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置残疾人就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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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热心网友小茜吖

2025年安置残疾人就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6篇)

小编:热心网友小茜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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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第十一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辖市、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省辖市和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省级国库。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启用2017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洛社险〔2017〕27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2004〕42号)关于"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计发的依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凡涉及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附: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年

全市 26150

孟津 22592

偃师 21999

汝阳19290

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二

吉财税[2011]39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减免条件

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提交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三)监督管理

1、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于终了后1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书,批准减免本年税款。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2、经认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因残疾人员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本月减免税资格。在一个纳税内累计三个月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当年减免税资格。

3、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减免税的,除依照法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内实际享受到的减免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三年内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房产原值核算方式进行调查,凡地价单独入账的,辅导纳税人及时按照片度入地价后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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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预缴申报】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汇缴时享受,在预缴申报时不予填报。

?【年度申报】

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填报正常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之外,另外需要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涉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栏次的填报说明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2.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第23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24+25行的金额。

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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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四

财税[2010]121号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计算为兴办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其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不得虐-待和歧视残疾人。

第十一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申请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省、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第十七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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