企改革资金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通过国企改革资金财政专户优先直接划拨社保资金,同时尽量减少对养老保险费的挂账,对变现资产明显有缴费能力的不予挂账,其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控制其收入,拒绝还欠。

2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企业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更诶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工作制约,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综合统计等机构的配合,逐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三是可以联合地税部门,使缴费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和企业的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3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征缴合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得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收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征收。

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逐步降低替代率。

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及》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公共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储蓄等多支柱运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三支柱”制度。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已做出规定:要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式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可运行情况很不理想,补充养老和储蓄养老所占比重很小,这种完全依赖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状况,使替代率无法降低。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同时,某市应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发展个人储蓄保险,构建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三大支柱,其中,第二和第三大支柱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逐步建立起“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新模式,“三足鼎立”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将更平稳。

结束语。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处在全国大环境中某市养老保险同样存在许多问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支付危机,这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某市本身存在的问题,严重威胁着某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三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四

摘要:中国退休年龄基本沿用了20世纪50年代的规定,存在着退休年龄较低、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较大、提前退休较为严重等问题。从降低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应对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和增强经济竞争力等各种现实情况考虑,实施延迟退休具有必要性。而在具体实践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群体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承受能力,兼顾各方利益,以渐进方式推进我国延迟退休年龄制度改革。

关键词:退休年龄延迟退休。

一、引言。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合理与否之所以受到了广大的关注,不仅仅因为退休年龄的调整关系到老年人个体的工作年限、年轻一代人的养老负担,也关系到整个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分配、储蓄行为,以及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等等。现行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源于195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过近60年的发展,依据当时国情制定的退休年龄是否在当下依旧适用;尤其在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是否应该固守传统的退休年龄,这一直是理论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争论的热点。许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反思与探索,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形成了相关的建议以及意见。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大部分学者是采取支持延迟退休年龄的做法,但也有的学者对延迟退休年龄持另一种观点。威勒(weller)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在《延长退休年龄――社会保障的错误方向》(2000)一文中指出,如果通过推迟退休年龄来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短缺问题的话,退休年龄将不得不额外增加6.6年,即使只有一半的社会保障资金短缺是通过推迟正常退休年龄弥补的,退休年龄仍要增加1.4年。2005年,威勒在《为社会保障提高退休年龄》一文中通过对大量的数据分析得出,延长退休年龄对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靠社会保障维持退休收入的工人将产生负面影响。

三、国内研究状况。

(一)赞同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

1.从人口年龄结构的角度出发。

李珍(1997)指出:一般的规律是,人口预期寿命越长则退休年龄越高。50年代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当时是适当的,但在人口预期寿命提高了20岁的时候,这一规定就不适当了。李红岚(2000)论证了延迟退休年龄的可能性,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现行的退休年龄不变化,退休后的生命余年也相应的延长。许多老年者表现出较强的再就业欲望,所以适当延迟退休年龄是符合老年人心理需要的。林义(2002)认为:人均寿命的普遍延长、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为提高退休年龄提供了客观基础。

2.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角度出发。

史伯年(2001)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赡养率和自我负担率论述提高退休年龄对于缓解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的有利作用。邓大松、刘昌平(2002)对退休年龄的敏感性作了分析,得到:退休年龄每提高1%,基金缺口将缩小1.949%,如果退休年龄提高5年,那么基金缺口将缩小22.69%。张世伟、李学(2005)应用某市的微观数据对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模拟实验,得出这样的结论:实施现行的退休制度,将导致养老金收支日趋失衡;适当地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抑制提前退休或实施弹性退休制度,均能够使养老金收支趋于平衡,均不会产生长期的就业问题。

(二)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观点。

1.从就业角度出发。

即使在存在着沉重的城市退休金压力和老年人力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的问题,反对延迟退休这一派依旧认为增加青壮年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率更应该被政府优先考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67万小企业被迫关门,约670万的就业岗位蒸发。2009年610万名大学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比例可能占到1/4。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一直存在的失业农民工和大量下岗人员,如果延迟退休年龄必然会使9.4%的城镇失业率继续攀升。如果再排除统计口径等一系列因素的干扰,实际失业率会比统计的失业率更高。尤其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等,延长退休年龄造成的挤压效应会更明显。

2.从劳动力资源角度出发。

高庆波(2009)通过对oecd经合组织组织国家的退休年龄变动进行了整理,指出延迟退休年龄的国家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新西兰、英国。还有很多其他国家的退休年龄保持不变,甚至还有部分国家的退休年龄出现了缩短,如瑞典、挪威和爱尔兰。并且中国与美、日等高收入国家在受教育程度、人均寿命及工作条件等方面有相当的差距,不应盲目的提高退休年龄。姜向群、陈艳就指出我国的人口健康预期寿命并不高。城市60岁老年人带病期占余寿的比例高达75%以上,生理功能的下降和疾病的增加说明老年人已经不适应继续紧张的工作了。

四、结束语。

延迟退休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不失为一剂良方。只是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不同,看法和立场也就不同。延迟退休年龄能否成功,有两个挑战需要关注:

第一,如何平衡权利的关系?在业者的工作权利、年轻人的就业权利和退休者的休息权利有一个博弈的过程。退休年龄延迟在一些国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10年2月23日,西班牙爆发全国性的游行示威活动,万余名民众走上街头,抗议政府将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至67岁。游行示威者打出的口号是:要工作,不要养老金。

第二,如何保持制度的弹性?弹性就是制度的适应性和适应力,能对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区别对待。对一些工作劳累、收入又低的体力劳动者来说,提前退休才是解脱和享受。分类对待有助于社会和谐。高失业率的行业暂时不要实行推迟退休制度,避免推迟退休恶化就业形势。延迟退休不宜在短期内向全国以及全行业特别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垄断行业推广。国际上反对的是强制性延迟退休,赞成的是自主性选择退休。早退少得益,晚退多得益。双向推进比较稳妥:一方面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退休选择。一些行业部门的工作者可能希望提前退休或者按原计划退休,享受退休生活的乐趣,而不在乎推迟两年退休是否养老金更多。能否赢得公民的认同,公民是否有选择的权利,是提出弹性退休制度的主要依据。制度的人文关怀十分重要,这也是我国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要害所在。参考文献:

[1]埃斯特勒?詹姆斯.国有企业、金融市场改革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互动效应――中国如何解决老年保障问题[j].人大复印资料,2003(9).[2]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考.公平与效率――中德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研讨会,2007(1).[3]李珍.关于退休年龄的经济学思考.经济评论,1997(1).[4]林义.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路.财经科学,2002(5).[5]文太林.关于弹性退休的经济学思考.经济前沿,2006(9).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篇十五

元旦1月1日~1月3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春节2月7日(除夕)~2月13日2月6日(周六)、2月14日(周日)上班共7天清明节4月2日~4月4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劳动节4月30日~5月2日5月2日(周一)补休共3天端午节6月9日~6月11日6月12日(周日)上班共3天中秋节9月15日~9月17日9月18(周日)上班共3天国庆节10月1日~10月7日10月8日(周六)、10月9日(周日)上班共7天。

一、元旦:

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6年1月1日(星期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调休,放假7日。

2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四),2月12日(星期五)。

2月6日(星期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2016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3日(星期天)公休,4月2日的公休调至4月5号(星期二)。

4月2号、4月6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6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6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星期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

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需要节假日旅游的人士,可参照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进行合理安排,使自己的节假日生活过的愉快,便于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工作中去。

节日放假时间调休上班日期放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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