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办事公开制度(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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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小卢叔-

2025年办事公开制度(精选11篇)

小编:小卢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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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制度篇一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是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在学校的深化和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在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学校办事公开制度的深入开展,增强工作透明度,实现“阳光服务”,促进公平公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要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学校管理及公共服务事项(统称服务事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通过群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任务要求

(一)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目录。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所行使的涉及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清理出的服务事项,经学校法制办审查后,按照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标准)、办理时限、承办机构等顺序,分类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

服务事项类别主要包括:(1)人事管理。包括教师录用、干部任免、岗位设置、职务评聘、资格认定、业务考核、晋级晋职、进修培训、课题立项、表彰奖励等事项;(2)学生管理。包括奖学金发放,困难学生补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事项;(3)资产管理。包括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内部审计等事项;(4)后勤服务。包括住房、医疗、保险、福利等事项;(5)招生收费。包括招生、录取、考试、收费等事项;(6)监督管理。包括信访办理、校内申诉、争议调解、纪律处分等事项;(7)其他事项。

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要做到“事项名称”定义准确、规范;“政策依据”要写明文件全称、编号、条目及具体内容;“办理条件(标准)”要具体、明确、全面。

(二)编制流程图,规范权力运作。各学校要以“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外部服务方便办事”为原则,遵循管理及服务事项运行的一般规律,对“学校公开事项目录”确定的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并力求做到图形表述简明、清晰、规范、实用。

(三)创新公开载体,公开办事信息。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以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把涉及学校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考试、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分别在学校内部或向社会公开。

需要在学校内部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公开栏、板报、情况通报、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会议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要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定期报告校务信息。学校要在便于师生观看的地方设置校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机构、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等。学校直接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要做到办事依据、条件(标准)、流程“入镜上墙”。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学校网站、印发明白卡(纸)、办事指南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中小学要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或社区教育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设立校务咨询服务中心、设立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建立沟通机制,搭建互动平台。各学校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实行动态公开,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形成互动平台,随时接受并回应干部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咨询请求。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自身办学层次和实际出发,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办事公开程序,规范办事公开行为。要健全校(院、系)务会、校长办公会、处(部)务会议记录制度,学校或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会议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要健全公开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形式及时间,要报学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学校干部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办事公开工作。要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学校举报电话及投诉受理窗口,对干部师生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予以查处。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人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三、方法步骤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4月)。各地各学校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事项清理阶段(4—6月)。各学校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公开事项目录,经学校领导班子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编制流程图阶段(7—8月)。学校对每项公开事项编制流程图,并将公开事项目录、流程图、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

(四)公开信息阶段(10—12月)。对需要干部师生、人民群众知情的公共服务信息,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并逐步形成互动平台。

四、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把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教育厅已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河北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要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抓好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对学校特别是直属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抓好有关人员的培训,抓好学校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级各类学校是推进学校办事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行校务公开暨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和经费保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全面推进学校办事公开制度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搞好对学校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办事公开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知情权,规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本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管理职能、提供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公共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事业信息:

(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单位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单位体系职工年度奖惩情况;。

(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发布协调、信息的公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七条发布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八条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发布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单位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保证单位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十三条单位信息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单位秘密事项,提出相关单位信息能否公开的建议;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单位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十八条本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单位信息。

第十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就是在本单位上级领导的带领下,依靠社会监督,对单位工作之风进行社会监督评议,督促本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要坚持和落实“阳光信息、透明公开、群众评议、民主监督”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单位分管领导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监督评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评议的内容,要紧密围绕与职工切身礼仪密切相关的、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单位信息管理人员挂牌上岗、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部门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单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六)未按时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由单位领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章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月前上报单位信息公开办公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情况。

(二)咨询和投诉情况。

(三)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五)单位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单位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单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上报备案的审核流程是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要求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第三十四条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信息分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x月x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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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制度篇三

第一条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条人员身份公开:设立公示栏,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上班时间应佩带胸卡,办公桌上要摆放工作明示牌。

第三条窗口办事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包括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办理时间)、办理结果公开。

第四条收费公开:办事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未经公示或超标准的收费,服务对象可以拒绝缴纳并进行投诉。

第五条承办人姓名、职务、权限、咨询电话公开。

第六条各项办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

第八条公开的方式: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印发办事指南材料等。

办事公开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四条不得公开的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负责公开由本局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除公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兴宁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按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事公开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县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县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事公开制度篇六

负责全学区教师调配,职称考核,评聘晋级等政务,校务公开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种客观、公正、科学的办事机制。

二、办事依据。

1.教师调配,按县人事工作条例,乡学区《教师竞争上岗方案》。

2.职聘:按溆教发[1988]42号、《北乡学区教师年度考核细则》等文件。

3.政务、校务公开:按溆脚发[1997]19号文件、[2001]13号文件。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

1.本乡学区教师的调配,坚持校长配班主任、村小主任教师,村干部建议各村小,年级组配教师的方法,本人申请,组织任命,多余人员待编的方针。

2.跨乡调动的必须填写《申请调动表》、学区行政集体研究定夺。

3.职评、晋级一律按上级政策办事,进行“公示制”。7日有不同意向组织讲明事由方可有效,超过7日无特殊情况一律无效。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5.各种认定,以上级发文、通知为准。

四、组织机构。

组长:丁开华成员:黄小平、欧阳金、张贵群、梁前中、冯文本。

五、办事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持“仁人唯贤”的方针,坚持按章办事的原则,坚持方法妥善的办法,办好每件事。

3.凡有异议者必须向组织提出,不能越级上报。

4.领导成员要自觉坚持民主监督,大公无私。

5.坚决做到政策、办法、结果公开。实行“公示制”。

6.提高透明度。(宣传政策----提高认识----公开方法----公布结果)。

7.坚决杜绝借办事公开制度,搞过分的民主、个人就是民主的做法。

办事公开制度篇七

让惠民之“花”结出惠民之“果”

***镇推进落实“新农保”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这些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历史性和现实性意义。“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真正确保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政策实践。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落实党和国家惠民利民政策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努力学习、宣传、落实好惠民政策措施,全力以赴狠抓“新农保”政策的落地,有力确保了惠民之“花”结出惠民之“果”。

一、基本情况。

***镇是***新区的农业重镇,位于***新区东南部,镇域面积50.7平方公里,辖16个行政村和4个居委。截止11月,全镇户籍人口65635人,其中农村户籍32605人,约占***新区农村户籍人口的1/10(末,***新区农村户籍人口30.74万人)。***镇党委、政府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认真领会、吃透“新农保”政策,始终发挥好“放大器、避震器、传送器”作用,认真做好宣传惠民政策的形式、内容、方法三篇文章,采取了一站式、便捷式、温馨式的服务措施,让全镇广大农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新农保”政策的内涵,更加清楚地明白了“新农保”政策的好处,更加真实地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关爱,从而积极参合、参保,享受优惠,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截至20末,劳动年龄段可缴纳农保人员20256人,已参加农保19924人,参保率达98%以上,现有新、老农保退休人员6706人。

二、主要做法。

1、始终发挥好“三器”作用。

在推进“新农保”的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发挥好“放大器、避震器、传送器”的作用。一是“放大器”作用。我们以解决好***新区近1/10农村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作为首要职责,把落实“新农保”政策列入***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列入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也列入村干部年终报酬的考核指标之一,并作为第一号惠民工程着力加以推进,认真组织、注重引导、加强监管。二是“避震器”作用。我们了解到,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存在观望心理;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产生一定的质疑,新农保政策能否长久实施下去、参保资金是否安全、以后政策会不会改变等问题也困扰新农保的顺利开展。为此,我们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惠民政策宣传的有效性,打消了农民的疑惑。又如,我们发现一些老农保人员就业专项补贴落实、老农保企业退出和稳定就业岗位等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为此,我们及时组织召开正常缴纳农保的企业工作会议,让每家企业都了解从年起凡属企业用工的人员均应参加城保,宣传老农保企业中大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和涉农企业吸收本区农村户籍劳动力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上述努力,成功确保了惠民政策实现“软着陆”。三是“传送器”作用。我们还把惠民政策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广大农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向上级部门反馈,让惠民政策更加利民、更加便民。如,经过调研、论证,上级有关部门及时采纳,并成功实施,便捷的服务让农民拍手叫好。

2、认真宣传好“三篇”文章。

我们注重采取多角度、全方位、不间断的宣传发动,充分调动了全镇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新农保”工作在***顺利推进。一是“形式”篇。镇、村、组三级依托***门户网站、《金***》报刊以及村(党)务、组务公开栏等开辟了“新农保”政策宣传专栏,通过专题宣传和讲解,使广大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有了直观的认识。镇层面及时编印惠民政策告村民书,力求做到用农民熟知的语言,确保农民看得懂,目前已累计发放告民书3万余份、宣传手册3万份,基本做到了人手2份。借助文艺“三下乡”平台,精心编排农民喜闻乐见的、反映“新农保”政策带给农民实惠的沪剧、独角戏、小品等文艺节目,让农民在欣赏节目的同时,也加深了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二是“内容”篇。各村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村民政干部及村民组长和党小组长任成员;各工作组积极参加镇职能部门举办的“新农保”政策专题讲座,接受系统的业务培训。各工作组成员充分发挥知根知底的优势,采取“白+黑”、“6+1”的工作模式,白天跑田头地边,夜晚串门到户,具体承担把宣传工作做到每家每户的职责,即把政策的意义讲透、政策的意图讲准、政策的内容讲清、政策的好处讲明,并进一步帮助农民释疑解惑,使农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到自己履行多少缴费义务,政府补贴的含金量是多少,可以享受多少养老(医疗)待遇,从而使部分将信将疑的农民彻底消除疑虑,也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三是“方法”篇。我们还通过算明白账,使一些等待观望的农民彻底打消了原有观念,走出了认识误区。***镇邵村村民康引官今年满60岁(四年前办理了老农保),她觉得退休后领不了多少钱,就不打算缴纳新农保的费用。村农保协办员亲自上门为她算明白账,即:“算一算现在”,你已交了4年农保,离还差11年(,农保政策允许缴费未满15年可按每年200元一次性补缴),现在只要一次性缴纳2200元,退休后每月可拿305元养老金,一年就可回本;“看一看过去”,过去没有农保,农民一到退休,都是由子女负责养老,无形中加重子女的负担;“比一比别人”,对比一下没有参加农保的老农民,自己现在参加的老农保至少可以保障退休后领取一笔退休养老金;“想一想将来”,如果参加了新农保,退休后养老金比老农保的标准只会更高。通过上述分析、对比,让老康深刻地认识到“早参保早受益、多缴费多受益”。2011年8月,康引官退休时,每月可领取514元,比以前的老农保标准竟然提高了209元。现在闲暇时,***镇农村中一些上了年纪的大爷、大婶们聊的最多的就是新农保如何好。“当了一辈子的农民,人到老年了居然领到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手里也像城里人一样有了‘工资本’,吃上了‘皇粮’,我们养老有依靠了,生活也越来越敞亮了。”农民言语间流露出的全是心中的喜悦,喜悦中满含着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

3、切实提供好“三式”服务。

我们始终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标准,改善服务环境,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一是“一站式”服务。积极整合资源,建立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大厅,规范了办理流程,全面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模式,让农民只要带齐有关资料到服务大厅,即可一次性办理完毕所有事宜,形成了“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服务格局。二是“便捷式”服务。镇社会保障保所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参保方案;同时,还与上海农商行***支行积极协商设立了便民缴费窗口,并对养老金领取等几个方面的服务流程进行了优化。三是“温馨式”服务。各村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坚持零误差,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时时处处以农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及时提供温馨服务。如主动提供数码相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免费为参保农民照相、打印照片、复印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切实为每个参保农民节约经费开支,缩短了办理时间;又如针对部分外来媳妇无本地户口而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情况,积极出面与派出所协调联系,确保顺利参保;为患重大病农民坚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认真做到了“证件齐全及时办、证件不齐帮着办、行动不便上门办”,从而基本确保了人人参保,不留死角,让符合条件的农民都享受惠民政策的好处。

三、几点体会。

1、惠民政策的实施,必须以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在推进“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的实践中,我们认为,必须始终以群众满不满意、认不认可、接不接受为第一标准。实践也充分证明,“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以满足农民现实需求入手,把解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赢得了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2、惠民政策的宣传,必须以实际效果作为第一任务。

在推进“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中,我们认为,必须正确把握好舆论导向,采取形式多样的、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宣传手段,才能提高宣传的有效性,才能彻底打消观望农民的顾虑,才能保证绝大部分农民能够理解政策的好处,积极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3、惠民政策的执行,必须以便民利民作为第一要求。

在推进“新农合和新农保”政策中,我们认为,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采取周到细致的人性化服务,才能真正地让惠民政策的惠民效应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乡镇街道范文】二。

三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工作程序。

一、居民到服务中心办事的程序。

1、在服务大厅办事的程序。

进入服务大厅——向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所要办的事项——领取并填写有关表格或材料——提供自己办事所需的材料——将填写好的表格及相关材料交给相关工作人员——领取证件或由工作人员告知领取时限。

2、向便民服务监督投诉的程序。

电话、书面或当面陈述诉求内容——咨询受理者的姓名、职务及承诺答复的时限向受理者询问答复意见。

二、便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为居民服务的程序。

1、为来“一站式”服务大厅办事的居民提供服务的程序。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办事居民——耐心详细解答有关咨询——发放有关表格或材料——引领到相关办事窗口——热情耐心地为来访居民办理好一切事项。

2、对向便民服务大厅监督投诉的程序。

【乡镇街道范文】三。

20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在管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帮扶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在帮扶工作中紧紧围绕帮扶工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排民忧、解民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实施扶贫开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我处积极配合全区区领导和挂钩单位帮扶工作,落实帮扶资金,为所帮扶社区解决实际困难。在帮扶工作中,全处上下求真务实,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帮扶工作深入人心,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年的帮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为扎实做好帮扶的各项工作,我处成立了由办事处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站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帮扶小组。办事处领导非常重视区领导和挂钩单位帮扶对口社区的发展,办事处领导亲身到一线抓具体项目落实,并协调解决资金、物资到位问题。

1.深入一线,搞好调研。

要把握发展的方向,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区领导和挂钩单位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切实可行的帮扶规划和措施,整合资源,集中力量,针对帮扶社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等问题重点加以调查了解和攻关解决。区领导和挂钩单位负责人多次深入帮扶社区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认真分析,并亲自协调资金解决帮扶项目,把调研工作落到实处。

2、责任明确,措施得力。

区领导和挂钩单位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优势、主动帮扶,把为农户办实事,办好事、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帮扶工作作为已任,在充分认识居意、民情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论证、筛选扶贫项目,积极协调联系解决落实帮扶资金和物资。制定了帮扶措施,主要从围绕产业开发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帮助包扶社区引进技术,培训人才,提供信息、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各方努力,共同帮扶。

2010年全区对口帮扶我处集体经济薄弱社区15个,为帮扶筹集各类帮扶资金达53.9万元,走访困难户30余家,为他们购买了面粉、大米和油等生活用品两万余元。通过对帮扶社区资金、物资等形式的真帮实促,进一步促进了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0我处在管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配合完成了全年帮扶目标工作任务。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制定帮扶措施,为加快农村发展步伐做出积极贡献。

【乡镇街道范文】四。

便民服务室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办理社区公共事务。通过受理、承办、代办、转办的方式,承接政府社会保障、安全环境、医疗计生、科教文体等方面的村级事务;根据村级工作准入制度的要求,协助完成政府部门下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村级便民服务。收集村民服务需求信息,受理村民便利服务需求,及时为村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应急帮扶等服务。根据村民实际需求,与乡便民服务中心衔接形成村级服务网络。

3、畅通村民利益诉求。负责接待村民的来电、来信、来访和咨询,及时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积极开展调解活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4、开展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民政救助、合作医疗、农房建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社会保险、妇女维权、就业帮扶等服务。

5、负责审核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家庭收入及动态管理,协助确定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帮扶对象,掌握村孤老、伤残军人、高龄、特困、残疾人、孤儿等人员情况,配合乡政府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6、组织志愿服务。培训和管理村级志愿者队伍,拓展志愿服务项目,负责村级志愿者与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登记和证明开具、活动信息采集、协调服务资源整合。

【乡镇街道范文】五。

乡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奖罚制度。

一、工作考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与年终村“两委”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的重点是履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考评方法:年终由乡纪委组成考核组,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设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二、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并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挂钩。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予以诫勉;“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应劝其辞职。

三、奖补标准。按照村干部报酬支付的方式,各村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政府也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四、工作纪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乡纪委批准后,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办事公开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南宁市青秀区审计局下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是指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

第三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南宁市青秀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南宁市青秀区审计局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南宁市青秀区审计局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七条。

本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除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投资审计中心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青秀区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事公开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2、本单位实施项目报账政策法规依据、相关事项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4、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6、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第八条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2、本单位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3、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情况。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任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办事公开制度篇十

一、工作考评。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与年终村“两委”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的重点是履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考评方法:年终由乡纪委组成考核组,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设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二、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并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挂钩。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予以诫勉;“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应劝其辞职。

三、奖补标准。按照村干部报酬支付的方式,各村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误工补贴;政府也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四、工作纪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乡纪委批准后,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办事公开制度篇十一

一、坚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服务中心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设立政务公开栏。

二、公开内容:服务承诺、审批项目、实施依据、办事程序、行政收费、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便民措施、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办理结果等。

三、公开范围:广泛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时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性固定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按季公开,临时性的工作动态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五、公开资料管理:专人负责管理,建档立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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